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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关于下发白布煤矿矿建工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白布煤矿矿建工程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安全管理,全面提高“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水平,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外仪器使用管理规范》﹑《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本矿矿建工程实际情况,收集﹑整理﹑汇编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安全管理规定,请各单位即日起按照本规定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和实施执行。

 

贵州天润矿业有限公司

安全监察部

2011年6月7日

 

白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外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规定,如下。

二、结合本矿具体情况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组织,完善各岗位责任制,明确安全监控网络、中心站、分站、传感器、光缆、传输接口、电缆、电源、断电控制器等设备的责任单位,管理范围及考核标准,制定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办法。

三、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公司远程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调度室值班员负责全公司监控信息的监视,发现问题及时调度处理,并做好记录。

四、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稳定运行由矿长总负责,矿总工负责安全监控系统技术管理工作,安全站长负责监督、检查。

五、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纳入矿井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实时监控各监测点通防安全参数变化及被控制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六、矿必须建立煤矿安全监控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标准如下:

1名科区长负责人,1名技术业务员,3-5名维修人员,3-5名中心站机房值班人员,上述人员必须通过通风和监控系统技术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证件后方可上岗。

七、各矿应对通风、采掘、机电科区长、技术人员、生产调度员、瓦斯员、放炮员、采掘班组长及机电维护人员进行监控系统管理和使用知识的培训。

八、各矿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安全监控设备,备用量不少于20%,并配备常用零配件、工具和仪表。

第二章设计与安装

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覆盖井下所所有的采、掘工作面及规定的其它工作地点,监控的内容、设置及相关的技术参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外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规定。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有MA标志。

一十、凡应安装安全监控设备装置的地点,必须在采区设计,《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位置、分站、声光报警器、电源箱及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的发生敷设、控制区域等,并有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编制安装措施,报矿总工批准。

一十一、安置电控制时,使用单位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和控制线,安装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具体方法由总工决定。

一十二、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中心主机或系统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实现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一十三、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闭锁功能。

当与闭锁有关的安监控设备未投入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安监控设备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有关的安监控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一十四、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

1.断电范围内;2.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采煤工和回风巷内;3.掘进面内;4.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采煤工、进、回风巷;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面内。

一十五、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一十六、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

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状态的位置。

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第三章地面中心站

十七、地面中心站值班要设在调度室,24小时有人值班,有专人

值班。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有断电壮态和馈电壮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及打印报表功能。

十八、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或联网的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小时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机应在5秒内投入运行。

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十九、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和防雷装置,中心站设备的接地电阻每年至少测试一次,保证电阻不超过2瓯。

二十、安全监控系统计算机不得从事与安全无关的工作,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为使运行的计算机得到保护,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应定轮换运行,正常情况下,一班不超过3个月轮换一次。

二十一、中心站所有设备的连接线应整齐有序,对接插头应定期检查,保证接触良好。

中心站设备及设施,应保持清洁。

二十二、安全监控中心站的环境温度应在20度左右,温度应在40-70%。

二十三、安全监控系统中不用的测点名图形,中心站要及时进行修改和删除。

二十四、对井下变更安全监控场所的测点,要在地面中心站运行日志上祥细纪录,以便查询。

第四章传输接口及系统传输线路

二十五、在使用、维修过程中不得改变传输接口的本安电路及与本安电路有关的电器元件的型号规格和参数,并严格按产品说明书进行安装。

传输接口应设置在便于连接分站信号的地点。

二十六、连接传输接口通讯线路时,应规范、谨慎操作,避免发生短路,造成故障。

二十七、每周检查一次敷设的光缆和电缆的巷道内支护情况,发现影响光缆和电缆正常通讯的巷道支护隐患,矿井必须及时安排处理,检查应有专项记录。

二十八、监控通讯线路每隔200M作一个长度不小于100MM的标志,以便识别管理。

二十九、传输电缆的接头都要使用防水接线盒。

接线盒处的电缆应交叉绑紧,防止巷道变形或接头人为拉脱。

进线电缆两端应向下垂,防止接线盒进水。

三十、进入采区的各种传感器电缆吊挂,严禁与动力线交合在一起,并保持平直稍有弧度;沿巷帮吊挂的电缆应防止支护来压挤伤。

三十一、分站处不得留有过多的电缆,进出电缆应整齐美观。

多种信号电缆同时敷设时,其线路中的接线盒应帖上标志,注明用途走向,以便查找故障。

接线盒盖上的罗丝应涂防锈漆。

三十二、信号传输电缆与动力线在巷道同一帮敷设时,信号传输电缆应挂在动力线的上方,间距不小于200MM,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纤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和动力线等共用。

