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学习资料011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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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学习资料0110

第一章修订概况

第一节修订过程

根据铁道部建设函[2001]72号“关于印发2001年铁路工程建设规范、定额、标准设计编写计划的通知”精神,对《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TB10415-98)进行全面修订。

由中铁三局集团公司为主编单位,铁路工程技术标准所为参编单位。

2001年8月,组成了标准修订编写组,开始了标准修订编写工作,至2001年12月完成了修订工作大纲和征求意见稿。

2002年8月20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主持召开了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工作会议。

根据会议精神,编写组对修订大纲和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修改,2002年9月17日修订工作大纲通过了铁道部建设管理司主持的审查。

2002年12月20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主持召开了《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征求意见稿)专家审查会,与会专家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参照专家的意见和建议,2003年4月,编写组完成了《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送审稿),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因“非典”影响,原定送审稿审查会议改为专家函审,12位专家共反馈回128条修改意见。

编写组对专家审查意见进行了逐条讨论,采纳64条,部分采纳25条,并据此对送审稿进行局部修改,于2003年7月完成了《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报批稿)并报送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进行审查。

第二节修订原则

本标准的修订原则为:

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法》等各项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调整地位、验评分离、充实内容、严格程序、强化检测、明确职责”的新一轮验标修订工作指导思想,明确建设各方质量职责,突出验标对铁路工程质量的控制地位,强化和充实施工过程控制的内容,和国家与铁道部现行的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相协调,充分体现验标的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第二章主要修订内容

第一节总体情况

此次《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修订,不同于以往一般意义上的修订,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较原验标有很大的变化,可以说基本上属于重新编写,这些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标准的名称由《铁路桥涵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修改为《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明确突出了该标准在“施工质量”控制方面的作用。

2标准的内容有了大幅度的修改、充实、补充。

①原标准的17章413条修订为21章863条,条款数量增加了一倍多。

②增加了“术语”、“地基处理”、“造桥机制架预应力混凝土梁”、“结合梁”、“桥涵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等几章内容。

③取消了一些目前工程中已很少采用的结构类型的内容,如“木桩”、“钢板梁”、“工地制作斜拉索及锚具”等方面的检验标准。

④取消了“混凝土与砌体”一章的内容。

该部分内容经过充实后,新编为《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作为各专业验收标准的支持性标准。

⑤对原标准的章节内容和编排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使之更为合理和便于应用。

如将原标准第四章中的“承台”内容调整到“桩基础”中;将原标准第十章中的“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内容单独编写为一章;将原第16章内容“涵洞”由2节调整为6节等。

3检验项目类别的划分有实质性的变更。

原标准将检验项目划分为“保证项目”、“基本项目”、“允许偏差项目”三类,修订后的标准将检验项目划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更加明确和简化,便于实际操作。

主控项目是指:

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一般项目为除主控项目以外的项目。

4标准对建设各方在施工质量验收中的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

要求施工单位应对所有项目质量进行自验;监理单位应对所有主控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一般项目进行抽查;设计单位应参加地基基础和主体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应组织单位工程验收。

5标准在各章中增加了“一般规定”,对各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的管理要点、质量控制要素和施工要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对确实保证工程质量,有很重要的意义。

6标准引进了“检验批”的概念,把“检验批”作为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单元。

这样做既把对施工质量的控制和验收贯穿到施工过程之中,又便于现场操作,同时在一旦发生质量问题时,可及时处理,将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7标准修订取消了优良等级评定的内容。

8标准增加了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的要求和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的要求,使施工质量的验收内容更为完整和规范。

9标准对一些特别重要的条文,用黑体字进行标识为强制性条文,并要求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节各章修订情况说明

1总则

本章原标准为5条,本次修订增加了4条,删除2条,故修改后为7条。

新标准1.0.1条明确了本标准的编制目的是为了加强和统一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所以不涉及工程决策阶段的质量、勘察设计阶段的质量和运管维修阶段的质量等。

新标准1.0.2条明确界定了本标准适用范围为旅客列车最高行车速度160Km/h及以下的客货共线运行的新建、改建标准轨距铁路。

对于客运专线、高速铁路的桥涵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应在本标准的基础上制订补充规定。

新标准1.0.3条为新增条款,旨在对工程建设各方在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职责作出明确规定,改变多年来一贯沿用的工程施工质量仅仅由施工单位一方负责的传统模式,促使各方共同保证工程质量合格。

