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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消防管理国家标准

娱乐场所消防管理国家标准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国家标准

2010-5-19发布实施

(30页为领导人持证上岗规定、34页为消防档案清单)

1、标准规定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及工作标准。

是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依据。

包括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火灾事故处理及消防档案等内容。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规范(标准)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场所管理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标准)以其投入使用、营业时消防审批执行的标准为准;其后经改建、扩建、内部重新装修、改变使用性质的,以重新申报审批时执行标准为准。

GB/T5907《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

GB/T14107《消防基本术语第二部分》

GB20286《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26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54《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09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A50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GA587《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A588《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

GA65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767《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规范(标准)文件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GB/T5907、GB/T14107、GB50045、GB50016、GB50140、GB50222、GB50098、GB50116、GB50166、GB50084、GB50261、GB50354、GA654。

3.1公共娱乐场所(publicentertainmentoccupancies)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

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早冰场、美容院、桑拿、足浴、棋牌室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song&danceandentertainmentoccupancies)是指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录像厅、放映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和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

3.3公众聚集场所(publicassemblyoccupancies)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3.4人员密集场所(assemblyoccupancies)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

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

3.5消防安全专门培训(specializedtraininginfiresafety)指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4、消防安全职责

4.1一般规定

4.1.1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其他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公民人身和公共财产安全。

4.1.2公共娱乐场所应当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该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保障消防安全条件,强化消防安全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4.1.3承包、租赁公共娱乐场所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赁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出租方、发包方有责任督促承包人、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4,1.4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共娱乐场所应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职责,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联系制度,按时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工作例会,及时报告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4.1.5房屋承包、租赁、合作或委托经营

4.1.5.1房屋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出租人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合法建筑物,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4.1.5.2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消防车通道、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产权单位或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合作经营的公共娱乐场所,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明确管理责任,亦可委托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接受统一管理,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4.1.6公共娱乐场所经营主体应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及时配合保险公司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对象开展赔付工作。

4.1.7公共娱乐场所内单独安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经营主体应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签订联网项目合同,并提供消防设施竣工资料、联网专用电话、消防控制中心电话、单位值班电话和现有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生产厂家名称、型号、联系人。

4.2消防安全责任人

4.2.1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2.2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

(2)确定本单位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3)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4)组织防火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负责保障火灾隐患整改资金;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批准建立义务(自愿)消防组织,组织制定并适时调整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预案,实施演练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4.3消防安全管理人

4.3.1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4.3.2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4)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组织建立和管理义务(自愿)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技能培训和预案演练;

(6)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7)适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专题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8)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4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4.4.1属于重点单位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4.4.2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1)了解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本场所消防安全状况和消防工作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2)提请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建议;

(3)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4)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5)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6)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7)记录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8)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5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

场所内各部门负责人是所在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1)掌握本责任区消防安全情况,贯彻执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全面落实本责任区消防安全责任;

(2)开展员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督导员工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安全用电、用火、用气规定;

(3)加强用电、用热、用气设备、设施及压力容器、易然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操作;

(4)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工作,确保本责任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

(5)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组织整改,重大情况应立即向上级主管及保卫部门报告;

(6)发生火灾时,组织员工按预案疏散人员,扑救火灾;

(7)完成公共娱乐场所确定的其它消防安全工作,接受单位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监督。

4.6消防控制室值班员

4.6.1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应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4.6.2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2)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随即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

(3)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记录,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通知相关技术部门排除,不能及时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4)在岗期间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4.7自动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

4.7.1自动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经职业技术培训并取得《职业岗位证书》方可聘用上岗。

4.7.2自动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掌握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及操作规程;

(2)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开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3)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及时排除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

(4)做好运行、操作和故障记录。

4.8保安人员职责

(1)按照本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2)熟悉场所所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熟练掌握疏散逃生设施,掌握防火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发现火灾应及时报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疏散人员。

(3)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4)接到控制中心指令后,对有关报警信号及时确认。

(5)场所内保安人员(消防安全引导员)上岗时应穿着现场疏散引导服,在紧急情况下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4.9义务(志愿)消防队职责

义务(志愿)消防队员从公共娱乐场所员工中以不小于50%的比例选取,应履行下列职责:

(1)熟悉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和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本人在义务(自愿)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

(2)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报警、灭火与引导疏散技能,会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

(3)做好本部门、本岗位日常安全防火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

(4)发生火灾时应当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现场等工作。

4.10工作人员职责

(1)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

(2)班前班后检查本岗位工作设施、设备、场地,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上级主管报告;

(3)熟悉本工作场所火灾危险性、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积极参加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发生火灾时,现场员工应及时报警并引导人员疏散、积极组织、参与火灾扑救;

(4)指导、督促顾客遵守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带入烟花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违法行为。

