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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现状与趋势

 

长期以来,全国煤矿通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技进步、推进安全综合治理、重视安全思想教育、强化安全技术培训和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活动等,促进了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好转。

如国有重点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曾连续多年以平均每年近20%的速度递减,1994年以后国有重点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降到1.2以下。

但受诸多方面的因素制约与限制,全国煤矿事故多、伤亡重、经济损失大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好转,致使每年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一直徘徊在六七千人左右,位于全国各行业之首。

煤矿事故多、伤亡大,不仅给职工家属带来了极大痛苦,也会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政治影响。

每发生一起特大事故,尤其是瓦斯爆炸事故,都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影响,它直接涉及到社会安定与政治稳定。

 

1近十年煤矿事故统计与分析

 

1.1煤矿事故统计

 

  据煤炭工业经济运行中心的统计数据,在1990~2000年的11年间,全国煤矿共生产煤炭126.83亿t,共死亡66196人,平均百万吨死亡率为5.22。

其中,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煤炭52.16亿t,事故死亡6357人,平均百万吨死亡率为1.22;国有地方煤矿产煤22.77亿t,事故死亡10329人,平均百万吨死亡率为4.54;乡镇煤矿产煤50.26亿t,事故死亡47673人,百万吨死亡率为9.49。

详细情况见表1-1。

安全状况最好的一年是1992年,全年共死亡4942人,当年全国煤矿共生产煤炭10.61亿t,百万吨死亡率为4.65。

其中,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煤炭4.81亿t,事故死亡488人,百万吨死亡率为1.01;国有地方煤矿产煤1.87亿t,事故死亡843人,百万吨死亡率为4.50;乡镇煤矿产煤3.93亿t,事故死亡3611人,百万吨死亡率为9.20。

死亡人数最多的年份是1994年,全年共死亡7016人,当年全国煤矿共生产煤炭12.55亿t,百万吨死亡率为5.15。

其中,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煤炭4.38亿t,事故死亡551人,百万吨死亡率为1.19;国有地方煤矿产煤2.22亿t,事故死亡1070人,百万吨死亡率为4.82;乡镇煤矿产煤5.95亿t,事故死亡4953人,百万吨死亡率为8.32。

 

 

图1-11990~2000年全国各类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变化趋势

 

  1990~2000年的11年间,全国各类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变化情况如图1-1所示。

从图中可以看出,全国煤矿死亡事故从1990年开始百万吨死亡率呈下降趋势,这一趋势一直延续到1996年。

这一期间全国煤矿平均百万吨死亡率由1990年的6.16下降到1996年的4.67,其中国有重点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由1.43下降到1.17(国有重点煤矿的下降趋势一直持续到1999年,其中1998年的百万吨死亡率达到历史最低水平,为0.92),地方国有重点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由5.0下降到4.02,乡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则由12.79快速下降到7.70。

 

1.2重、特大煤矿事故情况分析

 

  1)重、特大煤矿事故发生情况

  在1990~2000年的11年间,全国煤矿共发生3人以上人员死亡事故4468起,死亡30683人,平均每年发生406起,平均死亡2789人。

其中10人以上死亡事故发生690起,死亡12969人,平均每年发生62.7起,平均死亡1179人。

近几年来,由于市场经济转轨,加之煤炭市场疲软、供求关系失衡,导致煤矿经济效益严重滑坡,进而造成煤炭安全状况呈下降趋势,尤其是重大、特大恶性事故发生比较频繁。

分析原因,主要是因为煤炭市场严重供大于求,煤炭价格严重偏低,致使不少煤矿不仅没有随煤矿生产深度的增加、开采条件的进一步复杂化而增加对安全的投入,反而为维持简单的生产方式而削减投入到安全方面的资金,从而使得这几年不少煤矿很少增加安全装备,有的矿甚至连基本的安全仪表都不得不采取对付着用的做法。