新标准1.0.4条为新增条款,明确提出了桥涵工程施工应做好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保证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新标准1.0.5条为新增条款,主要强调评定工程施工质量要体现数据说话的原则,而且质量数据应真实可靠,这就要求检验检测所用方法和仪器必须符合相应标准。

对于不断出现的一些新方法、新仪器,应积极采用,但采用之前应经过必要程序的鉴定。

2术语

本章为新增加的内容,共列了32条,系参照相应标准和工程实践,根据本标准的需要而选定的。

3基本规定

本章是对原标准第2章的修订,修订后章名变更为“基本规定”。

修订后,增加了3.1节“一般规定”,内容上也做了较大的修改。

由原标准的12条修订为23条。

3.1一般规定

新标准的3.1.1条为新增条款,系根据全过程控制的原则制订的。

施工前的质量管理准备工作,包括人员、设备、材料、标准管理等方面是否全面到位,对于保证施工质量是必要的前提条件。

因此本条就此项工作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两方提出要求,作为质量验收的依据。

新标准的3.1.2条为新增加条款。

本条主要突出了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两个要点:

一是对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的进场验收,二是对各工序作业质量的自检、交接检和专检。

而且对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这两方面的职责作出了明确的原则规定。

新标准的3.1.3条为新增加的条款。

本条对桥涵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提出了原则要求,从验收标准、人员资格、验收程序、验收内容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其中以下几点应予以重视:

①第3款中,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是指参加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人员,这些人都应具有标准规定的相应的资格,不同层次的质量验收,对人员的资格有不同的要求,这是保证质量、分清责任的组织措施,是必须保证的。

关于人员资格的要求,在本章第4节的正文和表格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可遵照执行。

②第5款中,“桥梁和重要涵洞地基验收时,勘察设计单位应派人参加”的要求是在总结以往工程质量事故教训的基础上提出的。

这一点对于确保工程质量、分清质量责任至关重要,应予严格执行。

③第8款中,“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的要求是这次标准修订增加的重要内容,是保证桥涵工程结构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的重要举措。

具体检测内容和检测数量在各章内容中规定的很清楚,应予遵照执行。

④第10款中,关于单位工程的观感质量检查的要求是这次标准修订新增加的内容。

强调的是单位工程观感质量,因此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外观质量检查。

其目的在于从整体上、宏观上对单位工程的观感效果进行评价,如合格的线型、色调等,同时也可通过单位工程观感质量验收,发现一些在检验批、分项工程检查验收时反映不出来,而后来又发生变化的情况,如局部破损、污染等问题,以便整改。

因此,这是一个提交桥涵工程质量的不可缺少的质量控制环节。

3.2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划分

新标准的3.2.1条将原标准的质量验收按三级划分修订为按四级划分,增加了检验批的验收。

新标准3.2.2条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较原标准有了较大的变化。

原标准规定为每座桥梁或涵洞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显然对于小桥和涵洞的质量验收来说,过于繁琐。

因此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调整为小桥不超过5座为一个单位工程,涵洞不超过10座为一个单位工程。

这样划分的目的在于简化验收程序和工作量,但是否合适,有待于实践来验证。

新标准3.2.5条提出了检验批划分的原则,实践中可根据这个原则,从便于施工和验收出发灵活划分。

表3.2.6-1和表3.2.6-2中,对检验批的划分也给出了界定,可参照执行。

但需要说明的是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数量可以是一致的,也可以是不一致的,譬如模板及支架,安装完成了一段,作为一个检验批验收了,而混凝土是分两次浇筑的那么混凝土就应作为两个检验批来验收。

3.3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本节内容在修订时变化较大。

其一是取消了优良等级评定的内容,其二是增加了检验批质量验收的内容,这是本节的核心内容。

新标准3.3.1条和3.3.2条均为新增条款,对检验批的验收方式、内容和合格标准做了详细的规定,这是工程质量验收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的关键,所以应坚决遵照执行。

新标准3.3.2条第2款中,“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不得大于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的要求,系参照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而定的,较原标准的要求从严了。

新标准3.3.6条对检验批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作出了规定,较原标准有了较大的变化。

一是将返工重做或更换构配件、设备的情况限定在检验批阶段,即检验批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就应进行处理,处理后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验收,决不可轻易放过,以至影响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

