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知识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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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安全知识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

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长大桥梁、隧道(以下简称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保障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道上具有重要意义或特殊结构的特大桥、大桥,以及特长隧道、长隧道的养护和运行管理,长大桥隧目录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实际确定,并及时更新。

其他公路桥隧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所称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长大桥隧养护和运行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科学养护、安全运行、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障长大桥隧监测、检测、养护、应急和安全运行资金。

第五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是长大桥隧设施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做好养护、管理、运行工作,保证长大桥隧处于良好技术状况和运行安全。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桥梁、隧道安全运行相关规定、安全和应急避险救助常识,提高桥隧使用者的安全意识。

第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桥隧管理信息系统,积极运用信息技术加强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工作。

第八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长大桥隧运行秩序,除依法开展的活动外,不得侵占长大桥隧建筑控制区,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砂、采石、取土、爆破等危及桥隧设施安全的活动。

车辆通过长大桥隧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违反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指示行驶,除遇紧急情况外,不得在长大桥隧上(内)停车。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九条长大桥隧在开通运行前,除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明确了长大桥隧监管部门、经营管理单位。

(二)经营管理单位明确了安全运行管理人员,配备了专职桥梁、隧道(含机电)养护工程师,制定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要求加强长大桥隧及附属设施的养护。

公路桥梁跨越航道的,相关责任单位或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桥区助航、防撞、水域安全监控等设施的养护。

第十一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逐步提升机械化养护和快速维修能力,鼓励采用快速、便捷、耐久的技术,积极实施预防养护。

第十二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巡查和检查,对发现的异常情况、重大问题或隐患,及时向负有直接管理职责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对长大桥隧进行巡查和检查。

第十三条巡查是对长大桥隧可视范围内的桥隧构件及附属设施进行的日常性巡视。

巡查由具有桥隧养护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一般不少于1次/天,并填写巡查日志。

长大桥隧遇地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长大桥梁遇暴雨、台风等极端气象时,应加大巡查频率。

对有特殊照明需求的(照明、航空航道指示灯等)长大桥梁,应适当开展夜间巡查。

第十四条长大桥隧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相应检查的检查频率除应符合有关养护技术规范、规程要求外,可结合长大桥隧自身特点增加检查频率。

第十五条经常检查是对长大桥隧的结构及其设施的早期缺损、显著病害及其他异常情况进行的检查。

经常检查发现重要部件严重缺损或存在明显异常的,应当立即安排定期检查,并视情采取必要的措施。

汛期前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汛期应加大经常检查频率。

第十六条定期检查是对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的全面检查,以确定长大桥隧的技术状况。

定期检查对缺损状况难以判定原因和程度的,应立即安排特殊检查。

定期检查可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承担。

第十七条特殊检查是为查明长大桥隧主要构件的病害原因、损坏程度、结构安全性能以及耐久性开展的针对性检查,包括专项检查和应急检查。

专项检查是根据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结果,对需要进一步判明损坏原因、缺损程度而进行的现场试验检测、验算与分析等。

应急检查是在遭受灾害性损伤后进行的详细检查和鉴定。

特殊检查应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检查完成后,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和确认,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审查,并及时更新养护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第十九条根据检查结果,长大桥隧存在病害和安全隐患的,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提出维修加固方案或养护对策,通过相关审查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除应急抢修作业以外,应避免在重大节假日或交通流量高峰期进行养护作业。

对于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的养护作业应提前编制交通组织方案,向社会发布信息,并协调公安交通管理、路政管理等单位作好交通组织,减少对车辆通行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从事长大桥隧检查、维护等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规定,保证养护人员安全和车辆通行安全。

第二十二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科学配置桥隧养护专业技术人员,构建人才培养机制,建立稳定、专业的养护工程师团队。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每年应组织桥隧养护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不少于一次的专业培训。

第二十三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针对长大桥隧自身特点和技术要求编制养护技术手册,建立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及时记录长大桥隧检查和养护管理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一桥一档”“一隧一档”建立长大桥隧技术档案,内容包括长大桥隧基本情况、养护巡查检查记录、技术状况、维修加固等以及其他归档制度要求的资料,做到内容完整、更新及时、方便使用。

第二十五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逐步建立长大桥隧结构监测体系,设置专人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桥隧的结构状态和各类外部荷载作用下的响应情况进行监测,及时掌握长大桥隧的结构运行状况。

第二十六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结构监测情况,定期将监测结果与检查结果进行比对和分析,提出监测评估报告,不断完善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桥梁和隧道技术状况监测制度,结合监测结果定期分析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情况。

