晋水质监15号附件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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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水质监15号附件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检查表

附件13工程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检查表

检查人:

(签字)施工单位:

(盖章)复核人:

(签字)项目法人:

(盖章)年月日

序号

检查要点

有关要求

检查内容

施工单位自查情况

项目法人复核情况

1

组织机构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检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

 

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应在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及有效期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依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成立现场施工管理机构,有机构成立文件;设置了专门的质量检机构,设立了独立的现场试验室,外委项目检测机构符合要求。

2

人员配备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检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

施工项目经理部按投标书中的承诺组建,组织机构健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关键岗位人员按投标文件全部到位、持证上岗,主要负责人变更经项目法人同意,变更后人员资格符合要求。

项目经理部质检员、施工员的数量满足施工质量检查的要求;

3

质量责任制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

建立了岗位质量责任制,制定主要负责人、质检及关键岗位人员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

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及时公示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

4

质量保证制度

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

健全了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包括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任务、权限、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检验制度,见证取样制度,“三检制”落实制度,工程质量自检制度,工程质量等级自评制度,工序及单元工程验收制度,工程质量消缺制度,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施工技术交底制度,质量意识教育制度,质量考核、奖惩办法等

附件14工程施工单位质量保证行为检查表

检查人:

(签字)施工单位:

(盖章)复核人:

(签字)项目法人:

(盖章)年月日

序号

检查要点

有关要求

检查内容

施工单位自查情况

项目法人复核情况

1

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

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

建立了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明确了质量管理目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按合同规定常驻工地现场;变更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有关负责人,应征得项目法人同意。

各级管理人员按规定履行质量岗位责任,认真执行质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有相关记录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中认真执行;施工采用的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施工记录、验收与质量评定表格符合国家和水利部现行有关规定;施工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正常,质量保证工作有效。

2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依据《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水国科〔2012〕546号)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条文、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在管理体系文件中明确设置执行、检查强制性条文的环节和要求;主体工程开工前,应编制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施工中对现场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形成检查记录并报监理单位复核;施工中发现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强制性条文的及时报告监理单位;采用“四新”技术前进行评审、有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

3

质量检验与

质量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检验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作好书面记录,在自检合格后,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报监理单位复核。

工序、单元工程质量检验项目、数量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质量检验数据真实可靠,检验记录及签证完整齐全;初检、复检、终检落实到位,三检资料齐全、完整、真实,签字符合要求,不存在代签现象。

质量评定质量评定及时、规范、结论准确;部颁统一表格之外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及表格经监督机构批准。

序号

检查要点

有关要求

检查内容

施工单位自查情况

项目法人复核情况

4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过程中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严格执行施工质量检验的质量评定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并认真做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

开工前,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质量保证措施、施工工艺试验方案及成果等技术准备文件经过批准;施工中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法规、规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新工艺时,使用前经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认真执行施工质量“三检制”,各级检查人员明确,检验项目、检验数量、检验方法符合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检验记录及签证完整齐全;工序、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时,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齐全;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实行联合验收;专人负责施工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工作;按规定参加工程验收。

5

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实体质量检测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制定工程质量检测计划,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的项目、频次、周期符合规范要求和施工质量控制需要;签订了质量检测委托合同,检测单位资质满足相关要求;质量检测按计划实施,检验项目和数量符合规范要求,不存在漏检、检测频次不足现象,检测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了处理,处理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进场原材料、水工金属结构设备、启闭机、机电产品及施工机械按规定履行报验手续,施工材料、设备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及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等相关材料,混凝土拌合站等主要施工设备经检验校核。

不得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用于工程,不得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用于工程。

序号

检查要点

有关要求

检查内容

施工单位自查情况

项目法人复核情况

6

见证取样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见证取样按计划进行,送检的试样由项目法人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验。

见证取样检测项目、数量、检测作业程序和行为、成果等应符合要求。

7

工地试验室

依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检测单位应当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从业资格。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报告负责。

