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相关政策解答.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891929 上传时间:2023-04-30 格式:DOCX 页数:23 大小:29.0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相关政策解答.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相关政策解答.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相关政策解答.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相关政策解答.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相关政策解答.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相关政策解答.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3页
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相关政策解答.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3页
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相关政策解答.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3页
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相关政策解答.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3页
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相关政策解答.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3页
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相关政策解答.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3页
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相关政策解答.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3页
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相关政策解答.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3页
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相关政策解答.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3页
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相关政策解答.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3页
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相关政策解答.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3页
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相关政策解答.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3页
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相关政策解答.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3页
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相关政策解答.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3页
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相关政策解答.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3页
亲,该文档总共2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相关政策解答.docx

《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相关政策解答.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相关政策解答.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相关政策解答.docx

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相关政策解答

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

相关政策解答

省直房改领导小组2009年1月12日

《关于在昌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施意见》(赣办字[2008]4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给省直各单位,为在实施过程中加深对政策的理解,现就《实施意见》中的相关政策以问答形式解释如下:

一、关于住房补贴的一般规定

1、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有哪些?

答:

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包括在昌省直机关和在昌省直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在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无房和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人职务职级面积控制标准的在职和离退休职工。

住房建筑面积已达到本人职务职级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

2、在昌省直机关包括哪些?

答:

在昌省直机关包括南昌市城区内的省直行政机关、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省直单位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3、在昌省直事业单位包括哪些?

答:

在昌省直事业单位包括南昌市城区内的省直全部财政补助事业单位、部分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4、南昌市城区范围如何界定?

答:

南昌市城区范围是指南昌市行政区范围内除南昌县、新建县、安义县、进贤县以外的区域。

5、《实施意见》中规定的住房补贴包括哪几种类型?

答:

包括无房职工按月补贴和有房职工差面积补贴两种。

6、在昌省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

有条件的,可以参照《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7、在昌省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如何执行?

答:

在昌省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住房补贴,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文件精神,由省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并结合省直企业情况提出指导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实行。

8、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答:

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有以下几种:

(1)行政机关、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全部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编制内人员的住房补贴资金,由省财政统一安排;超编人员的住房补贴资金,由单位在自有资金中安排。

(2)部分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编制内人员所需的住房补贴资金,首先用单位房改时缴入省财政专户的出售公有住房资金按规定扣除25%的住房维修资金后的剩余部分发放,仍不足的,不足部分由省财政负担60%,其余40%由单位在自有经费中安排。

编制外人员所需的住房补贴资金,由单位在自有经费中安排。

(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所需的住房补贴资金,由单位在自有经费中安排。

9、南昌市城区以外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政策?

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关于“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精神,住房补贴实行属地原则。

南昌市城区以外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发放住房补贴,政策参照单位所在市、县的住房补贴政策,补贴资金按现行财务管理体制解决,经省直房改办和省财政厅审批后发放。

10、在昌中央直属单位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

在昌中央直属单位的住房补贴按照属地原则,政策参照《实施意见》执行,由省直房改办审批后,所需补贴资金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现行财务管理体制筹措解决。

11、已故职工是否能够领取住房补贴?

答: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0]6号)文件“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从1998年7月1日起,全省城镇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条款,就已故职工发放住房补贴规定如下:

职工于1998年6月30日(含当日)前去世的,不再发放住房补贴;职工于1998年7月1日(含当日)之后去世的,住房补贴仍然发放,由其合法继承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

12、1998年7月1日(含)之后去世的职工,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

由已故职工的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所有第二顺序继承人(依此类推),共同推举一人作为继承代表人,到已故者生前所在单位以已故者的名义申请领取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款项划入继承代表人帐户。

共同推举继承代表人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所有符合条件的继承人都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同意由继承代表人代表已故职工申请住房补贴,并将款项划入继承代表人帐户。

也可经过公证后,将款项划入各个继承人的帐户。

单位审核时,要核对授权委托书或公证书上继承人的情况是否属实。

13、因机构改革、单位改制等原因原单位已经撤销的,申请人或已故职工的继承代表人向哪个单位申请住房补贴?

答:

申请人或已故职工继承代表人向职工原工作单位的接管单位申请。

14、房改房购买以后,因房屋买卖、赠与、遗赠、继承等导致房改房产权证注销,如何认定住房面积?

答:

房改房领取房产证后权属发生变化的,认定房改资料记载的购房人和配偶为房主。

房产证注销后无法确定面积的,以房改时的房改表格标注的面积为准认定。

15、已经调离在昌省直单位的,在省直单位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是否发放?

