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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产业转移区域布局指导意见

广东省产业转移区域布局指导意见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2008年5月28日以粤经贸工业〔2008〕38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以下称《决定》)精神,切实推进产业转移工作,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新一轮思想大解放促进新一轮大发展为动力,结合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遵循产业转移和区域布局的一般规律,合理利用政府调控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功能,促进珠三角地区产业有序转移和东西两翼、粤北山区的选择性承接,促进珠三角地区的产业转型升级和东西两翼、粤北山区的工业化进程,促进全省产业合理布局和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原则

  

(一)规划引导。

制订珠三角各市产业转移规划和东西两翼、粤北山区各市产业承接布局规划,引导和推动产业有序转移和合理布局。

  

(二)因势利导。

充分考虑转出地和转入地之间的产业联系、地理距离,以及转入地的市场辐射半径、资源条件、产业配套、交通运输、水电供应、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扬长避短,发挥比较优势。

  (三)区域分工。

形成珠三角地区与东西两翼、粤北山区之间的产业分工协作关系,形成东西两翼、粤北山区之间的合理产业分工,避免区域之间的产业同质竞争。

  (四)集聚发展。

坚持紧凑布局,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以产业转移园为主要载体,形成上下游相互配套、专业化分工合作的产业链,培育一批新的产业集群。

  (五)以人为本。

以提高当地居民生活水平和就业水平为宗旨,充分考虑各地劳动力的分布状况,加快省内劳动力向珠三角发达地区转移,推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六)环境优先。

产业转入地在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要加强资源、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不以牺牲环境换取产业发展,产业承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要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环境保护要求。

  三、产业转移区域产业布局

  

(一)鼓励珠三角向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转移的产业

  1.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如服装、五金、玩具、制鞋、包装等;

  2.资源型产业,如陶瓷、水泥等建材工业,家具产业,再生金属冶炼产品、有色金属合金冶炼或压铸产品等有色金属产业;

  3.资本密集型产业中的加工制造环节,如IT产品制造、家电制造等产业;

  4.对转出地其他产业带动功能较弱或带动后劲不足的产业,如农产品加工等产业;

  5.在转入地存在主要的原材料供应基地的行业,如塑料制品、涂料、油漆等石化产业下游产品行业;

  6.在转入地存在比较成熟的产业集群或者生产基地的行业,如工艺玩具、音像制品生产、食品生产等产业。

  鼓励珠三角向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转移产品目录见附件1。

  

(二)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主要承接的产业

  1.粤东地区:

主要承接纺织服装、电子工艺品、制鞋、玩具、陶瓷、石油化工、电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港口物流、皮革、医药、食品饮料、生物产业、五金不锈钢等产业。

  2.粤西地区:

主要承接家电制造、五金刀剪和不锈钢制品制造、石油化工、港口物流、钢铁、农海产品加工、造纸、医药、电子、机械、装备制造、纺织、塑料制品及化纤和优势资源的加工及综合利用等产业。

  3.粤北山区:

主要承接冶金及深加工、机械、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电子通讯及器材、钟表制造、精细化工、五金、建材、非金属矿物制品(水泥)、森工、烟草加工、制药、玩具、制鞋、铝箔、不锈钢制品、家具、农产品加工、食品加工、纺织服装和其他资源加工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

  (三)禁止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承接的产业

  1.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严重浪费资源、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2.国家和省已明确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

  3.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特别是水资源的项目,如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项目;废水排放标准不符合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水域水质要求的项目;存在事故隐患且无法确保周边饮用水源安全的项目。

  禁止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承接产品目录见附件2。

  四、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布局

  

(一)已(拟)认定的产业转移工业园布局

  省政府已认定的产业转移工业园,要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在现有产业的基础上,突出比较优势,重点发展1-2个优势产业,不断延伸和完善产业链,凝聚产业发展力量和产业集聚效应(已认定产业转移工业园的主导产业见附件3)。

省政府在省认定的产业转移园中,择优重点扶持若干个管理好、主业突出、发展潜力大的产业转移园,加大投入,完善配套设施,使其成为全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园。

  省政府在现有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基础上,继续有步骤地认定一批省产业转移工业园。

新认定的产业转移工业园要突出主导产业,实行专业化发展,围绕延伸产业链,推动上下游产业配套发展,形成特色鲜明、配套完善的产业集群,促进产业做大做强。

  

(二)大型产业转移工业园布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广东省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打造1-2个大型产业转移工业园,并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

  园区功能定位:

以承接国际、国内和珠江三角洲地区高新技术、先进制造业、装备制造业等产业转移为主,使之成为产业链配套完善、生产性服务业配套齐全、产业聚集发展的大型国家级产业园区,与珠三角地区主导产业实行差别化、互补性发展,发展成为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已认定的各产业转移工业园的中心园区。

