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长兴智慧粮食储备库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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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长兴智慧粮食储备库项目

 

广州长兴智慧粮食储备库项目

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主办)

(成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各方就广州长兴智慧粮食储备库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就本项目向发包人负责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联合体主办方代表联合体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发包人的指令、指示和通知,并且在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全部事宜均由联合体主办方负责。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广州长兴智慧粮食储备库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

2、工程批准、备案文号:

穗发改[2017]27号

3、工程内容及规模:

广州长兴智慧粮食储备库项目主要建设6万吨低温楼房仓以及其他辅助生产设施。

项目总建筑面积约25000平方米。

建设内容主要为仓房6万吨低温楼房仓约22000平方米,行政办公楼等建筑面积约2500平方米,消防水池约500平方米以及相关的室外配套工程。

总投资为9519万元。

4、工程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横沥工业园冯五顷东街与群兴围街交界西侧。

5、工程承包范围:

负责广州长兴智慧粮食储备库项目勘察、设计与施工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5.1勘察部分

规划红线图范围内的地质、测量、钻探、详勘工作、水文地质及地下综合管线勘察等勘察工作。

按《勘察点平面布置图》及《勘察要求》执行本次地质勘察,包工、包料、包安全、包水电,包通过建设等主管部门组织的勘察报告审查,包配合规划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土建施工现场的跟踪技术服务以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和有无压覆重要矿床证明等其他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5.2设计部分

本项目全过程设计,包括但不限于:

负责项目的综合管线平衡设计和规划报批、方案设计、单体报建图设计和报建通编制、初步设计、粮库工艺流程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概算及配合概算送审工作、设计审查部门要求增加的专项设计方案、施工过程服务(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后期服务以及招标人要求的其他配合工作(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及招标人要求提交;协助招标人办理与设计相关的各项审批手续等)。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深度的要求并通过有关部门及粮食行业的审查。

范围主要包括:

(1)负责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建筑、结构、给排水、强电(含永久供电等)、弱电(含智能化等)、通风、空调、消防、幕墙、人防、卫生、环保、安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建筑智能化、信息管理网络化、道路、市政给排水、景观绿化、路灯、室外广场、停车场等工程专业设计。

(2)负责粮食生产工艺设备、大宗材料采购时采购清单、技术参数等编制工作。

(3)负责或协助发包人办理项目的建筑方案报建、初步设计审查备案、深基坑审查(如有)、各专业报建、施工图报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各专项报批报建和验收工作;

(4)负责项目涉及的临时围墙、临时道路、施工用水用电、临时排水等所有临时设施的设计工作;

(5)负责三维动画、效果图制作等;

(6)负责配合沙盘模型制作;

(7)负责编制设计变更的造价分析报告;

(8)负责根据建设要求组织各项专家评审并承担相应的专家评审费用;

(9)设计单位除应按设计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业主提交设计成果文件外,还应承担工程施工过程直至竣工验收前的设计服务等工作,保证设计变更满足施工进度要求,并按业主要求准备汇报材料(最终以签订设计合同内容为准);

(10)竣工图纸审核盖章。

(11)精装修和深化设计;

(12)专业工程设计,如:

水、电气、卫生防疫、人防等;

(13)基坑支护设计。

53施工部分

(1)负责本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施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①土建工程:

桩基础、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工程,防火门工程,人防工程,防水工程,墙体工程,装修装饰工程,楼地面工程(含散水、台阶等)及室外场地、围墙等;

②设备安装工程:

电气安装工程(含消防工程、配电工程等),电梯,给排水工程,弱电工程,通风空调设备采购与安装工程,供电供水,外水外电(含红线外接驳),临水临电(含红线外接驳),人防安装工程等,粮食仓储设施设备(含输送、清理、提升、计量等设备),粮情测控、薰蒸、通风、制冷、气调系统采购与安装工程。

工程所有物资(设备)采购质量需符合设计图纸及有关标准、规范及粮食行业的相关要求,并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及采购设备参数需由招标人审核确认后公布。

设备采购费按实结算,相关风险由施工单位承担。

③室外市政工程,含道路、给排水、路灯、停车场、绿化等。

(2)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并配合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工程保修等工作和协助办理施工报建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等工作。

(3)全力协助及办理施工阶段各项行政部门开工前置手续直至领取施工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缴交劳动保证金手续(若有)、施工合同备案手续、施工许可手续、余泥排放证、排污手续、排水接驳、水质检测、排水许可证、临水临电、水电气等专业报建报装,除由招标人缴交的行政管理费用外,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4)负责施工期间至移交前的场地管理、保安、保洁、防噪音、防扬尘及绿化养护等管理工作;负责设置卫生垃圾池和建筑垃圾外运工作;负责设置施工污水收集过滤系统,保证污水排放不得影响周边环境;配合发包人做好各项迎检工作,对场地进行清扫和布置;

