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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尔吉斯斯坦国家政权建设存在的问题

吉尔吉斯斯坦国家政权建设存在的问题——从国家政权建设看吉尔吉斯斯坦政局

丁志刚、董洪乐

2012-02-1708:

36:

09   来源:

《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兰州大学中亚研究所,甘肃兰州730000)

  摘要:

独立后的吉尔吉斯斯坦是中亚地区稳定性最为缺乏的国家之一。

它连续两次经历了国家政权的非制度化更迭,反映了其国家政权建设存在着严重问题。

虽然独立后为国家政权建设付出了不少的努力,但政府绩效低下、国家政权制度化缺失、有效性不足、合法性危机重重,国家政权建设任重道远。

  关键词:

吉尔吉斯斯坦;政变;国家政权建设

  中图分类号:

D75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5-9245(2010)03-0034-07

  作者简介:

丁志刚(1966-),男,甘肃天水人,兰州大学中亚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国际政治学理论及中亚国际问题研究;董洪乐(1976-),男,山东临沂人,兰州大学中亚研究所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际政治学理论及中亚国家构建研究。

  国家政权建设是现代民族国家运用国家权力对其政权进行设计、规划与实践的措施、活动及过程。

一个新政权建立以后,都会面临极其严峻的国家政权建设问题。

许多新建立的政权由于在国家政权建设上存在不足或严重失误,很快被推翻的事例不胜枚举。

因此,国家政权建设问题一直是政治家、政治学者长期关注的问题。

  吉尔吉斯斯坦自独立建国以来,一直面临着复杂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建设形势,其中国家政权建设形势更加严峻。

独立以来,吉尔吉斯斯坦已经发生了两次通过暴力的非制度化方式导致政权更迭的事件。

2005年的“颜色革命”是以国家议会改制后第一次议员选举舞弊为由从南方发起的,当时反对派领导巴基耶夫成功实现掌权。

这次政变是以相同的“革命方式”进行的,但原“革命”赢家却成为被革命的对象。

这两次国家政权的非正常更替,充分反映了国家政权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吉尔吉斯斯坦独立以来政权建设情况

  前苏联时期,吉尔吉斯斯坦只是一个加盟共和国。

随着苏联的解体,吉尔吉斯斯坦作为中亚第一个通过《主权宣言》并获得了独立的民族国家身份,《明斯克协议》生效后其独立民族国家身份逐步得到国际社会所承认。

这样随着独立主权国家身份的确立,吉尔吉斯斯坦便步入了国家政权建设的轨道。

就世界范围来看,吉尔吉斯斯坦作为历史上没有独立民族国家实践而又独立最晚的国家之一,以及它独特的历史背景和相对落后的政治发育状态,决定了吉尔吉斯斯坦国家政权建设的艰难性。

  

(一)国家政治制度构建

  国家政治制度构建是国家政权建设中最为基础也是最为重要的环节,它是形成国家政治制度化的必然要求,同时也决定了国家政权建设的总方向和国家权力运行的原则。

  虽然中亚国家在苏联解体后从政治文化层面上对原政治制度进行彻底的否定,然而客观地讲,苏联解体留给吉尔吉斯坦的并不是“政治空壳”,它们的政治制度构建,在独立之前是跟随联盟中央亦步亦趋的政治转轨基础上进行的,而独立之后在各种思潮影响下,吉尔吉斯斯坦领导层又进行了一些变化和革新。

不管是独立前的转轨还是独立后的调整,国家基本政治制度构建的核心都是公共权力的“代理者”——国家权力归属与划分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中亚国家的各主体民族均未经历过或完全经历过近代民族国家的发展历程,原苏联政治体系被破坏后,因为缺乏充分的心理准备和应有的历史经验,它们对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政权体制曾经有过激烈的争论、谨慎的尝试和有限的反复。

”[1]这一过程反映在吉尔吉斯斯坦主要表现为立法机构的改组以及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之间的分权争端,并且相对其它中亚国家来说,吉尔吉斯斯坦的这一过程更加复杂。

特别是“国家的新政治机构与苏联时代留下来的机构合在一起,导致在政体形式上的混合状态”[2]。

这也必然要求对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的权限进行明确的划分。

  由于西方国家“民主”制度的昭示作用,吉尔吉斯斯坦在独立后就确立了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那就是以建立“世俗的民族国家”为目标,形成以分权和制衡为原则的总统制,然而由于原苏联体制的遗留惯性以及新产生的政治精英强烈的执政愿望同时并存,而操作中履行议会作用的原“最高苏维埃”名称的保留和总统制度的实行并存,导致了国家权力组织方式极大的矛盾性。

