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黑龙江从业本人亲自整理希望对后面的朋友能有帮助.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894252 上传时间:2023-04-30 格式:DOCX 页数:22 大小:28.8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黑龙江从业本人亲自整理希望对后面的朋友能有帮助.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黑龙江从业本人亲自整理希望对后面的朋友能有帮助.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黑龙江从业本人亲自整理希望对后面的朋友能有帮助.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黑龙江从业本人亲自整理希望对后面的朋友能有帮助.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黑龙江从业本人亲自整理希望对后面的朋友能有帮助.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黑龙江从业本人亲自整理希望对后面的朋友能有帮助.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2页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黑龙江从业本人亲自整理希望对后面的朋友能有帮助.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2页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黑龙江从业本人亲自整理希望对后面的朋友能有帮助.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2页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黑龙江从业本人亲自整理希望对后面的朋友能有帮助.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2页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黑龙江从业本人亲自整理希望对后面的朋友能有帮助.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2页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黑龙江从业本人亲自整理希望对后面的朋友能有帮助.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2页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黑龙江从业本人亲自整理希望对后面的朋友能有帮助.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2页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黑龙江从业本人亲自整理希望对后面的朋友能有帮助.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2页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黑龙江从业本人亲自整理希望对后面的朋友能有帮助.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2页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黑龙江从业本人亲自整理希望对后面的朋友能有帮助.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2页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黑龙江从业本人亲自整理希望对后面的朋友能有帮助.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2页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黑龙江从业本人亲自整理希望对后面的朋友能有帮助.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2页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黑龙江从业本人亲自整理希望对后面的朋友能有帮助.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2页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黑龙江从业本人亲自整理希望对后面的朋友能有帮助.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2页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黑龙江从业本人亲自整理希望对后面的朋友能有帮助.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2页
亲,该文档总共2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黑龙江从业本人亲自整理希望对后面的朋友能有帮助.docx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黑龙江从业本人亲自整理希望对后面的朋友能有帮助.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黑龙江从业本人亲自整理希望对后面的朋友能有帮助.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黑龙江从业本人亲自整理希望对后面的朋友能有帮助.docx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黑龙江从业本人亲自整理希望对后面的朋友能有帮助

第一章

1.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等,它是协调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2.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成为会计关系

3.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主体的比较完整的会计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以及地方性会计法规

4.2000年7月1日实施的《会计法》

5.会计法是调整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6.《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最高层次的法律规范,是制订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7.《会计法》不限制其他单位根据需要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完全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8.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9.会计规章: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10.会计规范:

《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1.地方性会计法规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在同宪法、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制定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12.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3.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14.下列会计工作人员必须缺的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总账资本、资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15.总会计师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16.根据《会计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包括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17.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18.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19.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负责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20.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以上四种都报国务院审批)

2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规定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的会计行为的负责主体。

单位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2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24.“法”既包括《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也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5.各单位建账应当遵循的法律依据概括为(依法建账包括以下几点)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该按照要求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当实行代理记账

2、设置会计账簿的种类和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各单位产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应当统一进行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26.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1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27.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28.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各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和完整

29.伪造会计资料,包括伪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来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旨在以假充真

30.变造会计资料,包括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是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是内容,以歪曲事实真相

31.《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实行电算化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软件和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主要包括财政部发布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

32.按照原始凭证的经济业务类别,可分为款项收付业务原始凭证、出入库业务原始凭证、成本费用原始凭证、购销业务原始凭证、固定资产业务原始凭证、转账业务原始凭证等

33.《会计法》对审核原始凭证作出规定:

第一,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这是法定职责

第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也就是说,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的具体程序、要求,应当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据此执行

第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34.为了明确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防止利用原始凭证进行舞弊,《会计法》规定:

第一,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

第二,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必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第三,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第四,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35.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是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最基本要求,所有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依法设置、登记会计账簿,保证其真实、完整

36.各单位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账簿

37.账簿扉页上的“启用表”,要注明启用日期、账簿起止页数、记账人员、会计机构(会计主管人员)姓名等,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

当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也要在“启用表”上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和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签名或者盖章

38.会计账簿的登记,《会计法》规定的基本要求:

1、必须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2、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4、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5、禁止账外设账

39.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1会计报表2会计报表附注3财务情况说明说

40.会计报表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内容,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资产减值准备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分部报表和其他有关附表

41.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

1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3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4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5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6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7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8重大投资、融资活动9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10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42.财产保全控制主要包括接近控制、定期盘点控制

43.接近控制主要是指严格限制无关人员对资产的接触,只有经过授权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资产

44.定期盘点是指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并将盘点结果与会计记录进行比较

45.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事务所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46.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

47.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

1、有两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8.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

1、有五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9.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具备的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三年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五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三年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一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50.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1.各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和如何设置会计机构,有三个层次的原则规定

1、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这是对会计机构设置的第一层次的要求)

2、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制定会计主管人员)

3、不具备会计机构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52.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取决以下因素:

1、单位规模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要求

53.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即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54.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55.设立代理机构,应当符合

1、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56.代理记账机构可以办理的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5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58.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有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59.依法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含五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60.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61.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六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62.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6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6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

1针对性2适应性3灵活性

6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

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

66.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67.助理会计是的主要职责:

1、主要负责草拟一般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

2、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一般规定

3、分析检查某一方面或某些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预算的执行情况等

68.助理会计师的基本任职条件:

1、掌握一般的财务会计的基本知识技能

2、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3、能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69.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三年有效

70.对于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或者在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由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两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71.在小型企业中“一岗一人”“一人多岗”现象较多,大中型企业中“一岗多人”较多、较普遍

72.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多岗一人。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审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不准记账)

73.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不属于会计岗位

74.总会计师是行政职务

75.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

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76.地位:

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如副总会计师)

77.总会计师任免程序:

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78.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79.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80.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81.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82.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8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84.移交点收,具体要求: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管人员发现不一致或者“白条顶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8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的行为

86.上述违法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7.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8.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89.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0.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91.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尚不构成犯罪,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93.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对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94.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上述罪行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95.泄露国家秘密罪,对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96.将检举人姓名的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个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章

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2.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的中介机构

3.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5、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6、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7、办理支付结算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8、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在承担付款的责任

9、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

4.中文大写金额应用正楷或者行书填写,如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5.票据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6.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7.1-9、10、20、30前加“零”2月12日-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8.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9.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10.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

11.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12.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13.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的变更

14.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发生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15.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16.撤销银行账户的申请条件: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17.存款人发生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或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终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8.存款人申请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

19.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20.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21.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时,应当注意:

1、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2、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3、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的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4、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5、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22.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3.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账户。

该账户主要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的支取

24.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5.有些单位虽然不是法人组织,但具有独立核算资格,有自主办理资金结算的需要,包括:

非法人企业(下属分公司)、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单位的食堂、幼儿园、招待所)

26.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7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批量上传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