据调查,这几年有的煤矿已不再为下井工人配发自救器,导致井下作业人员的自救能力大大下降,有不少重特大事故就是因为工人缺乏最基本的自救工具而使事故灾难性进一步扩大。

 

图1—21990~1999年全国煤矿3人以上重大事故变化趋势

 

  全国死亡3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大多发生于瓦斯爆炸和瓦斯突出。

2000年9月27日,贵州水城矿务局木冲沟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死亡162人;11月25日,内蒙古大雁矿务局二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死亡51人;12月12日,山西河津市天龙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死亡48人;4月15日,山西古县永乐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死亡46人;9月5日,山西大同煤矿集团永定庄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死亡31人;11月5日,吉林辽源矿务局西安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死亡31人。

2001年4月6日,陕西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8人死亡。

  2001年以来煤矿事故发生的特点:

一是重特大事故有所上升。

2001年一季度共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77起,死亡573人;同比增加22起,多死亡93人。

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14起,死亡268人。

二是瓦斯事故仍是主要矛盾。

2001年一季度全国煤矿发生14起特大事故,除2起是透水事故之外,其余12起都是瓦斯事故。

比较典型的有:

2月5日黑龙江省鸡西市平安煤矿瓦斯爆炸,死亡37人;3月21日贵州省盘县柏果镇大田煤矿瓦斯爆炸,死亡28人。

另外,4月6日陕西省铜川局陈家山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死亡38人。

这些特大事故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

三是乡镇集体和个体煤矿事故居多。

2001年一季度全国煤矿死亡总数中,乡镇煤矿占55%。

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14起特大事故中,集体和个体煤矿为9起,占64%。

四是事故多发地区比较集中。

贵州省2001年一季度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6起,死亡104人,分别占煤矿特大事故数和死亡总人数的43%和38%。

4月13日毕节地区一无证个体煤矿又发生瓦斯爆炸,18人下落不明。

2001年一季度煤矿发生的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2起特别重大事故,都是发生在黑龙江省境内。

  由图1—2可见,死亡3人以上的煤矿重大事故中,瓦斯事故远高于其他各种事故,且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一直呈上升的趋势,1997年死亡人数最高达到3080人。

所以,进入新世纪后瓦斯事故依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还呈增长的趋势。

  煤矿水害导致的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在1990—1999年的10年间,其发生率一直保持比较高的态势,所造成的死亡人数已高于顶板事故所造成的人数,居于煤矿重大、高发事故的第二位。

1992年煤矿水害事故达到最低,共发生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53起,造成201人死亡;1995年水害造成的死亡3人以上事故达到最高共发生了77起,死亡504人。

因此,煤矿水害事故对我国煤矿作业人员的威胁是十分严重的,在未来的煤矿安全监察与管理工作中需要下大力气加以防治。

 

  2)重特大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

  

(1)思想认识有差距,安全第一的观念没有牢固树立起来。

一些地区和煤炭企业的负责同志在贯彻落实江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上有差距,有些县乡领导安全第一的思想没有真正树立起来,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特别是在市场销售有所兴旺的情况下,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出现了盲目追求产量和突击生产的现象。

有些省区小煤矿死灰复燃,使近几年来之不易的关井压产成果遭到严重影响,而且放松安全管理工作,致使事故不断发生,贵州、湖南等省的问题尤其突出。

所以,“安全第一”的观念淡化仍是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最大隐患。

  

(2)煤矿安全管理薄弱,安全生产防范措施不落实。

一段时期来,有些煤炭企业“三违”现象严重,基础管理薄弱。

从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几个煤矿来看,无论是现场管理,还是技术管理,有些措施制定后并没有认真抓落实。

瓦斯监控监测和抽放、井下设备和电器防爆、通风系统和巷道维修等日常性安全管理制度有些流于形式,对大量的事故隐患得过且过、整改不力,管理混乱、工作不落实是造成一些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3)“一通三防”工作滑坡,安全欠账多,矿井总体防灾能力下降。

