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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安监发21号

 

渝安监发〔2010〕21号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有关单位:

今年是全市基层基础突破年,也是平安重庆和安全保障型城市建设向纵深推进之年。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根本要求,也是基层基础建设的前提和保障,为认真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切实推动危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尽快实现管理台账化、装备现代化、指令书面化、操作程序化、行为规范化,确保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结合我市实际,在广泛征求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

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实施细则通知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0年2月20日印发

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

责任要求

实施内容

一、负责人

1.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⑴明确主要负责人。

⑵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应符合第一责任人的内容要求。

⑶主要负责人应了解《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⑷落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和基层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每个岗位和部门都应制定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2.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建立完善安全网络体系,建设企业安全文化

⑴企业应建立界定清晰的组织结构和安全责任体系。

形成安全网络组织。

⑵企业应建立安全绩效与工作业绩相结合的奖励制度。

⑶企业应建立安全信息传播系统,利用各种传播途径和方式,提高传播效果。

⑷企业应建立有效的安全学习模式,实现动态发展的安全学习过程。

使得员工懂得自己负有对自己和同事的安全做出贡献的责任。

3.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做出安全承诺

⑴主要负责人做出明确的、公开的、文件化的安全承诺。

⑵应确保安全承诺转变为必需的资源支持。

4.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会

⑴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1次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安委会或安全领导小组)会议,总结本阶段安全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布置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

应做到:

a)会议有议题b)会议记录真实完整c)形成会议纪要。

⑵主要负责人应主持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5.企业应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⑴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组织制定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⑵企业的方针和目标应形成文件,并得到所有从业人员的贯彻和实施。

⑶企业的方针和目标应符合或严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⑷企业的方针和目标应与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相适应。

⑸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应予以量化。

⑹从业人员应清楚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⑺企业方针目标公布方式应采用公告栏、新闻媒体、报纸、卡片、电视、网络等有效形式进行公告。

6.企业应签订各级组织的安全目标责任书

⑴企业各级组织应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以保证年度安全工作目标的有效完成。

⑵安全目标责任书是根据各部门和各基层单位的、确定量化的年度安全工作目标,并予以考核。

7.企业应完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⑴企业应设置安委会或领导小组。

⑵按有关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8.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企业应建立、健全从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9.企业应制定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和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应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能部门或生产基层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相关。

10.企业应制定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⑴从业人员应持有安全生产职责的文本。

⑵文本中安全生产职责与从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范围的相关。

11.企业应建立安全责任考核机制

⑴建立安全责任考核制度,内容应包括车间(部门)安全责任考核和从业人员安全责任考核。

⑵安全责任考核制度应规定考核职责、频次、方法、标准、奖惩办法等。

⑶按考核制度进行考核。

⑷建立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台帐。

12.安全生产投入及工伤保险

⑴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确定提取标准。

⑵建立安全费用台帐,安全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⑶企业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社会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管理

1.企业应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

重大隐患项目档案或隐患台帐应有: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2)评审意见;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5)竣工验收报告。

2.重大事故隐患报告

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3.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的防范

企业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人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4.企业应按照GB18218辨识并确定重大危险源,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

⑴制定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⑵确定重大危险源。

⑶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内容包括危险物质名称.数量、性质、位置、管理人员、管理制度、评估报告、检测报告等)。

5.企业应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

重大危险源应设置安全监控报警系统。

6.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企业应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分级。

7.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定期检查、检验

企业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检查,并做好记录。

8.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

按照规定制定的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相应的救援器材、装备,每年至少进行1次演练,且应有记录。

9.重大危险源备案

企业应将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0.重大危险源隐患整改

企业重大危险源的防护距离应满足国家标准或规定。

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三、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

1.法律法规的识别与获取

⑴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获取渠道、方式、时机等。

⑵编制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2.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并作好记录。

3.法法律法规的传达

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4.法律法规的符合性评价

⑴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开展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贯彻执行情况的符合性评价,出具符合性评价报告。

⑵评价覆盖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5.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与本单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6.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传达

规章制度应发放到相关的工作岗位。

7.安全操作规程

⑴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⑵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应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

8.安全管理的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评审与修订

⑴企业应明确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应及时对相关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评审修订。

⑵企业应组织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工会代表参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评审和修订,注明生效日期。

