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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财务处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六)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资料;

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七)做好基建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财务处下设基建财务科具体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按项目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五条基本建设处的职责与权限包括:

(一)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项目前期论证、立项审批(备案)、项目预算、工程施工、竣工交接等),并配合财务处做好资金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在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及工程概算经批准后,及时将批准文件和相关资料送交财务处,作为编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依据;

(三)建设项目停建、缓建以及建设性质、建设规模等主要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将经学校批准的相关资料送交财务处,作为编制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的依据;

(四)督促施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工作,审核相关数据和资料并向审计单位提出审计申请;

(五)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

(六)严格按项目预算和工程进度使用资金。

第六条审计处负责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和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学校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按财政部和教育部有关建设项目的管理要求,做好内部控制工作。

第三章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

  第八条建设资金是指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

其中,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自筹资金是指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自行筹措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九条建设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条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建设进度等控制项目投资规模。

  第十二条在项目决策阶段应当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建设资金,合理控制筹资成本。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资金应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项目涉及的社会捐赠资金,有捐赠协议或者捐赠者有指定要求的,按照协议或者要求处理;

无协议和要求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如有财政资金结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所有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严格实行预算管理。

基本建设资金预算是学校财务预算的组成部分,其收支预算全部纳入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编制项目预算应当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

应当细化项目预算,分解项目各年度预算和财政性资金预算需求。

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八条基本建设处应当根据项目概算、建设工期、各项目施工进度等情况,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合理提出项目建设资金年度预算建议数。

财务处根据预算建议数和以前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情况,确认项目投资的资金来源,编制学校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和基建投资调整计划,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程序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项目资金预算。

如果项目投资支出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概算,确需调整计划总投资的,调整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处应当以书面形式报经校长专题办公会批准;

调整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应报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其中需报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则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复或备案批复后,调整项目概算。

第二十条对发生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重大设计变更等变动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基本建设处应按学校三重一大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到需报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则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复或备案后,调整项目资金预算。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做好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细化项目资金预算,及时掌握项目预算执行动态,跟踪分析项目进度,按照要求向教育主管部门报送执行情况。

第五章基本建设项目的成本管理

第二十二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对每个建设项目单独进行建设成本的归集核算;

同一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一并计算建设成本。

第二十三条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二十四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大型空调、电梯等)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二十五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

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设备投资支出仅包含与基建项目密切相关的各类固定必备设施(备)等,与基建项目无直接关系的可移动设备由用户单位另向学校申请专项资金购置。

第二十六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

主要包括:

勘察费、设计费、研究实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

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

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

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

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

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

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第二十七条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和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学校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

包括:

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非学校事业编制人员)薪酬、保险、公积金及其他福利等人力资源成本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学校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为方便统一核算,在不高于国家规定比例测算总额的前提下,按教育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征用费)的5‰比例控制。

非学校事业编制项目建设管理人员的人数及工资标准须报学校人事部门审定。

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该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第二十九条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一)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三)非法收费和摊派;

  (四)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五)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六)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

(七)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第三十条项目在立项批复或备案之前,不得支付工程进度款、材料款等支出。

但为保证工程前期准备工作的正常进行,对于学校已批准同意建设的项目发生的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基本建设处应将前期费用预算报经学校主管基建的校领导和主管财务的校领导批准后,以借款形式支付,在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六章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是指依据基本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等进行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预付款、进度款、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按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实行招投标管理。

基本建设处应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范要求签订合同,进行统一编号管理,合同中确定的工程、货物和服务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和国家建设工程、货物和服务价款结算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加强和完善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明确资金管理的职责及审批权限。

基本建设经费支出必须按学校资金管理审批权限审签。

(一)基建财务科在年度项目预算范围内,根据基本建设处提供的每月工程形象进度及用款计划,确定当月建设资金的需求量并报财务处结算中心。

(二)支付工程价款实行基本建设处处长、财务处分管基建工作处长“两支笔”会签制度。

工程价款的支付,必须经基本建设处审查。

基本建设处依据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方式和时间,对工程监理部门核算的结果进行复审签字,基本建设处处长签字并加盖基本建设处公章;

财务处经审核无误并经分管基建工作处长签字后,方可支付工程价款。

(三)工程建设中发生变更的,按照《南京大学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南字发【2017】6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单项工程合同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由审计处审计。

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各院系、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维修、装修、改造等工程的意见》(南财【2018】10号)的规定办理。

工程竣工后,基本建设处应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送审报告编制工作,审核相关数据和资料并向审计单位提出审计申请。

财务处根据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办理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

(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

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六)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对外支付,金额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须经主管基建的校领导和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共同审批;

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基建的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常务副校长)审批。

第三十三条严格按预算所确定的内容和金额以及相关的基建合同、协议规定的条款支付各类基本建设资金。

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

(一)预付备料款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支付,按有关规定预付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建安工程合同总价的30%,并根据合同约定的抵扣方式,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不得预付工程款。

(二)工程进度款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支付。

按规定需审计的单项工程,待审计结束并出具正式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后,财务处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

(三)质量保证金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或质量保修合同规定的比例提留或缴纳,提留或缴纳比例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待基本建设项目按合同规定的保修期满后再清算支付。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须在保修期满且经回访无异议,由使用方验收签字,并经基本建设处审定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四)若施工单位申报的工程送审金额与审定金额的核减率低于5%,审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若核减率超出5%(含5%),则由施工单位全额承担审计费用。

(五)审计费作为构成工程建设成本的一个部分,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审计处负责的工程审计费,由审计处审批。

为了配合基本建设处、财务处及时掌握基建投资动态,审计处在签订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委托合同后,应及时将审计费的预算支出数报基本建设处、财务处备案。

第六章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完工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三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基本建设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建财务核算的管理规定,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三十六条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财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三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包括以下报表(表式略):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基本建设资金情况明细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6、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7、基本建设项目待摊投资明细表

8、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表

9、转出投资明细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

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

尾工工程情况;

历次审计、检查、审核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分析情况;

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

预备费动用情况;

需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三)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项目一般不得预留尾工工程,确需预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

第三十九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须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核,并出具相应的审核报告及审核表。

学校应按照规定,将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情况以及相关材料报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章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财产的管理

第四十条基建项目竣工后,应及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交付使用财产手续。

资产交付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形成的资产交付或者转交资产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的行为。

  

交付使用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四十一条依据教育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时办理资产入账或账务调整。

房地产管理处负责办理房屋类(含不可移动设备)固定资产建账手续,相关使用管理单位及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可移动设备和家具的固定资产建账手续,财务处统一进行竣工交付项目固定资产入账的帐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对列入教育部基建项目核算的其他专项,交付手续由项目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在办理完交付使用财产手续后又发生的建设费用,将不再列入基建成本。

除各类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外,原则上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确需支付的,需按有关程序审批办理。

 

第四十四条 为项目配套建设的专用设施,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专用电力设施、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学校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产权不归属学校的,作为转出投资处理。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项目资金筹集与使用、预算编制与执行、建设成本控制、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审核、资产交付等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项目财务信息报告制度,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等的财务监督管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经2018年11月15日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南京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南字发〔2007〕8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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