近几年,一些煤矿由于经济困难、资金紧张,降低维简费和安全技措资金的提取标准,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安全欠账多。

一些煤矿通风系统及配套设施不完善,致使矿井通风能力不足;有些高瓦斯矿井监控系统不完善或没有安装监控系统。

今年以来组织的两次安全大检查发现,贵州、黑龙江、陕西、江西等省区的国有重点煤矿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一通三防”监测系统不完善、设备老化等问题,矿井防灾能力严重下降,重大事故隐患增多。

  (4)小煤矿的问题仍然制约着煤矿的安全生产。

通过两年多的关井压产,小煤矿数量大幅度减少,但是存在的问题依然很严重,一些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仍在继续生产。

国有大矿井田范围内关闭小井1.36万处,还有1270多处至今没有采取关闭措施,直接威胁大矿的安全。

在最近进行的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各省区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问题。

这里面也存在一些腐败现象,有的地方干部参股分利,致使一些私营和个体窑主忽视安全生产,甚至要钱不要命。

这些都说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仍然是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

 

2煤矿重大灾害事故案例分析

 

2.1木冲沟煤矿“9.27”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2000年9月27日20时30分,贵州省水城矿务局木冲沟煤矿(以下简称木冲沟煤矿)四采区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木冲沟煤矿建于1966年,矿井可采储量9946万t,设计年生产能力90万t,服务年限为79年。

矿井1974年10月投产,2000年计划生产煤炭77万t。

全矿有职工2627人,井下三班生产。

井田采用平硐开拓,单水平上下山开采。

  木冲沟煤矿为高瓦斯矿井。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为29.93m3/min,相对涌出量为16.63m3/t·d(1999年瓦斯鉴定结果),煤尘爆炸指数为27%~36%,具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自然发火期8~12个月。

  1)事故发生经过

  9月27日事故当班井下有244人作业。

41116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因接局部通风机停电造成瓦斯超限,20时开始排放瓦斯。

20时38分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经调查核实,这起事故造成162人死亡、37人受伤,其中重伤14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227.22万元。

经事故原因调查分析,确定这起事故是责任事故。

  2)事故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查、取证和综合调查分析认定,这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41116回风巷深巷因停屯、停风造成瓦斯积聚,在排放瓦斯过程中由于辈设在41114运输巷的4台局部通风机同时运转,且41116回风巷因积水回风不畅,41114运输巷局部通风机以里部分巷道内风流不稳定发生循环风,致使41114运输巷第四联络巷附近巷道内的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现场人员违章拆卸矿灯引起火花,造成瓦斯爆炸,煤尘参与爆炸。

  事故间接原因:

  

(1)采区生产布局不合理。

发生事故的四采区一翼11号煤层中就布置了2个采煤工作面、1今综采准备工作面和6个掘进工作面,采掘作业过于集中。

将41114工作面分成两段回采,即在41114综采工作面前又布置一个41114高档工作面,造成通风系统不合理。

  

(2)企业轻视安全工作。

该矿2000年以来没有按规定召开“一通三防”安全例会,研究解决矿井“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且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3)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146条等规定,违章排放瓦斯。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未在排放瓦斯影响的区域设置警戒,也未采取停电、撤人等措施。

矿山救护队员作业时未佩带呼吸器。

  (4)该矿“一通三防”管理混乱。

该矿现开采的11号煤层是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在既无开采保护层也未进行局部预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作业,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176条和《防止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2条的规定。

未按规定配备自救器和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在用矿灯数量不足,经常出现过放电使用的情况;局部通风机更换后不及时调换机电设备管理的牌板,造成误开、停局部通风机;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和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频繁,9月1日至27日有据可查的瓦斯超限达23次、无计划停风达17次,采掘工作面安装的瓦斯断电仪发生故障15次;对防尘工作不重视,掘进工作面遇到断层时,便将防尘水管改成压风管使用。

