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使用安全用具工具和进行其它作业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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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使用安全用具工具和进行其它作业的规定

 

第九章使用安全用具、工具和进行其它作业的规定`

StandardizeTheManagementMechanismToMakeThePersonnelInTheOrganizationOperateAccordingToTheEstablishedStandardsAndReachTheExpectedLevel.

编订:

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

 

文件编号:

KG-AO-2358-28

第九章使用安全用具、工具和进行其它作业的规定`

使用备注:

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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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使用安全用具的规定

  

  第290条安全用具包括绝缘安全用具和一般防护用具。

  

  第291条绝缘安全用具分为两种:

  

  一、基本绝缘安全用具——其绝缘强度足以抵抗电气设备运行电压的安全用具。

  

  高压设备的基本绝缘安全用具:

如绝缘杆、绝缘夹钳和高压试电笔等。

  

  低压设备的基本绝缘安全用具:

如绝缘手套,装有绝缘柄的工具和低压试电笔等。

  

  二、辅助绝缘安全用具——其绝缘强度不足以抵抗电气设备运行电压的安全用具。

  

  高压设备的辅助绝缘安全用具:

如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垫及绝缘台等。

  

  低压设备的辅助绝缘安全用具:

绝缘台、绝缘垫、绝缘靴及绝缘鞋等。

  

  第292条一般防护用具分为以下几种:

  

  一、防护眼镜:

适用于更换熔丝,操作室外设备,浇灌电绝缘胶和更换蓄电池液等工作。

  

  二、帆布手套:

适用于操作可熔金属方面的工作,及浇灌电缆绝缘胶等;

  

  三、安全帽:

适用于高空作业,以防碰、砸伤人员头部;

  

  四、安全腰带:

适用于高空作业,防止高空摔跌;

  

  五、临时接地线:

防止停电设备和停电线路因误送电而造成工作人员触电;

  

  六、临时安全遮栏:

防止工作人员误触带电设备;

  

  七、标示牌:

防止工作人员误上带电设备和误将停电设备及线路送电的措施。

  

  第293条使用安全用具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使用后应妥善保管:

  

  一、检查内容:

安全用具表面有无裂纹、铅印、划痕、毛刺、孔洞、断裂等外伤及是否清洁;

  

  二、安全用具使用完毕后,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处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绝缘杆应悬挂或架在支架上,不应与墙接触;

  

  2.绝缘手套应存放在密闭的橱内,并与其它工具仪表分别存放;

  

  3.绝缘靴,应存放在橱内,不应代替一般套鞋使用;

  

  4.绝缘垫和绝缘台应经常保持清洁、无损伤;

  

  5.高压试电笔应存放在防潮的匣内,并放在干燥的地方;

  

  6.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具不许当作其它工具使用;

  

  7.绝缘安全用具应定期进行试验(见附录二)。

  

  第二节使用携带型火炉和喷灯的规定

  

  第294条熔化沥青块的火炉应有专人看守,火焰应远离易燃物及人身。

  

  第295条喷灯火焰与导电部分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10千伏及以下者不得小于1.5米;

  

  二、10千伏以上者不得小于3.0米。

  

  第296条喷灯内的油面不得高于该容器容积的四分之三处,加油孔的螺栓应拧紧。

  

  第297条喷灯加油、放油及拆卸喷嘴和喷灯零件时,必须来灭火并冷却后再进行。

喷灯用完后应放尽压力。

  

  第298条禁止在使用煤油或酒精的喷灯内注入汽油。

  

  第三节使用移动式电动工具的规定

  

  第299条称移动式电动工具,如电钻、电葫芦、砂轮、电刨等,金属外皮应可靠接地。

  

  第300条移动式电动工具的开关应用双极刀开关控制。

如用插销连接时应用三眼或四眼插销。

  

  第301条移动式电动工具的电源线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多股、铜芯胶皮绝缘护套软线或铜芯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软线。

  

  第302条对长期停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使用前应摇测绝缘电阻。

  