三十三、系统所用电缆在入井前在地面要做一下测试,符合要求后方可入井。

第五章分站及电源箱

三十四、分站、电源箱入井前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测试校对,各项技术指标应与说明书相符,接入系统运行48小时,确认没有问题后方能下井。

入井前应按照防爆要求。

三十五、每台分站挂牌管理,注明分站各测点,当定义参数变动时,应及时修改牌版内容,保证与实际情况一致。

三十六、井下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支护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或进风洞室中,其所在的位置便于通电,尽可能安在各测控中心,以缩短测控线路。

三十七、分站、电源箱的接线应符合《规程》标准。

三十八、电源箱应安设在供电稳定、便于操纵和安装的地点,分站和电源箱安装完毕通电后,用万用表测拭输入、输出端口的技术参数,并观察分站显示值和状态值与所带监测量是否一致,防止出现偏差。

三十九、定期测拭电源的输出电压、电流,及时处理电源故障。

电源箱交流电停电后。

值班员及时汇报调度室,由矿调度室安排管理单位及时查明原因、处理故障、恢复供电。

四十、在用的分站电源备用电池组,应每月检查一次放电情时间,值班员要注意观察分站直流供电时间,实际供电时间不足2小时必须更换电源。

四十一、存放未用电池组要说明书进行充放电,防止电池组提前老化失效。

四十二、隔爆型电源箱等防爆电气设备及电缆维护管理应符合《规程》标准。

四十三、地面试验分站最多配有两台,并在定义中表明清楚。

接入系统时,应保持与系统正常通讯,否厕应从定义中删除,以免增加系统巡查周期,影响异地控制执行时间。

四十四、定期校正分站模入口,保证数据准确。

第六章断电控制

四十五、凡监控区域有电气设备的场所,必须实现自动切断电气设备电源,实现方式具体情况而定。

四十六、断电控制器的电源必须取自被控设备开关的电源侧,不允许接在负荷侧。

四十七、必须正确使用馈电功能,连续监测矿井中被控馈电开关或磁力开关有无电压,确保监测无误。

四十八、本分站能够实现断电控制的,严禁使用异地分站断电控制。

四十九、断电控制器入井前必须按照说明书要求进行试验,符合要求后再下井并按照防爆要求安装。

五十、采掘工作面每7天必须进行一次断电功能试验,确保瓦斯超限时,断电功能灵敏可靠。

五十一、断电功能试验,应在采掘工作面等场所正常供电情况下进行,无论是由地面中心站发出的手控命令还是现场试验,试验前应先通知调度室及被影响单位,以便相关人员掌握现场情况。

五十二、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源的电气设备,严禁自动复电,只有瓦斯浓度降到规定以下,方可人工复电。

五十三、中心站值班人员在进行断电试验过程中要做好记录,对断电功能失灵的场所,应立即通知值班人员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地面中心站应详细记录,供事故追查。

第七章传感器的设置

五十四、必须在监控主机中正确设置各传感器的编号、类型、安装地点等参数;凡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的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D,传感器的数据及状态必须传输到地面主机。

五十五、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1、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便于安装维护,不影响行人、行车。

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传感器吊挂在距巷道上帮(下行通风为下帮)、回风隅角切顶线向外200MM处,距顶板不大于300MM,工作面出口甲烷传感器吊挂距离巷道上帮(下行通风为下帮)不得小于200MM处,距顶板不大于300MM,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吊挂早风筒的另一巷帮,距顶板不大于300MM,锯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