  选址要求:

1.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省城镇体系规划、省国土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不在国家和省规划的各类限制开发的区域内;2.区域环境容量允许,符合各级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特别是水源产生大的影响;3.建设用地供给能满足园区建设的需要;4.交通运输条件良好,水电供应有保障,物流成本较低;5.辐射范围广,建设和营运成本低,产业配套基础好。

  五、工作措施

  

(一)制订科学的区域产业发展规划。

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广东省城镇规划及各地级以上市城乡建设规划、珠三角城市群规划等规划的要求,各地市要制订科学的区域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产业布局的功能定位。

同时各地市还要制订产业转移实施方案。

  

(二)设定合理的产业准入门槛。

各地要根据产业升级和产业转移的要求以及本地区的实际,合理设定本地区产业准入门槛,实行产业差别准入。

珠三角地区要适当提高产业投资强度、能耗、水耗和排放标准,限制低水平传统劳动密集型的新建或改扩建投资项目进入。

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要设定符合当地产业发展的能耗标准、环保标准、技术标准、安全标准,对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的产业转移项目,给予重点扶持,严格控制引进限制类项目,严禁引进产业政策规定的淘汰类项目。

  (三)加强承接产业转移的载体和平台建设。

突出产业转移工业园为主的各类园区的承接产业转移载体作用,加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平台。

省择优重点扶持管理好、发展潜力大的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建立产业转移区域布局的协同机制。

  省政府相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促进产业转移合理布局的政策措施,统筹重大产业转移项目区域布局和要素配置,协调解决项目转移承接中的重大问题。

各市要把产业转移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转移规划和实施方案,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推进产业转移合理布局工作。

  附件:

  1.鼓励珠三角向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转移产品目录

  2.禁止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承接产品目录

  3.已认定产业转移工业园的主导产业

  附件1:

鼓励珠三角向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

转移产品目录

  一、电子信息行业

  1、移动手机和电话机

  2、中低档音响产品

  3、电子玩具

  4、激光视盘机

  5、电子变压器、电感器、接插件和开关、电声器件半导体分立器件等电子元器件

  6、电子功能材料(对环境污染大的或国家限制、淘汰类产品除外)

  二、石油化工行业

  1、林产化学品

  2、生(植)物、海洋生物提取化学品

  3、塑料改性材料及制品(如木塑等)

  4、橡胶管、板、带、鞋靴及密封件

  5、饲料添加剂

  6、食品添加剂

  7、复混肥料

  8、通用环保型涂料

  三、机械行业

  1、黑色铸造件、锻造件(工艺协作件)

  2、电镀件(工艺协作件)

  3、小型农机具:

如小型联合收割机、脱粒机、碾米机、砻合机、榨油机、农用拖卡等

  4、拖拉机、内燃机配件

  5、机械通用基础件

  6、中、小型水电发电机组

  7、日用陶瓷成型机械

  8、液压千斤顶

  四、轻工行业

  1、玩具

  2、文具

  3、日用塑料用品

  4、不粘胶制品

  5、食品加工业原料初级加工

  6、食品保鲜速冻

  7、饮料

  8、产品包装装潢印刷(普通型)

  9、纸品加工

  10、草编制品

  11、家用电器及零部件

  12、日用陶瓷

  13、皮革制品

  14、竹家具、竹木家具

  15、国产6年速生材(如桉木、松木)板材加工、家具半成品

  16、实木、板式家具、沙发

  17、轻工专用机械

  五、纺织行业

  1、服装

  2、纺织品

  3、优质新茧品种和新桑品种

  4、缫丝

  5、非织造布

  6、家用纺织品

  7、纺织机械

  六、建材行业

  1、水泥

  2、建筑卫生陶瓷

  3、石材深加工

  4、无机非金属矿类产品

  5、墙体材料

  6、岩棉、矿棉

  七、医药行业

  1、中药材规范化产业化种植

  2、中药饮片颗粒和饮片加工

  3、中草药提取物

  4、药用明胶

  5、药用淀粉

  6、注射用葡萄糖粉

  7、口服葡萄糖粉

  8、化学原料药(仅限于东西两翼地区)

  9、药酒

  10、医疗保健用具(如家庭保健用具等)

  八、汽车行业

  1、专用车

  2、汽车新型材料

  3、汽车基础件

  4、汽车二、三级零部件配套产品

  九、有色金属行业

  1、铅锌冶炼产品(新工艺)、铅锌加工产品(新工艺)

  2、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稀土金属分离冶炼项目

  3、稀有、稀土深加工及其应用

  4、再生金属冶炼产品(新工艺)