  第303条更换电钻钻头时,必须待旋转停止后进行操作时不应戴线手套,不能用手指直接清除铁屑。

  

  第304条使用移动式砂轮时,除按以上要求外还应戴防护眼镜。

  

  第四节电、气焊工作的规定

  

  第305条焊接时应穿工作服,上衣不许扎在裤内,口袋须有遮盖,裤腿不应有卷边,应系鞋盖。

  

  第306条禁止在有易燃物的房间内进行焊接工作。

在易燃物附近焊接时,距离不应小于5米,并应在工作前做好防火措施。

焊接变压器、油开关等装有绝缘油的设备,应遵守“带绝缘油焊接”的有关规定。

  

  第307条对于存在有残余油脂或可燃液体(不包括绝缘油)的容器应洗净并将盖口打开,方可进行焊接。

  

  第308条在焊接场所附近应设有消防设备,进行焊接时,必须有防止金属熔渣飞溅而引起火灾的措施。

  

  第309条盛着汽油、煤油、酒精、电石等易燃易爆物质的容器,禁止焊接(锡焊除外)。

  

  第310条露天焊接时,遇雨应停止工作,电焊机应有防雨措施。

  

  第311条电焊机长期停用,使用前应摇测绝缘电阻。

  

  第312条使用电焊机前,应先检查机件各部分是否完整,外壳是否可靠接地,电流调节器是否灵活,导线有无破损,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313条收、放电源线时应断开电源,电源开关应为双极刀开关。

  

  第314条电焊机调分头,更换零件,或较长时间停止使用,以及工作人员离开现场均应断开电源。

  

  第315条在潮湿地方或金属容器内电焊时,应做好防止触电措施,如铺设绝缘垫等。

  

  第316条电焊工应有下列防护用具:

  

  一、有滤光镜的面罩;

  

  二、帆布皮手套;

  

  三、绝缘鞋;

  

  四、白光眼镜(清除焊渣时用)。

  

  第317条进行气焊工作时,氧气瓶应放在阴凉地方,不得烈日曝晒,注意防火,瓶身不得沾染油脂、沥清等。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

在试开检查压力表时应站在侧面,正面不应有人。

  

  第318条电石必须在金属桶中存放,严加密封,注意防火、防潮。

开放电石桶应用剪刀或其它不能引起火花的工具,不许在明火旁开桶,开桶处不得吸烟。

取电石时,在打开电石桶后必须盖严,打碎电石时应戴眼镜。

  

  第319条乙炔发生器应设有安全阀或防爆膜、水封安全器等,并应放在离明火10米以外处,附近严禁烟火。

水封要经常检查,水位要适当,寒冷天气应有防冻措施。

乙炔发生器冰冻后不准用火烤,应用热水化开。

  

  第320条全部气焊设备不得与电线、高温物体接近,防止着火或爆炸。

  

  第321条禁止使用没有压力表或压力表失灵的氧气瓶。

  

  第322条焊枪点火时,应先开氧气调节门,后开乙炔气门,熄火时与此相反。

  

  第323条焊枪有回火、鸣爆及堵嘴时,应灭火,把火嘴放在冷水中冷却后用铜钎使嘴通畅。

乙炔管在使用中着火时,应先弯折软管,然后停止供气。

氧气管着火时,应先松顶风钉,后关氧气瓶总门。

停止工作时应灭火。

  

  第324条焊接乙炔发生器时,应先清洗干净。

  

  第325条每日焊接工作结束后,应将乙炔发生器内的电石取出。

  

  第五节焊接带绝缘油设备的规定

  

  第326条变压器、开关等注油设备漏、渗油处需要补焊时,设备上部必须有泄压孔道。

焊接渗油处所必须低于油面100毫米以上。

漏油严重的应放油吊芯后才能进行焊接。

  

  第327条焊接带绝缘油的设备一律使用电焊,不准使用气焊,严禁带油大面积烘烤和用气焊切割。

  

  第328条焊接带油的设备时,视盛油容量大小,采取不同时间间隔进行间断焊接,不许连续烧焊。

  

