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设备安装及服务合同条款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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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设备安装及服务合同条款范本

编号:

_____________

 

设备安装及服务合同条款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1)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一、词语定义

1.1项目经理:

指乙方在本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2设计单位:

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3监理单位:

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4监理工程师:

指监理单位任命的该工程的合法代理人。

1.5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6工程:

指甲方、乙方和在协议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合同价款:

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8增减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和乙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

1.9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1.10工期:

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1图纸:

指由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和由乙方提供并经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2施工场地:

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3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4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5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6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7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天”指日历天数。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二、语言文字和使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2.2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协议书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工程质量应不低于中国国家、地方现行标准(如GB7588-2003、GB/T10058-1997、GB/T10059-1997、GB10060-1993、GB50310-2002)及有关规定的要求,不低于生产厂提供的出厂、安装、验收标准,不低于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

标准、法规及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有不同规定时,按照高标准和高要求执行。

对无机房客梯,应已通过中国权威机构的检测及安全认证,或国际权威机构的检测及安全认证,提供相关认证报告。

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2)工作范围(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甲方工作

3.1甲方代表:

3.2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作业面。

3.3提供施工场地道路、电梯设备的储存场地。

3.4提供施工用水源、电源接口。

3.5按乙方要求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

3.6提供图纸一套,若需要多套图纸时甲方有偿提供,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四、乙方工作

4.1乙方代表:

4.2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即时提供相关预埋资料。

4.3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提交相关报表和计划。

4.4执行甲方施工现场一切管理制度和要求(包括保卫工作,文明施工);承担自身一切施工安全责任。

4.5甲方提供工程用水、用电接口。

乙方承担施工水费、电费(挂表计量)和接口以下部分的管线接驳。

4.6乙方承担已完未交验工程的成品保护。

4.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要求,按甲方管理相关要求执行。

4.8乙方在施工安装过程均有义务与甲方、设计人、其他相关专业的乙方积极配合。

4.9按甲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提交相关资料、文件,以便业主能按照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件。

4.10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后24个月的免费全面维修服务,免费维修期从北京市劳动局和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11除本工程规范及图纸所述外,整项工程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规范、行业标准、备案的企业标准以及其它一切有关政府部门的规定和守则。

若合同规范与国家现行规范有矛盾时,则以国家现行

规范为准。

若规范和图纸及其它文件内容不一致时,则应采取较严格的标准执行。

4.12在安排物料和设备运送工作之前,乙方须通知甲方有关运送的日期,并取得甲方的批准。

4.13电梯生产厂家负责电梯设备的安装施工,在整个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

未经甲方同意发生乙方更换项目经理或总工程师时,甲方有权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4.14承包商在任何有关工程开始前,须根据招标图纸和工程规范编制设计及施工详图、与结构接口大样图、深化详图和机械详图,并提交设计人、甲方审批,所有施工图纸都应得到设计人确认盖章,提供政府相关部门审批之用。

设计人收取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15乙方提供除工程规范要求的资料外,另须包括:

4.15.1本电梯设备设计、供应、安装合同所需的一切土建工程配合之要求。

4.15.2有关梁和架构上的荷载资料。

4.15.3开关、通风及设备等所需的一切开孔的位置资料。

4.15.4电梯、井道和底坑,包括导轨固定件和有关的轿箱平台位置资料。

4.15.5及其它一切所需资料。

4.16乙方应设计人、甲方、监理工程师提供有关设备及物料的测试证书,一式五份。

4.17所有运送到施工现场的设备、仪器、物料和零配件均须是近期生产、并未使用的,包

装完好且保护妥当,任何损坏都应立即无偿退换。

甲方不接受任何物品的退换导致延误工期的主张。

4.18乙方应在工程签订合同后后28天内,提交深化施工图纸及各类计算资料,并送设计人审批。

设计人有权驳回、修改或批准所呈报的深化施工图。

若上述深化施工图被驳回,乙方必须按照设计人的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并按设计人规定的时间把已修正的施工图再次提交审批。

一切不依从已批准的深化施工图所进行的工作将不会被设计人承认接受。

因设计人不批准或改动深化图而要求的索赔或延长工期都将不会被接受。

4.19本合同工程及其任何部分必须得到充分的质量保证,避免任何因物料、工艺制作之错漏导致的缺陷或失误。

乙方应确保在保证期内所有工程都不会因材料、工艺及设计不当而导致机械不能动作,。

4.20乙方应按设计人、甲方、监理工程师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无偿为本合同电梯设备、安装工程进行测试,测试须在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监督下进行。