  5、有色金属合金冶炼、压铸产品

  6、高精铜铝板、带、箔管材生产

  7、有色金属复合材料生产

  *注:

本目录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的最新产业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2:

禁止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

承接产品目录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一)农林业

  1、湿法纤维板生产工艺

  2、滴水法松香生产工艺

  

(二)煤炭

  1、煤炭开采业

  2、6AM、φM-2.5、PA-3型煤用浮选机

  3、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

  4、PG-27型真空过滤机

  5、X-1型箱式压滤机

  6、ZYZ、ZY3型液压支架

  7、木支架

  (三)电力

  1、大电网覆盖范围内,服役期满的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凝汽火电机组

  2、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

  3、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5万千瓦及以下)

  4、运行满20年、单机10万千瓦级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

  5、按照设计寿命服役期满、单机20万千瓦以下的各类机组

  6、供电标准煤耗高于390克/千瓦时的各类燃煤机组

  7、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各类机组

  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予关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关停的机组

  (四)石油、天然气和化工

  1、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油气田,不符合国家油气资源整体开发规划的油气田

  2、不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质量、能耗等标准的成品油生产装置

  3、100万吨/年及以下生产汽煤柴油的小炼油生产装置

  4、8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生产装置

  5、10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或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生产线

  6、1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生产装置

  7、3000吨/年以下黄磷生产线

  8、单线1万吨/年以下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线

  9、土法炼油

  10、汞法烧碱

  11、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

  12、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

  13、铁粉还原法工艺

  14、生产氰化钠的氨钠法及氰熔体工艺

  15、高中温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

  16、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设备

  17、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

  18、KDON-6000/6600型蓄冷器流程空分设备

  19、直接火加热涂料用树脂生产工艺

  20、氯氟烃(CFCs)生产装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1、主产四氯化碳(CTC)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2、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的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3、CFC¬-113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4、用于清洗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生产装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5、甲基溴生产装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6、1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

  27、盐酸酸解法皂素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皂素生产装置

  28、含滴滴涕的油漆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9、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30、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装置

  31、1000吨/年以下铅铬黄生产线

  32、2.5万千伏安以下(能力小于4.5万吨)及2.5万千伏安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电石矿热炉项目

  33、单线2万吨/年以下或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

  34、3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综合利用除外)

  35、锦纶帘线,3万吨/年以下网线帘线生产项目

  36、常规法再生胶生产线

  37、10万t/a以下普通碳酸钡

  38、1万t/a以下普通BaSO4、Ba(OH)2、BaCl2、Ba(NO3)2生产项目

  39、1万t/a以下普通SiCO3生产项目

  40、单台产能1万t/a以下不符合准入条件的P4生产项目

  41、氨水液相脱硫工艺技术

  42、CO常压变换及全中温变换(高温变换)工艺

  43、废旧橡胶土法炼油工艺

  44、橡胶硫化促进剂NOBS和防老剂D生产线

  45、普通级BaCO3生产装置

  46、农药粉剂雷蒙机生产

  (五)钢铁

  1、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

  2、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3、土烧结矿

  4、热烧结矿

  5、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

  6、1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

  7、100~200立方米(含200立方米)高炉(不含铁合金高炉)

  8、200~300立方米(含300立方米)高炉(不含专业铸铁管厂高炉)

  9、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

  10、15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11、1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

  12、化铁炼钢

  13、15~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14、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15、10~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

  16、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

  17、复二重线材轧机

  18、横列式线材轧机

  19、横列式小型轧机

  20、叠轧薄板轧机

  21、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

  22、热轧窄带钢轧机

  23、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

  24、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

  25、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

  26、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

  27、手工操作的土沥青焦油浸渍装置,矿石原料与固体原料混烧、自然通风、手工操作的土竖窑,以煤为燃料、烟尘净化不能达标的倒焰窑

  28、3200千伏安及以下矿热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精炼电炉(硅钙合金、电炉金属锰、硅铝合金、硅钙钡铝、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

  29、5000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矿热电炉

  30、蒸汽加热混捏、倒焰式焙烧炉、交流石墨化炉、3340千伏安以下石墨化炉及其并联机组、最大输出电流5万安以下的石墨化炉

  (六)有色金属

  1、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无采矿许可证的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矿山采选项目

  2、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钨、锡、锑、离子型稀土冶炼项目及钨加工(含硬质合金)项目

  3、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

  4、采用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

  5、采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制品

  6、铝自焙电解槽

  7、炉床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下密闭鼓风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8、炉床面积1.5~10平方米密闭鼓风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9、10平方米及以上密闭鼓风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10、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11、烟气制酸干法净化和热浓酸洗涤技术

