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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

目 录

第一章 私募投资机构基本情况 1

一、私募基金 1

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分析 5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分析 8

四、国内金融机构参与私募投资情况 13

第二章 2010私募投资市场发展分析 18

一、2010私募证券投资市场发展分析 18

二、2010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发展分析 21

第三章 银行与私募机构合作业务分析 31

一、银行与私募证券基金合作模式 31

二、银行与私募股权基金合作模式 32

三、私募业务中的风险分析 36

第四章 银行同业私募业务案例分析 38

一、银行理财中的私募合作业务 38

二、银行投行中的私募合作业务 45

第五章 银行与私募机构合作业务建议 57

一、银行私募合作业务趋势 57

二、业务开展建议 58

表 录

表1 私募组织模式 2

表2 部分地方私募相关法规 5

表3 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模式 5

表4 阳光私募的营销模式 7

表5 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类型 8

表6 中国市场最突出的私募投资主体 12

表7 全国阳光私募产品发行城市前十名 18

表8 2010年1-12月中国企业境内外IPO统计 22

表9 2010年1-12月中国企业境内上市融资企业十强 23

表10 2010年1-12月PE投资地区前十 25

表11 2010年中国并购市场十大并购交易 27

表12 我国银行迂回直投模式汇总 35

表13 阳光私募基金宝区间业务表现 39

表14 中邮储创富金种子优选投顾理财计划1号最新半年产品净值估值 40

表15 “建行财富三号”六期股权投资类人民币理财产品次级的净值 44

表16 新沃夹层基金产品费用 49

表17 目前国内私募机构名单 60

图 录

图1 私募基金分类 1

图2 私募股权基金融资运作模式 10

图3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运作模式 11

图4 阳光私募产品架构 18

图5 2007年以来阳光私募业绩 20

图6 2010年私募基金收益分布图 20

图7 2010年1-12月中国企业海外上市行业分布 23

图8 2010年1-12月PE投资行业分布 24

图9 2010年1-12月VC投资行业分布 26

图10 2010年1-12月中国并购案例行业分布(按被并购方) 27

图11 私募基金宝基金单位净值、沪深300指数和中证股票型基金指数对照图 39

图12 中信理财之锦绣1号产品A累计净值及累计收益率 42

图13 中信理财之锦绣1号产品B累计净值及累计收益率 43

图14 企业IPO关联金融需求 46

图15 企业资产重组中的金融需求 47

图16 企业并购类型 48

图17 企业并购类型 49

图18 跨境资本市场金融需求 50

图19 定向增发+信托计划/理财产品模式 51

第一章 私募投资机构基本情况

一、私募基金

1.私募基金定义及分类

基金按是否面向一般大众募集资金分为公募与私募,按主投资标的又可分为证券投资基金(标的为股票)、期货投资基金(标的为期货合约)、货币投资基金(标的为外汇)、黄金投资基金(标的为黄金)、FOFfundoffund(基金投资基金,标的为PE与VC基金)、REITS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s(房地产投资基金,标的为房地产)、TOTtrustoftrust(信托投资基金,标的为信托产品)、对冲基金(又叫套利基金,标的为套利空间)、股权投资基金(标的为公司股权)等等;以上这么多的基金形态,很多都是西方国家有,而在中国却只有此类概念并无实体。

“私募基金”这一概念在当今的金融经济领域被广泛使用,但在国外一些国家的法典和大辞典中都没有相应的词汇和定义,可见到目前为止“私募基金”在各国都还不是一个法定的规范概念。

通常私募基金(PrivatelyOfferedFund)是指一种针对少数投资者而私下(非公开)地募集资金并成立运作的投资基金,它是通过向特定投资者、机构或个人募集资金,按投资方和管理方协商回报进行投资理财的基金产品,因此它又被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或“地下基金”;我们通常所讲的“私募”或“私募机

构”就是指私募基金。

私募在中国是受严格限制的,因为私募很容易成为“非法集资”,两者的区别就是:

是否面向一般大众集资,资金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如果募集人数

超过50人,并转移至个人账户,则定为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极严重经济犯罪,可判死刑,如浙江吴英。

资料来源:

世经未来

图1私募基金分类

目前国内的私募按投资方向主要分为: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经阳光化后又叫做阳

光私募(投资于股票,如股胜资产管理公司,赤子之心、武当资产、星石等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以IPO为目的,如鼎辉,弘毅、

KKR、高盛、凯雷、汉红)两大类。

私募证券基金与公募基金的区别在于:

对同种股票投资没有10%的限制,可以做公募基金禁止操作的衍生品和跨市场的套利;利润来源主要是业绩收益的分配,而不是管理费,使收益率更高;而且私募证券基金一般规模小,资金进出灵活。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不同主要是其投资运作方式是股权投资,即通过增资扩股或股份转让的方式,获得非上市公司股份,并通过股份增值转让获利;因其常投资于发展期或成长期的企业,所以往往需要经历若干年的投资周期,投资风险大;但由于股权投资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在向目标企业注入资本的时候,也注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各种

增值服务,因此吸引了大量企业的青睐,也成为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竞争力所在。

私募按组织方式分主要有三种形式:

一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三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投入成立基金、经营基金并基金债务承担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合伙制投资基金。

表1私募组织模式

组织模式

内容

契约制组织形式

投资人和管理人通过订立契约来规定双方权利义务,信托是契约制私募金的主要形式。

投资人出资设立信托,管理人按照信托合同作为受托人行使

基金财产权。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投资人权利较小

公司制组织形式

投资人是公司股东,通过公司机制委任监督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或者是外部管理公司接受委托

合伙制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制是私募基金采用最多的形式,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常为基金发起人和管理人),有限合伙人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常

为基金投资人)

资料来源:

世经未来

2.私募基金特点及优势

私募基金在国际上的快速发展,证明了其顽强的生命力。

这与私募基金相对于公募基金的优势不无关系。

同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有以下特点:

(1)由于私募基金是向少数特定对象募集的,因此其投资目标可能会更有针对性,更能满足客户特殊的投资要求。

如在美国,对冲基金对参与者有非常严格的规定:

以个人名义参加,最近两年个人年收入至少在20万美元以上;若以家庭名义参加,家

庭近两年的收入至少在30万美元以上;若以机构名义参加,其净资产至少在100万美元以上,而且对参与人数也有相应的限制。

因此,私募基金具有针对性较强的投资目标,它更像为中产阶级投资者量身定做的投资服务产品。

(2)政府对私募基金的监管相对宽松,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式更加灵活。

(3)私募基金不必像公募基金那样定期披露详细的投资组合,因此其投资更具隐蔽性,受市场追踪的可能性较小,投资收益可能会更高。

此外,私募基金内部治理结构也有较大特点。

私募基金一般实行合伙人制,能有效降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下的委托代理风险。

合伙制的私募基金是由有限合伙人与一般合伙人组成。

有限合伙人(委托人)是真正的出资人,一般合伙人由投资专家组成,投入的主要是人力资本及少量现金。

收益分配上是有限合伙人也获得较大部分。

而投资失败,一般合伙人的出资将首先受到损失。

这就形成以下局面,一方面,丰厚的投资收益分配成为激励一般合伙人的巨大动力;另一方面,对一般合伙人而言,首先承担损失的责任可约束其道德风险,这样委托代理风险大为降低。

3.私募发展及现状

国外的私募基金源于最早的私人银行业务,随着服务对象日益扩大、功能日益完善,全球私募基金总量超过了十万亿美元,已发展成为重要的金融特色服务;目前,国际上开展私募基金的机构很多,包括私人银行、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和投资顾问公司等,特别是随着国际上金融混业的发展,几乎所有的国际知名的金融控股公司都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已经发展成为国际上金融服务业中的核心业务之一。