交通运输部结合年度国家公路网技术状况监测工作抽取部分重点桥梁和隧道进行检测。

第三章安全运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路政巡查,查处各种侵占、损害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长大桥隧安全保护工作。

路政巡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通知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对发现有危害长大桥隧安全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告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据职责,根据交通管理情况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时调整、完善机电、交通标志、标线、防撞、助航等设施。

在重要的长大桥隧入口前,应按规定设置限载、限宽、限高、限速等标志。

第三十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理。

对特别重要的长大桥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入口前联合设置安全检查站。

第三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长大桥隧目录及经营管理单位抄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超限车辆不得擅自驶上(入)长大桥隧。

确需通行时,应当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通过。

第三十三条船舶通过长大桥梁所在水域时,应当严格遵守航行法规和有关规定,谨慎操作。

长大桥梁经营管理单位、航道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长大桥梁及通航安全设施的日常巡查,及时发布跨河、跨海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具体位置等数据,防止船撞事故。

第三十四条禁止利用长大桥隧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其他确需利用长大桥隧铺设管线设施的,不得对长大桥隧安全产生影响,并报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与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签订铺设协议。

管线设施依附在长大桥隧上(内)的,其产权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避免因设施故障引发安全事故或影响交通。

长大桥隧改建、扩建、维修时,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履行铺设协议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制度,编制风险辨识手册,建立风险动态监控机制,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对发现的隐患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治措施,必要时协调相关部门实施交通管制。

第三十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长大桥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被挂牌督办的长大桥隧应限期整改。

第四章应急管理

第三十七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预案要求,针对长大桥隧特点制定专项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与地方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长大桥隧应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为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急工作创造有利环境和条件。

第三十九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配置必要的应急人员和设备,加强应急设备维护和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十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地方公安交通管理、反恐、消防、交通运输、安监和卫生医疗等单位的联动协调,确保应急状况下反应迅速、协调有序。

涉及通航的桥梁和水下隧道还应加强与海事、航道等单位的联动协调。

第四十一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每年组织针对火灾、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演练。

第四十二条当遇有导致长大桥隧交通中断、重要受力构件损坏或其他易引发重大伤亡的突发事件时,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会同有关单位迅速疏散车辆和人员,尽可能保证车辆、人员安全和长大桥隧安全,并为进一步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经营管理单位应将突发事件情况按规定上报,并跟踪事件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第四十三条影响长大桥隧安全运行的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

总结评估情况按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技术科科长岗位安全职责

一、安全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铁道部、局工务规章、文电、技术标准和相关行业技术要求,结合段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完善配套的管理制度、办法、补充规定、细则、标准等,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组织制定全段线路、桥隧涵、路基、道口、自轮运转设备、养路机械等设备修、管、用制度及考核办法,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和评价。

3、负责审核线、桥、机械等维修成本使用状况。

4、负责组织设备检查评比,安排落实安优工作。

5、负责审核年、月维修计划。

6、负责线、桥、机设备大中修及更新改造。

7、负责旧轨料及备用料的管理。

8、负责科室人员管理。

二、安全责任追究

1.因段技术规章、管理标准修订不及时、内容不完善、管理不到位,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承担管理责任。

2.因线路、桥隧涵、路基、道口设备管理不到位,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承担管理责任。

3.因线桥维修设备检查、维修及薄弱地段整治不到位,设备质量严重缺陷,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承担管理责任。

4.因线路、桥隧涵、路基大修管理不到位,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承担管理责任。

5.因防洪设备设施管理不到位,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承担专业管理责任。

6.因轨检、桥检数据不实、错误,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承担管理责任。

7、因机械设备养护维修管理不到位,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承担管理责任。

8、因自轮运转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承担管理责任。

9.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引发特种设备事故承担管理责任。

10.因备用料管理不到位,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承担管理责任。

11、因探伤管理不到位,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承担管理责任。

三、专业管理工作措施

1.每半年组织人员对本专业规章制度、文电进行一次清理,公布有效及废止文电目录。

每年对技术规章目录进行一次清理,报办公室统一公布。

2.根据春秋检及段内设备现状建立完善设备隐患库,督促副科长对车间自行解决问题盯控科室主管倒排计划限期整改。

段专项整治项目组织科室人员制定详细整治措施,明确责任人及整改期限,限时处理。

需路局解决的问题明确责任人,以专题报告形式报路局申请解决。

3、每季度对段内重点设备检查一遍;对各车间的检查计划兑现情况及检查数据记录、分析对标情况检查不少于二个车间;