  (5)矿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

矿领导值班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重要的技术措施编写和审批制度不健全、把关不严、针对性不强,如通风行人下山延伸掘进工作面在未编制作业规程的情况下就安排开工掘进。

  (6)企业对职工缺乏必要的培训和教育,职工安全意识淡薄、素质低。

该矿一线职工70%是农民协议工,由于缺乏对他们的安全培训,都不具备起码的安全常识,甩掉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作业、用新鲜风流吹瓦斯监测探头和在井下拆卸矿灯等严重违章现象屡见不鲜。

  (7)矿务局安全管理松弛,监督不力。

矿务局对木冲沟煤矿布置41114普采工作面、不合理集中生产等问题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矿井风量不足、瓦斯经常超限等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认真对待。

有关业务部门监督检查不力。

 

2.2山东省临沂市罗庄镇朱陈公司龙山煤矿透水事故

 

  1993年8月5日,临沂市遭受特大暴风雨袭击,罗庄镇朱陈公司龙山煤矿矿区内隐蔽的古井塌陷,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

9时30分,矿井被淹,59名矿工遇难。

其中,副矿长2名,总技术负责人1名,科长3名,队长2名。

  龙山煤矿是临沂矿务局原朱陈煤矿。

1958年筹建,1960年建成投产,由于已探明的储量继续开采经济效益较差,于1988年5月25日移交给朱陈东南村,现年产原煤4万t,全矿有职工330人,其中技术管理人员21人。

到发生本次事故时开采了28年,共产原煤184.9万t。

矿井采用双回路供电,主线为罗庄镇电厂769线,备用线路为临沂矿务局电厂367线;井下中央泵房安装水泵4台、管路5条,排水能力1140m3/h。

  1)事故发生的经过

  8月4日16时30分,罗庄镇开始降雨,到8月5日早7时累计降雨116mm。

大约8时50分左右,当罐笼升至半腰时突然停电,罐笼停住,龙山矿配电室工作人员把供电线路从769线倒向367线路供电,将罐提到离井口1m左右时又停电。

当时井下还有63人。

60人于8时50分左右撤到一水平运输大巷的55绞车房。

约9时30分左右,整个矿井被淹,59名矿工遇难。

  抢险的现场证明,矿区地面大量的积水主要通过突然陷落的隐蔽古井以100多米的落差泻入三层煤老空区,通过老空区、老巷道汇集到东大巷涌入井底,瞬间淹没了矿井,致使井下遭到极为严重破坏。

一水平提升、供电、排水、通风、生产等系统的设备全部被冲毁,500m巷道支护全被破坏,淤积达60%以上,其中有100余米全部淤积,55绞车房中操作台被冲毁,55kW电机被冲进暗斜井。

绞车房内的水泥地面被冲出深1m、面积达6m2的大坑。

210m长的主、副暗斜井的支护、轨道、排水管路、供电线路全部被冲走,底板被冲去20cm,顶板多处冒落,冒落最严重的一段形成一个长13m、宽11m、高8m的大洞,巷道淤积达5096以上。

  2)事故原因

  

(1)降雨量大且过于集中,加上隐蔽古井突然下陷,这是造成淹井事故的主要原因。

  

(2)由于特大暴风雨袭击,输电线路被破坏,造成了停电,失掉了提升部分人员上井的可能和机会。

  (3)该矿过高地估计了防洪能力,对突发性特大自然灾害没有预料到。

 

2.3皖北局某矿“12.22”特大火灾事故

 

  1991年12月22日8时13分,皖北局某矿发生特大火灾事故,65采区下部变电所着火,引燃煤层运输上山第二部胶带,造成特大火灾事故。

火灾波及65采区2个采煤面、5个掘进头、11000多米巷道,造成26人死亡,救灾中又牺牲1名救护队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8万元。

  据事故调查组的勘察分析,这起事故是由于井下电气管理混乱、设备陈旧、维修不及时、保护系统未按规定进行整定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

 

3煤矿工业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体制

 

3.1煤炭工业管理体制

 

