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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标准

Ⅰ级隐患自查标准

Ⅱ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Ⅳ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证

事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取得许可。

许可证照应当悬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条例》第11条

消防验收报告

消防验收报告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

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或文件

有规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的制度或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4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覆盖企业所责任人

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其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并及时更新。

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管理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5条、第17条、第38条、第49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8条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档案、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17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

安全生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

要求

安全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第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新聘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安全生产法》第19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23条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资金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资金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31条

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

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

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30条

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至少保存2年。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4条

安全检查记录

安全检查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安全生产法》第38条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

销售档案

销售档案

食品批发者应当建立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批发的食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供货商联系方式等事项。

食品进货台账、销售台账等档案不得伪造,并至少保存两年。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条例》第21条

生产档案

生产档案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档案。

食品生产档案至少保存至食品保质期满后两年。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条例》第18条

原料进货验收制度档案

原料进货验收制度档案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料进货验收制度。

食品原料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条例》第17条

健康管理制度档案

健康管理制度档案

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条例》第14条

事故管理记录档案

事故管理记录档案

企业应对事故管理材料进行归档,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帐。

《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第7条;

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第43条

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0条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登记建档、评估,制定应急预案。

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相应的防范、监控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

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预案的编制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17号令)第7条

应急预案的备案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17号令)第19条

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17号令)第26、27条

应急救援组织

应急救援组织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17号令)第12条

应急救援物资

应急救援物资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或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9条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

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9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1条

危害告知

危害告知

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

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的真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

警示标识

警示标识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2条

生产布局

生产布局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1条

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LA”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0条

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

(一)眼睛的保护:

工人生产时必须配戴防护眼镜,以避免毛刺、火星等损伤眼睛。

加热工应配戴防辐射眼镜。

(二)头部的保护:

车间处于生产状态时,凡进入车间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三)足部的保护:

生产时应穿防护工作鞋。

(四)听力的保护:

当噪声超过规定限度时,必须使用护耳器(耳塞或耳罩),燥声符合标准(85dB以下)。

(五)防护服:

工人必须穿好规定的防护服,严禁穿短袖上衣、短裤等不符合安全的衣服上岗工作。

(六)呼吸防护:

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等防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0条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机构和人员

机构和人员

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3条

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

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条

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

应建立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65条

档案记录

档案记录

应建立设备档案,应齐全,保管应良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6条

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

所抽查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应在有效期内,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应整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

保养记录

保养记录

所抽查的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有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第31条

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应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9条

现场管理

生产设备设施

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

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应当具有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厂房)、设施、卫生环境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条例》第12条

安全设备基本要求

安全设备基本要求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设备包括:

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29条

防雷装置

防雷装置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19条

警告标志

警告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包装

包装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依法附加标识。

食品包装标识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条例》第13条

贮存、运输

贮存、运输

贮存、运输食品必须使用安全、无害、清洁的工具、设备、容器包装。

贮存食品的场所及运输食品的车辆不得存放或者残留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质,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及其他要求。

  食品贮存、运输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条例》第15条

照明设施

照明设施

生产设备必须保证操作点和操作区域有足够的照度,但要避免各种频闪效应和眩光现象。

对可移动式设备,其灯光设计按有关专业标准执行。

其他设备,照明设计按GB50034执行。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5.8.1条

安全防护装置及安全措施

安全防护装置及安全措施

凡加工区易发生伤害事故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防护措施应保证设备在工作状态下防止操作人员的身体任一部分进入危险区,或进入危险区时保证设备不能运转(行)或作紧急制动。

《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GB12266-90》第4.4.1条4.4.2条

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压力容器

特种作业人员

压力容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

登记及检验标志

应有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

应在检验有效期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液位计应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应显示清楚并被能作业人员正确监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

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

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

运行状态

不应存在介质泄漏现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9条

设备的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变形及损坏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9条

压力管道

特种作业人员

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应按规定具有有效证件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98、102条

登记及检验标志

应登记,检验报告应在检验有效期内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116条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126条

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126条

运行情况

应及时填写运行记录,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99条

不应存在介质泄漏现象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106条

设备的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变形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106条

场(厂)内专用机动运输车辆

特种作业人员

场(厂)内机动车辆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

登记及检验标志

应有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

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和有效牌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

场所环境

作业环境

工作空间位置

生产设备上供人员作业的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

其工作空间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头、臂、手、腿、足有充分的活动余地。

危险作业点,应留有足够的退避空间。

生产设备的操作位置高度在离地面20m以上时,宜配置安全可靠的载人升降设备;在30m(含30m)以上时,必须配置安全可靠的载人升降设备。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2.7条

场所要求

场所要求

事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应当具有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厂房)、设施、卫生环境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条例》第12条

环境卫生

环境卫生

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保证市场的环境整洁、卫生,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安全公示牌,重点对粮食、蔬菜、水果、肉、蛋等食品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条例》第22条

厂房布置(通风、采光及厂房具体布置)

厂房布置(通风、采光及厂房具体布置)

1.厂房建筑方位应能使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相邻两建筑物的间距一般不宜小于二者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2.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厂房,车间天窗设计应满足卫生要求:

阻力系数小,通风量大,便于开启,适应不同季节要求,天窗排气口的面积应略大于进风窗口及进风门的面积之和。

热加工厂房应设置天窗挡风板,厂房侧窗下缘距地面不宜高于1.2m。

3.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的建筑物应避免西晒。

厂房侧窗上方宜设置遮阳、遮雨的固定板(棚),避免阳光直射,方便雨天通风4.产生噪声、振动的厂房设计和设备布局应采取降噪和减振措施。

  5.车间办公室宜靠近厂房布置,但不宜与处理危险、有毒物质的场所相邻。

应满足采光、照明、通风、隔声等要求。

 6.空调厂房及洁净厂房的设计按GB50073等有关现行国家标准执行。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第5.3条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三违”行为

“三违”行为

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第44条

个人防护用品佩戴

个人防护用品佩戴

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要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消防安全

应急照明

应急照明

应急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

应会知识

应会知识

企业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条

应配备器材

应配备器材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

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

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3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

消防设施与器材

消防设施与器材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

设施维护

设施维护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九条

大型活动

大型活动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

用电安全

配电室

绝缘胶垫铺设

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应铺设绝缘胶垫。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3条

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的挡板

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的挡板。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5.6条

应急照明灯具

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时间不低于20min。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4.1条

门窗的要求

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

设备间与附属房间之间的门应向附属房间方向开。

高压间与低压间之间的门,应向低压间方向开。

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8.3条

通往室外的窗应装有纱窗。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5.9.3

安全用具管理

各种安全用具首次使用前应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定期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安全用具不应超期使用。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8.3条

电气绝缘安全用具中,绝缘拉杆、绝缘挡板、绝缘罩、绝缘夹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年一次,高压验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靴、核相器电阻管、绝缘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半年一次。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8.3.1条

具有架空进出线的变配电室应备有登高工具,如:

(安全带、脚扣、升降板、紧线器、竹(木)梯、尼龙绳等),除每年试验检查一次外,每次使用前均应进行检查。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8.3.2条

安全用具使用完毕后应妥善保管,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处所。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绝缘拉杆应悬挂或架在支架上,不应与墙接触;

(二)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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