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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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

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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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

出借人明知对方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范文,仅供参考。

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范文1答辩人:

王________住所:

____市____街道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钱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原告马某某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据事实与法律,答辩人提交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未在借条约定的保证期间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答辩人应免除保证责任。

借据显示借款发生于20____年3月3日,约定20____年4月2日一次性归还,保证期限至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即20____年4月1日止;而本案起诉时间是xxx3年6月7日,已超出保证期限两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故原告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答辩人免除保证责任。

二、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并不能认定原告已向答辩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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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交的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____绍嵊甘商初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显示:

“原告马某某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事实上,答辩人对于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毫不知情,更没有收到起诉状副本,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表现形式。

首先,《担保法》规定了一般保证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然后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法律并没有规定连带保证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必须采用诉讼或仲裁的形式。

本案是连带担保责任,原告无需一定要用起诉的方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说明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不是她的真实意思。

因为任何人都知道法院受理案件是以诉讼费的缴纳(或者获到法院的减免)为前提的,原告无故不缴诉讼费的行为只能导致撤诉的结果。

原告明知而为之,所以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不是她的真实意思。

最后,从效力的角度,原告虽然向法院起诉,但答辩人没有接到法院的通知,也没有收到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要求”并没有有效地传递到答辩人,这样的起诉当然没有法律上的效力。

所以原告这种起诉又撤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原告已向答辩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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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不适用本案。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连带责任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原告在保证期间始终未曾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故根本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更谈不上诉讼时效的中断。

综上,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________

二〇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范文2答辩人:

李XX,男,xxx3年7月12日生,住XXXX号。

被答辩人:

吴XX,男,住广州市番禺区XXXX303房。

原告吴XX诉被告李XX、韩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为贵院受理,案号为(xxx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XXX号。

针对原告的起诉,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答辩人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答辩请求:

请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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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依法追究被答辩人诉讼诈骗的法律责任,予以罚款、拘留或者追究其诈骗罪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被答辩人赔偿答辩人损失包括律师费8000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已分十次向被答辩人足额支付借款本金40万元及高额利息108xxx元,共计508xxx元。

《个人借款协议书》中答辩人的还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了结。

答辩人与韩X华(系答辩人之妻)曾分十次向被答辩人还款共计508xxx元,于xxx1年4月7日还款1xxx0元、5月30日还款1xxx0元、6月2日还款1xxx0元、7月6日还款1xxx0元、8月2日还款1xxx0元、9月2日还款1xxx0元、9月14日还款xxx000元、10月12日还款8xxx0元、11月4日还款6000元、12月13日还款225500元,以上共计508xxx元,包括本金40万元及利息108xxx元。

被答辩人在广州发放高利贷,并以此为营生,专门从事不法勾当。

本案中,答辩人因为资金周转问题,的确曾经提出向其借款,但被答辩人在交付借款时提前扣除了几万元的高额利息,答辩人真正借到手的现金远不及40万。

然而因为急需资金,答辩人也只好忍气吞声。

事后依然按照协议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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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40万元还款,并支付高额利息达108xxx元。

在还款完毕后,答辩人曾多次要求被答辩人返还借条,被答辩人起初只是说回去找找,后来就干脆说找不到了,答辩人心中虽有疑惑,然而也无可奈何,同时自以为已经还款了,借条返不返还都没关系。

岂料被答辩人在已经收到全部借款本金40万元及高额利息后仍贪心不足,反咬答辩人一口,利用答辩人的一时疏忽将未曾要回的借条恶意提起诉讼,意欲讹诈答辩人,朗朗乾坤,法治社会,被答辩人如此胆大妄为,着实令答辩人寒心!

