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条件FIDIC》综合复习资料630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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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条件FIDIC》综合复习资料630解析

综合复习资料-

(1)

名词解释

1.合同-1.1.1.1-P15

“合同”系指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函、本条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规范要求、图纸、资料表以及合同协议书或中标函中列出的添加文件(如果有)。

2.中标函-1.1.1.3-P15

“中标函”系指雇主签署的正式接受投标函的信件,包括其所附的含有双方间签署的协议的任何备忘录。

如无此类中标函,则“中标函”一词指合同协议书,发出或收到中标函的日期系签署合同协议的日期。

基准日期-1.1.3.1-P17-“基准日期”系指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

3.竣工时间-1.1.3.3-P17

“竣工时间”系指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自开工日期算起至工程或某单位工程(视情况而定)根据第8.2款[竣工时间]规定的要求竣工(连同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的全部时间。

竣工后试验-1.1.3.6-P19

4.竣工后试验

“竣工后实验”系指在合同中规定的,在工程或某单位工程(视情况而定)被雇主接收后,根据专用条件的规定进行的试验(如果有)。

5.中标合同金额-1.1.4.1-P19-

“中标合同金额”系指在中标函中所认可的工程施工、竣工和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费用。

6.费用-1.1.4.3-P19

“成本(费用)”系指承包在现场内外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所有合同开支,包括管理费用及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7.期中付款证书-1.1.4.7-P19-

“期中付款证书”系指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和付款]的规定颁发的最终付款证书以外的付款证书。

8.暂列金额-1.1.4.10-P19

“暂列金额”系合同中规定的作为暂列金额的一笔款项(如果有),根据第13.5款[暂列金额]的规定,用于工程某一部分的实施,或用于提供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

每笔暂列金额只应按照工程师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合同价格应相应进行调整。

付给承包商的总金额只应包括工程师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有关的工作、供货或服务的应付款项。

9.材料-1.1.5.3-P21

“材料”系指构成或拟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各类物品(生产设备除外),包括根据合同规定要由承包商供应的只供材料(如果有)。

10.生产设备-1.1.5-5-P21

“生产设备”是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仪器、机械和车辆。

11.现场-1.1.6.7-P23

“现场”系指将实施永久工程和运送生产设备和材料到达的地点,以及合同中可能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

12.不可预见-1.1.6.8-P23-

“不可预见”系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日期前不能合同预见。

13.期中付款证书-1.1.4.7-P19-

“期中付款证书”系指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和付款]的规定颁发的最终付款证书以外的付款证书。

履约证书-1.1.3.8-P19、11.9-P81

14.履约证书-1.1.3.8、11.9-P19、P81

“履约证书”系指根据第11.9款[履约证书]的规定颁发的证书。

直到工程师向承包商颁发履约证书,注明承包商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日期后,才应认为承包商的义务已经完成。

履约证书应由工程师在最后一个缺陷通知期限期满28天内颁发,或在承包商提供所有承包商文件,完成所有工程的施工和试验,包括修补任何缺陷后尽快颁发。

履约证书应抄送雇主。

只有履约证书应被视为构成对工程的认可。

15.竣工后试验-1.1.3.5-P19

“竣工后试验”系指在合同中规定的,在工程或某单位工程(视情况而定)被雇主接收后,根据专用条件的规定进行的试验(如果有)。

16.承包商设备-1.1.5.1-P21

“承包商设备”系指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需要的所有仪器、机械、车辆和其他物品。

但承包商设备不包括临时工程、雇主设备(如果有)、以及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物品。

17.雇主设备-1.1.6.3-P21

“雇主设备”指规范要求中列明由雇主提供的,供承包商在实施工程中使用的仪器、机械和车辆(如果有);但不包括雇主尚未接收的生产设备。

18.-指定分包商-5.1-P55

“指定的分包商”系指以下分包商:

(1)合同中提出的指定的分包商;

(2)工程师根据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指示承包商雇用的分包商。

19.不可抗力-19.1-P125

“不可抗力”系指如下的某种特殊事件或情况:

(1)一方无法控制的;

(2)该方在签订合同前,不能对之进行合理防备的;

(3)发生后,该方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的;

(4)不主要归因于他方的。

问答题

1.试写出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规定的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次序-1.5-P25

