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证明商标管理办法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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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证明商标管理办法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附件1: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以下简称绿色生资)标志管理,保障绿色生资的质量,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绿色生资,是指获得国家法定部门许可、登记,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以及本办法规定,经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审核,许可使用特定绿色生资标志的生产投入品。

第三条绿色生资标志是在国家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协会是绿色生资商标的注册人,其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

第四条绿色生资标志用以标识和证明适用于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

第五条绿色生资管理实行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制度。

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生资企业及其产品实施标志使用许可。

未经协会审核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生资标志。

第六条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的范围包括:

肥料、农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食品添加剂,及其它与绿色食品生产相关的生产投入品。

第七条协会负责制定绿色生资标志使用管理规则,组织开展标志使用许可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受理所辖区域内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申请、现场检查、材料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积极组织开展绿色生资推广、应用与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绿色食品企业和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优先使用绿色生资。

第二章标志许可

第九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并获得相关行政许可的生资企业,可作为绿色生资标志使用的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产品(以下简称用标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法定部门检验、登记;

(二)质量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不造成使用对象产生和积累有害物质,不影响人体健康;

(三)有利于保护和促进使用对象的生长,或有利于保护和提高使用对象的品质;

(四)生产符合环保要求,在合理使用的条件下,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

(五)非转基因产品和以非转基因原料加工的产品。

第十一条申请和审核程序:

(一)申请人向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一式两份)。

有关申请资料可通过协会网站(

(二)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

初审符合要求的,组织绿色生资管理员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用标企业及产品的原料来源、投入品使用和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现场检查。

初审和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做出整改或暂停审核决定。

(三)协会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提交的初审合格材料和现场检查报告的复审。

在复审过程中,协会可根据有关生产资料行业风险预警情况,委托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和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测机构对申请用标产品组织开展常规检项之外的专项检测,检测费用由申请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企业(以下简称用标企业)承担。

(四)复审合格的,协会组织绿色生资专家评审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用标产品的评审。

复审不合格的,协会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用标企业,并说明理由。

(五)协会依据绿色生资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论。

第十二条 审核结论合格的,申请用标企业与协会签订《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审核结论不合格的,协会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按照《合同》约定,申请用标企业须向协会分别缴纳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审核费和管理费。

第十四条完成上述事项后,由协会颁发《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证》(以下简称《使用证》)。

第十五条协会对获得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的产品(以下简称获证产品)予以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获证产品名称、编号、商标和企业名称。

第三章标志使用

第十六条获证产品应在其包装上使用绿色生资标志和绿色生资产品编号。

具体使用式样参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证明商标设计使用规范》执行。

第十七条绿色生资标志产品编号形式及含义如下:

LSSZ———XX———XXXXXXXXXX

绿色生资产品核准核准省份产品序号

类别年份月份(国别)

省份代码按全国行政区划的序号编码;国外产品,从51号开始,按各国第一个产品获证的先后为序依次编码。

产品编号在绿色生资标志连续许可使用期间不变。

第十八条获得绿色生资标志许可使用的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可在其获证产品的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使用绿色生资标志及产品编号。

标志和产品编号使用范围仅限于核准使用的产品和数量,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绿色生资标志及产品编号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不得进行导致他人产生误解的宣传。

第十九条获证产品的包装标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二十条绿色生资标志许可使用权自核准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到期愿意继续使用的,须在有效期满前90天提出续展申请。

逾期视为放弃续展,不得继续使用绿色生资标志。

第二十一条《使用证》所载产品名称、商标名称、单位名称和核准产量等内容发生变化,获证企业应及时向协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获证企业如丧失绿色生资生产条件,应在一个月内向协会报告,办理停止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有关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协会负责组织绿色生资产品质量抽检,指导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开展企业年度检查和标志使用监察等监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地区的绿色生资企业年度检查、标志使用监察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所辖区域内获证的企业和产品质量、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作出整改决定:

(一)获证产品未按规定使用绿色生资标志、产品编号的;

(二)获证产品的产量(指实际销售量)超过核准产量的;

(三)违反《合同》有关约定的。

整改期限为一个月,整改合格的,准予继续使用绿色生资标志;整改不合格的,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报请协会取消相关产品绿色生资标志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 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获证企业,由协会对其作出取消绿色生资标志使用权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一)许可使用绿色生资标志产品不能持续符合绿色生资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违规添加绿色生资禁用品的;

(三)擅自全部或部分采用未经协会核准的原料或擅自改变产品配方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合格的;

(五)丧失有关法定资质的;

(六)将绿色生资标志用于其它未经核准的产品或擅自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的;

(七)违反《合同》有关约定的。

第二十七条获证企业自动放弃或被取消绿色生资标志使用权后,由协会收回其《使用证》。

第二十八条获证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绿色生资标志许可条件和监管制度,建立健全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对其生产和销售的获证产品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绿色生资标志和《使用证》。

第三十条从事绿色生资标志管理的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据绿色生资许可条件和管理制度,客观、公正、规范地开展工作。

凡因未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协会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境外生资企业及其产品申请绿色生资标志使用

许可的有关办法,由协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绿色食品生

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图: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含义:

绿色外圆,代表安全、有效、环保,象征绿色生资保障绿色食品产品质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理念;中间向上的三片绿叶,代表绿色食品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象征绿色食品产业蓬勃发展;基部橘黄色实心圆点为图标的核心,代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象征绿色食品发展的物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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