4、每月审核质量分析通报、轨检车通报及设备问题库,倒查各车间生产任务单、施工、维修计划提报情况,确保缺陷设备及时整治、质量受控。

5、每月对科室常备料管理进行检查,确认每个站场道岔型号、数量、备料数量、消耗时间、补充时间登记是否真实。

6.每月对各检查监控车间的探伤周期兑现情况抽查不少于一个班组;对段内重点设备探伤跟班作业一次;

7、接到三级预警病害通知后赶赴现场复查车间处理情况,反馈信息,对处理不到位的设备拿出具体整治方案;

8.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接到大雨、雪等极端恶劣天气预报,及时进行安全预警,值班或指定人员负责值班,协调解决各类突发问题。

码头防台防汛安全规定

1一般要求

1.1在公司防台防汛指挥部领导下,码头成立防台防汛小组。

1.2码头日常的防台防汛工作,由防台防汛小组负责。

非常天气时,码头主任具体负责。

1.3特殊情况下,防台防汛小组成员应昼夜值班指挥防台防汛工作。

2防台防汛重点部位

2.1码头桥面上的管线、照明灯及其他附属设备。

2.2各泊位的护舷。

2.3航行标记(航标灯、浮标、叠标)。

3汛期检查

3.1汛期前,防台防汛小组对下列部位进行全面检查:

(1)输油臂底脚螺丝及基础是否牢固,静止位置是否正确,有无固定器材;

(2)输油软管位置是否放置得当,有无固定手段;

(3)码头消防器材是否固定得当;

(4)护舷是否完整、牢固;

(5)码头接地线是否良好;

(6)照明灯架是否牢靠;

(7)通讯联络是否畅通;

3.2检查出的问题及隐患由防台防汛小组及时对汇总问题并提出整改方案。

4汛期物资准备

4.1准备足够草袋、沙石,并装好备用;

4.2准备铁锹、镐头等工具,以做疏通之用;

4.3准备绳索、夹具,以备加固捆绑用;

4.4准备安全带、救生圈等,以备抢险抢救用;

4.5准备手拉葫芦等起重工具,以做吊运之用;

4.6准备检修工具,以做抢修之用;

4.7准备干粮、食品,以备被困码头时用。

5恶劣气候下的操作

5.1雷电时停止装船作业。

5.2强风时

(1)六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登高作业。

(2)六级以上持续风力时,停止输油臂使用并进行加固。

(3)必要时,应根据公司命令撤出码头人员。

5.3暴雨时认真检查排水畅通情况,发现堵塞应及时排除。

认真检查配电室是否进水,必要时联系停电。

低位房屋应在门口堵上沙袋以防进水。

党风廉政谈话教育(暂行)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加强对各级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超前防范不廉洁行为的发生,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明确党风廉政教育谈话的内容、程序和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意义

   实行党风廉政谈话教育制度,是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保护干部的目的出发,以事前监督为主,将关口前移,以可亲、可信、可敬的形象,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保护和监督的重要措施。

   谈话应当本着教育在先、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谈话对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进行谈话:

   

(一)职务晋升或者工作调动时,进行必要的廉政教育;

   

(二)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需要提醒或者帮助教育;

   (三)有群众反映或者信访举报一般问题,需要澄清或者打招呼;

   (四)有其它需要通过谈话了解和解决的问题。

   三、谈话内容

   

(一)要求本人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提出廉洁自律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要求。

   

(二)提醒本人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三)告诫本人加强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

   (四)宣传省委、省政府、铁路局和公司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通报铁路局有关违纪案例,介绍铁路局及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形势。

   (五)根据谈话对象工作经历、岗位特点及本人存在的问题和错误,确定谈话的侧重点。

   四、谈话组织及分工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别进行。

对领导班子成员的谈话由公司党支部书记负责;对部门负责人的谈话由部门主管领导负责;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副职及分管干部进行谈话。

   五、谈话程序和要求

   

(一)谈话人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报有关领导同意;

   

(二)谈话人应当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话时间和地点通知谈话对象;

   (三)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四)谈话对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五)对新提职干部谈话后,应当认真填写《党风廉政建设教育登记表》,做出廉政承诺;

   (六)谈话时,承办部门应做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等基本情况;受领导委托、指定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将谈话情况向授权的领导报告;

   (七)谈话中注意保密,不准将谈话对象不宜阅看的材料给谈话对象阅看,不得向外泄露谈话内容。

   六、谈话组织管理

   

(一)党风廉政谈话教育工作在公司党支部统一领导下进行;

   

(二)公司党支部对各部门党风廉政谈话教育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办;

   (三)公司党支部要把党风廉政谈话教育纳入每年工作的总体部署,列入年度工作安排和工作总结,结合实际开展党风廉政谈话教育。

   七、其他事项

   