最后这一矛盾的解决是通过全民公决和修改宪法①,导致最高苏维埃的自动解体和议会重组来维持三权分立式总统制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在国家政治体制构建以后,为强化和推行国家权力,逐步形成了官僚机构设置和政党政治制度等。

具体讲有:

总统的选举与权能设置、政府官员任命与职能分配、职业化议会议员的选举、行政长官垂直任命制度的实行和多党制度的确立与实行等等。

这些制度通过国家大法——宪法的制订和适当修订得以确立,从而确立了国家政权的制度化基础。

然而,在中亚地区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双重因素影响,国家的权力都有着集中于总统的状况。

吉尔吉斯斯坦也不例外,这主要表现为议会与总统的权力不对称,特别是在特殊情况下总统可以对议会进行否决,从而导致中亚独特风格的“总统集权制”。

从实用角度分析,吉尔吉斯斯坦所进行的这些国家制度建设措施在独立初期有利于总统对国家全局的控制与把握,有利于改变国家的无政府状态和政令不畅的状况。

  

(二)促进经济发展,增强国家政权绩效水平

  经济是政治的基础,经济的发展是提高国家政权绩效水平的重要途径和保障。

吉尔吉斯斯坦在独立后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来发展经济是其国家政权建设中的重要一环。

  第一,以非国有化和私有化为目标,进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

理论界一致认为吉尔吉斯斯坦的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是属于“休克疗法”式的,独立后,国家通过非国有化和私有化手段进行企业和市场的改制来激发企业动力和市场活力。

通过一段时间的阵痛,国家的经济下滑停止,从1996年开始缓慢回升②。

2008年的GDP增幅为7.5%,当然,在此期间吉尔吉斯斯坦经历了两次金融危机和两次政权突变也导致了国家经济的严重衰退。

  第二,建立了自己的经济体制和独立的经济管理机构[3]。

如建立的财政部、工业部、农业部、对外经贸部等对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指导作用。

特别是发行本国货币,走出了经济独立的重要一步。

在摆脱经济对俄罗斯依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三,建立和健全经济法律体系。

国家通过一些总统令和法制的形式制定和修订了部分法律法规,为国家的经济改革与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三)通过思想文化建设提高国家整体凝聚力

  思想文化建设是国家政权建设中的“软件”构成,它有助于形成国家统一的思想价值体系并提高国家整体凝聚力。

吉尔吉斯斯坦在独立后也致力于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思想文化建设来促进国家统一与稳定。

  第一,通过制定宪法,确定了象征国家的国旗、国歌和国徽等符号。

在语言方面,1993年吉尔吉斯斯坦第一部宪法中规定吉尔吉斯语为国语,设立国家国语委员会,对总统候选人也提出了通晓国语的语言要求。

  第二,新的国家意识形态的重新形成。

国家独立后,为避免国家意识形态的空虚而导致混乱,吉尔吉斯斯坦开始了新的国家意识形态构建。

主要包括爱国主义思想的形成和宣传、教育,特别是多民族国家的现状使他们充分认识到维护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和谐的重要性。

前总统阿卡耶夫把“国内各族人民的团结”提到能否使“国家生存和摆脱危机的首要条件”的高度。

他认为“如果没有公民和谐与民族和睦,就不能解决任何问题”。

该国提出的一个口号是:

“吉尔吉斯斯坦人民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4]。

  第三,发掘和利用传统文化资源。

包括撰写吉尔吉斯人历史和吉尔吉斯斯坦历史,大力宣传吉尔吉斯民族历史上的英雄人物。

对于民族传统习惯遗风浓厚的吉尔吉斯斯坦来说,鼓励恢复民族传统风俗习惯对于国家的统一与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在国家的倡导下,很多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得到重视,每逢苏联时期规定的一些革命节日不再举行纪念活动,而肉孜节、古尔邦节、诺鲁孜节则被规定为非工作的节日。

这都为国家的政权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文化资源上的支持。

  (四)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构

  国家是来自于社会而高于社会的政治共同体。

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合理界分和良性互动,是国家政权获得合法性而维持自身存在的重要保证。

