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作业第八章家庭财产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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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家庭财产保险

一、名词解释:

1、静物责任:

静物责任是指家庭所有或管理的静物发生意外而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依法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

2、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简称家财险),是面向城乡居民家庭并以住宅及存放在固定场所的物质财产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它属于火灾保险范畴,强调保险标的的实体性和保险地址的固定性。

3、定期还本家财险:

定期还本家财险又称家财两全险,是兼具家财保险和满期还本双重性质的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它是在普通家财险的基础上所产生的。

4、房屋保险:

房屋保险属家庭财产保险范畴,主要保障火灾、爆炸、雷击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房屋损失。

房屋保险一般由屋主或住户投保,保险费率为0.1-0.2%,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按房屋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5、团体家财险:

团体家财险是以团体为投保单位、以该团体的职工为被保险人并承保其家庭财产的家财险业务。

它是为了适应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法人团体为职工统一办理家财险及附加盗窃险的需要而实行的一种承保方式。

6、附加盗窃险:

附加盗窃险,是指在家财险主险的基础上专门以被保险人可能遇到的盗窃风险为承保责任并有保险人承担被盗财产损失的一个附加险种,它不能作为独立业务承保,是家财险中最重要的附加业务,因为盗窃是家庭财产面临的主要风险,所以多数家庭在投保时必然选择的它。

7、家庭第三者责任保险:

家庭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一种以全体家庭成员(一般指长期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在其所居住的住所,使用、安装或存放其所有或租借的财产时,由于过失和疏忽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在法律上因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在我国保险市场上,该险种大部分属于家庭财产保险的附加险,因此,该险种有时又称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二、简答题:

居民家庭一般面临哪些风险?

1.财务损失风险;

2.民事责任风险;

3.人身风险;

4.其他风险。

影响家庭财产保险费率的因素有哪些?

1.房屋与建筑物结构与等级;

2.家庭财产的结构及其本身的危险;

3.社会治安。

如何理解附加盗窃险?

1.盗窃责任是指存放在保险地址室内的被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损失,包括被盗财产和被砸坏的财产等均由保险人负责。

在此,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院内及公共房屋的过道中的自行车遭到全车失窃或被盗损失,保险人亦给予赔偿。

但对顺手牵羊、窗外钩物等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负责。

2.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所指的被保险人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任。

3.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损失后,应当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在24小时内报告保险人。

取得公安部门的证明切经过3个月等待期仍然未破案吗,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被盗财损失的重要条件。

4.赔款后破案追回的被保险财产,应当归保险人所有。

基于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过的额外利益的保险赔偿原则和财产保险经营中的权益转让原则,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的被盗财产损失赔款后,对公安机关破案追回的失窃财物应当交给保险人,以弥补保险人的保险损失;如果被保险人愿意收回失窃财产,应当退回其已经获得的保险赔款,保险人则对被追回的失窃财产的损毁部分按实际损失或维修费用负责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附加的是盗窃险,则不包括被保险人遭遇的抢劫风险。

而事实上家庭面临的还有抢劫风险,该风险与盗窃风险性质相近,却更为严重,因此有的保险人为满足被保险人的需要,亦扩展承保抢劫风险,有的保险人推出的富家保险条款亦称为附加盗抢保险。

假如你是保险客户,你需要什么形式的家财险险种?

作为一名大学生购买家财险,我需要定期还本家财险及附加盗窃险和家庭第三者责任保险。

原因如下:

1.作为一名学生收入本身不高,定期还本家财险是兼具家财险和期满还本双重性质的家庭保险业务,可以有效降低家庭财产风险和本身的经济压力。

2.在主险的基础上附加盗窃险和家庭第三者责任保险有效降低家庭财产被盗的损失风险和由于意外或者疏忽而造成家庭成员以外的第三人伤亡或财产损失是所需要的经济赔偿压力。

结合“2010年上海教师公寓大火”,引发的家财险探讨,阐述家财险发展问题与未来发展方向(你对家财险的发展有何看法)

   发展问题:

1.国内家庭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都偏低,是家财险不被重视;

2.由于家财险的保费较低,客户分散,经营成本高等特点,使得保险公司的推广力度不大,保险销售人员的推销热情不高;

3.家财险产品的设计存在许多缺陷,例如:

产品和定价的区域性差异不强,不同地区实行统一费率,有失公平;

4.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是手续过于繁杂。

未来发展方向:

1.保障与理财功能;

2.增加责任保险:

包括家庭中的静物和动物;

3.扩展责任:

如临时房租费用等;

4.全面风险管理。

案例分析:

某人投保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为5000元。

保险起见失窃录像机一台,价值3000元,被保险人向公安部门报案,并持有效证件相保险人索赔。

保险人经过3个月的等待期支付其赔款。

在经过两个月,经公安部门破案,坠毁了该被保险人失窃的录像机,并由被保险人领回,其损坏部分花费修理费200元。

保险人得知情况后,要求被保险人退回保险赔款或将录像机送交保险人,被保险人拒绝,遂成纠纷。

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依据何在?

保险人的主张是正确的,作为被保险人,可以将追回的摄像机转保险人,但是所花费的修理费应当有保险人承担;也可以将之前的保险赔偿金退回。

但是无论哪种情况,公安机关的破案费用均由保险人承担。

依据:

根据利益转让原则和《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因此赔款后破案追回的被保险财产,应当归保险人所有。

基于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过的额外利益的保险赔偿原则和财产保险经营中的权益转让原则,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的被盗财产损失赔款后,对公安机关破案追回的失窃财物应当交给保险人,以弥补保险人的保险损失;如果被保险人愿意收回失窃财产,应当退回其已经获得的保险赔款,保险人则对被追回的失窃财产的损毁部分按实际损失或维修费用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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