构成合同的文件内容及优先次序如下:

a)合同协议书(如果有),

b)中标函,

c)投标函,

d)专用条件,

e)本通用条件,

f)规范要求,

g)图纸,以及

h)资料表和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文件。

2.试分析承包商提供的进度计划所包括的内容-8.3-P65

承包商提供的进度计划所包括的内容包括:

(1)承包商计划实施工程的工作顺序,包括设计(如果有)、承包商文件、采购、生产设备的制造、运到现场、施工、安装和试验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安排;

(2)由各指定的分包商(按第5条[指定的分包商]定义)从事的以上各个阶段;

(3)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检验和试验的顺序和时间安排;以及

(4)一份支持报告,内容包括:

(i)在工程实施中各主要阶段和承包商拟采用的方法和主要阶段的一般描述;以及

(ii)承包商对工程各主要阶段现场和所需要各级承包商人员和各类承包商设备合理估计数量的详细情况。

3.在什么情况下,承包商对指定承包商对指定分包商的反对被认为是合理的-5.2-P55

在以下情况下,承包商对指定分包商的反对被认为是合理的:

(1)有理由相信,该分包商没有足够的能力、资源和财力;

(2)分包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指定的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不承担指定的分包商及其代理人和雇员疏忽或误用货物的责任

(3)分包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对分包的工作(包括设计,如果有),指定的分包商应:

(i)为承包商承担义务和责任,能使承包商履行其根据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ii)保障承包商免除根据合同规定或与其有关产生的所有义务和责任,以及因分包商任何未能完成义务或履行这些责任的影响产生的义务和责任。

4.试说明承包商有权提出延长竣工时间的原因-8.4-P67

承包商有权提出延长竣工时间的原因包括:

(1)变更(除非已根据13.3款[变更程序]的规定,商定调整了竣工时间)或合同中某项工作量的显著变化;

(2)根据本条件(通用条件、专用条件)某款,有权获得延长期的原因;

(3)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

(4)由于流行病或政府行为造成可用的人员或货物的不可预见的短缺;

(5)由雇主、雇主人员、或在现场的雇主的其他承包商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或阻碍。

5.试说明当承包商未按雇主确定和通知的时间修补好应由承包商承担费用的工程缺陷时,雇主可采取哪些措施?

-11.4-P79

当承包商未按雇主确定和通知的时间修补好应由承包商承担费用的工程缺陷时,雇主可采取如下措施:

(1)以合理的方式由他自己或他人进行此项工作,由承包商承担费用,但承包商对此项工作将不再负责任;

(2)要求工程师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商定或确定合同的合理减少额;

(3)如果缺陷或损害使雇主实质上丧失了工程或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的整个利益时,终止整个合同、若其有关不能按原定意图使用的该主要部分。

雇主还应有权在不损害根据合同或其它规定所具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收回对工程或该部分工程(视情况而定)的全部支出总额,加上融资费用和拆除工程、清理现场、以及将生产设备和材料退还给承包商所支付的费用。

6.试说明保留金的支付程序-14.8-P101

保留金的支付程序为:

(1)当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时,工程师应确认将保留金的前一半支付给承包商。

如果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颁发了接收证书,保留金应按一定比例予以确认和支付。

此比例应是该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估算的合同价的合同价值,除以估算的最终合同价格所得比例的的五分之二(40%)

(2)在各缺陷通知期限的最末一个期满日期后,工程师应迅速确认将保留金未付的余额付给承包商。

如对某单位工程颁发了接收证书,保留金后一半的一个比例额在该单位工程的缺陷通知期满日期后,应迅速确认并支付。

此比例应是该单位工程的估算合同价值,除以估算的最终合同价格所得比例的五分之二(40%)

7.试分析承包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合同-16.2-P111-(42、56、42天)

如出现下列情况,承包商有权终止合同:

(1)承包商在根据第16.1款[承包商暂停工作的权利]的规定,就未能遵循第2.4款[雇主的资金安排]规定的事项发出通知后42天内,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据;

(2)工程师未能在收到报表和证明文件后56天内发出有关的付款证书;

(3)在第14.7款[付款]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42天内,承包商仍未收到根据其中付款证书的应付款额(按照第2.5款[雇主的索赔]规定的扣减部分除外);

(4)雇主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履行其义务;

(5)雇主未遵守第1.6款[合同协议书]或第1.7款[权益转让]的规定;

