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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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说明

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

总说明

一、2009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依据1988年《北京市房屋修缮装工程工期定额》、《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结合北京市房屋修缮市场具体情况编制。

二、本定额包括平房翻建、添建工程,改造工程,抗震加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室外工程,水电系统修缮工程,其他单项安装工程,共七章533个项目。

三、本定额是编制工程招标文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理确定工期的依据;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依据。

四、本定额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般单层房屋的翻建工程;各类房屋建筑的改造工程;抗震加固工程;重新装饰装修工程;系统更新改造工程以及随同上述各类工程施工的零星(建筑面积在300m2以内)添建工程。

整栋建筑且整体腾空的重新装饰装修工程的工期执行2009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第一部分建筑工程的相应项目。

五、建筑面积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计算,有台明的砖木结构平房的建筑面积按台明外边线内包括水平面积计算。

六、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为单位,考虑了房屋修缮工程规模相对较小且分散、施工现场狭小、环境影响较多等不利因素;并考虑了冬雨季节、一般气候影响等因素,结合建筑施工规范要求及技术操作规程等综合因素确定。

七、单项工程工期是以进场施工之日为起始日,至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符合合同约定竣工验收条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止所需的全部施工日历天数。

八、工期天数按单项工程计算,若一个承包方同时承包两个以上(含两个)单项工程时,工期天数的计算方法为:

以其中工期天数最大的单项工程的工期为基本工期,加其它单项工程工期总和乘以相应系数计算。

加一个乘以0.35系数;加两个乘以0.20系数;加三个乘以0.15系数;加四个以上或安装单项工程不另增加工期。

九、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停工的,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工期可顺延。

十、因设计变更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变化的,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工期可调整。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变化的,应按原合同工期执行。

十一、工期定额中不包括施工中遇到地下管线改移或地下障碍物、古墓、文物处理等所需工期。

十二、本定额凡注明"××××以内(下)"者,均包括"××××"本身,注明"××××以外(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摘自《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3.0.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3.0.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3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3.0.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3.0.7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8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9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0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1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12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3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4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5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3.0.16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7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8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9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20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0.21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2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3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3.0.24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第一章平房翻建、添建工程

说明

一、本章包括平房翻建、添建工程共两节95项目。

二、平房翻建、添建工程分不同屋面做法、结构形式及墙身砌筑方法按建筑面积计量。

三、有关规定:

1.平房翻建和添建中的油漆工作内容包括:

基层清理、腻子、油漆等全部工作,不包括地仗、彩画、贴金等项目。

2.平房翻建和添建中的合(筒)瓦屋面的屋脊做法按过垄脊、鞍子脊考虑,未考虑清水脊、垂脊等做法。

3.平岔瓦、小灰埂、灰平台屋面执行合瓦屋面相应子目乘以0.95系数,干挂水泥瓦屋面执行泥瓦水泥瓦屋面相应子目乘以0.95系数。

4.砖木结构旧楼翻建,建筑面积在500m2以内,执行本定额相应子目乘以1.15系数。

5.平房翻建、添建以檐高3米以内为准,檐高超过3米,工期予以调整;安装暖气及卫生设备的工程,工期予以调整;平房翻建利用旧基础的,工期予以调整。

调整天数见附表。

6.造型吊顶、石材、木材、金属或纺织品装饰墙面、石材或带龙骨地板地面按附表高级装修调整工期天数。

平房翻建工程适用于全院翻建工程。

7.单项工程中出现两种以上结构类型时,以其中最多的为基本工期,将其他各种结构的工期天数分别乘以0.35系数,其值与基本工期之和为该单项工程工期。

附表:

调整因素及增减天数单位(天)

建筑面积(m2)

檐高超过3米

利用旧基础

高级装饰

安装暖气及卫生设备

90以内

1

-3

6

2

180以内

2

-4

8

2

300以内

3

-5

10

3

500以内

4

-6

12

3

500以外

6

-8

15

4

第二章改造工程

说明

一、本章包括平房挑顶、平改坡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共三节41个项目。

二、工作范围:

1.平房挑顶工期包括屋面、木构架、天棚、门窗拆除,山墙及檐墙的局部拆砌,木构件制安及油漆,屋面新做(含排水),天棚、门窗新做,门窗油漆,墙面、地面装饰翻新,恢复照明及其他附属项目的施工。

2.平房挑顶中油漆工作内容包括:

基层清理、腻子、油漆等全部工作,不包括地仗、彩画、贴金等项目。

3.平房挑顶中合(筒)瓦屋面的屋脊做法按过垄脊、鞍子脊考虑,未考虑清水脊、垂脊等做法。

4.平改坡工期包括植筋、接柱、连接梁等与原有建筑物的结合,屋架制安及油漆,屋面、天窗、排水、防雷接地等工程内容。

5.屋面防水工期包括找平层、保温层、防水层及面层的翻修,修换或清理疏通水落管等工程内容。

三、计量规则:

1.平房挑顶工期分不同屋面做法按建筑面积计量,需做排山柁的工程增加工期2天。

2.平改坡工程工期按顶层建筑面积计量。

3.屋面防水工程工期按顶层建筑面积计量,局部翻修按实做面积计量;做保温层按相应项目另增加工期。

四、有关规定:

1.平房挑顶只做瓦面揭瓦(不动木构架)的,按相应挑顶子目乘以0.25系数。

2.平房挑顶单项工程中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屋面做法时,以天数最多的为基本工期,将其他各种屋面的工期天数分别乘以0.35系数,其值与基本工期之和为该单项工程工期。

3.平改坡工程工期以六层以内为准。

六层以上建筑物增加工期2天。

4.屋面为女儿墙形式的平改坡工程,工期按相应子目乘以1.1系数。

5.若在单项工程中,抗震加固工程和平改坡工程同时施工,应单独计算抗震加固工程和平改坡工程的工期,取其中最大的工期定为单项工程工期。

6.防水工程工期的上人屋面指做防水层后还需做装饰面层的屋面。

7.防水工程做防雷装置另增加工期2天。

第三章抗震加固工程

说明

一、本章包括钢筋网抹灰抗震加固、浇筑混凝土抗震加固、喷射混凝土抗震加固工程共三节144个项目。

二、抗震加固工期包括基础及外墙的加固,加固后的墙面抹灰,防雷接地等工程内容;浇筑混凝土加固还包括角柱、壁柱、圈梁的加固。

三、有关规定及说明:

1.抗震加固工程工期按建筑面积计量。

2.若在单项工程中,抗震加固工程和平改坡工程同时施工,应单独计算抗震加固工程和平改坡工程的工期,取其中最大的工期定为单项工程工期。

 

第四章装饰装修工程

说明

一、本章包括普通装饰装修、高级装饰装修工程共两节32个项目。

二、装饰装修工程工期包括原有装饰装修拆除,基层处理,装饰装修新做及水电设备更新等工程内容。

三、有关规定及说明:

1.装饰装修工程适用于吊顶、内墙面、地面同时重新施工的单项工程。

2.造型吊顶、石材、木材、金属或纺织品装饰墙面、石材或带龙骨地板地面执行高级装饰装修,其他执行普通装饰装修。

3.装饰装修工程工期按建筑面积计量,单独做外墙面装饰装修工程工期按实做面积计量。

4.随同装饰装修工程的零星拆改项目不再计算工期。

第五章室外工程

说明

一、本章包括甬路(人行道)、停车场、小区混凝土道路共一节3个项目。

二、工作范围包括甬路、停车场、小区混凝土道路及附属项目的新做或翻修,树坑、雨水排泄等项目不再增加工期。

三、有关规定及说明:

1.甬路、停车场、小区道路工程工期均按实做面积计量,实做面积超过1000m2的执行2009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第二部分市政工程相关项目。

2.小区混凝土道路宽度7米以内的执行本章节工期定额,超过7米的执行2009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第二部分市政工程相关项目。

 

第六章水电系统工程

说明

一、本章包括电气系统改造工程、上下水管道系统更换工程、暖气系统更换工程共三节162项目。

二、电气系统改造工程

1.本定额适用于民用建筑电气系统改造工程。

2.电气系统改造包括照明、动力线路全部拆换,局部改装及其它附属项目的施工,并保证住户的夜间照明用电。

3.平房电气系统改造按平房自然间数计量,电气线路以明敷为准。

4.楼房电气系统改造按楼房的建筑面积计量,电气线路以暗敷为准。

三、上下水管道系统更换工程

1.本定额适用于民用建筑上下水管道系统更换工程。

2.室内上下水管道系统更换包括上水、下水管道全部拆换,恢复地面、墙面、顶棚等简单装修,试水,试压及其他附属项目的施工。

3.室外上下水管道系统更换包括挖填管沟,敷设、拆换管道,管、井的局部修理及疏通,试压其他附属项目的施工。

4.室内上下水管道系统更换按底层至顶层的立管根数计量,室外上下水管道系统更换按沟长分管径大小计量。

5.上水、下水系统同时更新,以工期天数多的为基本工期,将另一种做法的工期天数乘以0.6系数,其值与基本工期之和为该工程的工期。

6.室外上水管DN200mm以外、下水管DN400mm以外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第二部分市政工程相关项目。