  12、“二人转”式有色金属轧机

  13、采用地坑炉、坩埚炉、赫氏炉等落后方式炼锑

  14、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

  15、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再生铅的工艺

  (七)黄金

  1、混汞提金工艺

  2、小池浸、小堆浸、小冶炼工艺

  3、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无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采矿许可证的采选项目

  (八)建材

  1、六机及以下垂直引上平板玻璃生产线

  2、平板玻璃普通平拉工艺生产线及“格法”平拉生产线

  3、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水泥机立窑生产线

  4、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湿法窑、立波尔窑

  5、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6、无复膜塑编水泥包装袋生产线

  7、7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中低档建筑陶瓷砖、20万件/年以下低档卫生陶瓷生产线

  8、400万平方米/年及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9、2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

  10、建筑卫生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隔焰隧道窑、匣钵装卫生陶瓷隧道窑

  11、建筑陶瓷砖成型用的摩擦压砖机

  12、石灰土立窑

  13、陶土坩埚玻璃纤维拉丝生产工艺与装备

  14、砖瓦18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

  15、400型及以下普通挤砖机

  16、450型普通挤砖机

  17、SJ1580-3000双轴、单轴搅拌机

  18、SQP400500-700500双辊破碎机

  19、1000型普通切条机

  20、100吨以下盘转式压砖机

  21、手工制作墙板生产线

  22、简易移动式砼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成型台

  23、单班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砌块固定式成型机、单班1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成型机

  24、人工浇筑、非机械成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工艺

  25、100万卷/年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

  26、真空加压法和气炼一步法石英玻璃生产工艺装备

  27、6×600吨六面顶小型压机生产人造金刚石

  28、手工切割、非蒸压养护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29、无采矿许可证或不符合环保、安全生产要求的非机械化非金属矿开采

  (九)医药

  1、手工胶囊填充工艺

  2、软木塞烫腊包装药品工艺

  3、不符合GMP要求的安瓿拉丝灌封机

  4、塔式重蒸馏水器

  5、无净化设施的热风干燥箱

  6、劳动保护、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

  (十)机械

  1、热处理铅浴炉

  2、热处理氯化钡盐浴炉(高温氯化钡盐浴炉,暂缓淘汰)

  3、TQ60、TQ80塔式起重机

  4、QT16、QT20、QT25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

  5、KJ1600/1220单筒提升绞机

  6、3000千伏安以下普通棕刚玉冶炼炉

  7、3000千伏安以下碳化硅冶炼炉

  8、强制驱动式简易电梯

  9、以氯氟烃(CFCs)作为膨胀剂的烟丝膨胀设备生产线(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十一)轻工

  1、5万吨/年及以下的真空制盐

  2、利用矿盐卤水、油气田水且采用平锅、滩晒制盐生产装置

  3、1万吨/年及以下的海盐生产装置

  4、年加工皮革3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装置

  5、300吨/年以下的油墨生产装置(利用高新技术、无污染的除外)

  6、每分钟生产能力小于100瓶(瓶容在250毫升及以下)的碳酸饮料生产线

  7、3.4万吨/年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

  8、3.4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

  9、以氯氟烃(CFCs)为发泡剂的聚氨酯泡沫塑料产品、聚乙烯、聚苯乙烯挤出泡沫塑料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10、以氯氟烃(CFCs)为发泡剂或制冷剂的冰箱、冰柜、汽车空调器、工业商业用冷藏、制冷设备生产线(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11、四氯化碳(CTC)为清洗剂的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12、CFC-113为清洗剂的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13、甲基氯仿(TCA)为清洗剂的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14、自行车盐浴焊接炉

  15、印铁制罐行业中的锡焊工艺

  16、火柴排梗、卸梗生产工艺

  17、火柴理梗机、排梗机、卸梗机

  18、冲击式制钉机

  19、打击式金属丝网织机

  (十二)纺织

  1、建国前生产的细纱机

  2、所有“1”字头细纱机

  3、1979年及以前生产的A512、A513系列细纱机

  4、B581、B582型精纺细纱机

  5、BC581、BC582型粗纺细纱机

  6、B591绒线细纱机

  7、使用期限超过20年的各类国产毛纺细纱机

  8、B601、B601A型毛捻线机

  9、辊长1000毫米以下的皮辊轧花机(长绒棉种子加工除外)

  10、锯片在80以下的锯齿轧花机

  11、压力吨位在200吨以下的皮棉打包机(不含160吨短绒棉花打包机)

  12、1332SD络筒机

  13、BC272、BC272B型分条梳毛机

  14、B701A型绒线摇绞机

  15、B311C、B311C(CZ)、B311C(DJ)型精梳机

  16、1511M-105织机

  17、K251、K251A型丝织机

  18、Z114型小提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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