(6)第8.11款[拖长的暂停]所述的拖长的停工影响了整个工程;

(7)雇主破产或无力偿债,停业整理,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在上述任何事件或情况下,承包商可通知雇主,14天后终止合同。

但在(6)和(7)项情况下,承包商可发出通知立即终止合同。

承包商终止合同的选择,不影响其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所享有的其他任何权力。

8.试说明不可抗力的通知程序-19.2-P125-(14天)

不可抗力通知程序应依据以下要求进行:

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使其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已或将受到阻碍,应向他方发出关于构成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的通知,并应明确说明履行已或将受到阻碍的各项义务。

(1)此通知应在该方察觉或应已察觉到构成不可抗力有关事件或情况后14天内发出。

(2)发出通知后,该方应在该不可抗力阻碍其履行义务期间,免于履行该义务。

(3)不管本条的其他任何规定,不可抗力的规定不应施用于任一方根据合同向另一方支付的义务。

9.试说明承包商的索赔程序-20.1-P129-(28、42、28天)

承包商的索赔应该遵循的程序如下:

(1)向工程师发出索赔通知

该通知应尽快在承包商察觉或应已察觉该事件或情况后28天内发出。

(2)提交所有与有关此类事件或情况、合同要求的任何其它通知,以及支持索赔的详细资料。

并依工程师的指示,保持进一步的当时记录,允许工程师查阅所有这些记录,并应向工程师提供(如要求)复印件。

(3)在承包商察觉(或应已察觉)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发生后的42天内,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议并在工程师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递交一份充分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延长的时间和(或)追加的付款的全部详细资料。

(4)如果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承包商应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的延误时间和(或)款额,及工程师可能合理要求的此类进一步详细资料。

承包商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议并经过工程师认可的此类其他期限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分析题

Ø某国际工程项目,采用FIDIC土木施工合同条件。

该项目包括两个阶段移交的两个单位工程。

实施阶段两个单位工程的保留金分别为A工程10万元、B工程20万元,工程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分别为:

A工程于1999年5月30日签发,B.工程于1999年10月30日签发。

两个单位工程的缺陷通知期均为1年,而且都圆满地通过了缺陷通知期的运行生产。

(1)请说明保留金的来源。

(2)保留金应分几次归还承包商?

归还承包商的时间分别为什么时候?

为什么?

(3)保留金每次归还多少?

答:

(1)保留金是在业主向承包商支付的工程款中,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逐次扣留-14.3-P95

(2)应该分三次归还,归还时间分别为-14.9-P101

1999年5月30日以后;

1999年10月30日以后;

2000年10月30日以后。

因为保留金应当在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和解除缺陷责任证书后分别返还。

一个工程项目的移交证书可依情况分几次颁发,本项目可依单位工程A、B分两次分别颁发其移交证书(1999年5月30日及1999年10月30日),但解除缺陷责任证书,一个工程项目只能一次,本项目只能在项目的最后移交证书颁发后再加上缺陷责任期满(1年)后,即2000年10月30日以后才能颁发解除缺陷责任证书。

(3)三次归还的数额分别为:

5万元、10万元、15万元。

即前两次分别归还A、B工程保留金的50%,最后一次将二个单位工程保留金另一半余额一并归还。

Ø某外资大型商业中心工程项目业主A与某一级施工企业B和某甲级监理公司C分别签定了工程施工合同(采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和施工阶段监理合同,工程开工后发生了以下的一些事件:

(事件一)

在修建国际商品展销中心工程的基础施工中,由于班组违章作业,出现使已经过工程师检验合格的基础钢筋位移质量事故,在浇筑钢筋混凝土不久后,被工程师发现及时口头指示后书面通知承包方立即停工处理和整改。

承包方按工程师指令执行,提出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方案,经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

整改完成后,经工程师重新检验确认合格后,指令复工继续基础混凝土施工。

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工期拖期不予延长,工程师还将此事故及处理情况向业主作了报告,而业主书面提出:

出现质量事故,工程师也负一定的责任,要求扣除1%的监理费作为罚金。

问题:

你作为工程师是否接受业主的要求?

为什么?