综上所述答辩人已足额偿还曾于xxx1年3月1日向被答辩人所借之款项及高额利息,而今其又以此为由要求答辩人还款,毫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请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答辩人故意提起本次诉讼,属诉讼诈骗,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罪,请贵院将其依法移送至相应公安机关处理。

本案被答辩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隐瞒答辩人已经超额还款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方法,骗取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从而占有被答辩人的财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鉴于此,答辩人请求贵院将被答辩人移送至相应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侦查、预审。

即使贵院认为被答辩人诉讼诈骗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被答辩人此举确属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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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行为,请贵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章之规定,对其依法处以罚款、拘留。

在追究其妨碍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的同时,判令被答辩人赔偿答辩人因此次诉讼而造成之损失,包括律师费8000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等费用。

综上,答辩人已经超额还款,不存在任何拖欠还款的事实,请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追究其妨碍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答辩人的损失,恳请贵院公正裁判。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状是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文书。

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精选答辩状范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精选答辩状范本1答辩人:

××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代表何××,公关部经理。

案由:

上诉人张××因房屋拆迁一案,不服××市××区[19××]民字第19号的判决,提出上诉。

现答辩如下:

答辩理由:

为了适应本市商业发展的需要,我公司于19××年12月向市城建规划局提出申请报告,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150平方米。

市城建局于12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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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以市城建字[19××]71号批文同意该项工程。

同年在拓宽场地过程中,需要拆迁租住户张××一户约18平方米的住房,但张××提出的要求过于苛刻。

几经协商,不能解决。

答辩人不得已于19××年1月××日投诉于××市××区人民法院。

××市××区人民法院于19××年2月以[19××]民字第19号判决书判处张××必须于19××年3月底前搬迁该屋,并由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提供不少于原居住面积的房屋租给张××居住,但张××仍无理取闹。

据此,答辩人认为张××的上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一、张××说我们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的场地是未经批准的。

这是没有根据的。

一审法庭曾审查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的报告和市城建局城建字[19××]71号的批文,并当庭概述了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报告内容,还全文宣读了市城建局的批文。

这些均有案可查。

张××不能因为要求查阅市城建局的批文,未获准许,而否认拓宽工程的合法性。

二、张××说我们未征得她本人同意,与房主×××订立房屋拆迁协议是非法的。

这更无道理。

张××租住此屋,只有租住权,并无房屋所有权。

所有权理当归属房主×××。

我们拓宽场地,拆毁有碍交通和营业的房屋,理当找产权人处理,张××无权干涉和过问。

应当指出,对于张××搬迁房屋一事,我们已作了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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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让步和照顾。

我们答应她在搬迁房屋时提供离现居住房屋500米的××新建宿舍大楼底层朝南房间一间,计20平方米,租给她居住。

而张××还纠缠不清,漫天要价。

扬言不达目的,决不搬迁。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市××区人民法院的原判决是正确的,合法而又合情合理,应予维持。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代表何××

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精选答辩状范本2答辩人名称:

甲有限公司

地址:

XXXXXXXXXXX2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XXXX职务:

XXXX

答辩人因乙运输有限公司诉甲有限公司及其济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甲有限公司承担。

因此,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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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二、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2274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租金61040元,与事实不符。

原告与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三条结算方式约定,经甲乙双方商定每立方按二十元人民币计算。

原告为乙方共输送砼2887方,合计人民币57740元。

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已于xxx6年12月10日支付给乙运输有限公司3万元租赁费。

xxx6年12月8日原告驾驶员驾驶混凝土输送泵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一死一伤,事后经有关部门认定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根据原告与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二条乙方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因乙方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因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XXX的损失应由原告乙运输有限公司负责。

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xxx6年12月14日替原告支付给被害人XXX5000元补偿费,此费用应由原告负责。

因此,扣除之前所付的运输费和补偿费,事实上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22740元(57740元-30000元-5000元=22740元),请求法院依据事实对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租金的请求予以改判。

三、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滞纳金305xxx元,明显过高,有失公平原则。

根据相关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答辩人付款金额仅为22740元,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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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请求答辩人承担违约金达305xxx元,明显过高,显失公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刚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答辩人承担违约金数额为3778元,答辩人请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及公平合理原则,对原告滞纳金的请求予以改判。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事实真相,不符合法律规定,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审理,公正裁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甲有限公司

xxxX年X月X日

下面请看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交通事故答辩状范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例1答辩人:

,男,汉族,1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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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出生,住xx市开福区xxx10栋x1x房。

被答辩人:

、女、汉族、1xxx年5月12日出生,住xx市xx区x1x房。

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起诉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对被答辩人从xx市第一人民医院转入中南大学湘雅附二医院的异议:

被答辩人是在xx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后三天转入了湘雅附二医院。

由于被答辩人经鉴定后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为最低级别的伤残。

所以被答辩人由最初治疗的xx市第一人民医院(为三级甲等医院)转入湘雅附二医院,其转院行为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请法院具实作出认定。

再者,被答辩人从原医疗机构转入湘雅附二医院也没有原医疗机构即xx市第一人民医院所出具的转院证明。

根据《民通意见》第144条的规定: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二、对被答辩人提出的“赔偿清单”提出以下异议:

1.对后期医疗费的异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1x条规定: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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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被答辩人提交的各项后期医疗费用的收据总计元。

其中?

xxxx年12月20日出具的“济南汉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货单”,其购买的产品为“汉磁灸热帖”,由于该热贴没有相关诊断证明和病历资料予以印证,所以依法不应计算在医疗费用之内。

共计5x0元。

?

xxxx年1月14日出具的“治疗费”收据,由于该收据上的内容为手写而成,又无相关诊断证明和病历资料予以印证,所以此项费用不应得到支持。

共计xxx元。

?

xxxx年1月14日出具的名为“生命阳光院内卡”的收据,由于该收据的出票单位印章不清晰,且无相关诊断证明和病历资料予以印证,所以此项费用不应得到支持。

共计100元。

?

xxxx年2月6日出具的“好护士医疗器材销售信誉卡”收据,由于该医疗器械费用的支出并没有医疗机构所出具的意见来印证,所以此项费用不应得到支持。

共计1x0元。

?

xxxx年4月2x日出具的“核磁费、放射费”收据,但并未见其提供核磁报告和X片报告,所以此项费用不应得到支持。

共计x14元。

综上,原告实际发生的后期医疗费用为元。

据此,根据被答辩人提供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来看,其能够主张的后期医疗费应为元,而不是元。

2.对护理费得异议。

《解释》第21条第1、2款规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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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由于被答辩人因交通事故导致的10级伤残,是属于伤残程度最低的,并未丧失自理能力。

在出院后,被答辩人是否需要护理也没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

所以其护理期限只能按照住院期限来算,由于答辩人已经为被答辩人支付了住院期间的护理费。

所以被答辩人再主张护理费是没有依据的。

3.对误工费的异议。

被答辩人于xxxx年11月22日入院,于12月12日治疗终结出院,治疗时间为20天。

《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0条第2款规定: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由于被答辩人误工时间没有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予以确认,所以其主张的而误工时间应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而误工时间要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便是持续误工,而被答辩人因交通事故导致的10级伤残,是属于伤残程度最低的,其治疗终结后并不必然导致持续误工的结果,因此,被答辩人误工时间计算为天6个月的诉求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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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误工时间只能按照实际治疗时间计算20天来算。

根据被答辩人1x50元/月的收入,也就是65元/日来计算,20天的误工费应为1300元,而不是答辩人所主张的11x00元。

4.对交通费的异议。

《解释》第22条规定: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从被答辩人所提供车费凭据来看,其既不能证明是花费了54x元的交通费。

也不能证明是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异议。

《解释》第2x条第2款规定: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据此,被答辩人要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就须对其有哪些被抚养人、其被抚养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其被抚养人还有无其他抚养人一一作出证明,以便法院据实依法做出认定。

6.对评残费的异议。

该评残费是被答辩人个人私自委托所花的费用,所以应由其自行承担,而无权要求答辩人赔付。

x.对精神抚慰金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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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x、10条规定: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根据多种因素确定,如,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等”。