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其批准的类别、业务范围内承担检测任务;现场试验室有成立文件,任命了试验室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承担的检测项目经母体实验室的授权,设备和人员的配备与所承担的任务是否相适应;检测人员持水利部检测员岗位证书;仪器按规定定期进行了检定;现场实验室设施和环境是否满足规定的要求;检测报告规范。

8

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处理

依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9号令)《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处理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

质量事故报告及时,调查、分析、处理符合规定要求;质量缺陷报告及时,无私自掩盖行为,处理方案经批准后实施,验收质量标准明确,经质量检测合格后验收;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或处理后部分质量指标仍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了外形尺寸等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必须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9

历次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

依据《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监理机构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纠正。

必要时,责令其停工整改。

监理机构应对要求承包人纠正问题的处理结果进行复查,并形成复查记录,确认问题已经解决。

对历次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及时、到位,并制定了预防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附件15工程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检查表

检查人:

(签字)施工单位:

(盖章)复核人:

(签字)项目法人:

(盖章)年月日

序号

检查要点

有关要求

检查内容

施工单位自查情况

项目法人复核情况

1

安全生产

目标

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施工单位应制订安全生产目标和目标管理计划,报项目法人同意。

施工单位应制订安全生产目标及目标管理计划,经监理单位审核,报项目法人同意;与项目法人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调整目标管理计划,应重新报备。

2

组织机构

依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应成立现场施工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项目法人备案。

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应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及有效期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成立现场施工管理机构;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及数量满足合同及工程需要,以正式文件发布,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3

人员配备

依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业。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应满足:

企业主要负责人为A类,项目负责人为B类,专职安全员为C类,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含分包商、租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场时确认其证件的有效性,经监理单位审核,报项目法人备案。

4

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

依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及时组织识别工程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及强制性条文,报项目法人备案,并转化为单位制度;制定但不限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第5.1.6条规定的制度,并报项目法人备案;制度应包含规范要求的相应内容。

序号

检查要点

有关要求

检查内容

施工单位自查情况

项目法人复核情况

5

安全生产

责任制

依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水利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以正式文件发布,明确各级负责人、各职部门和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经监理单位审核,报项目法人备案;各级责任人应对其安全生产职责进行签认;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两个以上施工单位交叉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6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依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施工单位应根据作业、岗位、工种特点和设备安全技术要求,引用或编制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从业人员参与操作规程的编制的修订工作;新技术、新财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组织编制或修订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确保其适宜性和有效性;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作业人员,并报监理单位备案。

7

安全风险

和重大危险源辨识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坚持源头防范。

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危险设施或场所组织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将成果报告及时报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制定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落实安全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登记建档;明确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将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按规定向有管理权限的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

附件16工程施工单位安全保证行为检查表

检查人:

(签字)施工单位:

(盖章)复核人:

(签字)项目法人:

(盖章)年月日

序号

检查要点

有关要求

检查内容

施工单位自查情况

项目法人复核情况

1

安全生产

目标管理

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安全生产目标应逐级分解到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并组织各部门实施,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根据各部门和所属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将安全生产目标逐级分解到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和各有关单位,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每季度对各单位、部门、人员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2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依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每季度对各部门、人员和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根据项目法人对责任制的适宜性评审情况,更新安全生产责任制。

3

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

依据《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条文、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管理体系文件中应明确设置执行、检查强制性条文的环节和要求;施工过程中,应形成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并经监理单位复核。

4

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依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施工单位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及设施设备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将工程适用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放给各部门和岗位,组织全体人员学习、签认;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适用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评估,评估结果报项目法人;根据评估情况对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修订、备案和印发。

序号

检查要点

有关要求

检查内容

施工单位自查情况

项目法人复核情况

5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依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施工单位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编制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每年按规定对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新进场工人、转岗、离岗重新上岗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四新”投入使用前进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接受规定的安全作业培训,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应经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后上岗工作;对外来人员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进行教育和告知;各类人员培训时间、内容(含强制性条文)应符合相关规定,建立培训记录、档案,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论进行改进。