(事件二)

在地下管道施工中,管道铺设完毕后,承包方曾书面通知工程师要求检查管道铺设质量。

但工程师收到质量验收通知单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并未前来检验,也未提出延期检查的书面要求。

因此,承包方即将管沟予以回填。

为此,工程师书面指令要求承包将管沟重新挖开,以便检验管道质量。

承包方按工程师的要求对管沟进行剥露,经工程师检查后,确认管道铺设质量未达到设计图纸和合同要求,也不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管道接合部位严重漏水。

因此,工程师要求承包方返工。

承包方按要求进行了管道的返工处理,经工程师检验质量合格予以确认后,将管沟重新回填,为此,承包方提出除管道返工费用是由于承包方原因的质量不合格应自己承担外,要求发包方补偿再度剥露费用(包括重新开挖、回填以及更新由于重挖造成的部分管道损坏的费用)76000元和工期延长8天。

问题:

(1)承包方在管道未经工程师检查并认可质量的情况下,能否回填和覆盖?

为什么?

(2)承包方提出的发包方补偿管沟再度剥露费用和工期延长的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事件三)

在修建商业中心的东方商场和商业大厦工程中,开挖基础坑时,发现大量化石和古人类文明遗址,经有关部门及专家鉴定为远古类人猿活动遗址,有重大考古价值,经国家有关部门和业主协商决定在该处进行发掘工作,并与承包方协商后决定由承包方抽调部分力量参与与文物发掘工作。

经过40天发掘工作基本结束。

为此,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要求补偿参与考古发掘工作的直接费用48万元,由于工程暂停和延期造成的劳动力和机械设备闲置等损失32万元、20%管理费和10%利润,以及延长工期40天。

问题:

(1)当在施工中发现地下化石及文物后,工程师应该按照什么程序处理?

(2)承包方提出的费用补偿和延长工期的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答:

事件

(一)

工程师不能接受业主的要求-3.1-P33

因为承包方违章作业造成的质量事故,不是由于工程师的错误指令造成的,不属于工程师责任;

且本题工程师已行使了发出指令,审查、批准等属于工程师的权力,以保证工程的质量。

其权力的行使符合合同对工程的要求。

事件

(二)

(1)承包商可以回填覆盖-7.3、7.4-P61

按FIDIC合同条件规定:

每当任何工作已经做好,在覆盖、掩蔽或包装以备储运或运输之前,无论何时,当此类工作已准备就绪,承包商应及时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随即进行审核、检查、测量或检验,不得无故拖延,或立即通知承包商无需进行上述工作。

如果承包商未发出此类通知而工程师提出要求时,承包商应除去物件上的覆盖,并随后恢复完好,全部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工程师应提前至少24小时将其参加检验的意图通知承包商。

如果工程师未在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检验,除非工程师另有指示,承包商可着手进行检验,并且此检验应被视为是在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

本题中承包商已经书面通知了工程师,而工程师既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前来检验,也未提出延期检查的书面要求。

因此,承包商可着手进行检验,并且此检验应被视为是在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

(2)承包方提出的发包方补偿管沟再度剥露费用和工期延长的要求不合理-3.1-P33-c、7.5-P63

按照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

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包括末表示不批准),不应解除承包商合同规定应承担的任何职责,包括对错误、遗漏、误差和末遵办的职责。

按FIDIC规定:

如果检查、检验、测量或检验的结果,发现任何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是有缺陷的或不符合合同其他规定的,工程师可拒收此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并通知承包商,同时说明理由。

承包商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使被拒收的项目符合合同规定。

因此,承包商应负责修复此缺陷,其相应的费用及工期的补偿要求不予认可。

事件(三)

(1)当在施工中发现地下化石及文物后,工程师应该按照以下程序处理-4.24-P53

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化石及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方应当立即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就处理上述物品发出指示。

如承包商因执行这些指示遭受延误和(或)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再次发出通知,根据承包商索赔的规定,有权要求给与工期的延长,任何此类费用应计入合同价格,给与支付。

(2)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的费用补偿和延长工期的要求是合理的。

因为一般在发生上述情况下,发包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Ø某国际工程系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按FIDIC施工合同条件签定了施工合同。

在施工中,发现高程产生差错,工程师书面指令暂停施工,事件发生后15天,承包方根据重新放线复查结果,正式书面通知工程师要求索赔,并于事件发生后35天提交了索赔报告,提出了索赔数额及其有关证据,工程师按照有关合同条款及索赔程序进行了处理。

问题:

1.工程师审查索赔事实时应做哪些调查工作?