禁止用新鲜风流直接吹甲烷传感器。

2、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中部、掘进巷道中部,采用两条以上的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第二、第三条回风巷,有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初以及高瓦斯矿井双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的甲烷传感器报警、断电浓度大于或等于0.8%,复电浓度小于复电浓度小于0.8%采煤工作面进风侧、回风侧及回风隅角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大于或等于0.8%,断电浓度小于或等于1.0%,复电浓度小于0.8%。

被串工作面进风侧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其报警值大于或等于0.5%,断电值大于或等于0.5%,复电小于0.5%,其它地点甲烷传感器吊挂位置、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3、采掘工作面过老巷、采空区、钻场、距突出煤层法线距离小于20M的顶板岩巷掘进工作面等处必须增设甲烷传感器,采用局扇供风的沿空留巷、有瓦斯涌出的修护巷道、坼出工作面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具体位置和数量、断电范围由总工根据情况定。

4、甲烷传感器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5、设在回风流的机电洞室进风测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6、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M-15M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井下煤仓、地面选煤场煤仓上方设置甲烷传感器。

五十六、开关量传感器设置:

1、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当主、备两台风机停电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开停传感器安设地点必须避开电慈干扰,适当调整传感器的灵敏度,确保开停主题信息准确。

3、井下主要风门、采区风门、直接控制采掘工作面风流方向和风量的风门,必须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

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五十七、一氧化碳、风速、风压、烟雾、温度、风筒、馈电等各类传感器的设置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第八章使用与维护

五十八、检修:

1、矿井必须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有专人负责矿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校、维护和维修工作。

2、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应配备甲烷传感器和测定器校验装置,稳压电源、万用表、流量计、甲烷校准气体、标准气体等。

五十九、调校:

1、安全监控仪器设备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调校。

2、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48小时,均一切正常方可下井。

3、必须具有不同浓度的甲烷标准气样,采用载体催化原理的甲烷传感器检测报警仪等,每10天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体样,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调校一次,调校时,应先在新鲜空气中或使用空气样调校零点,使显示值为零,再通入浓度为1%-2%CH4的甲烷校准气体,使其测量值稳定显示,持续时间大约90S,调整仪器的显示值与校准气体浓度一致,气样流量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4、除甲烷载体催化原理以外的其他气体监控设备应采用空气体样和校准气体按说明书进行调校,风速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

温度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校整。

其它传感器和便携式检测仪也应按说明书进行调校。

5、安全监控设备至少每月一次,调校的内容包括零点、灵敏度、显示值、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控制逻辑等。

6、每隔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现场确定断电范围内电气设备是否真正断电。

7、甲烷传感器要根据安置地点的温度、粉尘浓度等具体条件确定上静检修周期,连续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必须上井全面检修、校验。

其它传感器及分站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

六十、维护:

1、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每班至少各有一名操作、监测维护工,监测工负责每天检查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的运行情况,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验结果报地面中心值班站,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最大的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将两种仪器调校。

2、瓦斯检查工下井时间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每班至少3次(接班后,班中、交班前)对管瞎范围内甲烷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二者不一至时,以读数最大的为依据,两者读数误差大于0.2%时,必须在8小时内进行处理,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停用瓦斯断电装置,瓦斯检查工要对传感器及电缆的外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中心站值班员。

安全监控装置的工作和完好情况纳入瓦斯检查工现场交接班内容。

3、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安全监控部门进行处理,

4、安装在采煤机、掘进机和电机车上的机车载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保持清洁,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最大的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安全检测工,在8小时内将两种仪器调校。

5、炮采炮掘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爆破前应移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应及时恢复的原来位置,对经常需要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矿指定人员负责按规定移动,瓦斯检查工进行监督管理,严禁擅自停用。

6、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CH4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进行调校或更换。

7、传感器经过调校后检测误差仍超过时,必须立即更换。

8、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8小时恢复,在更换处理故障时必须由瓦斯检查工加强瓦斯检查,采取人工寻查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

9、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试,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应每天除尘,杜绝甲烷传感器进气部位堵塞;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注意碰坏。

第九章煤矿监控系统信息的处理

六十一、煤矿监控系统终端覆盖到矿长、总工、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等相关的负责人,并与公司联网到调度室及有关的领导。