4.11电焊、气焊工作人员职责

(1)电、气焊工应参加考核取得电气焊工操作证书,持证上岗;

(2)电、气焊工在明火作业前应当具有动火证,在动火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电、气焊工作业;

(3)在电、气焊作业前应当对作业区域内的可燃物进行清理,并配备一定数量的适用灭火器材;

(4)电气焊工作业时应当落实专人监护,作业后应交办留守人员看护一定时间。

5、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5.1一般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场所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5.2消防安全制度及要点

5.2.1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内容要点:

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考核办法,会议记录等要点。

5.2.2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内容要点:

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活动要求等要点。

5.2.3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内容要点:

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教育、培训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内容,情况记录等要点。

5.2.4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内容要点:

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检查项目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防范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5.2.5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内容要点:

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火灾和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要求,消防设施故障处置,情况记录等要点。

5.2.6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内容要点:

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5.2.7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内容要点:

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特殊工种资格,动火审批程序,临时用火、用电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5.2.8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内容要点:

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5.2.9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内容要点:

包括预案制定和修订,责任部门,组织分工,演练频次、范围,演练程序,注意事项,演练情况记录,演练后的总结与评价等要点。

5.2.10义务(志愿)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内容要点:

包括义务(志愿)消防队组织形式,人员比例,活动频次,训练要求,情况记录等内容。

5.2.11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内容要点:

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要点。

5.2.12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单位还应根据不同娱乐场所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5.3操作规程

公共娱乐场所应制定下列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1)消防设施操作规程(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设施设备、消防电梯等);

(2)变、配电室操作规程(包括总配电间、分配电间、消防(备用)电源);

(3)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4)燃油燃气设备、器具使用操作规程;

(5)电焊、气焊操作规程;

(6)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7)特定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6、公共娱乐场所设置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所在建筑的建筑结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内装修材料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应消防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

6.1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

建筑四周严禁搭建违章建筑,严禁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消防车作业场地。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必须符合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具体规定。

6.2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

6.2.1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严禁燃放各种焰火(冷焰火)。

6.3安全疏散

6.3.1安全出口

6.3.1.1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的数量应通过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其中每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

当厅室建筑面积不超过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一个疏散门。

6.3.1.2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6.3.1.3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使用推拉门、转门、吊门、卷帘门,场所的疏散门应当采用消防安全推门、门禁系统等先进的安全疏散设施。

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公共娱乐场所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紧靠门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6.3.1.4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当分开设置。

6.3.2疏散宽度

6.3.2.1公共娱乐场所建筑内疏散楼梯、走道的净宽应根据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有关疏散宽度指标和实际疏散人数计算确定,并经验证满足设计要求。

6.3.2.2在满足疏散总宽度的同时,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的公共娱乐场所,其楼梯和疏散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lm;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娱乐场所,其楼梯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2m。

6.3.3疏散楼梯间

6.3.3.1公共娱乐场所所在的下列建筑疏散楼梯应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

(1)二层以上的多层民用建筑;

(2)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或高层民用建筑裙房;

(3)地下建筑(室)地下层数为2层及2层以下或地下室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的地下建筑;

(4)其他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建筑。

6.3.3.2公共娱乐场所所在的下列建筑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1)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2)地下建筑(室)地下层数为3层及3层以上或地下室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建筑;

(3)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封闭楼梯间;

(4)其他应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建筑。

注:

高层民用建筑的分类按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标准确定。

6.3.3.3封闭楼梯间、室外楼梯、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中的相关要求。

6.3.3.4疏散走道通向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3.3.5地下、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6.3.3.6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

当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6.3.3.7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该变。

6.3.3.8疏散楼梯间内不应敷设甲、乙、丙类液体及可燃气体管道。

6.3.4疏散距离

6.3.4.1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距离应满足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6.3.4.2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袋型走道长度不应大于9m。

6.3.5火灾应急照明

6.3.5.1公共娱乐场所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2)疏散走道;

(3)观众厅、建筑面积大于400㎡的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建筑面积大于200㎡的演播室;

(4)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机房、变(配)电室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5)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6.3.5.2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火灾应急照明灯具应采用符合消防要求的合格产品。

(2)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地上部位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1Lx,地下部位、疏散楼梯间不应低于5Lx;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3)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它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4)火灾应急照明灯应具有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5)正常电源断电后,火灾应急照明电源转换时间应不大于5s。

6.3.6疏散指示标志

6.3.6.1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醒目、耐久蓄光型或灯光型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室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应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型辅助疏散指示标志。

6.3.6.2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疏散指示标志应选用符合消防要求的合格产品

(2)疏散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在两个疏散出口、安全出口之间应设置带双向箭头的诱导标志,疏散通道拐弯处、“T”字型、“+”字型路口处应增设疏散指示标志;

(3)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

(4)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l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走道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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