9.新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培训

企业应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学习修订后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0.规章制度的更新

企业应保证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培训教育

1.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⑴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

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⑵企业应组织培训教育,保证安全培训教育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

⑶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

⑷企业安全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

2.经常性安全培训教育

⑴建立并实施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

⑵开展班组安全生产活动。

3.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上岗资格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并按规定参加每年再培训。

4.企业其他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包括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由企业相关部门组织,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再培训,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学时。

6.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

⑴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复审。

⑵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船员、押运人员,必须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7.投产前安全培训

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8.新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⑴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新从业人员进行厂级、车间(工段)级、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⑵企业新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时问不得少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学时。

9.转岗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企业从业人员转岗、脱离岗位一年以上(含一年)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0.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

11.承包商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人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人厂证,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进人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进人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12.管理部门、班组安全教育活动计划

⑴企业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且有安全活动记录。

⑵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学时。

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

企业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

⑶管理部门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活动时问不少于2学时。

⑷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1次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并签字。

五、生产设施及工艺安全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企业应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管理

企业应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设立阶段、设计阶段、试生产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规范管理。

3.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

企业应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实施有效安全监督,保证施工过程处于有序管理状态。

4.建设项目变更管理

企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规定。

履行变更程序,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

5.建设项目先进性

企业应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6.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施台账。

7.安全设施配备

⑴应按照SH3063-1999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施,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控制室或操作室。

⑵应按照GB50351在可燃液体罐区设置防火堤,在酸、碱罐区设置围堤并进行防腐处理。

⑶应按照SH3097-2000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安装防静电设施。

⑷应按照GB50057在厂区安装防雷设施。

⑸应按照GB50016,GB50140配置消防设施与器材。

⑹应按照GB50058设置电力装置。

⑺应按照GB11651配备个体防护设施。

⑻厂房、库房建筑应符合GB50016、GB50160。

⑼在工艺装里上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侧仪表、声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8.安全设施的管理

⑴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⑵各种安全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并有记录。

9.安全设施的检、维修

⑴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进行检维修。

⑵安全设施不得有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现象。

10.监视和测量设施管理

⑴企业应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防静电检测设备管理制度,各种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等计量仪器管理制度。

⑵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账。

⑶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

11.特种设备管理

⑴现场特种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⑵企业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管理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规范管理。

⑶企业应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和档案。

⑷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企业应当向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⑸企业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并保存记录。

⑹企业应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保存记录。

⑺企业应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企业应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⑻企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12.工艺安全

⑴企业操作人员应掌握工艺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①化学品危险性信息;

②工艺信息;

③设备信息。

⑵企业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包括管件和阀门,泄压和排空系统;紧急停车系统;监控、报警系统等应处于良好状态。

联锁系统等设备设施应安全可靠运行。

⑶企业应对工艺过程、工作场所潜在事故发生因素、控制失效的影响、人为因素等进行风险分析。

13.企业生产装置开车

生产装置开工前的检查记录、安全条件确认记录。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⑴现场工艺和设备符合设计规范;

⑵系统气密测试、设施空运转调试合格;

⑶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已制订;

⑷编制并落实了装置开车方案;

⑸操作人员培训合格;

⑹各种危险已消除或控制。

14.企业生产装置停车

生产装置停车应编制停车方案,操作人员能够按停车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15.企业生产装置紧急情况处理

⑴企业生产装置紧急情况处理应遵守下列要求:

①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应按照不伤害人员为原则,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方面报告;

②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采取适当的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程序紧急停车。

⑵企业生产装置泄压系统或排空系统排放的危险化学品应引至安全地点并得到妥善处理。

16.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企业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工艺参数运行出现的偏离情况及时分析,保证工艺参数控制不超出安全限值,偏差及时得到纠正。

17.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

⑴企业应确立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实行企业领导干部联系点管理机制。

⑵联系人对所负责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

⑶联系人应每月至少到联系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活动形式包括参加基层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督促治理事故隐患、安全工作指示等。

⑷企业应建立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档案、建立企业、管理部门、基层单位及班组监控机制,明确各级组织、各专业的职责,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记录。

⑸企业应制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急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确保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操作、检修、仪表,电气等人员能够识别和及时处理各种事件及事故。