(一)公司综合部负责党风廉政谈话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

   

(二)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本制度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高速服务区广场秩序管理制度

第一条广场秩序管理员对司乘人员必须做到讲文明、有礼貌、文明规范;

第二条 车辆进入服务区,管理员必须迅速指挥车辆按车型车位停放就位,并做到整齐规范;

第三条 严禁通车道上停车;

第四条 禁止停车区域内擅自修理车辆,如有发现应及时加以阻止;

第五条 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及时加以引导,而且必须做到远离大客车,并做好预防措施;

第六条 必须做到车辆停稳后方可下客;

第七条 提醒顾客讲究广场卫生,对在停车场内随意抛撒物品的现象应及时加以阻止;

第八条 各种车辆不得长时间停留,若停留时间达4小时以上应及时加以劝说上路。

 

综合部安全管理职责

一、贯彻总工会有关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并监督认真执行,对忽视安全生产和违反劳动保护的现象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和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改进。

二、监督劳动保护费用的使用情况,对有碍安全生产、危害队员工安全健康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有权抵制、纠正和控告。

三、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教育职工自觉遵纪守法,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程、规定,支持经理、厂长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处罚。

四、参加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

五、协助行政部门搞好班组的安全建设。

六、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组织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和疗养。

七、发动和依靠广大职工群众有效地搞好安全生产。

八、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对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监督,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

办公室工作员安全生产职责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围绕安全生产管理中心,做好安全服务工作和办公室其它各项业务工作。

(2)、及时传递安全、生产文件和安全信息、资料、保障上级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精神迅速贯彻:

同时,认真做好文件资料分类管理工作,凡涉及安全工作的文件、资料,及时传递给安全科或相关部门办理。

(3)、协助安全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作好安全宣传工作。

(4)、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后勤补给,负责购进各种办公设备及安全、生产用品,并建立相应台帐,入库保管。

(5)、保管室内严禁吸烟,禁止无关人员入内,严禁易燃易爆物品入库,做到防火、防盗、防潮。

(6)、每日下班前,关闭办公室内所有电源开关,关好门窗。

(7)、认真履行办公室行政工作职责和安全工作职责,整理各类工作资料档案,负责消防、微机监控工作,协助办公室主任完善办公室各类工作。

安全行车制度

1、了解任务、道路、现场和气候情况,根据本车技术状况和各种不利安全因素,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2、检查汽、柴油、机油、轮胎气压是否适当,各部件安全、转向系统、制动、灯光、喇叭、雨刷、倒车镜装置、行车证、驾驶证、车辆牌照、保险证等证件的安全有效。

3、起步前绕车一周,查看车前、后、上、下有无障碍,鸣号低挡起步,按顺序增挡。

严寒季节,发动车辆时应慢转缓加油息速运转3到5分钟,低档运行500米左右,再逐步按顺序增挡行驶。

4、行车途中发现问题及时排除,如遇持续长下坡,需中途休息,使制动部件不致产生高温二失效。

5、不开英雄车,不强行超车,不客货混装,不侥幸绕道通过,不带思想包袱开车,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操作规程。

6、坚持中速行车,坚持礼让三先(先让、先慢、先停),坚持各行其道,合理操作,坚持文明生产,团队协作。

7、转弯做到鸣号减速靠右行,通过交叉路口、狭路、陡坡及繁华地区、行人稠密地点慢行;进出车站、车场、下客慢;情况不明、视线不良慢;让车、会车、超车慢。

8、服从交通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的指挥、检查,在没有交通民警指挥的交叉路口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通过没有栏杆和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9、驾驶员不准穿拖鞋开车,女驾驶员不准穿高跟鞋开车。

10、完成营运收车后,应服从安全员的检查,如实反应车辆技术状况,认真排除机械故障。

11、保养、清洁车辆,加足汽(柴)油、机油、水,坚固各部螺丝,润滑转动机件,严寒季节需将冷却水放净,防止冻坏发动机。

12、停车后,应拉紧手制动,挂上一档或倒档,关好车门,放好三角木,检查好车辆位置是否牢固,做好保卫工作。

GPS监控人员工作职责

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钻研GPS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

⒉所开展的一切工作向GPS监控平台负责人负责。

⒊负责监控公司车辆的运行情况,发现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处理并向负责人汇报。

⒋负责平台使用及正常维护,保证监控平台运转正常。

发生故障及时排除或与设备安装商联系。

⒌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离职守、脱岗、串岗。

做好车辆监控日常记录和上下班的交接。

⒍负责不同路段时速限定,车辆保险、二级维护从业人员状况等相关基础资料按时录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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