前苏联时期的吉尔吉斯斯坦是高度的国家与社会同构局面,国家对社会的淹没致使社会领域自治程度极其低下。

独立后,国家也认识到原制度的弊端,开始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构,主要表现为:

在国家对构建公民社会的向往与设想中公民社会开始萌芽;国家对社会领域的适度收缩;非政府组织的兴起与作用发挥等。

巴基耶夫上台后更是强调政府与社会之间政治对话、合作伙伴和社会动议等方面的工作[5]。

二、吉尔吉斯斯坦国家政权建设存在的问题

  国家政权建设是一个现代民族国家独立之后所面临的最为根本和重要的任务之一,国家政权建设的路径选择和成熟与否,决定了国家权力的运用方式、渗透程度、国家能力状况以及国家政策的输出效率,甚至它能够决定国家政权的稳固和政府的执政命运。

当然影响国家政权建设的制约因素也是多重的:

政权根基不稳、政权在国家经济社会文化建设方面存在的失误或问题、没有进行有效的政治整合推进国家政治一体化建设、无法弥合、消除国内不同政治派别之间的对立与冲突、国外势力的插手。

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有可能导致国家政权弱化甚至垮台。

应该说,经过近20年的探索和运行,吉尔吉斯斯坦的国家政权建设初步成型,从外在形式和程序上讲,它已经符合一个现代民族国家所需要的国家政权组织架构。

然而,吉尔吉斯斯坦的国家政权建设存在着很大的缺陷,这些缺陷的显性化不断引发国家政权危机。

实际上,吉尔吉斯斯坦国家政权建设的不足以及内在矛盾性也正是其两次政权非正常更迭的重要原因。

  

(一)国家政权的有效性缺失,造成国家政权权威的弱化

  国家政权的有效性是指主权国家的政府能够对其所辖领土范围内的事务进行统治和管理的有效程度,它与“国家效能”、“国家能力”的涵义相近。

西方国家注重于强调国家对暴力、税收土地的垄断或独占[6]。

无论是从历史上的初级国家概念还是现当代的主权国家理念的升华,国家政权的有效性是非常重要的,正如亨廷顿所言,国家之间最大的政治分野,不是政府的形式,而是政府的有效程度[7]。

它决定了国家效能的高低、国家政府执政能力的强弱,也从深层影响到国家政权对政局的控制能力以及国家政权自身的稳定程度。

  吉尔吉斯斯坦在国家独立后虽然确立了基本的国家制度,但国家政权的掌控能力一直没有得到提升,国家政权有效程度低下,并且随着政局的不断恶化,国家权威进一步弱化。

  第一,独立初期的激进民主化改革导致意识形态多元化、非政府组织和政党派别的泛滥,而国家又不能实现有效的制约和控制。

中亚五国在独立后,吉尔吉斯斯坦的民主化改革走在了最前列,被西方国家称为中亚的“民主岛”,但是这种对西方国家的模仿表象却为国家政权的反对派提供了滋生并壮大的有利环境。

特别是对民主概念中的“自由化”的倡导,促生了一些并无政党意识的政治派别以及为了争取西方国家的经济援助而允许一些非政府组织的肆意活动,这导致了国家政治生活的无序和混乱。

另一方面,国家对这些由于无序的政治动员所滋生的非常规组织和政治派别的管理缺乏制度化引导,甚至是听之任之,长期以来致使国家政权管理能力的严重不足,特别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制度化不成熟,不能够平衡政治参与要求与行动的负面解构机制。

有很多证据表明在这两次国家政变过程中,非政府组织起都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二,独立后国家权力分配的失衡格局,导致国内南北对立的政治派别矛盾加深,而国家领导层的非理性化行为导致了国家权力运行的非中立化态度,任何派别的执政都不能从根本上弥合两者之间的对立和冲突。

