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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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发生涉及包含我省在内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

    (4)霍乱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例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国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

    (13)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在我省境内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发生在省境外可能影响我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国家宣布进入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状态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5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实行属地化管理,由事发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影响全省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

    (3)迅速反应,果断处置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要做到反应快速、处置果断。

要广泛动员、积极组织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4)依靠科学,依法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律和特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依法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省政府提出成立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省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2.1.1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省内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

    2.1.2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

    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综合秘书组、流调指挥组、医疗救治组、监督执法组、新闻宣传组、交通指挥组、治安应急处置组、后勤保障组等工作组。

    2.2日常管理机构

    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能是:

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参照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分为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实验检测、卫生监督等小组。

设区市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

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等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县级、设区市级、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反应措施

    4.2.1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区、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报国务院决定。

    (4)疫情控制措施:

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

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组织铁路、交通、民航、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

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跨行政区划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8)开展群防群治:

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

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10)督导检查:

省人民政府组织对全省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设区市及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4.2.2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

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用药。

    (4)督导检查:

省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

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6)业务培训:

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制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

针对事件性质,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

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及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转运、接诊和收治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

    (5)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2.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地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省及各设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有关专业机构的配合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标本,分送国家、省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4.2.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4.2.7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的应急反应

    

(1)省人民政府应急反应事件发生在省境内时,接到报告后立即核实,按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预案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向国务院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省境外或省境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立即成立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协调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根据需要组织协调设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4.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反应   

    

(1)省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紧急调集和征用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确定疫区,进行现场隔离与封锁;及时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

必要时,请求国务院予以支持。

   

    

(2)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接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进行综合评估。

必要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同时,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通报有关情况;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3)设区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重大级别以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

  

    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方可终止。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 后期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评估报告内容包括:

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及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技术保障

    6.1.1信息系统建立

    覆盖省、设区市、县(市、区)、乡(镇)及街道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信息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该系统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建设,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本级部分的实施,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部分的实施。

    6.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各市、县、区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建成包括急救机构、传染病救治机构和化学中毒与核辐射救治基地在内的,符合省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6.1.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

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能力和水平。

   

    6.1.5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6.1.6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6.2物资、经费保障   

    6.2.1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提出物质使用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用储备物资。

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经费保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财政补助政策,负责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并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

    6.3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为同级卫生应急指挥中心及医疗卫生救治队伍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保障通讯线路畅通,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4法律保障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法制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形成科学、完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和规章体系。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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