(5)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场地围蔽施工及本合同项下全部工程移交前的保修维护工作(该部分费用包含在承包人合同价款中);

(6)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包括消防验收、规划验收、环保验收、防雷验收等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各项专业验收及涉及施工单位的验收手续及证明。

按要求整理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并移交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包括结算资料整理汇总、竣工图签审及竣工图编制;在本工程范围内工程资料正式移交给发抱人及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前所产生的费用均包含在承包人合同价款中。

(7)负责施工管理配合服务,对由招标人另行发包的其他工程提供配合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检测、工艺生产线提供场地和使用临时设施的配合工作。

(8)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周边居民,包括且不限于:

街道居委、公安派出所、交通部门、质安监、建管、城管等。

最终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及合同为准。

6、承包方式:

包勘察、包设计、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项目协调管理、包验收移交、包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包保修。

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

承包人负责。

三、主要日期

开工日期:

计划年月日开始施工,设计及勘察的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施工的具体开工日期以办理施工许可证及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勘察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发出的勘察进场通知起计日历天内提交勘察成果文件。

如果延误工期,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误期损害赔偿费,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勘察费中标合同价的10%;

设计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日历天,并按照专用条款5.2.5条的时间要求提交相应成果,如果延误工期,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误期损害赔偿费,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设计费中标合同价的10%。

施工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日历天,天(办理施工许可及余泥渣土排放手续)+天(地下)+天(地上)+天(各专业验收)+天(竣工验收)=天。

如果延误工期,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误期损害赔偿费,误期损害赔偿执行专用条款4.5条;

总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日历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勘察部分的质量标准:

符合相关规范规定和招标人要求。

设计部分的质量标准:

符合建设工程设计的技术规范及本项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施工部分的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1、合同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金额:

¥元)。

其中:

勘察费¥元(大写:

),投标报价下浮率:

%;设计费¥元(大写:

),投标报价下浮率:

%;施工费(即施工部分的工程费)¥元(大写:

),投标报价下浮率:

2、勘察费以投标综合单价×实际进尺工程量进行结算,最终以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评审结果为准,如评审的结算价高于合同价,按合同价结算。

3、设计费最终以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评审结果为准,如评审的结算价高于合同价,按合同价结算。

4、施工费:

采用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项目措施费合价包干的方式进行结算(具体结算方式按相关合同条款约定),最终以财政部门审定结算为准。

①综合单价计算方法为:

A经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审定的概算(或预算)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适用的综合单价,则沿用。

B经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审定的概算(或预算)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项目的,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若施工图预算的工程量清单列出多个同类项目,而施工图预算有不同的综合单价,则该类项目的单价换算取工料机水平最高即消耗量最少的、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综合单价进行分析换算)。

新增材料单价执行施工同期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单价参考市场价,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协商后报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C经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审定的概算(或预算)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或类似项目的,则作为新增项目,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套用相对应现行最新定额(2010)计价子目。

新增材料单价执行施工同期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单价参考市场价,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协商后报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对于新增工程项目,以相关定额为基数下浮,下浮率为中标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下浮率L=(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当L小于5%时,L直接取值为5%)。

5、结算严格控制在经审定的概算(或预算)内,最终以财政部门批复结果或审计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如审定结算价超过合同价,则以合同价进行结算。

六、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各方履行完本合同的义务并结清费用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本页无正文)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主办):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

其授权代表:

住所:

住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承包人(成员):

(公章)承包人(成员):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

其授权代表: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合同订立时间:

201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1条一般规定

1.1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指由第1.2.1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3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4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设计与其他阶段的工程承包。

1.1.5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1.6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7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应指定一方作为牵头人。

1.1.8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9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11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2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3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1.14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5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6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

1.1.17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8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

1.1.19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

1.1.20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设计阶段的形成,视项目情况而定。

1.1.21工程物资,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及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22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1.1.23竣工试验,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业主接收前由承包商负责进行的试验。

1.1.24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做的任何更改。

1.1.25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1.1.26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27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或)使用功能试验。

1.1.28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1.1.29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被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1.1.30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31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1.1.32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30日的日期。

1.1.33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

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34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35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36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7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8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

该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

1.1.39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

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

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

1.1.40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

1.1.41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42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1.1.43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

1.1.44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45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

1.1.46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1.1.47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

1.1.48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12个月。

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4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数据电文包括: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1.1.5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1.1.5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具体形式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52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1.2合同文件

1.2.1合同文件的组成。

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3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制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

1.5标准、规范

1.5.1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1.6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

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2条发包人

2.1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1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

2.1.2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1.4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

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

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

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

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

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监理人

2.3.1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

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2.3.2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并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

2.4安全保证

2.4.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

2.4.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工程现场临近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要设置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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