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XX律师事务所章程参考文本制度范本DOC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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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天津**律师事务所章程

(参考文本)

为规范本所内部管理行为,保障本所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是本所的行为准则,对本所的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凡是加入本所的人员必须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本章程是本所的根本制度,本所依据章程的原则可制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但不得与章程的原则相违背。

第二条本所的宗旨是******

第三条本所目标与定位是******

第四条本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伙律师事务所。

第五条本所依法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第六条本所及全体律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本所的执业律师应当接受本所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

第八条本所的全称是:

天津****律师事务所

英文名称是:

******

本所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外执业及履行职务行为时只能使用此名称,并有义务和责任维护此名称的信誉。

第九条本所执业场所是******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的机构设置

第十条本所根据需要设立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律师会议。

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律师会议分别为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民主议事机构。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

第十二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推选和罢免本所主任、管理委员会负责人;

(三)审议、修改和解释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五)审议并通过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各项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及清算报告;

(六)决定大型固定资产的购买、处分和重大财务的支出以及借贷;

(七)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

(八)审议并批准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九)修改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

(十)决定本所名称等登记事项的变更、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本所的合并、终止;

(十二)决定本所的清算方案;

(十三)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管理委员会由**名合伙人组成,其成员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由事务所主任兼任。

管理委员会负责事务所日常管理工作,对合伙人会议负责,每季度向合伙人会议报告一次工作。

第十四条管理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遇有特殊情况,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管理委员会的行使下列职责:

(一)草拟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草拟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各项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及清算报告;

(三)提请合伙人会议修改、解释本所的章程、合伙协议;

(四)决定各业务部门和办公室的负责人;

(五)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第十六条律师会议由本所的全体律师组成。

第十七条律师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提出建议权;

(二)制定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办法;

(三)对本所的分配方案提出建议和质询权;

(四)评选本所年度内优秀律师。

第十八条律师会议每年定期召开**次,由本所主任负责召集主持。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程序

第十九条本所的负责人为事务所主任,负责主持本所的日常工作,对外代表本所。

第二十条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在合伙人中选举产生,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主任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

(二)召集并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代表本所与本所聘用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实习人员、律师助理及其他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四)对外代本所签署相关协议;

(五)认为需要,可提名副主任人选一至二名,并经合伙人会议通过。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六)负责加强对所内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七)负责组织典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讨论,和法律问题的研讨,加强对所内律师的培训;

(八)负责组织对本所内部管理制度的草拟工作;

(九)决定**元以下财务开支;

(十)合伙人会议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主任如在任期内被发现不称职的,经**分之**以上的合伙人提议,可以召开合伙人会议,罢免主任,重新选举本所主任并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本所由合伙人、聘用律师(包括专职和兼职律师)、实习人员、律师助理和其他聘用人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或者被推选为律师事务所主任或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提请修改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五)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六)依照合伙协议对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七)享有律师事务所为合伙人办理的养老、医疗等社会统筹保险及其他福利;

(八)依照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方案提取工资和利润收益;

(九)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三)遵守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五)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六)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七)依法纳税的义务;

(八)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聘用律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律师会议,对本所管理提出建议权;

(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本所为其办理的养老、医疗等社会统筹保险和福利待遇;

(三)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

(四)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聘用律师应当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遵守本所章程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

(三)接受本所的管理和监督;

(四)依法纳税的义务;

(五)履行本章程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八条实习人员、律师助理和其他聘用人员的权利义务除本章程已规定外,还应依照聘用合同确定。

第六章本所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第二十九条本所的开办资金总额为**万元人民币的资产,由全体创始合伙人以现金(或实物)的方式共同出资。

第三十条合伙人具体出资方式、比例如下:

******

第七章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

第三十一条合伙关系存续期间,本所的财产按事先约定归合伙人共同享有,由本所统一管理、共同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分割、挪用、转让。

合伙期内,本所按规定提留的各项基金以及购置的办公用品和设备,均属于本所的共有财产。

第三十二条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任何合伙人不得从本所撤回资金。

第三十三条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任何人不得以本所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四条本所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本所依法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记帐规则记帐。

第三十五条本所承办的法律事务,由本所统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并给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案件办结后,由本所统一与委托人进行结算。

禁止任何律师私自收取服务费等。

第三十六条本所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按劳分配、兼顾公平原则制定分配制度。

第三十七条本所实行**工资制,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三十八条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合伙人、聘用律师和其他聘用人员因自己的过错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时,应作出赔偿。

第四十条合伙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有权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在本律师事务所中应当分得的财产和其他财产收益,合伙人的其他权益不得继承。

如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前,律师事务所已发生的债务应从合伙人的财产中先扣除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四十一条本事务所在每一年度对全部财产进行评估。

合伙人退伙或入伙的,在合伙财产转让完毕后,重新评估确认全体合伙人的共有财产份额。

第八章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第四十二条因业务发展需要,本所登记事项需要发生变更的,须由合伙人会议通过,并按照法定程序,30日内到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所出现了《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本所将宣布解散。

第四十四条本所决定解散后,将在15日内成立由全体合伙人组成的清算机构。

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并指定**名合伙人担任清算人,于清算机构成立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并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第四十五条清算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

第四十六条本所清偿债务后,对剩余的财产,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

本所的财产不足偿还债务时,合伙人依照法律规定对剩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七条在清算期间,本所全体执业律师不得执业。

由本所负责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全体律师的执业证书上交登记机关。

对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负责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四十八条事务所清算结束后,本所主任在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的清算报告上签名,连同解散申请等相关材料一并报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九章律师事务所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本所章程的修改,由主任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草拟修改意见,报合伙人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事务所被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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