不同情况如何处理?

2.如果由于工程师提供的有差错的资料而导致承包方停工,由此产生的费用索赔是否应包括利润?

为什么?

3.如果承包方已按工程师提供的有差错放线资料实施,承包方对已完工程进行补救而增加了费用索赔是否包括利润?

为什么?

答:

1.工程师审查索赔事实时应作的查证工作及对不同情况的处理-4.7-P43

(1)应检查承包方对地面标桩或控制点的保证工作及有关资料。

如查明事件原因是由于承包方的保护不善,使其发生移位或变动等所致,则应由承包方承担纠正差错的所有费用。

(2)应检查承包方施工放线的方法、仪器及其操作记录。

如系由于方法不当、仪器精度和可用性问题或者操作失误,因而由此导致差错,则也应由承包方承担责任。

(3)核查工程师所提供的资料的正确性。

如系由所提供资料差错造成,应批准承包方的费用索赔要求。

2.由于工程师提供的有差错的资料而导致承包方停工,由此产生的费用索赔不应包括利润-8.8-P69

因为利润是包括在工程施工项的价格(综合单价)内,未施工仅停工,其损失不应包括利润。

工程师可随时指示承包暂停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的施工。

工程师还可通知暂停的原因,如果不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的,则承包商由于执行暂停和因为复工而遭受延误和招致的增加费用应计入合同价格,应给予支付。

3.承包方对已完工程进行补救而增加了费用索赔应包括利润-4.7-P43

因为利润应包括在工程施工项的价格(综合单价)内,而对已完工程进行补救及改正属于施工实施,因此其费用应计入利润。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或工程师通知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对工程放线。

雇主应对规定的或通知的这几项基准的任何错误负责,但承包商应在使用前,作出合理的努力对其准确性进行核实。

如果承包商在实施工程中由于这几项基准中的某项错误必然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而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合理发现此类错误,并避免此延误和(或)增加费用,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有权要求:

(1)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竣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以及

(2)商定或确定。

任何此类费用和合理的利润应计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Ø某大型工程项目地质情况复杂,由于工程项目建设任务十分紧迫,要求尽快开工按时竣工,基础处理工程量难以准确确定,因此业主根据工程师的建议采用单价合同方式与承包方签定了施工合同,对于工程变更、工程计量、合同价款的调整及工程款的支付都作了规定。

问题:

(1)在进行施工招标前,考虑到本工程的复杂情况,工程师对于有关工程变更的条款作了重点考虑。

作为工程师,你认为属于工程变更的事项都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2)若由于雇主提出的工程变更要求而引发承包商的费用索赔和延长工期的要求,但雇主方与承包商对该项目索赔要求未取得一致,从而形成合同争议,试问应当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处理和决定争议?

答:

1.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属于工程变更的事项可包括-13.1-P85

(1)对合同中任何工作的工程量的改变(此类改变并不一定必然构成变更);

(2)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上的变更;

(3)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或)尺寸上的改变;

(4)省略任何工作,除非它已被他人完成;

(5)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联合竣工检验、钻孔和其他检验以及勘察工作,或

(6)工程的实施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2.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如业主方与承包商对索赔事项未取得一致,从而形成合同争议,应当通过以下途径寻求解决-3.5-P35,20.4、20.5、20.6-P135

(1)提交工程师

工程师应与每一方协商,尽量达成协议。

如果达不成协议,工程师应对所有关情况给予应有的考虑,按照合同作出公正的确定;

(2)提交DAB

任一方可将争议提交DAB(争端裁决委员会)供其裁定,并抄送另一方和工程师;DAB在84天内做出决定;

任一方对DAB的决定不满意,可在收到其决定通知的28天内,将其不满向另一方发出通知;

任一方对在收到DAB决定通知的28天内,均为发出不满的通知,则该决定成为最终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3)友好解决

双方仍可在对DAB决定表示不满的通知发出后的56天内,以友好方式解决争端;

(4)国际仲裁

经DAB对之做出的决定(如果有)未能成为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任何争端,除非已获得友好解决,应通过国际仲裁对其作出最终解决。

Ø某国际工程采用FIDIC施工合同条款施工、部分工程已经完工但尚未进行竣工检验,业主为了能够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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