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培训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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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培训内容

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培训内容 

 

一、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可向主管国税分局税务申请:

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如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按照增值税规定正确核算进、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准确提供纳税资料,如期进行纳税申报,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180万元以上的。

 

(二)新办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

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如果经税务机关预计年应税销售额符合以下条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注册资金或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在40万以上的纳税人预计年销售额在100万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预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以上,可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待实际生产经营期满一年,工业年应税销售额100万以上,商业年应税销售额180万以上。

由于一般纳税人均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新办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和进入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申请可一并办理。

新办企业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满,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向主管国税分局申请成为增值税正式一般纳税人:

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

一般纳税人的先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期限为三个月,期满后,纳税人应向管理税务分局提出书面申请,管理税务分局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情况进行重新审核,确认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营业执照、注册资金证明、银行账号证明、法人代表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企业建账建制的情况等相关资料。

(四)次年年审时,对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重新审定。

 1、凡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的,上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从事工业生产的,上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在一般纳税人年审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过程中,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2)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当理由;(3)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2、企业上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上述两个限额,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为小规模纳税人:

(1)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等三方面中,任何一方面不符合国家税务局要求的;

(2)有偷税行为或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3)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4)经税务机关日常稽查连续3个月被列入《未申报纳税人清单》或连续6个月被列入《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的;(5)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下列纳税人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2、个人;3、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二、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

   区局严格执行《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所征管的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管理水平、依法纳税程度,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使用水平,将其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A、B、C三种类型,采取不同的管理服务方法,实施有效管理和服务。

   三、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一)企业在四川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购买开票专用设备后,携设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延伸板和相关软件等)及审批后的《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四份,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系统发行。

(二)购票开票:

防伪税控企业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不得以其他方式开具电脑版专用发票。

   (三)认证:

防伪税控企业应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将抄有申报所属月份信息的IC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企业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纳税申报前报我局征收分局认证,认证相符的才能申报抵扣。

(四)报税:

2003年05月13日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第053号: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

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抄报税成功后,方可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申报资料

  

(一)必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

   2.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明细数据备份在软盘上的纳税人,还须报送备份数据软盘)、《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

   3.《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必报资料。

   纳税申报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纳税人,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外,还需报送纸介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

(二)备查资料

   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5.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6.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管理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必报资料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应及时将全部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具体时间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将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要求报送的纸介的必报资料(具体份数由省一级国家税务局确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其余留存。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

   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应将备查资料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

   1.属于整本开具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的存根联,按原顺序装订;开具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开具份数装订。

   2.对属于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

   3.装订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以下简称“《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

启用《封面》后,纳税人可不再填写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封面内容。

   4.纳税人当月未使用完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加装《封面》,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剩余部分剪角作废的当月加装《封面》。

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及收购凭证在其整本使用完毕的当月,加装《封面》。

   5.《封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单位名称、本册单证份数、金额、税额、本月此种单证总册数及本册单证编号、税款所属时间等,具体格式由各省一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五、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0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0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六、罚则

   1、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偷税处理,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的罚款)。

   3、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的罚款)。

以上为新的纳税申报办法

特别提示:

抄税出现异常时,请携带上月电子申报表;发票领购簿;当期开出发票;未开出的空白发票,进行发票补录。

(五)防伪税控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开票设备的安全,对税控IC卡和专用发票应分开专柜保管。

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管理税务分局,管理税务分局应及时将情况报送综合业务科。

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未近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

1、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装专用设备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2、携带系统外出开具专用发票。

   (六)防伪税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应到我局办理注销认定登记,同时由管理税务局收缴金税卡和IC卡:

1、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2、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3、减少分开票机。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企业公章、购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和书面申请到管理税务所办理领购手续。

管理税务分局根据其一般纳税人等级及经营情况确定其用票等级和最高用票数量后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在领购簿上详细填写用票等级和最高用票量,并贴购票人照片。

(二)纳税人每次购专用发票时应携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购票人身份证、IC卡,应指定专人购票,如遇临时更换购票人,须出具临时换人申请表。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一)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2、销售免税项目;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如果受赠人为一般纳税人,可根据受赠者要求开具专用发票);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8、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9、对工商企业销售的机械、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可以开具。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限要求:

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用交款发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将货物分给股东或投资者的,均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的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三)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处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应将四联发票均注明“作废”,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注意在电脑中作作废处理)。

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的销项税额。

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2、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其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否则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六、进项抵扣的有关规定:

1、认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须自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抵扣:

当月认证通过的抵扣联,须在当月进行申报抵扣。

3、为了保证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和运输发票等四种非增值税专用抵扣凭证的“一窗式”比对工作需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的报表内容作如下调整:

(1)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第5栏调整为:

“其中:

海关完税凭证”。

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税收法规规定依据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包括税率为17%、13%的进口货物。

 

(2)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第6栏调整为:

“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

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因购买免税农产品,按照税法规定依据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及取得的普通发票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3)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第7栏调整为:

“废旧物资发票”。

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购买废旧物资,按照税法规定依据普通发票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4)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第8栏调整为:

“运输发票”。

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因购进、销售货物,按照税法规定依据运输普通发票允许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4、关于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几点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所有需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应根据相关运输发票逐票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现行规定申报报表资料外,增加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否则其运输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如果纳税人未按规定要求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该张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该《试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运输发票应于取得之日起90天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对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前开具的运输发票,必须在2004年1月31日前抵扣完毕,逾期不再抵扣。

5、海关完税凭证参与抵扣的几点要求:

(国税函[2004]128号)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应逐票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2004年2月只报送纸质资料(包括完税凭证复印件),3月申报起除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

未单独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要求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该张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到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到的2004年1月31日以前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必须在2004年5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3)2002年1月1日起代理进口、自营进口的,应报送批文;委托进口,且须在签订合同五日内报送。

如不具备上述条件,申报时均不能抵扣。

6、废旧物资发票参与抵扣的几点要求:

(国税函[2004]128号)

 

(1)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销售废旧物资开具的普通发票逐票填写《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2004年2月只报送纸质资料,3月申报起除报送《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

(2)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开具普通发票时,应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未加盖“开票人专章”的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应逐票填写《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2004年2月只报送纸质资料,3月申报起除报送《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

未单独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要求填写《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该张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到的2004年3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到的2004年3月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必须在2004年6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4年3月1日前开具的未加盖“开票人专章”的废旧物资发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可暂不填写《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和“销货方纳税人主菅税务”

特别提示:

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认真调试,不得将密文打印出密码区。

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时,不得将印章与发票中的文字和数据相重叠。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在未认证前,要保持平整、整洁,切忌折叠、搓揉、污损。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在未认证前,不得用大头针等对其装订成册,不得在发票前后两面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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