历史上,在对国家政权的分配上吉尔吉斯斯坦存在着南北势力的对立和纷争,独立前,国家政权的分配由联盟中央通过轮换制进行统一调配而勉强维持平衡。

独立后,一直不能进行国家权力结构的合理安排造成一方对国家政权的长期控制并加剧了两者之间的矛盾。

而两集团之间的分歧和敌视会因为不断的冲突而加剧,积累为政治文化的一部分,甚至一些细小的问题也很容易使这种弥漫的敌意转化成愤怒和暴力[8]。

吉尔吉斯斯坦在2005年的“颜色革命”前国家政权一直由代表北方势力的阿卡耶夫所掌控,而在“颜色革命”后至本次政变前一直是由代表南方势力的巴基耶夫所把持。

总的情况是不管其中任何一方控制国家政权后,在家族和部落政治思想作用下,领导层对本部族利益的维护和争夺更加极端化,这样不但造成了国家政权在其对方势力范围内的合法性丧失,而且也使国家政权在这一范围内控制能力的衰微甚至在某种情况下会被全盘抵制和否定,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权威弱化便自不待言。

  第三,国民对国家政权的认同程度低下,国家政治整合能力微弱,使各民族对国家权威的不服从逐渐加剧。

吉尔吉斯斯坦国家独立后,由于其部落意识和部落认同的急剧复出,导致国民国家认同的低态化,甚至一些地区的部落认同高于民族认同,更是高于国家认同。

这种低层次的共同体认同方式再加上宗教因素造成了对国家权威的分割和剥夺,同时也严重阻碍了国家政权建设的世俗化进程。

  

(二)国家政权稳定性程度差

  国家政权的稳定性,一方面是指国家政权进行统治与管理的阻碍性挑战相对较少或没有,也就是没有全局性的政治动荡和社会骚乱,政权不发生突发性事变;另一方面是指国家政权的连续性和政权的合法有序转移。

这种稳定意指动态的稳定。

国家政权的稳定在国家政权建设中的意义重大,国家政权的连续性能够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和政策输出的连贯性。

特别是国家政权转移的非暴力性、合法性和有序性更为重要,它保证国家总体政局的稳定。

  从吉尔吉斯斯坦独立以来的历史进程来看,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国家政权的稳定性程度极差,是其国家政权建设中的最大败笔。

  第一,自独立起,吉尔吉斯斯坦的国家政局始终不稳定,街头政治盛行,暴力事件层出不穷。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在吉尔吉斯斯坦,可以说对国家政权的争夺是政治生活的“核心”。

掌权者为保存自身的权力地位,其国家的治理理念和政策方针总是趋向于保守而缺乏开放性和包容性,其手段通常是不断地对反对派进行敌对性打压及政治迫害,而反对派的“政治参与”方式自然不能通过制度化渠道,总是借助于街头政治,甚至于通过暴力袭击、暗杀政变等非法方式。

这样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国家政局的动乱和政治生活的无序状态。

  第二,国家政权科层制建设缺失。

官员制度的科层化是国家现代化建设“明确无误的尺度”[9],而官员科层体制建设中的理性化和制度化则是保证国家政权建设稳定而有序进行的重要保证。

在吉尔吉斯斯坦,从国家上层官员体制上看,行政机构与立法机构矛盾重生,虽经过数次议会机构设置与议会选举制度的修改,但总避免不了受政治权力斗争和部族利益争夺需要所左右。

作为非殖民化运动中诞生的国家,暴露出不过是“虚式国家”的本质,不是缺乏稳定的政府机构,就是缺少内在的凝聚力或民族意识[10]。

特别是斗争与妥协中政府总理的频繁更换现象突出。

据统计,吉尔吉斯斯坦从独立到2002年共进行了七次总理的更换,而“颜色革命”后总统巴基耶夫也曾多次解散政府。

这种国家政治组织机构和政治官史的无序与无制更换往往造成国家政治系统功能不齐备,运转不顺畅,不但自身调控能力不能正常发挥,而且对社会的整体调控缺乏灵活性。

从下层官员体制上看,吉尔吉斯斯坦实行行政长官垂直任命制度,加之部族政治意识的加强,造成的部族与地域政治情节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国家政权体系的运行规则,诱发了国家政权中裙带关系和腐败的滋生,这必然会对国家政权建设产生消极的影响。

  第三,国家政权更迭的非正常化现象突出,且有恶性循环之势。

如前所述,吉尔吉斯斯坦缺乏平衡各部族间利益与权力分配的政治权威和正常政权轮换的制度化机制,而每次政治权利斗争的结局总是以暂时的政治妥协来维持脆弱的平衡。

随着政治矛盾的积累,隐性的不稳定性因素显性化就会导致国家政权经受不住动乱的考验,每一个政治生活中的小事件都有可能成为国家动乱甚至突变的危险诱因,一旦国家权威出现危机,国家政权的非正常更替便成为“家常便饭”。