我国私募基金最早起源于证券私募投资基金的形式,后来在此基础上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及投资渠道的丰富化,才逐步形成了股权投资等投资于一级市场的私募基金形式,其具体发展历程如下:

1993年-1995年:

萌芽阶段;这期间证券公司与大客户逐渐形成了不规范的信托关系。

1996年-1998年:

形成阶段;此期间上市公司将闲置资金委托承销商进行投资,众多的咨询顾问公司成为私募基金操盘手。

1999年-2000年:

盲目发展阶段;由于投资管理公司大热,大量证券业的精英跳槽,凭着熟稔的专业知识,过硬的市场营销,一呼百应。

2001年-2005年:

逐步规范、调整阶段;其操作策略由保本业务向集中投资策略

的转变,操作手法由跟庄做股到资金推动和价值发现相结合转变。

随着2003年8月国内第一支依据信托关系成立的“云南信托-中国龙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募集成功,正式宣告阳光私募基金登上历史舞台,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终于开始走向合法合规化的道路。

2006年以后:

私募基金市场显著扩容期;首先,阳光私募进入了高速发展阶段,

自2006年始,A股又进入了新的一轮史无前例的牛市,随着行情的好转,上证综指创出了6124.04的最高点,公募基金的规模在2007年底达到3.34万亿元,但公募基金因为其先天的激励机制的缺陷,公募基金的基金经理借助牛市为公司创造了大量利润,但其个人收益确往往与业绩无法匹配,从而导致一批优秀的公募基金管理者,纷纷成立投资管理公司,加入了阳光私募的大潮。

同时,随着《合伙企业法》的修正,中国私募股权投资进入到一轮行业增长周期,也推动了整个私募基金的发展;2006年中国

VC/PE募资规模达到106.9亿美元;2007年中国VC/PE募资规模达到186.9亿美元;

2008年中国VC/PE募资规模达到267.8亿美元;2009年主要由于受到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新募基金个数和募集金额都出现了下挫,全年募集资本量仅达到160亿美元。

4.国内私募市场相关法规

在阳光私募基金方面,2009年底施行的修改后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允许中国合伙企业开立证券账户的条款,通过成立有限合伙公司,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发起基金。

2010年8月,《关于深圳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注册资

本在1000万元以上,且管理资产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阳光私募首次获得地方政府支持。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面,《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各地市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办法等使得政府引导基金、投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能够成为合法LP。

2008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经发改委批准的产业基金和在发改委备案的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总体比例不超过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

(按成本计)的10%,使得社保基金可以成为LP。

2010年9月,保监会《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通知,虽然在投资行业和投资机构条件等做了限制,但也为保险基金成为私募股权投资LP打开了大门。

2011年2月,消息称监管部门酝酿为国内券商资产管理部门试点组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放行,其中中金公司或成为首批试点券商,给与券商除直投外的股权投资权限;随后2011年3月有消息称证监会正与发改委正研究设立并购基金,以进一步支持企业并购重组活动。

在外资私募基金方面,2006年《外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出台,为外资驻华设立人民币基金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外资合伙企业不需要经商务管理部门批准,使得外资私募基金更加灵活,随后IDG资本、红杉、普凯、黑石等相继成立了自己的有限合伙制人民币基金;2010年4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善退出机制,此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

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

有关部门核准,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核准,这就将地方政府对投资的核准权限从1亿

美元提高到3亿美元。

地区

限制

优惠

天津

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额

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主要在购房、租房、个所税、营业税方面;在天津股权交易所和天津滨海国际股权交易所进行项目对接、股权转

让等

上海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

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购房、租房、个所税、营业税;浦东一次性奖励

北京

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设立时

不低于1亿元,单个投资者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LP和GP均20%所得税

鼓励商业银行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依法

投资或设立股权基金或直投公司等

重庆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首

期到位不低于5000万

表2部分地方私募相关法规

资料来源:

世经未来

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分析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模式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对冲基金)是相对于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的,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沪、深证券交易所内依法发行、交易的证券品种、货币市场基金和银行存款。

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在形式也多种多样,目前主要模式有阳光私募基金、公司型基金、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和松散型的私募基金。

由于国内私募证券基金产品历史较短,而阳光私募基金(又称信托证券投资基金)是国内目前唯一合法化的私募基金形式,因此备受关注。

表3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模式

组织模式

内容

阳光私募基金

通过投资者把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跟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署信托合同,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而资金托管在银行;管理人可以购买一定的比例,使管理者与受托人利益共享,避免由于利益不一致引起的利益输送;这种私募借助了《信托法》的法律基础,是规范的信托计划,此类信托在投资额度通常为100万起,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上要宽松很多,但除了收取较高管理费用、认购费外,通常基金管理人还分取收益部分的20%提成;而且该类基金通常只在每月有固定开

放日可以申购赎回,流动性相对较差

公司型基金

一般由几个投资人出资成立一个公司,注入一笔资金,然后交由一

个专业的投资管理公司进行资金的管理;特点是参与者必须成为公司股东,缺点是规模难以扩大,通常只是朋友、熟人之间集合资金进行操作,不利于发展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

由普通合伙人和不超过49个人的有限合伙人组成。

该基金凭借《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修改后,明确了合伙企业可以开立证券账户的背景下出炉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避免投资行为之上的双重税负;有限合伙制具备灵活的决策机制和激励机制;目前适合我国合伙制私募基

金发展的法律环境、税收环境以及配套法规、措施等还不完善。

松散型私募基金

由一个人或者一个团队为有投资者服务,提供咨询或者委托代理操作,这种类型在2003年以前占证券投资私募基金总量的绝大部分,其合作形式也多种多样,有的以公司形式接受资金投资委托代理,有的仅以口头协议直接为客户进行账户操作等等;但这种方式因为缺乏法律保护,仅凭投资者与实际管理人之间的口头约定或诚信所建立,从而导致最基

金的资金的安全性都往往都不到保障,正逐渐被阳光私募所取代。

资料来源:

世经未来

目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上的股票、债券、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可以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但在实际运作中,私募的投资集中在股票、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等。

2.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模式

阳光私募基金运行模式主要包括以非结构化产品为主的深圳模式、结构化产品为主的上海模式和云国投模式。

深圳模式主要采用四方托管模式,即由受托人、托管行、投资顾问、证券托管人四方当事人管理运营信托资金,其特点是产品的形式以开放式为主,私募基金公司不承诺收益,盈利模式一般是“2-20”模式(2%管理费+20%盈利部分提成)。

上海模式兼备三方和四方两种托管方式,以结构化产品为主,先对资产进行优先次级结构设计,保证优先级收益人收益;对投资人的回报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固定收益,一般在5%-7%之间,另一种是在保底的基础上按比例分成;而且它的一次性锁定规模期限一般在2年左右,到期后产品终止;最低资金门槛100万,投资多样灵活,追求绝对收益。

云国投模式采用三方托管模式,云国投同时担任受托人和投资管理者的双重身份,由信托公司组建核心投资团里团队自主管理,不引入投资顾问,也只选择与自身产品不冲突的产品

目前在我国旗下产品超过20只的私募证券投资公司有6家,分别是新价值、朱雀、星石、云南信托、淡水泉和尚雅;其中新价值扩张最快,尚雅持续性最好,重点关注

低碳经济和移动互联网行业,云南信托是国内最早的阳光私募,也是国内唯一一家采用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合一、实行自主管理的私募。

2010年2月银河普润合伙制私募基金成立国内首只合伙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信托开户受制约的条件下,将逐步发展成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另一种组织模式。

3.阳光私募基金

阳光私募基金与私募基金一样,目前国内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和辞典定义,是国内私募基金未被立法承认的现实状况下,寻求的一种合法合规的表现形式。