  第329条焊接带油的设备时,周围的易燃物必须清理干净,并备有消防器材,必要时还要有专人监护。

  

  第330条在大型变压器上进行不停电焊接工作时,除应填写小组工作票外,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距带电导体的距离必须符合本规程表一的规定;

  

  二、火焰与带电导体的距离必须大于以下规定:

  

  10千伏及以下,——不小于1.5米;

  

  10千伏以上,——不小于3.0米;

  

  三、人体任何部位不许高出变压器桶盖;

  

  四、焊接人员对地必须绝缘良好。

  

  第331条焊接变压器引线、线环等必须将油放净,并用石棉布等将邻近部位隔开或屏蔽住。

  

  第332条特殊项目的带油设备的焊接,如桶皮开孔等,须先制定安全措施,经本单位生产负责人(总工程师)批准后进行。

  

  第六节使用行灯的规定

  

  第333条行灯变压器应为双线圈变压器,二次电压不应超过36伏。

如在特别潮湿地方或在金属容器内工作时,其电压不应超过12伏。

  

  第334条携带式行灯变压器一次电源线不应过长(一般在3米以内),且应使用绝缘护套线或橡胶电缆。

  

  第335条行灯变压器二次侧线圈及金属外皮应可靠接地。

  

  第336条不许将行灯变压器携带至金属容器内使用。

  

  第337条行灯变压器中断使用时间超过三个月或在雨季中,使用前应摇测绝缘电阻。

  

  第七节起重、装卸、运输工作的规定

  

  第338条起重工作必须由有经验的人领导,并应统一指挥,统一信号,明确分工,做好安全措施。

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应对起重工具进行全面检查。

  

  第339条起重机械,如绞磨、汽车吊、卷扬机、手摇绞车等放置必须平稳牢固,并应设制动和逆止装置。

  

  第340条起吊重物时应先试吊。

当重物吊离地面100毫米后,工作负责人应再次检查受力部位,无异常情况后方可正式起吊。

  

  第341条在起吊、牵引过程中,受力钢丝绳的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重物下面)严禁有人通过或停留。

  

  第342条起吊物体必须绑牢。

物体的棱角或特别光滑部分与绳子接触应加以包垫。

  

  第343条使用开门滑车时,应将开门勾环扣紧,防止绳索自动跑出。

  

  第344条起重时,在绞磨起重机械的滚筒上,至少应绕有五圈钢丝绳,拖尾钢丝绳应随时拉紧,并应由有经验的人负责。

  

  第345条起重机具应有铭牌,标明允许工作荷重,不得超重使用。

无铭牌或自制的起重机具,必须经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346条钢丝绳应定期检查和浸油,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报废:

  

  一、钢丝绳在一个吊距中有下表内的断丝根数者:

最初的  安全系数

  

  钢丝绳结构

  

  6×19

  

  =114+1

  

  6×37

  

  =222+1

  

  6×61

  

  =366+1

  

  18×19

  

  =342+1

  

  逆捻

  

  顺捻

  

  逆捻

  

  顺捻

  

  逆捻

  

  顺捻

  

  逆捻

  

  顺捻

  

  小于6

  

  12

  

  6

  

  22

  

  11

  

  36

  

  18

  

  36

  

  18

  

  6—7

  

  14

  

  7

  

  26

  

  13

  

  33

  

  19

  

  33

  

  19

  

  大于7  16

  8

  

  30

  

  15

  

  40

  

  20

  

  40

  

  20

  

  二、钢丝绳断股者;

  

  三、钢丝绳磨损或腐蚀到原来钢丝直径的百分之四十及以上或钢丝绳受过严重退火和局部电弧烧伤者。

  

  第347条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重工作时,起重机具及被吊物与带电导体不应小于下述距离,否则应制定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或将设备停电:

  

  1千伏及以下,1.5米;——3~10千伏,2.0米;

  

  35~110千伏,4.0米;——220千伏,6.0米。

  