2005年“颜色革命”就是以议会选举为契机而实现的,而本次国家政权变动则是以当局对反对派领导人的拘留为导火线而引发的。

从整个中亚地区来看,吉尔吉斯斯坦是唯一通过暴力的非制度化方式实现政权更迭的国家,而且已经连续发生了两次。

可以说,这种政权国家更迭现象已经在吉尔吉斯斯坦突显了暴力功能的示范效应,有可能形成以暴力解决问题的传统,加大了人们选择暴力行为的倾向。

这是对未来任何一个政府上台后进行国家政权建设的最大挑战,也是亟需解决的重大棘手问题。

  (三)政权的合法性基础不足

  本质上,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归属于政府与社会的一种关系所在[11],也就是国家并不是依自己的随意性而存在,它必须为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可才具有正统性、合理性,国家权力才具有权威性、有效性。

  吉尔吉斯斯坦在独立后的近20年里国家政权合法性始终面临着严峻考验,两次重大的合法性危机均造成了国家政权的垮台。

  第一,国家政权合法性的理念基础不牢固。

国家政权合法性的理念基础是指国家充分利用政治思想与政治制度之间的亲和关系,通过政治文化建设或者意识形态的灌输来实现国民对国家政治体系的认同和对国家权力的服从。

吉尔吉斯斯坦独立后虽然进行了相当多的政治文化建设,但总体而言,其国家政权合法性的理念基础不牢固。

一方面是国家政权建设模式选择上的长时间迷茫,忽视自身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条件,一时间以瑞士模式为自己的发展目标,一时间又崇尚于土耳其式的国家政权组织方式。

另一方面,国家整个领导层对西方民主理念的膜拜与本国历史上的宗法观念之间的矛盾,导致了民众对国家政权建设的模糊信仰,使民众不能够明晰确立一套普遍有效的价值规范和群体认同。

这必然导致民众的思想观念要么处于混乱状态而受极端民族主义或伊斯兰化的深刻影响,要么结合自身现实生活境地的变化,把现实中的政治混乱和经济倒退归因于执政当局的无能与腐败。

  第二,国家政权合法性的规则基础不牢固。

现代国家政权合法性的规则基础也就是马克斯·韦伯意义上的法理型“,在一个现代民主政治体系中,当权者的合法性将取决于其在竞选中是否获胜,取决于其在制定法律时是否遵守规定的宪法程序”[8]。

在吉尔吉斯斯坦,从形式和程序上看,国家政权建立之后,国家法制化进程已经开始,然而,在现实中,国家法制化执行程度却步履缓慢。

从选举方面来看,一方面表现为选举意义实质上的缺失。

吉尔吉斯斯坦独立后经过数次选举,但每次选举的竞争性都不明显,选举的制度化约束不能有效实行,特别是“没有第二选项”的全民公决手段的多次运用,当政者都能依靠本身权位的优势资源而连任;另一方面是选举中大量舞弊的存在,这也是反对派发起攻击的口实。

在吉尔吉斯斯坦,选举与街头政治是互相伴随的。

从立法来看,国家在独立后经过了数次宪法修订,实际上这种对宪法的随意性修改是变相的“人治”,使法律和制度失去了传递性的功能。

吉尔吉斯斯坦独立后这种建构与解构同在的国家政权建设历程,总是正式与非正式制度元素的混杂,不管是任何一届政治的执政,国家政权的家族性、部族性趋向严重,而官员的腐败和低效导致了民众对政府政治信任的隔阂,更是激起了民众对现政权的抵制,严重侵蚀了国家政权合法性的规则基础。

  第三,国家政权合法性的绩效基础存在问题。

国家政权的绩效是指国家服务于社会而提供公共利益和公共产品的程度。

国家政权的绩效是国家政权建设的有效性、合理性的重要考量标准,同时也是一个政府合法性来源的基础。

政府的绩效一般包含经济发展指标和国民生活水平两个方面。

吉尔吉斯斯坦由于独立前基础薄弱,而国内的资源相对较为贫乏,独立后经济发展一直比较缓慢,特别是独立初期,经济水平和国民生活水平急剧下滑。

到1999年国内生产总值仅增长3.5%,仅相当于1991年的68.5%,工业产值下降10%,全国有一半以上企业停产,亏损企业占企业总数的44%。

受其影响,失业率激增,按吉尔吉斯斯坦国内标准计算50%的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1990-2002年,其人均GDP平均下降3.95%,2002年吉尔吉斯斯坦人均GDP更是低于1970年。