答:

2008年12月31日(含)之前调离在昌省直单位的职工,在省直单位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不予发放。

职工可在新单位按当地政策申请住房补贴。

在12月31日之前因除名、辞职、辞退、自行离岗等情形离开在昌省直单位的,住房补贴不予发放。

16、参加了单位集资建房,但因集资建房没有手续或者手续不全,至今没有办理房产证,属于有房职工还是无房职工?

答:

按政策经批准同意单位集资建房,但由于相关手续没有办全或者已经办全但尚未申请办理房改手续的,要按照集资建房相关文件的要求办理房改房产权证,这部分职工不能作为无房职工处理。

有其他房改房的,要和本套没有办理产权证的集资房面积合并计算。

17、集资建房参加房改时,集资款与房改款之间的差额部分如何处理?

答:

省直房改办于2005年1月10日下发《关于省直单位职工集资房转售有关问题的通知》(赣直房改发[2005]1号)之前的集资建房已经办理房改手续的,差额部分按原先房改政策处理;赣直房改发[2005]1号下发之后办理房改手续的,按文件办理;差额部分如何处理不涉及本次住房补贴的发放。

18、离退休后易地安置或者回原籍生活,户口已经迁离南昌,但退休工资一直由原单位发放管理,是否能够领取住房补贴?

答:

可向原工作单位申请领取住房补贴。

19、事业单位职工专业技术职称如何认定?

答:

事业单位职工取得职称资格且单位在省人事厅核准的岗位职数范围内聘任的,可按相应职称享受住房补贴。

取得职称资格但没有聘任的,不能享受相应职称资格的住房补贴。

20、事业单位获得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但未经人事厅批准而是由单位内聘的人员,是否可以按聘用的职称认定?

答:

在省人事厅核准的岗位职数范围内聘任并经省人事厅审核备案的,可作为享受补贴的依据,单位自行聘用的,不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

21、职工职务职称下降的,如何发放补贴?

答:

职工因受处分等原因降低职务或撤销职称的,无房职工按任职实际情况分段计算按月住房补贴,有房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下降后的职务职称认定。

二、无房职工按月住房补贴计发问题

22、如何理解《实施意见》对无房职工的定义?

答:

《实施意见》规定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和配偶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

这里包括三层含义:

一是单身无房职工;二是夫妻双方都没有购买公有住房,双方都为无房职工;三是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名义单独购买公有住房,另一方为无房职工。

23、购买房改房时,夫妻一方有工龄,一方没有工龄,是否只认定有工龄一方为有房职工,而没有工龄的一方为无房职工?

答:

凡是婚后参加房改的,且在房改个人申请表中填写了配偶情况的,不论一方有无工龄,均属夫妻双方共有,双方都不能认定为无房职工。

2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商品房的职工是否属于无房职工?

答:

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凡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都属于无房职工,可以领取无房职工按月住房补贴。

只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商品房的,为无房职工。

25、省直机关无房职工按月住房补贴的标准?

答:

无房公务员按月住房补贴标准为:

科级以下280元;副科级315元;正科级350元;副处级385元;正处级420元;副厅级490元;正厅级560元。

机关无房工勤人员按月住房补贴标准为:

中级工以下(含普通工)280元;高级工315元;技师350元;高级技师385元。

26、事业单位无房职工按月住房补贴的标准?

答:

事业单位无房专业技术人员按月住房补贴标准为:

初级职称十一、十二、十三级岗位280元;中级八、九、十级岗位340元;副高五、六、七级岗位400元;正高三、四级岗位460元;正高二级岗位520元;正高一级岗位600元。

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按其对应的管理岗位参照公务员标准发放,即科级以下280元;副科级315元;正科级350元;副处级385元;正处级420元;副厅级490元;正厅级560元。

既有专业技术职务又有管理职务的人员,按照其所执行职务(岗位)工资标准对应的职务(岗位)执行相应的按月住房补贴。

27、事业单位无房工勤人员按月住房补贴的标准?

答:

事业单位无房工勤人员比照机关无房工勤人员的标准发放。

即:

中级工以下(含普通工)280元;高级工315元;技师350元;高级技师385元。

28、无房职工一直没有职务职称,是否从计算工龄的第25年的第1个月开始领取315元的住房补贴?

答:

可以从计算工龄的第25个年头的第一个月起,按每月315元的标准发放住房补贴。

29、如何理解“没有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标准按原事业干部管理权限和管理模式套算”?