  第348条使用车辆运输不得过载。

运电杆、变压器和线盘(包括电缆轴)必须绑扎牢固,防止滚动。

若有人同乘时,应站在安全地方,严禁站在运载物体的前方。

  

  第349条搬运电杆、邦桩等重物,必须步调一致,起、放电杆时应互相呼应。

  

  第八节使用脚手架及脚手板的规定

  

  第350条在高处工作,脚手板与斜道板的厚度须在50毫米以上并绑牢。

斜道板应钉好横木条。

严禁以圆木(杉槁)代替木板使用。

  

  第351条在高处所搭的脚手架木板连接部分应错开。

探头板长度不应超过300毫米。

  

  第352条高于20米以上的架台,其周围应有一米高的栏杆。

架台底部周围应有不低于0.1米的挡板,以防滚落物体。

  

  第353条在架台旁应有牢固的梯子,梯凳应用直径4.0毫米铁线绑牢,不许用钉子钉。

架台所能承受的重量应以明显的木板标明,挂在人上下的地方。

  

  第354条在超过5米高的脚手架上工作时,应使用安全带或用外脚手板封檐。

工作人员应穿软底鞋,冬季不宜穿塑料底鞋。

  

  第355条高处作业人员随身使用的工具及材料,应备有工具袋,并注意勿使工具和材料掉下。

上下传递物体要用绳索,禁止上下抛掷。

  

  第356条在带电设备附近搭拆脚手架时,应停电进行,否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跨越35千伏及以上带电设备。

水平距离应不小于3米;

  

  二、10千伏及以下,水平和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5米;

  

  三、应有电气工作人员监护。

  

  附录四关于实习生和学徒工参加高压工作的规定

  

  一、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接班人才,能尽快独立操作,特制订如下要求:

  

  1.凡实习生或徒工,在参加工作前,必须经过培训,并按工作专业签定师徒合同,合同期至少为三个月。

  

  2.有自学能力的实习生或徒工,应在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订出学习计划。

阶段学习计划结束后,应进行考核。

  

  3.实习生和徒工在有经验的师傅带领下,可以参加一些简单的技术工作,但最后应经师傅检查验收。

  

  4.实习生和徒工必须尊敬师傅,师徒互相关心,互相帮助。

在现场工作时,实习生和徒工必须服从命令听指挥,否则现场负责人或师傅有权停止其工作。

  

  二、实习生及学徒工经考试合格后,在停电范围内允许其进行独立操作,其质量应经过检查合格。

  

  附录八事故调查有关规定及报告表填写说明

  

  1.事故报告表按事故性质分为下列三种:

  

  ①人身触电事故报告;

  

  ②设备事故报告;

  

  ③设备障碍报告。

  

  2.凡运行电压在10千伏及以上的电气设备及10千伏以下的大型设备,如自备发电机、100千瓦及以上的电动机、同期调相机、电容器组等发生事故,足以使该设备不能继续运行的,谓之设备障碍。

如果由此而引起电力系统停电在三分钟以上,不能恢复送电者为设备事故。

  

  凡引起电力系统停电的事故均应填写事故报告表,报送北京供电局用电监察科。

  

  3.凡在电气设备运行、检修过程中,工作人员因触电或由触电引起的高空摔跌导致死亡、重伤或轻伤者,必须进行详细调查,并填写人身触电事故报告表。

凡死亡事故均应报告北京供电局用电监察科。

  

  4.发生事故后,值班人员应立即按有关规程、规定处理,缩小事故范围,并应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人及北京供电局用电监察科。

  

  5.如有必要,供电部门的监察人员需到现场了解或与用电单位共同调查事故时,用电单位应提供事故发生和处理经过情况。

  

  6.事故发生后应由用电单位电气技术负责人主持进行调查分析,找出原因,提出防止对策后,立即填写事故报告表。

  

  7.为预防事故发生和发生事故后处理果断、措施正确,要求用电单位电气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有计划地进行事故预想和事故演习,提高运行人员处理事故的能力。

  