到2008年7月份仍有39.9%的居民属于贫困人口,其中有9.1%是极端贫困[12]。

再加上由于国家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制度化缺失,改革中的掌权者利用体制弊端而暴富,造成了社会的严重两极分化,这样导致民众对国家政府失去信赖,其合法性必然受损。

2004年经济才恢复到独立前1990年的80%,而本次政变之前,国家的经济状况本来不佳,2009年的国民生产总值增长仅为2.3%[13],又受金融危机影响,国内经济局势日益恶化,国民的收入受到严重影响。

而政府提供公共利益的低效和财政税收政策导致公共产品大幅度提价、对国民福利待遇的削减更使民众相对剥夺感的普遍增强,严重削弱了国家政权合法性的绩效基础。

三、政变后吉尔吉斯斯坦新政权面临的主要困境

  从表面上看,吉尔吉斯斯坦的政变事件已经基本趋于平稳,从现状来看,原巴基耶夫政权已经垮台,反对派已经组建临时政府,且开始进行国家政权的接管与建设各方面的工作③。

然而,这次国家政权的非制度化更迭并没有解决任何难题,临时政府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亟需解决。

  

(一)保持国内政局稳定是首要问题

  吉尔吉斯斯坦国家政权的两次突变是国内政治势力权力斗争白炽化的极端表现形式,虽然比大规模的革命相对温和,但是大规模的人员伤亡和混乱的政治局面,也对整个国家政治、经济、社会造成了无法弥补的负面影响。

此次政变后,原“革命者”轮回为“被革命者”,更是进一步加深了国内南北势力的政治矛盾裂痕,使国内政治局面变得更加脆弱不堪,特别是代表南方势力的原政权领导人巴基耶夫并没有轻言失败,其支持者对临时政府的抵制态度和行为仍然继续,也不能保证不会利用同等手段进行再次“革命”的可能。

一些专家指出可能会出现政治分裂、南北对峙的局面。

所以说,现政府如何保持国家的政治和社会稳定局面是首要任务,这也是国际社会所普遍关心的问题。

  

(二)新政权的合法性重建势在必行

  吉尔吉斯斯坦本次政权突变后上台的临时政府领导人很多是前政权中的官员,他们之间分分合合关系比较微妙而复杂,变动性强而稳定性差。

虽然已经组成临时政府,但其政权合法性上是有疑问的,它毕竟是通过暴力的方式使一个民选的政府下台。

虽然临时政治已经许诺进行选举,但在加强国内局势控制的同时仍然承需确立国内和国际合法性[14]。

而且即使选举成功举行,新的政权能否通过国家政权建设来弥合国内政治势力之间的对立状态仍未定数。

特别是能否进行国家政权制度化建设、大力促进经济发展、提高民生质量,仍然是其合法性重建过程中所面临的难题。

  (三)如何进行政治、经济与社会配套改革,消除各种弊端

  通过吉尔吉斯斯坦两次政权突变可以看出其国家政权建设存在的严重问题,有历史的遗留和现实中的国家政治制度化缺失因素,也有经济改革失误和各种社会弊端不断滋生的因素。

今后国家政权建设中,如何重建国家制度化规则、重建国家权威、克服原国家体制的弊端,特别是纠正经济、社会改革中的失误,消除各种社会弊端,仍然是新政权面临的主要政治议题。

  由于吉尔吉斯斯坦特殊的历史和现实因素的相互作用,国家政权建设存在的问题导致了国家政权的危机频发,而政权非制度化更迭的反复重演,反过来又加剧了国家政权建设的艰难性与复杂性。

吉尔吉斯斯坦的两次政变均是国家政权建设存在困境与矛盾的外在表现,而且这些矛盾的克服也不可能在短期内加以解决。

因此,未来很长时期,不管哪种政治势力掌权,吉尔吉斯斯坦都将面临国家政权建设的重任。

  注释:

  ①吉尔吉斯坦的宪法最早是在1993年制定,后来经过1996年、1998年、2003年和2006年几次修宪,确定了国家政体形式、议会设置以及总统与议会之间的权力关系。

  ②吉尔吉斯斯坦的经济从1991年到1995年一直大幅度下滑,与1990年相比,分别是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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