4.21工程竣工后,乙方应移走一切临时施工机械、剩余物料、清理垃圾,并为甲方修复施工期内由于本工程而导致对建筑物结构或设备造成的任何损坏,或向甲方作出有关赔偿。

乙方应负责自费修复因本工程对甲方或其它专业承包商的工程造成的任何结构上或表面上的损坏,修复工作应按照甲方、监理工程师随时提出的要求进行。

4.22乙方签订合同2周内提供电梯及自动扶梯的详细土建设计图纸,经设计方确认后交甲方进行土建埋件预留、洞口预留等施工工作。

4.23乙方免费应派人员参加工地开箱检验,查对电梯零部件,如有缺、漏件,乙方负责根据开箱后确认签字的缺件报告进行相应的补发工作。

4.24双方约定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3)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五、进度计划

5.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总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总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5.2乙方必须按总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总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总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总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因乙方责任的计划进度滞后影响工程进度工期时,乙方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5.3甲方要求的工期:

见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三条的要求。

本工程须配合总承包工程的工期,以保证总承包工程能够在预定的竣工日前完成。

六、开工及延期开工

甲方在开工前7天向乙方发出开工通知,乙方应当按照开工通知约定的日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开工通知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

甲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

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七、暂停施工

在取得甲方认可后,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如是口头通知,应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乙方应当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八、工期延误

8.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程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8.1.1未能按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8.1.2不可抗力;

8.1.3合同中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九、工程竣工

9.1乙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工期或甲方批准顺延的工期竣工。

9.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工期或甲方批准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3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定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

(4)质量与检验

十、

工程质量

10.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0.2各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国家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各方均有责任,由各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十一、检查和返工

11.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1.2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部分,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合同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由乙方

11.3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十二、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2.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前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由甲方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2.2甲方或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

十三、重新检验

甲方保留对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权利。

当甲方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查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程。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及相关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十四、系统调试

14.1系统调试内容应与乙方承包的安装和管理范围相一致。

14.2乙方组织系统调试,并在调试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由甲方通知监理工程师。

通知包括调试内容、时间、地点。

乙方准备调试记录,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为调试提供必要条件,调试合格,监理工程师在调试记录上签字。

14.3甲方或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调试,须在开始调试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

14.4双方责任

14.1.1经充分的材料证明,由于业主委托的设计单位原因使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费用由业主承担。

由于乙方设计原因使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由乙方负责修改设计并重新安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14.1.2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乙方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调试,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调试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4.1.3调试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

(5)安全施工

十五、安全施工与检查

15.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循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依法组织施工。

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5.2乙方应制定安全施工管理办法,并有专人负责安全施工的管理。

15.3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十六、事故处理

16.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并通过甲方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6.2甲方、乙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6)合同价款与支付

十七、工程款

17.1预付款:

在开工前15日,甲方向乙支付设备安装合同总价的10%,计元人民币作为预付款,乙方应提供如下资料:

17.1.1银行出具的预付款保函;保函原件由业主留存。

17.1.2乙方提出的预付款支付申请。

17.2工程进度款: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由业主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初验,达到标准后,由初验各方签署初验合格证后支付设备安装合同总价的50%,计元人民币(但最迟不晚

于货到工地后6个月),并由乙方提出支付申请。

17.3所有付款均在业主支付甲方后,甲方再支付给乙方。

十八、竣工结算款

18.1甲方在本工程验收合格,取得政府发放的合格证书后乙方支付设备安装总价的_____%,计元人民币作为竣工工程款(但最迟不晚于货到工地后6个月)。

18.2保修期尾款:

设备安装合同总价的5%,计作为保修期尾款。

在质量保修期满一年后,甲方支付设备安装总价5%的尾款,计元人民币。

但乙方需提供相应金额的履约保函。

由甲方代扣代缴两税一费。

所有付款均在业主支付甲方后,甲方再支付给乙方。

(7)材料设备供应

十九、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在施工前,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如发现有任何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规定的材料,须搬离工地,这些费用须由乙方负责。

乙方对监理工程师的认定如果有异议,可以向国家相关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如果检验结果是乙方的责任,则检验费由乙方负责,如果是属于监理工程师误判,则由监理单位及甲方承担相关费用。

为了保证工期,不管乙方是否有异议,应该首先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不能以申请检验鉴定为由而影响工期,否则由于延误工期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8)工程变更

二十、工程设计变更

20.1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乙方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执行。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0.2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0.3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二十一、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十二、变更价款

23.1乙方在接到工程变更通知后7天,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23.1.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3.1.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3.1.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根据市场价格或参考当地建设部门的定额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甲方(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23.2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7天内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3.3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7天内予以确认,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7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23.4业主批准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23.5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23.6任何时候乙方一旦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必须立即执行,不得因变更价款的争议而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

(9)竣工验收

二十三、竣工验收

23.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并取得政府发放的合格证书,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验收报告。

由乙方提供竣工资料。

23.2竣工资料编制应满足市档案馆和相关管理单位的要求。

竣工后三个月内提供一式四份竣工资料。

并配合总承包单位完成相应的竣工资料编制。

23.3.在下列条件全部具备的前提下,乙方向甲方作工程移交。

1)双方已全部结清本合同项下之电/扶梯相应的《买卖合同》所约定的已到期款项。

2)乙方已收到本合同中所约定的已到期款项。

3)乙方质量部门验收合格。

2.已具备移交条件却由于甲方原因而未办妥移交手续,乙方对所安装的电/扶梯的控制印板享有留置权,乙方自向甲方递交“电/扶梯工程竣工单”之日起不再承担电/扶梯保管责任。