答:

没有实行(包括现在实行,以前没有实行阶段)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技术人员的职称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享受的待遇与现行事业单位技术岗位的补贴标准进行套算;管理人员按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进行套算。

在企业工作期间,属工人编制的,按机关工勤人员的补贴标准套算;属干部编制的,按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补贴标准套算。

30、无房职工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计发期限?

答:

无房职工按月住房补贴从职工参加工作的当月开始计发,至职工离退休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31、如何理解职工参加工作的当月?

答:

职工参加工作的当月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可以计算工龄的工作起始月。

32、无房职工进入在昌省直机关之前在企业工作的期间是否发放住房补贴?

答:

计算工龄的年限可以发放住房补贴,不计算工龄的年限不发放住房补贴。

33、大学毕业后,将人事档案放在人才交流中心,后进入省直单位工作的无房职工,档案放在人才交流中心的这段时间是否发放补贴?

按什么标准发放?

答:

根据国家、省政策规定计算工龄的,可以发放补贴,按每月280元标准发放。

34、无房职工按月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

无房职工补贴计算采取按职务职级分段计算再累加的方式计发。

例:

假设一职工1995年7月参加工作,1998年7月定为副主任科员,2001年7月定为主任科员,2005年9月定为副处长,该同志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工作总月数为162个月,其中科员以下时段为36个月,副主任科员为36个月,主任科员为50个月,副处级为40个月,则该职工截止2008年12月31日的补贴=280×36+315×36+350×50+385×40=54320元。

2009年1月1日之后的按月住房补贴按其职务相对应的补贴标准发放至离退休当月。

35、无房职工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方式?

答:

无房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方式分为以下四种:

一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离退休的无房职工,按月住房补贴按职务职级分段计算累加后一次性全额发放。

二是2008年12月31日之后仍在职的无房职工,2008年12月31日之前的按月计算的住房补贴一次性发放;2009年1月1日以后的住房补贴按月随工资发放。

三是2009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一律从参加工作的当月起按月随工资发放。

四是住房补贴资金由单位自筹的,一次性发放有困难的,可采取轮候的方式,一次审批,分次发放。

36、试用期如何计发补贴?

答:

按照国家规定录用的工作人员,其试用期计算职工工龄的,计发住房补贴。

37、无房职工读研究生(含硕士、博士)期间是否计发住房补贴?

答:

无房职工读研究生(含硕士、博士)期间,按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可计算工龄的,发放住房补贴;不计算工龄的,不发放住房补贴。

38、职工在单位工作过一段时间之后离开,过了几年又返回原单位继续工作,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

经原单位同意又回单位工作的,原先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予以发放,离开单位这段时间的住房补贴不予发放,重回原单位之后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予以发放。

39、从2009年1月1日以后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无房职工,计发期间去世的,住房补贴如何处理?

答:

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40、从2009年1月1日以后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无房职工,计发期间调离的,住房补贴如何处理?

答:

在计发期间调离的,从调离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41、从2009年1月1日以后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无房职工,计发期间出国、出境移民定居的,住房补贴如何处理?

答:

从该职工出国、出境移民定居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42、从2009年1月1日以后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无房职工,计发期间辞职或被辞退、开除、除名的,住房补贴如何处理?

答:

从该职工辞职或被辞退、开除、除名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43、停薪留职人员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

与单位正式签订停薪留职协议的职工,按以下方式处理:

有房职工差面积补贴可以发放;无房职工停薪留职前的住房补贴可以发放。

无房职工停薪留职期间不计发住房补贴,停薪留职期满返回原单位的,从返回当月起按其职务职级标准按月计发。

未与单位正式签订停薪留职协议的职工,按辞职处理,不发放住房补贴。

44、办理了内退手续的职工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

办理了内退手续的职工,符合发放条件的仍可计发。

三、有房职工差面积补贴计发问题

45、如何理解《实施意见》规定的住房面积未达规定标准的职工?

答:

《实施意见》规定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是指本人或配偶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但未达到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

这里有两层含义:

一是单身职工以个人名义参加房改购房,二是夫妻婚后以双方共同名义参加房改购房;但建筑面积均未达到本人职务职级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

46、有房职工面积控制标准如何确定?