四、暖气系统更换工程

1.本定额适用于民用建筑暖气系统更换工程。

2.室内暖气系统更换包括暖气系统的全部拆装(换),水压试验,恢复管沟、地面及简单装修等其他附属项目的施工。

3.室外暖气系统更换包括管沟的新做修理,管道的安装、拆换及其他附属项目的施工。

4.室内暖气系统更换按建筑面积计量,室外暖气系统更换按沟长分管径大小计量。

5.室内暖气系统更换以铸铁散热器更换为主,更换钢制散热器者工期天数乘以0.8的系数。

6.新增外线及更换管道均以两根管为准。

每增一根管,按相应子目乘以0.2系数,其值为附加工期天数。

7.室外暖气管道系统DN200mm以内均包括新增和更换,DN200mm以外只包括更换,新增执行2009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第二部分市政工期相关项目。

第七章其它单项安装工程

说明

一、本章包括变、配电室设备增换工程,锅炉房、热力站设备增换工程,室外直埋电缆工程,楼房综合布线工程,平房煤改电工程,高层楼宇泵房给水设备二次改造工程共五节56个项目。

二、变、配电室设备增换工程

1.本定额适用于变、配电室低压配电柜及变压器的增换工程。

2.变、配电室设备增换包括设备及附属动力、照明线路的安装或更换。

三、锅炉房、热力站设备增换工程

1.本定额适用于锅炉房、热力站内的设备增换工程。

2.锅炉房、热力站设备增换包括锅炉、换热器及附属设备的安装或更换,水压试验及试运行等。

四、室外直埋电缆工程

1.本定额适用于室外电缆埋地敷设工程。

2.直埋电缆包括挖填电缆沟(以人工为主)、铺缆及其他附属项目的施工。

3.直埋电缆按电缆沟长计量。

4.电缆埋设以两根电缆为准,每增一根按相应子目工期天数乘以0.2系数,其值为附加工期天数。

5.其它各种电缆敷设中穿导管敷设,按相应子目乘以1.6系数;沿结构支架平面及侧面敷设,按相应子目乘以1.2系数;沿钢索吊敷设,按相应子目乘以0.9系数。

五、楼房综合布线工程

1.本定额适用于民用建筑楼内电话、电视、网络安装工程。

2.楼房综合布线包括设备安装,管路及线缆敷设,插座安装及调试等。

3.综合布线按楼房的建筑面积计量,线路以明线敷设为准。

六、平房煤改电工程

1.本定额适用于民用住宅的煤改电工程。

2.平房煤改电包括线缆敷设,插座、电暖气安装及其他附属项目的施工。

3.煤改电按改造户数计量,线路以明敷设为准。

七、高层楼宇泵房给水设备二次改造工程

1.本定额适用于民用建筑给水设备的二次改造工程。

2.给水设备二次改造包括泵房内给水系统的改造及调试。

3.给水设备以组为单位计量,每组主要设备包括2台水泵和1台无负压流量补偿器。

4.本工程是对原有生活给水设备系统进行改造更新,不包括消防给水等其它给水系统改造项目。

京建发〔2010〕255号

关于贯彻执行2009年《北京市建设工程

工期定额》和2009年《北京市房屋修缮

工程工期定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贯彻执行2009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2009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工期定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期定额是编制工程招标文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理确定工期的依据;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依据。

二、工期定额的工期天数(以下简称定额工期)是指工程自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符合合同约定竣工验收条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止的全部施工日历天数。

三、招标人应当依据工期定额计算施工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

招标人要求施工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费用,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30%。

超过30%,视为发包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理。

四、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时,招标人应根据工期要求编制按期完成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据此方案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未编制施工方案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压缩工期增加费。

(一)压缩定额工期在5%以内时,工期每压缩一天按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下同)乘以以下比例计算:

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0.2‰;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工程0.6‰。

但压缩工期增加费最多不超过工程造价2%。

(二)压缩定额工期在5%~10%以内时,压缩的全部工期天数每压缩一天按工程造价乘以以下比例计算:

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0.4‰;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工程1‰。

但压缩工期增加费最多不超过工程造价3%。

五、招标人压缩定额工期超过10%时,招标人应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对施工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承担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

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时,招标人应根据论证后的方案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和抢工措施费;未编制施工方案的按以下原则确定压缩工期增加费和抢工措施费:

压缩定额工期10%以内的天数按本通知第四.

(二)条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10%以外的天数,工期每压缩一天按工程造价乘以以下比例计算抢工措施费:

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1‰;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工程3‰。

六、招标人计算的压缩工期增加费、抢工措施费单独列项,只计取税金并计入总价。

七、投标人在投标时,要响应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工期。

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在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按期完成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相应施工方案。

并承担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

压缩工期增加费和抢工措施费应按施工方案进行报价并单独列项,计入总报价。

该费用不得作为让利因素。

八、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原则: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九、工程未按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开工,或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不符时,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书面确认手续。

由此带来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十、对于工期定额中缺项的工程项目,由发包人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确定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合理工期,报送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十一、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十二、工期定额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2010年1月1日前招标文件已经备案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不再调整。

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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