二是对某工序检验批质量验收时有些项目不能马上得出结论的情况,出问题时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如混凝土试件、水泥浆试件等的强度,到龄期后出现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或缺乏代表性等问题,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测试,测试结果能够达到设计要求,则该检验批应予以验收;如经检测测试未达到设计要求或有其他不合格的现象,则应由各方根据具体情况按现行国家建筑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新标准3.3.7条为新增条款。

明确规定“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4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本节的内容系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前工程施工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实际情况进行了全面的修订。

主要改变以往的施工单位行政编制(工程段、队)为主的质量管理体制为以项目管理为核心,建设各方共同负责的质量管理体制,特别是工程监理制度的推行。

并据此制定和明确了验收程序和各方的职责。

关于质量验收记录,除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记录进行了修订外,还增加了表3.4.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3.4.5-2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表3.4.5-3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表3.4.5-4桥梁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和表3.4.5-5涵洞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对本节条文执行时应把握以下几点:

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是验收工程的基础。

1监理单位应对所有主控项目进行检查,对一般项目可根据施工单位质量控制情况确定检查项目。

2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主要是能够负质量责任,当发生质量问题时,具有可追溯性。

3勘察设计单位只参加单位工程和标准规定的主要分部工程的验收。

4地基处理

本章为本次修订新增加的一章。

编入了目前施工中最常采用的地基处理类型8种,有换填地基、重锤夯实、强夯、挤密桩、砂桩、碎石桩、粉喷桩和旋喷桩。

新增加条款56条。

考虑到桥梁和涵洞的地基都有可能进行处理,所以单列一章,便于应用。

从分部工程的划分来说,本章的内容作为地基及基础分部的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则以每个基坑为一个检验批。

因本章内容首次编入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所以在分项工程的选编、控制项目的确定、检验数量的确定和检验方法的选取等方面经验不足。

编写中,虽经编写组人员反复斟酌修改,仍难免疏漏。

因此,有待建设各方通过施工实践来验证和完善。

5明挖基础

本章是对原标准第4章“明挖基础”内容的修订,该部分内容由原标准的12条修订为21条。

新标准5.2.3条在修订时,着重强化了对基底的验收。

要求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地基必须全部检查验收,观察基底地质条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必要时要进行标准贯入、静力触探,以检验地基承载力是否合乎要求,另外,还特别强调桥梁地基验收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全部参加,共同对地质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这是为了确保桥涵工程质量的重要举措,为强制性条文,各方必须严格遵守。

当基底地质条件或承载力与设计要求不符,以及各方对检查结果发生分歧时,应由勘察设计单位最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应形成验收记录。

6桩基础

本章内容是将原标准第5章和第6章修订而成的。

无论在内容上还是编排上,都有较大的变动。

其一将原第5章桩基础和第6章管柱基础合并成一章,其二取消了木桩的内容,其三增加了桩基承台的内容,其四编排上进行了全面调整,由原来的17节51条修订为8节88条。

本章修订最重要的一点是新标准在桩基质量检测方面较原标准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这是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制订的,也是形势发展对工程施工质量提出更高要求的要求。

新标准6.4.3条、6.5.19条、6.7.12条为新增条款,对桩及管柱的承载力试验明确提出应进行静载试验。

新标准6.5.16条和6.7.9条,规定钻孔桩和管柱水下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强度应为设计强度的1.15倍。

这是因为水下混凝土桩体的浇筑、成型、凝结硬化环境较标准养护试件有较大差异,所以桩体抗压强度一般较试件强度低10%~20%。

为确保水下混凝土桩体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等级,故取强度降低值10%~20%的中值作为保证值。

新标准6.5.18条和6.7.11条为新增条款,主要是针对灌注桩和管柱桩的桩身混凝土的完整性检测,提出明确的要求,要求全部进行无损检测。

而原标准要求为“对桩身质量有疑问的桩,应用非破损法或钻孔取样进行检测”。

因此,新标准大大从严了。

对桩身混凝土的无损检测应按铁道部现行《铁路工程基桩无损检测规程》(TB10218)的规定进行。

以上条款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7沉井基础

本章内容为对原标准第7章“沉井基础”的修订。

由原标准的19条修订为37条。

主要对原有内容进行了项目更新划分和编排,修改了一些条款,增补了部分内容。

新标准7.2.10条为新增条款,规定了对沉井基础的检验要求。

原标准没有单列,新标准单独列出,明确了职责和检验方法,突出了对该项目的重视。

新标准7.3.9条,对浮式钢沉井气筒压力的试验压力进行了修订,由原标准“不得低于设计压力的1.2倍”修订为“不得低于工作压力的1.5倍”。

这是为了和相关标准调整一致和提高安全性。

8墩台

本章内容原标准为3节19条,修订后为3节33条。

本章主要修订内容有:

①将原标准“混凝土墩台身”和“砌体墩台身”合并为一节。

②增加了“一般规定”,其中8.1.4条强调了“墩台施工完毕,应对全桥中线、高程、跨度贯通测量”这一原则要求;8.1.5条强调了“墩台施工完毕应及时对河道进行疏通清理,做好环境保护”,都是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

③8.2.3条中,增加了“表8.2.3-3爬模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④8.2.3条的“表8.2.3-1墩台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和8.2.11条中的“表8.2.11混凝土墩台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的项目中,增加了对空心墩壁厚允许偏差的要求。

⑤8.2.14条的“表8.2.14砌体墩台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中,取消了片石砌体的内容。

9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简支梁

本章内容是对原标准第10章“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现场制造和架设”中的简支梁部分内容修订而成的。

主要内容为对现场制造的混凝土简支梁的施工质量验收和混凝土简支梁的架设施工质量验收。

新标准第9.1节“一般规定”的内容为新增加的内容,系根据加强事前控制的原则,结合工程的实践和参照相关标准,对保证简支梁施工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施工资质、施工设备、机具、装备等方面,提出了原则要求,这些要求都十分重要,应严格遵照执行。

其中9.1.10条是关于预应力混凝土简支梁静载试验的内容。

预应力混凝土简支梁静载试验是判定梁体质量合格与否的结构实体检验项目,是必须进行的,但因其在抽检数量、试验要求方面的特殊性,所以无法将其纳入验收项目中,而在此处提出原则性要求,要求按铁道部现行《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静载弯曲抗裂试验方法》(TB2092)规定执行,静载试验报告作为质量控制资料应按3.4.5条规定归档。

为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未经静载试验或静载试验不合格的预应力混凝土简支梁不得架设使用。

新标准9.2.3条表9.2.3中,增加了对模板平整度的要求,目的在于提高梁的外观质量。

另外,为了便于检验,对检验方法进行了细化调整。

新标准9.2.8条为新增加条款,规定了对梁体蒸汽养护的检验项目,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梁体养护的控制,减少梁体的表面裂纹。

新标准9.2.9条为新增加条款,规定了“梁体混凝土表面局部非受力裂缝宽度不得大于0.2mm”,本条规定系参照《铁路桥涵施工规范》(TB10203)等有关标准增订的,对于保证梁体施工质量和延长使用寿命有重要意义。

因此,纳入本标准作为控制项目十分必要。

但梁体混凝土表面裂缝问题,受材料、工艺、环境等因素制约,控制起来十分困难,所以有时出现宽度大于0.2mm的裂缝也在所难免。

关键是出现后应予处理,首先应对裂缝性质进行鉴别,一般如果不是由于沉降、吊移不当等受力造成的,都应属于局部非受力裂缝。

处理的程序应由施工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处理后,应重新检验。

如果裂缝是由受力造成的,那就另当别论,按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新标准9.3.15条为新增加条款,将对先张梁预应力筋隔离套管安装质量的检验列为主控项目加以控制。

这是因为先张梁隔离套管的安装质量,对于先张梁的质量有直接的影响,必须严格控制。

随着铁路行车速度的提高,在铁路桥梁上部结构设计中,已有很多采用整体桥面多片式T形简支梁,要求在T梁分片架设后,必须将横隔板和桥面板连成整体,并施加横向预应力,以加强横向刚度。

为此,本标准在修订时,纳入了这方面内容,在9.3.18条和9.6.6~9.6.13条中,增订了对横向预留孔道和架设后横向连接施工质量检验的内容,以加强控制,保证横向连接的施工质量。

新标准9.5节“膺架上制梁”为本次修订新增加的内容。

在桥位膺架上制梁,是桥梁施工常采用的施工工艺之一。

膺架的强度、刚度、下沉量及整体稳定性,直接影响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因此膺架预压作为保证质量的一个关键工序,被列为主控项目,必须加以严格控制。

10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刚构)

本章内容是对原标准第10章“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梁现场制造和架设”中的连续梁部分内容修订而成的,并考虑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和连续刚构的检验项目基本相同,因此,合并在一起,形成本章。

新标准10.1节、10.2节和10.3节中的一般规定均为新增加内容。

主要针对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刚构)施工工艺较为复杂的特点,对施工准备、施工装备、施工程序和要点,提出了原则要求。