监督检查分包单位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6

安全生产

费用

依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投标文件应将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工程承包合同应明确安全生产所需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开工前,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经监理单位审核,报项目法人同意后执行;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为从业人员办理相关保险,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帐;定期检查评价本单位(含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7

安全生产例会

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施工单位安全领导小组、项目部负责人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并形成会议纪要。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跟踪落实上次会议要求,总结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评估存在的风险,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每周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现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各部门负责人、各班组长、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等参加会议。

会议应作详细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序号

检查要点

有关要求

检查内容

施工单位自查情况

项目法人复核情况

8

保证安全生产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执行情况

依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法人负责人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监理单位审核。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施工方案,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报项目法人备案;实行分包的总、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应组织专家论证,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如方案发生变化应重新报审;应指定专人对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情况进行旁站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定期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巡查;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合成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9

安全技术交底

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施工单位应按规范要求组织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填写安全技术交底单。

工程开工前、单项工程或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前、各工种施工前、每天施工前、交叉作业时、施工条件或作业环境发生变化、相同项目连续施工超过一个月或不连续重复施工,施工单位应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填写安全技术交底单,交底人与被交底人签字确认。

10

工程度汛

依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施工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制订防汛度汛及抢险措施,报项目法人批准,并按批准的措施落实防汛抢险队伍和防汛器材、设备等物资准备工作,组织防汛演练,做好汛期值班,保证汛情、工情、险情信息渠道畅通。

与项目法人签订安全度汛目标责任书,建立健全工程度汛组织机构,落实安全度汛责任制;开展防洪度汛专项安全检查,对生活、办公、施工区域内进行全面检查,对重点防洪度汛部位和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区域、施工作业点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及时整改发现存在问题。

序号

检查要点

有关要求

检查内容

施工单位自查情况

项目法人复核情况

11

设备安全管理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施工现场所有设施设备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要求;施工单位应设置施工设备设施管理部门,对施工设备(设施)购置(租赁)、安装(拆除)、验收、检测、使用、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等实行统一管理。

 

施工单位应设置施工设备设施管理部门,配备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职责,对施工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

采购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合格证书的机械设备、机具和安全防护用品。

进场前查验、建立安全管理台账,投入使用前,报监理单位验收。

运行前进行全面检查,运行过程中,每周对主要施工设备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制定设施设备检修计划,定期进行自检、维护、定期试验,并做好记录,保证设备及性能完好;维修保养作业应落实安全措施,专人监护,安全设施设备不得随意拆除,检维修结束后应组织验收。

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或有效期,应报废或退场。

大中型设备设立人机档案卡和运行记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运行设备,实行机长负责制。

租赁设备或分包方设备应纳入本单位管理范围,使用前应签订安全协议书,在租赁合同或工程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设备管理安全责任。

12

设施安全管理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安全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临边、沟、坑、孔洞、交通梯道等危险部位的栏杆、盖板等设施齐全、牢固可靠;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部位按规定设置安全网等设施;施工通道稳固、畅通;垂直交叉作业等危险作业场所设置安全隔离棚;机械、传送装置等的转动部位安装可靠的防护栏、罩等安全防护设施;临水和水上作业有可靠的救生设施;暴雨、台风、暴风雪等极端天气前后组织有关人员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或重新验收。

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的管线、建筑物等损坏的,施工作业存在安全隐患的,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序号

检查要点

有关要求

检查内容

施工单位自查情况

项目法人复核情况

13

特种设备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应定期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大型设施的安装、拆除单位及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资格;安装(拆除)前应编制专项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安装(拆除)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现场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隔离措施,专人现场监督实施;安装完成后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按规定进行使用登记、建档;投入使用前,报监理单位验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以及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使用中每月至少一次对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定期维护保养和检验,发现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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