煤矿监控系统主机,严禁接入其他网或用作与安全无关的工作,必须保证正常运行。

六十二、煤矿监控系统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升级,煤矿监控系统网络设备,必须保持正常运行,如发现故障及时与天能安全设备计量检测站联系,并做好纪录。

六十三、矿通防负责人每周必须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分析、研究矿井监控系统的数据和运行情况,结合井下采掘动态,掌握瓦斯、自然发火等变化规律,有异常时要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六十四、地面中心值班站必须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打印监控日报表,由矿长、总工审阅签字。

六十五、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通知矿井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并按程序及时上报,处理结果应有记录,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矿值班领导按规定指挥井下处理事故,通知相关的人员撤出危险工作区。

六十六、当安全监控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现时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矿有关人员应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指挥中心值班站采取手动断电功能,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六十七、矿井出现瓦斯超限,监控系统运行异常等情况时,必须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把情况汇报矿领导审签。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1%的,由分管副总组织分析处理;瓦斯浓度达到1%-1.5%及采掘工作面长度处于临近状态的,由矿总工采掘工作面析处理;并把结果报到公司备案。

瓦斯浓度达到1.5%以上时,由公司安全检察部组织分析处理。

六十八、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网络实行分级管理,矿必须向公司调度室上传实时监控数据,公司调度室对各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进行监督。

六十九、公司调度室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控数据,填写运行日志。

七十、公司调度室值班人员发现矿井瓦斯超限报警、馈电异常状态等情况必须通知该矿井核查,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七十一、矿井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接到公司调度室发出的报警处理指令后,要立即处理落实,并将处理结果汇报公司调度室。

七十二、公司调度室值班人员发现各矿安全监控系统通讯中断或出现无记录情况,必须查明原因,并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处理意见,处理情况记录备案。

第一十章“装置”的报废及强检

七十三、安全监控装置在以下情况下可申请报废:

监控装置在使用过程中,严重失爆,而无法修复的;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值80%以上的;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服务范围的。

七十四、每年必须按规定对传感器进行一次计量检定。

七十五、安全监控产品到货后,检查货物与说明书是否相符,外观有有无损坏现象,发现问题及时和供货部门沟通联系。

第十一章技术措施及各种记录台帐

七十六、矿井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

1.安全监控设备台帐;2.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3.检查记录;4.巡查记录;5.传感器调校记录;6.安全监控日报;7.中心站运行日志;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9.瓦斯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10.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报表格式必须符合使用《规程》。

七十七、矿井必须绘制煤矿安全监控布置图,并根据采掘工作面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

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断电接点和编号。

七十八、中心站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图纸、技术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对井下事故记录应长期保存。

第十二章责任

七十九、发生以下情况要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责令停产整改;对存在有重大隐患可能导致事故的,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控分站,传感器等监控设备未取得安标证或位按规定进行设备关联、检测、维护保养等;

2.未按规定配足监控人员或监控人员未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防雷电装置不建全或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不稳定影响正常运行的;

4.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联网运行的、安全信息未规定及时上传的;

5.各类传感器未按规定安装、移动、甩开不用或不在计算机内正常标注的;

6.中心站无断电状态或馈电状态检测、报警、显示、存储、打印等功能;

7.中心站未设置故障闭锁的;

8.检测设备的报警、断电、复电范围比符合规定的;

9.甲烷传感器不能准确反映现场瓦斯浓度变化的;

10.由于违反规定而导致监控主机、备机系统感染病毒或监控系统瘫痪的。

八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安全监控系统无人值班,值班人员脱岗或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隐患未及时上报的;出现隐患未及时处理的;

2.未按规定审批报表的或报表弄虚作假的;

3.未按规定调校监控设备、传感器或不按规定进行瓦斯超限断电功能测试的;

4.矿监控数据超过一天不能上报公司调度室,且我正当理由的;

5.监控系统运行不稳定,且长达一周的;

6.内业资料不齐全或不妥善保管的;

7.井下瓦斯传感器比及时校验,校验比规范或漏校验的;

8.瓦斯牌板记录与传感器实际数值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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