是指私募基金管理者通过信托机构向特定投资人发行的证券投资集合资金,这种通过信托机构发行组织运作的基金就称为阳光私募基金或私募信托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主要投资于国内沪、深证券交易所内依法发行、交易的证券品种、货币市场基金和银行存款。

阳光私募基金是由信托公司发起设立并在中国银监会备案的,因为信托公司是由银监会监管,而阳光私募则由信托公司和银行会监督。

国内阳光私募基金在本质上类似于海外的对冲基金(Hedgefund),比如知名的巴菲特的哈撒威基金、索罗斯管理的量子基金;而国内的公募基金则脱胎于美国的共同基

金。

“对冲”在金融投资中的含义是保护投资者免于价格波动的影响,但对于对冲基金,目前也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对冲基金的严格划分也较为模糊,HFR定义为“通常以私人合伙制投资或者作为离岸基金,收取一定的业绩管理费用,采用广泛的投资

策略诸如非杠杆化的对冲、套利以及高度杠杆和趋势性策略。

国内阳光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也就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者(委托人),必须符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

织;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

明的自然人;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

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同时

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一般基

金成立最低要求3000万。

目前,阳光私募基金的发行始终是现在阳光私募成长的一大短板,不少信托、券商在探索TOT,或者FOF产品。

FOF(Fundoffund)是一种专门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由此间接持有股票、债券等证券资产;它的优势是:

一方面FOF将多只基金捆绑在一起,投资FOF等于同时投资多只基金;另一方面FOF完全按照基金的运作模式进行操作,与其他基金一样,是一种可长期投资的金融工具。

TOT(Trustoftrust)即信托中的信托,类似于FOF,是投资于数个私募信托产品的信托,平安信托是国内首批推出TOT产品的机构,其优点是投资标的分散和多样化,可以有效地对冲风险;与投资单一阳光私募相比较,选择了TOT产品,产品管理人会以产品的投资目标为前提自行在所投基金中调整权重,在此过程中减免了投资人在购买单一阳光私募产品中时会面临费用和税款的负担;但是TOT产品也有费用偏高的问题,因为一般投资者除了在底层私募基金那里需要支付一定费用外,在TOT产品层面还需要支付一定的管理

费用。

表4阳光私募的营销模式

模式

内容

优势

劣势

直销模式

是指基金投资者直接通过阳光私募基金的管理者进行基金产品的申认购,没有通过其它代理人的中间环节

沟通直接,成本低

对营销人员的素质要求比较高,会承担高昂的人力

成本

第三方理财模式

客户一般通过购买第三方理财推荐的产品就能成为会员,享受专业团队的私人

理财服务

第三方理财往往有自己的分析部门,可以利用自身的专业分析能力,对市场上的阳光私募基金进行分类和选择,把优秀的阳光私募基金介绍给客户;给出的理财方案中往往涉及基金、保险、证券、信托、税收等各个方面;不局限在某个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上,能为客户制定其他的投资计划

由于配套的监管手段、对策和风险控制机制尚不完备,加上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政策上的不确定,让第三方理财随时有被管理层叫停的

风险

传统银行模式

由具有资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分行下属的地区级支行托管拟营销阳光私募基金的信托资产,由该支行下属各网点的客户经理,向客

户进行小范围的介绍

商业银行网点众多,资金储备巨大;阳光私募基金直接与支行营业部进行合作,激励兑现能够及时到位,能够很好的激发营销人员的营销动力

阳光私募基金单一规模不大,能给银行代来的利润有限;银行普遍重

视程度不高

券商模式

由承担阳光私募基金资产交易的证券交易经纪商负责向其客户进行阳光私募介绍产品,由信托公司与客户

签定信托计划合同

在近年券商在从传统经纪业务向理财经纪

业务转型的过程

券商的客户多为习惯于证券市场投资的投资者;往往过于关注基金产品的短期业绩,不利于阳光私募基金

的长期稳定

资料来源:

世经未来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分析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类型

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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