  我国煤炭企业有国家经营和地方经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又有乡镇集体企业,也有一定数量的个体私有企业。

煤炭工业管理机构撤并频繁。

  1988年6月,国家决定成立能源部,负责对煤炭、电力、石油、核工业等能源行业实行行业管理、宏观调控,同时撤消煤炭部,成立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和中国地方煤矿联合经营开发总公司,国家通过能源部对这3个公司进行归口管理。

  1993年4月,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国家机关管理机构也发生重大变革。

为精简机构,能源部和煤炭系统3大公司同时撤消,成立编制约320人的煤炭工业部,对煤炭行业全行业实行宏观管理,将人、财、物等集中管理权限下放到煤炭企业。

  1998年开始进行机构改革,将煤炭工业部改组为国家煤炭工业局,隶属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主要任务是拟定行业规划;组织研究行业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实施行业管理;推动行业结构调整,指导企事业单位的改革。

  2001年,国家撤消了国家煤炭工业局,煤炭行业的发展与规划由国家经贸委直接管理。

 

3.2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

 

  1)煤矿安全管理体系的初步建立

  我国煤矿安全管理体系是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形成和发展的,1949年第一次全国煤矿会议就提出了“安全第一”的方针。

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煤矿安全工作又得以重新发展。

特别是1982年国务院颁发《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后,煤炭工业部相应制定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具体规定了煤矿安全监察组织机构、安全监察工作职责、安全监察部门权限、安全监察工作制度等,使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逐步实现了规范化、制度化。

  1999年12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成立后,煤矿安全监察实行垂直管理,成立了19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68个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强化了国家对煤矿安全监察的力度,使煤矿安全监察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2000年国家颁布实施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使得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有法可依。

 

 

4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993年5月1日实施的《矿山安全法》是我国各类矿山安全生产的第一部法律。

在这部法律出台之前,国务院先后于1982年颁布了《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1989年颁布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91年颁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各种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各省(区)、直辖市“人大”相应颁布了一些有关矿山安全的地方性法规;长期以来,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委和矿山企业的主管部委以及各省(区)、直辖市政府的主管部门也发布了大量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规章,诸如规程、规定、规范、标准、细则、办法、决定、指令、通知等,它们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中数量最多、,内容最具体的法律性文件。

《矿山安全法》的颁布,使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形成了完整的体系。

  煤矿安全法规分为安全管理法规、安全技术法规和安全卫生法规3类。

 

4.1煤矿安全法规

 

  煤矿安全法规以安全管理上的规定为主。

如《煤炭工业安全监察暂行规定》、《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煤矿局、矿长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的规定》、《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关于实行安全生产黄牌警告制度的通知》、供于矿井区队长、班组长安全职责的指令)等,这些都是对有关安全监察、安全培训、事故统计、安全责任制、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的具体内容的规定。

截止目前为止,国务院还未专门颁布过煤矿的安全管理法规。

 

4.2安全技术法规

 

  安全技术法规以安全技术上的规定为主。

这类法规往往也有安全管理上的内容,但不占主要地位。

如《煤矿安全规程》、《矿井瓦斯抽放工作暂行规定》、《矿井防灭火规范》、《矿井反风技术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矿井防治水工作条例》、《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掘进安全技术装备系列化标准》、《煤矿救护规程》、《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煤矿用炸药爆炸后有毒气体含量的规定及其测定方法》、《煤尘爆炸性鉴定方法》等,这些都对有关安全技术问题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先后进行了7次修订,它是我国煤矿安全工作最全面、最具体、最权威的一部基本规程,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化,是与《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配套的规章,是各类煤矿进行设计、建设、生产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安全准则,是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的法定依据。

 

4.3安全卫生法规

 

  它以卫生、保健和劳动保护上的规定为主。

如《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煤炭工业职工防护用品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防尘工作消除粉尘危害的指令》、《全国煤矿卫生工作条例》等,这些都是有关卫生保健和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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