同时,甲方不得使用电/扶梯,并须承担电/扶梯保管责任。

二十四、质量保修、维修保养

24.1质量保修期:

在电梯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自经国家及/或北京市有关政府部门检验合格、出具证明检验合格的报告及相关许可证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的期限为24个月,但是质量保修期最长不超过货物交付之日起的27个月。

在质量保修期内,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所有存在缺陷的零部件或损坏的零部件(因最终用户自身使用不当和不可抗力除外)。

对于隐蔽性的、通过合理的检查和试验都不能发觉的缺陷,即使质量保修期已过,由于安装缺陷造成的故障,由乙方免费负责修复。

24.2乙方应在两年的质量保修期内为其根据本合同出售的电梯设备提供免费的维修保养服务。

上述维修保养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24.7.1乙方至少每两周提供一次定期保养。

24.7.2乙方提供的保养工作须在甲方指定的电梯设备非繁忙时间进行。

24.7.3乙方自备所有用于维修保养的工具、仪器、材料。

24.7.4提供一年730天、每天24小时的应急服务,并不收取法定工作日和例常工作时间以外的附加费用。

24.7.5现场清洁:

乙方应随时将所有多余材料、设备和垃圾清理和移出其负责的工作场所,保持所有设备区域的清洁整齐,满足甲方的要求。

协议中包括定期彻底清洁所有桁架内侧(每年)、包装、电梯井道内壁、电梯井道及机房内设备、轿厢设备、轿厢顶部、入口、控制室和设备。

乙方同意保证其活动不污染和损坏邻近工作区域的所有建筑物装修、底板和设备。

乙方将清洁所有工作区域并修复由于其工作造成的损坏。

乙方业应每季负责提供所有与电梯设备有关的内部玻璃区域、观光电梯轿厢的外部区域以及电梯井道的任何内部玻璃区域的清洁服务。

24.7.6乙方应选派经验丰富的维修人员到现场作维修保养服务。

1)维修保养人员应有中国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

2)维修保养人员应有5年以上的维修保养经历。

3)维修保养人员应有维修保养过与本合同同类设备(速度、载重量、驱动控制方式等相同)的经历。

4)乙方须提供相关维修保养人员的名单以及过去的工作经历介绍,甲方有权核实其真实性。

24.7.7乙方须保证设备始终能安全运行,并且要保证设备达到合同约定的各种性能指标参数。

24.7.8乙方应在本项目现场设维修站,每年365天、每天24小时,在设备发生故障后40分钟内到达现场时间。

24.7.9故障修复时间:

1)营业期间:

故障的修复时间不大于4小时;如果需要更换曳引机之类的笨重部件,其修复时间允许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24小时。

修复时间从设备发生故障时起计算。

2)其它时间:

故障的修复时间不大于3小时;如果需要更换曳引机之类的笨重部件,其修复时间允许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48小时。

修复时间从设备发生故障时起计算。

24.7.10负责每年电梯设备的法定年检并承担相关费用。

24.7.11乙方在对电梯设备作维修保养时维修人员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自己承担。

24.7.12由于乙方维修保养问题造成的乘客人身伤亡事故等其它所有损失都由乙方承担。

24.7.13由于乙方维修保养问题给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造成所有损失都由乙方承担。

24.7.14质保期内,免费提供电梯设备所有损坏的部件(包括软件)。

因甲方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24.7.15乙方在服务时,更换的部件必须采用全新的、经设备整机制造商认可的、在品质、型号、制造商等方面与原部件相同的部件,并且使用设备整机制造商提供或推荐的润滑剂。

如果得到甲方的书面批准,也可以采用同等的部件、润滑剂或者更换设备。

需要修理的部件将被重新整修成“新”的状态。

未提前得到甲方的批准,不得将设备的任何部件拆除带出物业。

24.7.16乙方有责任提供备品备件的详细库存清单以及按季度监控和报告库存情况。

甲方可以与乙方一起对相关的账目进行检查,以保证符合规定。

24.7.17由于乙方提供的材料或者部件侵权或者其进口、使用或者变卖侵犯了专利权、版权、设计权、商标或者知识产权等导致的索赔,乙方将全额赔偿甲方所有的债务、损失,成本和费用(包括律师费用)。

24.3注明由谁具体实施维修保养服务,如果不是制造商具体实施维修保养服务,则需提供制造商的委托书,制造商承担连带责任。

24.4如果乙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24.5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要求,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4.6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甲方签定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24.7乙方提供的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24.7.18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4.7.19质量保修期;

24.7.20质量保修责任;

24.7.21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二十五、违约

25.1甲方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25.2.1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25.2.2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5.2乙方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25.2.3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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