答:

(1)一般干部职工,初级职称人员,24年(含)以下工龄的工勤人员76平方米;

(2)科级干部(含享受科级待遇),中级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25年(含)以上工龄的工勤人员98平方米;

(3)县处级干部(含享受处级待遇),副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12平方米(其中离休人员118平方米);

(4)地厅级干部(含享受地厅级待遇),正高职称人员140平方米(其中离休人员146平方米、退休人员140平方米);1982年前的地厅级干部169平方米(其中离休人员175平方米、退休人员169平方米)。

47、25年(含)以上工龄的一般干部职工面积控制标准?

答:

面积控制标准为98平方米。

48、工勤人员、一般干部职工工龄25年如何计算?

答:

从按国家、省政策规定可以计算工龄的年份开始计算,到申请差面积补贴的年份为止。

计算公式为:

申请差面积补贴的年份-可以开始计算工龄的年份+1,但按政策规定,不能连续计算工龄的年份应当扣除。

49、有房职工差面积补贴如何计算?

答:

有房职工差面积补贴包括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两部分。

面积补贴计算公式为:

(本人现职务职级面积控制标准-已购公房建筑面积)×700元/平方米。

工龄补贴计算公式为:

(本人现职务职级面积控制标准-已购公房建筑面积)×1996年以前的工龄×5元/平方米.年。

例:

一职工1977年参加工作,2000年房改时为科级干部,所购住房建筑面积为79平方米,套内面积为70.5平方米,2006年提拔为副处级干部,问本次他可以领取的差面积补贴是多少?

答:

面积补贴=(112-79)×700=33×700=23100元;

工龄补贴=(112-79)×5×(96-77+1)=33×5×20=3300元;

该职工可以领取的差面积补贴=面积补贴+工龄补贴=23100+3300=26400元。

50、有房职工差面积补贴当中的工龄补贴计算起止年限?

答:

按国家规定从可以计算工龄时起,计算到1996年(含)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时止。

计算公式为:

1996-可以计算工龄的年份+1。

51、有房职工差面积补贴发放方式?

答:

有房职工差面积补贴一次审批,一次发放。

52、如何确定职工已购公有住房面积?

答:

以职工房改房产权证标记的建筑面积为准认定。

职工家庭有两套以上房改房的,应当将产权证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房产证已经注销的,以原始房改表格标注的面积为准认定。

53、房改时的公摊面积是否要计入职工已经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

答:

房改时计算房价是以套内建筑面积为准,公摊部分没有计算。

本次住房补贴发放,一律以包含公摊面积的住房建筑面积为准,房改时没有计算房价的公摊面积部分计入职工已经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

54、按照超标累进计价缴交了超标款的面积部分,如何计算住房补贴?

答:

(1)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时已按房改政策缴交了超标款的,因职务、职称提升,单位在计算住房补贴时应从房改房《产权证》建筑面积中扣除缴交超标款部分的建筑面积。

因职务、职称提升形成的不达标面积,发给差面积住房补贴。

计算公式为:

差面积补贴=面积补贴+工龄补贴=[现职务职称面积控制标准-(房产证面积-超标部分建筑面积)]×700元/平方米+工龄补贴。

如果房改底册上缴交超标款的面积部分已经标明了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的,直接用房产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减去超标建筑面积。

如果房改底册上缴交超标款的面积部分只标明套内建筑面积而没有标明套建筑面积,就要将套内建筑面积换算成套建筑面积,换算公式为:

超标部分套建筑面积=超标部分套内建筑面积÷(房改房套内建筑面积÷房改房建筑面积)。

(2)房改时虽然缴交了超标面积款,但其房改房面积(扣除缴交超标款部分建筑面积后)仍达到或超过现职务职称对应的面积控制标准的,不发放差面积补贴。

55、所购住房属于其他单位的,住房建筑面积如何认定?

答:

不管房改房来源如何,不管其历史原因,不管原产权单位,一律以房改房产权证为依据,房改资料和房改房产权证登记的房主为谁,就核定为该职工家庭的住房。

56、部分产权住房如何认定面积?

答:

部分产权住房,职工须按现行房改政策购买全部产权,并以全套住房认定面积。

购买为全部产权后,仍不能达到职工本人职级面积控制标准的,可以发放差面积补贴。

57、储藏间的面积是否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答:

储藏间高度在2.2米以上的,房改时已经按全部面积缴款,应当将全部建筑面积计入职工已购住房建筑面积;高度在1.7米-2.2米之间的,房改时按一半面积缴款,按建筑面积的一半计入职工住房建筑面积;高度在1.7米以下的,不计入职工住房建筑面积。

58、是否允许南昌城区内的已购公房职工退房领补贴?

