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2022年2月课程考试《刑事诉讼法》作业考核试题参考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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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2022年2月课程考试《刑事诉讼法》作业考核试题参考9.docx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A卷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管辖:

本义是管理,统辖的意思。

作为法律属于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2、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是指、或为了保证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

3、附带民事诉讼:

是指法院在审判被吿人犯罪行为的同时,根据被害人或检察机关的提起,附带解决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的诉讼活动。

4、书证:

是指以其内容来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

5、辩护权:

是指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指控、起诉进行申述、辩解和反驳,提出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权利。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答:

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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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是什么?

答:

(1)法定不起诉:

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规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已告诉又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法令规定的免于刑事处罚的。

(2)酌定不起诉: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处罚情形;

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嫌疑人又聋又哑,或是盲人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

3、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是什么?

答: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三、论述题(每题20分)

请论述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答: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程序中,不得以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量刑的依据。

事实上,从古至今在我国刑事诉讼发展的各个阶段,都不可避免地或多或少的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并且随着当下社会环境的日益复杂,这种情况有增无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应用一方面以法律规制刑讯逼供行为,维护了案件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保证了案件的公平公正,维护了法律和司法机关的威严。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状况

自20世纪开始,非法诉讼排除规则首先起源于美国,随后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广泛适用,至今已经发展成为一套成熟完善的诉讼规则。

尽管我国在刑事诉讼方面的改革一直在进行,但是由于起步较晚,社会发展情况不稳定,因此直至

2010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才在我国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正式确立,并很快于

2012年正式录入《刑事诉讼法》,2017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充分体现了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视。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实施具有无可比拟的价值,具体体现在:

第一,对相关司法人员的行为予以限制,对曾经有过刑讯逼供行为或想法的司法人员产生一定的警示作用,进一步保证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第二,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合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帮助排除掉大量的虚假或非法证据,从而保证最终呈现在法庭上和法官面前的是最真实最重要的证据,帮助法官快速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第三,树立司法部门的公信力,为今后司法的展开减少阻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在于能够让人们在了解法律公正无私的同时又能感受到自己人权的保障,它不只是为了排除非法证据,更是为了保护人们的合法权利,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

(一)非法证据认定难度较大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之间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这也是长期以来刑事诉讼法所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具体的司法程序操作中,相比于制约,公检法之间更多的是相互配合,也就是说,三方都以不给彼此“添麻烦”为基础,努力维持着所谓的平衡关系。

对检察院来说,对于一些无关紧要的证据会选择无视,对于一些需要判断是否排除的证据会选择不排除;对于法院来说,对于审判中的一些轻微非法取证行为,为避免因提出异议引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不满进而影响后续工作,往往选择无视;而公安机关在法院和检察院的认可下往往会选择效率最高的取证方式,由此认定非法证据是非常困难的。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难以正式启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启动通常有两种方式:

法院依职权启动和当事人自动申请。

通过上文可知,由于法院和公安机关之间保持着相对密切的关系,法院很少会主动启动这一规则,因此往往由当事人本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而由此带

来的问题是,当事人如何对非法证据进行举证,当事人本身就是以一个被追责任的身份被侦察机关采取证据,所有的口供材料、视频资料都在侦察机关手中,当事人很难接触到,此时通过举证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很难进行的。

(三)非法证据难以发现,监督困难

在职能上看,检察院作为监督机关,应始终对侦察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在当事人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后,检察院会依法行使自己的检察权,但其监督往往是一种事后监督,而非法证据则是在侦查阶段中出现,这导致检察机关在检察过程中很难找出确实的证据,最终很可能因为证据不足导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失效。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建议

(一)积极转变司法观念

非法证据排除规則的出现象征着我国对于人权的进一步重视,但是要进一步保障人权仅仅靠单独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不行的,还需要公检法三方积极转变权力行使方式,“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显然已经不符合如今司法的现实规律,如今应更多地强调三者之间的“互相制约”,通过三者之间的有力制约和监督来约束公检法的行为,更好地保证司法公正。

(二)重视各方监督

非法取证监督可从内外两方面展开:

一是侦察机关监督部门对相应的取证办案部门进行监督,二是检察院和法院对起诉条件和证据来源的重点监察。

例如,通过确立“检警一体化”原则,检察机关拥有独立的侦查指挥权,进一步对案件真实情况进行了解,而不仅仅限于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避免侦察机关内部人为地将侦查、起诉分隔开,从而加强对侦查权的监督,防止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侵犯人权的行为的发生。

(三)适当降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启动标准

对于本来就在司法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其本身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需要很大的勇气,即使拥有收集证据和聘请律师的权利,但是相比于公权力来说这些权利是非常有限的。

因此,应适当的扩大当事人和辩护律师的权利,例如增加调查取证权等,通过降低启动标准来尽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例分析题(本题30分)

1、2011年6月5日,贾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3月被提前释放。

2017年5月20日下午,贾某将李某的皮包抢走,内有现金3000元,身份证一张,贾某被群众抓获,并扭送到当地派出所。

派出所民警林某和陈某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当取证结束后,民警林某和陈某认为贾某能承认错误,认罪态度好,决定给予取保候审,并由贾某的朋友王某(无固定收入)为保证人。

问题:

采取取保候审是否恰当?

如果取保候审,王某能否可以作为保证人?

请阐述理由。

答:

1、不恰当。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车不得取保候审。

2、王某不能担任保证人。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本案中,王某无固定收入,不符合第

(二)(四)项规定李某不符合保证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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