  8.调查事故时,应遵守有关规定的规定。

比较重大的设备和人身触电事故,应邀请有关单位人员(如直属上级技安部门、供电部门及同行有关人员等)参加。

  

  9.人身触电事故中应分为死亡、重伤、轻伤三种。

轻、重伤划分按计委(70)计劳字第153号文之规定(详见附录九)。

  

  10.人身触电事故报告表,设备事故(障碍)报告表的格式及填写说明如下:

  

  一、电气设备事故(障碍)报告表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厂(矿)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

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_

  

  用电设备容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事故简题:

  

  二、事故发生时间

  

  年月日时分

  

  事故终止时间

  

  年月日时分

  

  经过时间

  

  日时分

  

  天气

  三、事故发生前各种设备运行情况:

  四、事故详细经过:

  五、原因及责任分析(有关人员、设备、制度等方面):

  六、事故损失(包括生产产值、设备修理费用及少用电量等):

  七、防止对策:

  

  执行负责人

  

  执行日期

八、备注:

  厂(矿)长:

_________车间主任(科长):

_________调查负责人:

________

  

  报告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日

  

  电气设备事故(障碍)报告哺填写说明

  

  一、本报告表由发生事故单位填写。

  

  二、编号:

送出之报告由收报告单位填写。

  

  三、事故简题:

应包括处所、设备名称、起因、现象、后果等。

  

  四、事故发生前各种设备运行情况:

应包括电压、电流情况及主要设备发生过的异常现象等。

  

  五、事故详细经过:

应包括事故发生、扩大、延续及处理等各阶段分别填写(如表格内填写不完,可另附纸填写)。

  

  六、原因及责任分析:

应根据事故调查小组分析填写。

  

  七、事故损失:

不能修复者即按设备价值计算,能修复者可按修理费用及减低价值共计填写。

  

  八、防止对策:

应根据事故调查小组提出的事故防止对策填写。

  

  九、备注一栏系指发生事故单位和供电局共同使用。

  

  十、原因分类应按操作错误、缺乏检修、检修不良、安装不良及其它等填写。

  

  二、人身触电伤亡事故报告表

  

  编号:

_____________

  

  厂(矿)名称:

_________地址:

________联系人:

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1.事故发生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事故发生日期: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时_______分天气______

伤亡者姓名

  

  工种

  

  职称

  

  性别

  

  年龄

  

  工龄

  

  死亡或轻重

  

  伤类别

  

  伤害部位

  

  估计歇工日数

  

  曾受过何种安全训练

  负伤经过(做何工作,触电原因及处理  过程):

原因分析(包括人员、组织、设备、制度等方面):

事故教训及防止对策:

  

  执行负责人

  

  执行日期

厂(矿)领导意见:

  厂(矿)长:

_____________车间主任(科长):

____________调查人:

_______________

  

  报告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人身触电伤亡事故报告表填写说明

  

  一、本报告表由发生事故单位填写,不论轻、重伤或死亡事故均用此报告表格填写。

  

  二、负伤后休息24小时以上能恢复原来工作,而又不是重伤者,按轻伤计。

  

  三、原因分析及防止对策,均按本单位事故调查小组的分析结果填写。

  

  四、编号由送出报告单位填写。

  

  五、触电死亡事故报告应报告北京供电局用电监察科。

  

  附录九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规定

  

  根据(70)计劳字第153号文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一)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二)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三)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烧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烧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四)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振荡等;

  

  (五)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六)手部伤害;

  

  1.大姆指轧断一节;

  

  2.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指轧断两节或任何二指轧断一节的;

  

  3.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肌能障碍有不能伸屈的残废可能的。

  

  (七)脚部伤害:

  

  1.脚趾轧断三趾以上的;

  

  2.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肌腱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八)内部伤害是指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九)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师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情况参照上述各点,由企业事业单位根据群众意见做个别研究,提出意见,在当地劳动部门的配合下,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关于轻伤事故范围的规定:

  

  工伤,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又不是重伤时,列为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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