⑹企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为重大危险源时,还应按5.2.5条执行

18.检维修管理

⑴应制定检维修管理制度,实行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管理。

⑵应制订年度综合检维修计划,落实“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原则。

⑶企业在进行检维修作业时,应执行下列程序:

①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②编制检维修方案;

③办理工艺、设备设施交付检维修手续;

④对检维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⑤检维修前对安全控制措施进行确认;

⑥为检维修作业人员配备适当的劳动保护用品;

⑦办理各种作业许可证;

⑧对检维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⑨检维修后办理检维修交付生产手续。

19.生产设施拆除报废管理

⑴企业应严格执行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

拆除作业前,拆除作业负责人应与需拆除设施的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到现场进行对接,作业人员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拆除计划或方案,办理拆除设施交接手续。

⑵企业凡需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应先清洗干净,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拆除作业

⑶企业欲报废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仍存有危险化学品的,应清洗干净,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处置。

六、作业安全

1.作业许可

企业应对下列危险性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各种作业许可证中应有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安全措施内容

2.安全标志

⑴企业应按照GB1817s规定,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GB2894规定的安全标志。

⑵企业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⑶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

⑷企业应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标志,在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灯。

⑸企业应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按照GBZ158设里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同时设置告知牌,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⑹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生产区域设置风向标。

⑺在可能泄漏有毒化学品的场所按规定设置“当心中毒”、“必须戴防毒面具”等安全标志,设置防毒面具柜,布置合适的人行通道。

⑻在有可能发生腐蚀.喷溅的场所按规定设置“当心腐蚀”、“必须戴防护眼镜”、“必须戴防护手套”、“必须穿防护鞋”等安全标志,布置合适的人行通道。

⑼在有带放射源的测量仪表等处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和警戒线。

3.作业活动风险控制措施

企业应在危险性作业活动作业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控制措施。

在作业现场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规范现场人员作业行为。

4.反“三违”活动

企业作业活动的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科学指挥;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5.作业活动的监护

企业作业活动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持相应作业许可证进行监护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

6.作业活动的承包商管理

企业同一作业区域内有两个以上承包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时,应组织并监督承包商之间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7.作业区的车辆管理

企业应办理机动车辆进人生产装置区、罐区现场相关手续,机动车辆应佩戴标准阻火器、按指定线路行驶。

8.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

⑴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储存方法.储存数量和安全距离,实行隔离、隔开、分离储存,禁止将危险化学品与禁忌物品混合储存;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应当进行核查登记,并定期检查。

⑵企业的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企业应将储存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9.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管理

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运输、装卸人员行为。

10.承包商管理

企业应严格执行承包商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

企业应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

11.供应商管理

企业应严格执行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资格预审、选用和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并定期识别与采购有关的风险。

12.变更管理

⑴企业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下列变更程序;

①变更申请:

按要求填写变更申请表,由专人进行管理;

②变更审批:

变更申请表应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并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领导审批;

③变更实施:

变更批准后,由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不经过审查和批准,任何临时性的变更都不得超过原批准范围和期限;

④变更验收:

变更实施结束后,变更主管部门应对变更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形成报告,并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

⑵企业应对变更过程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

七、产品安全与危害告知

1.危险化学品档案

化学品档案的基本内容包括:

⑴名称,包括别名、英文名等;

⑵存放、生产、使用地点;

⑶数量;

⑷危险性分类、危规号、包装类别、登记号;

⑸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安全标签。

2.化学品分类

企业应按照《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对其产品、所有中间产品进行分类,并将分类结果汇入危险化学品档案。

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⑴企业应应按GB16483和GB15258编制涉及的所有危险化学品的技术说明书和标签,并提供给用户。

⑵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采购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4.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企业应设立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固定电话,有专业人员值班并负贵相关应急咨询,没有条件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应委托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机构作为应急咨询服务代理。

5.危险化学品登记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并向有关机构申报登记证书。

6.危害告知

企业应以适当、有效的方式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宣传,使其了解生产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活性危害、禁配物等,以及采取的预防及应急处理措施。

八、职业危害

1.职业危害申报

对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危害因素,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接受其监督。

2.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

⑴企业应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⑵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3.作业场所要求

⑴企业作业场所应符合GBZ、GBZ2。

⑵企业应确保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与生活区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应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⑶使用和产生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与居住区的距离应符合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规定。

⑷企业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报警设施、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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