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空地出租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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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空地出租合同.doc

合同编号:

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空地出租合同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

出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通讯地址:

厦门市莲岳路156-158号松柏大厦;

邮政编码:

361012;

电话:

13400723883;

传真:

0592-6260292;

出租人:

厦门市空地出租产业集团;

通讯地址:

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厦门车管所对面空地;

邮政编码:

电话:

0592-6260292、13400723883;

传真:

0592-6260292、13400723883;

第三方:

厦门市空地出租产业集团;

通讯地址:

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厦门车管所对面空地;

邮政编码:

361006;

电话:

0592-6260292、13400723883;

传真:

0592-6260292、13400723883;

第四方:

厦门象屿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通讯地址:

厦门象屿保税区管委会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

361006;

电话:

0592-6035831;

传真:

0592-60358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当事人各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租空地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出租人根据厦府[2010]139号文,出让给受让人的本合同项下宗地编号为2010Y02,出租宗地面积大写壹万柒仟柒佰叁拾玖点零陆肆平方米(小写17739.064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坐落于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厦门车管所对面空地北侧。

本合同项下出租宗地的平面界址见附件《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

本合同项下出租宗地竖向界限待受让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由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补充合同明确。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租宗地的用途为:

仓储。

第六条出租人同意在年月日(注:

合同签订当日)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应达到以下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按移交当日的土地现状交地(包括地表现状、场地标高现状、地质结构现状、市政配套情况现状等)移交土地,出让人不再对场地进行处理,受让人若需对场地进行整理或实施土石方工程,应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厦门车管所对面空地由丙方协调建设,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出租人授权第三方会同受让人在交地日依照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出具的《工程测量示意图》验明宗地界址坐标及界桩并签署土地交接书。

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若界桩受破坏或移动,受让人应重新委托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放样,恢复界桩。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50年,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自交地之日起算)。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贰仟万零玖仟陆佰陆拾肆元贰角(小写¥20,009,664.20元)。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叁佰万零壹仟肆佰肆拾玖元陆角叁分(小写¥3,001,449.63元)。

受让人支付的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叁佰万零壹仟肆佰肆拾玖元陆角叁分(小写¥3,001,449.63元)转作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条受让人同意按照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二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壹仟万零肆仟捌佰叁拾贰元壹角(小写¥10,004,832.10元),付款时间:

年月日之前。

[注:

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为土地出让价款总额的50%,支付时间为《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壹仟万零肆仟捌佰叁拾贰元壹角(小写¥10,004,832.10元),付款时间:

年月日之前。

(注明:

第二期土地出让价款为土地出让价款总额的50%,支付时间为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

第十一条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仓储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大写柒仟零玖拾伍万陆仟贰佰伍拾陆元(小写¥70,956,256.00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大写肆仟元(小写¥4,000.00元)。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受让人所从事项目产业类型必须为物流业仓储(汽车零配件物流仓储),并同意配合第四方的监督。

第十三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

其中:

地上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17739平方米且小于等于35450平方米;

建筑限高为航空限高黄海高程55.5米;

建筑密度(下限)50%;

绿地率大于等于10%,且小于等于20%。

第十四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仓储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第十五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在年月日前开工;在年月日前完成项目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

(注:

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内开工;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内完成项目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受让人同意本项目在年月日前投产。

(注:

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半内投产)

第十七条受让人必须遵守《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厦门市航空港工业与物流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厦环监[2008]60号)的相关要求,同意配合第四方的监督。

第十八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由受让人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人负责。

受让人应自行申请项目的临时施工用电和永久性用电,项目应按电业部门批准的方案实施供配电工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供电方案要求配套的开关站房、配电房等应在地块内选址,并由受让人负责建设。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九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

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合同各方同意按照本条第

(一)项规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应当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

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宗地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第四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不得分割转让、分割抵押。

第二十三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整体转让、整体抵押、整体或部分出租。

首次转让的,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第二十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当事人各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五章期限届满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八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并根据收回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第二十九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本合同项下宗地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宗地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

宗地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宗地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条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三十一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合同其他各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合同其他各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受让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进行开发建设,本项目只能用于汽车零配件的物流仓储。

若受让人全部改变或部分改变用途,出让人将收回全部用地,并同时作出以下处理:

1、出让人没收合同定金,按以下公式退还剩余使用年限的土地出让金:

退还的土地出让金=(合同出让价款–合同定金)×剩余使用年限/50。

2、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受让人应当保持宗地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

若宗地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宗地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第三十三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

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第三十五条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六条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完成项目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1‰的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地上总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三十九条仓储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自行整改,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受让人逾期未整改的,应当自出让人要求的整改之日起至受让人实际整改完成之日,每日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1‰的违约金。

第四十条受让人违反本合同关于产业类型约定的,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限期整改。

受让人逾期不整改的,出让人有权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该宗地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第四十一条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

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1‰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三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当事人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各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等内容的真实有效。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执贰份,受让人、第三方、第四方、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各执壹份。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当事人各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该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签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出让人(章):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林长树

委托代理人(签字):

受让人(章):

安捷尔(厦门)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第三方(章):

厦门国际航空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第四方(章):

厦门象屿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1:

2010Y02地块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

附件2:

2010Y02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序号

2-07地块

规划设计要求

备注

1

用地位置

航空港工业与物流园区内,园区港中路北侧,鳌山路东侧

——

2

用地性质

物流仓储用地

强制性

3

用地

面积

总用地面积

17739.064平方米

强制性

不同性质用地

占总用地面积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

强制性

4

总建筑

面积

总建筑面积(计容)

大于等于17739平方米且小于等于35450平方米

强制性

不同性质建筑

占总建筑面积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强制性

5

建筑密度(下限)

50%

建议性

6

绿地率

大于等于10%,且小于等于20%

建议性

7

建筑

高度、

层数

特定地区限高

航空限高黄海高程55.5米

强制性

低层、多层、

高层的限定

建筑层数宜为3-4层,也可为单层通体仓库,并符合《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版)要求。

建议性

8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要求

仓库建筑东侧退用地红线6米以上,南侧退道路红线9米以上,西侧退道路红线9米以上,北侧退用地红线9米以上。

强制性

9

建筑间距

按《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版)要求控制

强制性

10

停车位

按《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版)要求控制

强制性

11

市政

规划

要求

市政配套设施

要求在地块内配建开闭所10KV一处,与其他建筑一同建设,设于建筑物的地面一层,建筑面积160平方米,按20米×8米或16米×10米形式预留,净高不低于3.9米。

同时还需配建配电室一座,建筑面积为80-150平方米,可与开闭所合并建设。

所有市政配套设施用房符合《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版)要求。

强制性

市政管线接入口

管线综合利用四周市政道路市政设施。

建议性

室外地坪标高

参考周边规划道路标高及现状地坪标高控制,比周边市政道路最低点竖向标高高出0.3米以上。

建议性

基地主要出入口

可沿南侧、西侧、北侧设置,不得向东侧开口,并符合《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版)要求。

建议性

12

公建

规划

要求

教育

医疗卫生

文化

体育

商业

13

建筑

设计

要求

建筑平面与空间布局

——

——

建筑形态与风格

——

——

景观环境要求

——

——

底层是否架空

——

——

第五立面

(建筑屋顶形式)

方案应考虑屋顶第五立面景观问题

强制性

住宅户型面积

——

——

阳台形式与面积

强制性

建筑色彩

——

——

层高

应符合《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版)及厦规[2007127号文要求。

强制性

立面形式

——

——

其他要求

强制性

14

公共开放空间

应符合《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版)要求。

建议性

15

地下空间用途

满足民防、地下车库等相关配套要求,竞得人若需进行地下空间开发,需向规划局提出申请,开发方案以规划局审批为准。

如地下空间作为经营性用途,则按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

建议性

16

空间范围

地块空间范围,平面四周至以用地红线为准,地上和地下至建设工程许可证核定的空间范围。

强制性

17

其他规划要求

地块内不得建设成套住宅、酒楼、宾馆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强制性

备注

规划要求中的:

强制性要求――不可变更的一定执行的要求;建议性要求――经规划批准可以变动的要求;引导性要求――按此要求原则的前提下可多样方式选择执行。

总建筑面积(计容)指《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规定的地面以上计入地价部分的面积,地块容积率计算按《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版)和规划局相关规定执行。

本图则内路名为规划路名,最终路名以厦门市地名办批准路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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