据此,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伤残程度较低为最低级十级,且答辩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联系医院、救助被答辩人并在责任认定之前就主动垫付了医疗费用,答辩人已经履行了一个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在法律上和道义上都尽了全力。

基于以上几点,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不应得到支持。

三、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与被告黄庆红承担连带责任,既不合理又不合法。

首先,车主是把车子无偿借给答辩人使用,自己并无任何受益行为。

其次,车主黄庆红把车借给答辩人使用其本身并无过错,因为车子的本身没有任何安全性的问题,而答辩人本身又具有驾驶执照的。

至于答辩人酒后驾车是黄庆红所不能预料到的,也是不能控制的。

所以车主黄庆红对本次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事实和答辩望人民法院核查认定,并慎重考虑,依法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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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xx市区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例2答辩人:

××,男,汉族,××年××月××日生

住所地:

××

答辩人因与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上海市××区人民法院业已受理并向答辩人送达了诉讼副本,现针对其《起诉状》中的请求及所叙述的事实和理由作如下答辩。

一、原告父亲驾驶的牌号为××的燃油助动车应为机动车;原告父亲存有过错,答辩人无任何过错;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一)原告父亲所驾燃油助动车不符合助动自行车技术要求,应为机动车。

根据《上海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助动自行车必须符合下列主要技术要求:

(一)汽油发动机工作容积不超过36立方厘米;

(二)最高设计行驶时速不超过24公里„„”事发时,原告父亲所驾车辆时速高达2x公里/小时,远远超过上述最高设计行驶时速不超过24公里的技术要求,根本不符合助动车的标准;另外,原告父亲所驾车辆发动机工作容积是否超过36立法厘米,事实不详,请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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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依法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以进一步确定该车辆是否为非机动车。

(二)原告父亲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原告父亲未戴头盔超速行驶,且闯红灯,存有严重过错。

事发时,原告父亲未戴头盔驾车,是本次惨剧发生的直接原因。

车辆经过十字路口,驾车人本应减速行驶,原告父亲不但未减速,还试图高速通过,这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另外,原告父亲明明知道前方是红灯,依然驾车高速通过,放任事故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明显存有故意,原告父亲以上所作出的种种行为都存有严重过错,理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原告父亲没有携带行车执照和操作证,不按规定路线驾驶。

根据《上海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时携带行车执照和操作证;

(二)不准在机动车道上驾驶;(三)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助动自行车;(四)不准驶入机动车专用道路„„”

事发时,原告父亲并没有携带行车执照和操作证,存有过错,并且,原告父亲擅自驾车驶入机动车道,交通安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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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淡薄,也是酿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答辩人遵守交通法规,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事发过程中,黄灯亮时,答辩人所驾车辆已越过停车线,正继续通行,这可以从答辩人所驾车辆内设置的摄像机所录视频予以确定,当然,法院也可以向相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取十字路口的监控录像,以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

同时,答辩人驾车通过十字路口时,有一辆大货车在左转弯处待转,遮挡了答辩人的视线,原告父亲这时从大货车前方闯红灯高速通过,让答辩人始料未及,纯属意外,这才酿成了本次交通事故,事发之后,答辩人立即停车,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对原告父亲进行积极施救。

从答辩人以上一系列行为来看,答辩人在通过十字路口的过程中,无任何过错。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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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就本案而言,原告父亲所驾车辆为机动车,应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原告父亲存在过错,答辩人没有过错,原告父亲应承担责任。

退一步说,即使原告父亲所驾车辆为非机动车,但是原告父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戴头盔闯红灯,高速行驶,而答辩人正常驾驶机动车,事发时,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也应减轻答辩人一方的责任。

二、原告所主张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费用赔偿标准不实,答辩人不予认可;答辩人已经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法庭应一并解决赔偿问题。

(一)原告所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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