答:

南昌城区内已经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不得退还原先购买的公有住房,按无房职工标准申领住房补贴。

59、房改时未按照省直机关房改政策房改的在昌省直单位,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

无房职工按《实施意见》规定发放按月住房补贴。

有房职工差面积补贴的发放:

按照《实施意见》申请住房补贴,但须按房改当时省直单位房改政策计算房价,并将两者之间的差价从发放住房补贴款中扣除。

差价=已购房改房按省直同时期政策计算的房价总额-职工按非南昌城区政策计算的房价总额。

60、房改时不属在昌省直单位,不是按照省直机关房改政策房改,由于区划调整而成为在昌省直单位的,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

无房职工按《实施意见》规定发放按月住房补贴。

有房职工差面积补贴的发放:

职工房改购买公有住房时,按照属地原则执行了南昌、新建等县房改政策,由于南昌城区的扩大,现已划入南昌城区范围的,其住房补贴按《实施意见》执行,但在计算职工住房补贴时,要将两者之间的差价在发放住房补贴时扣除。

61、按现任职务职称面积控制标准领取差面积补贴后,今后职务职称晋升,能否再领取差面积补贴?

答:

职工按现职务职称面积控制标准领取差面积补贴后职务职称又获晋升的,仍可以领取晋升后的职务职称与现职务职称面积控制标准之间的差面积补贴。

四、婚姻关系变动住房补贴的计发问题

62、两个无房职工结婚,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

分别在各自所在单位按本人职务、职称标准领取无房职工住房补贴。

63、职工以个人名义单独购买一套公有住房后,与一无房职工结婚,住房补贴如何核定?

答:

无房一方按月领取住房补贴;有房一方如果差面积,可以按本人可以享受的面积控制标准领取差面积补贴。

64、两位职工分别以个人名义各自单独购买一套公有住房后结婚,如何核定面积?

答:

双方各按婚前单独购买的住房核定面积,两套住房面积不合并计算。

单独购买的住房未达到本人职务职级面积控制标准的,可以向本人单位申请领取差面积补贴。

65、夫妻双方共同购买公有住房后离异如何核定住房面积?

答:

夫妻离异后,任何一方都不能认定为无房职工。

不管住房归哪一方,双方都为有房职工。

所购公有住房未达到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可以申请领取差面积补贴。

66、离异前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两套公有住房,离异后各得一套,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答:

双方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仍未达标的,可以领取差面积补贴。

67、夫妇双方离异后各购买一套公有住房又复婚的,如何核定面积?

答:

1998年6月30日之前离异,各自购买一套公有住房后又复婚的,各按各的住房核定面积,不合并计算。

1998年7月1日之后离异,各自购买一套公有住房后又复婚的,两套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68、夫妇离异后,一方以本人名义单独购买公有住房,另一方没有购买公有住房,后复婚,如何核定住房补贴?

答:

单独购买住房的一方未达本人职级面积控制标准的,可以领取差面积补贴;未购公房的一方认定为无房职工,按月发放住房补贴。

69、离异后与他人重组家庭,双方在重组前各有一套房改房,如何核定面积?

答:

夫妻双方各按本人婚前住房面积核定,不合并计算。

70、离异后与他人重组家庭,双方在重组后分别以个人名义单独购买一套房改房,如何核定面积?

答:

各按本人住房核定面积,不合并计算。

71、职工丧偶后,如何核定住房面积?

答:

职工丧偶后未再婚,所购住房面积未达本人职级控制面积标准的,可以领取差面积补贴。

职工丧偶之后再婚的,夫妻双方各按本人婚前住房面积核定,不合并计算。

五、工作变动职工住房补贴计发问题

72、外地调昌职工,在原工作地已购公有住房的,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

2008年12月31日(含)之前调入在昌省直单位的职工,在原工作地已购公有住房的,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在原工作地已购公有住房,并按原房改房价将住房退回原产权单位的,认定为无房职工,按月发放住房补贴。

(2)在原工作地已购公有住房不退回或已无法退回的,认定为有房职工。

原购住房建筑面积达到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不再发放补贴;未达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发放差面积补贴。

73、外地调昌职工,在原工作地没有购买公有住房的,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

2008年12月31日(含)之前调入在昌省直单位的职工,在原工作地没有购买公有住房的,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在原工作地未领取住房补贴的无房职工,调昌后按照在昌省直单位无房职工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2)在原工作地已领取住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批量上传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