这些要求对于保证连续梁(刚构)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都非常重要,应予坚决遵照执行。

新标准10.1.24条为新增加条款,强调对合龙段混凝土施工的控制。

主要考虑连续梁(刚构)的合龙梁段施工质量,因受各种因素影响极易产生难以弥补的工程质量通病,因此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制定施工工艺,采取综合措施加以防范,同时监理单位积极配合,坚强监督,以确保施工质量。

新标准10.1.25条为新增加条款,规定了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刚构)采用挂孔施工时,悬臂梁段混凝土应达到设计强度。

为此,施工单位应进行同条件养护试件试验,监理单位应见证试验,通过试验来保证。

为便于对模板、钢筋施工和梁体外形尺寸的质量控制,新标准参照有关资料,增订了10.1.18条、10.1.29条和10.2.21条,对模板、钢筋和梁体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作出了规定。

新标准10.1.31条对“预应力筋终张拉后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孔道压浆”的规定为新增加内容。

主要内容考虑预应力筋张拉后,处于高应力状态,对腐蚀非常敏感,所以应尽早进行孔道压浆。

关于24小时内的时间要求,则是根据实践经验确定的。

新标准10.2.14条为新增加条款,目的在于通过对梁段底模线型的控制而保证成桥后的桥梁线型符合设计要求。

为保证连续梁预制梁段拼装时接缝严密,新标准10.2.21条规定了“预制梁段时,相邻梁段混凝土必须密接浇筑”,以加强过程控制,保证质量。

新标准10.3.21条为新增加条款,提出了对顶推阶段临时预应力筋的检验规定。

这是因为临时预应力筋对承受顶推过程中交替变化的正负弯矩,防止梁体开裂、破损,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应同样予以重视和控制。

新标准“梁段顶推”的检验项目10.3.23~10.3.25条,均为新增加项目,系根据《铁路桥涵施工规范》(TB10203)等有关资料增订的。

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的体系转换或落梁施工是保证施工质量的重要工序。

为此,本章在10.1.35、10.2.35和10.3.28条中,作出了相应规定,并列为主控项目,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控制。

11造桥机制架预应力混凝土梁

本章为本次修订新增加的内容。

采用造桥机可在墩顶梁位进行现浇梁体施工或预制梁段拼装施工。

因此,本章的内容包括了这两方面的内容,共列出了29条检验项目。

采用造桥机制架预应力混凝土梁,主要依靠先进的施工设备,因此在本章一般规定中,对造桥机的拼装和使用提出了原则要求。

关于采用造桥机制架预应力混凝土梁的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基本上与常规的连续梁或简支梁的施工相同。

本章11.4.2条关于移动模架造桥机制架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时的分段施工检验项目和11.6.1条关于移动支架造桥机组拼预制梁段时的施工检验项目,为体现造桥机施工特点的项目,应予以重视。

12钢桁梁

本章是在原标准第9章“钢梁拼装与架设”基础上,删除了钢板梁和铆接钢桁梁的内容后,修订而成的,因此,内容变化较大。

原标准为50条,修订后为32条。

新标准12.1节“一般规定”为新增加内容,对钢桁梁的施工准备、施工机具、施工装备等提出原则要求。

新标准12.2.3条为新增加条款,将对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验收,列为主控项目。

要求不仅对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规格、质量进行验收,而且要对其扭矩系数做试验,因此全面控制了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质量。

高强度螺栓连接杆件的应力是通过摩擦力传递的,故保证杆件节点表面抗滑移系数符合设计要求是关键。

所以修标准12.2.2条规定了必须对工厂随梁发送的栓接板面抗滑移系数试件进行检验,以保证板面抗滑移系数符合设计要求。

新标准12.3.4条规定了杆件拼装时栓接板面及栓孔必须洁净、干燥、平整,防止增加施拧时的摩擦力。

新标准12.3.5条对高强度螺栓的终拧检查作出了检验规定,这样就从事前、事中、事后对保证连接质量做了全面控制。

以上几条检验项目均为主控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要按规定检查。

13结合梁

本章内容是本次修订新增加的内容。

主要考虑结合梁这种新型桥梁结构,已经在工程中多次采用,所以有必要增加其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以保证施工质量。

本章共列出35条检验项目。

结合梁施工的钢梁部分,既有高强度螺栓拼接,也有焊接施工。

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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