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金牌必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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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金牌必考

2016年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金牌考点

消防基础知识

燃烧基础知识

第一节燃烧条件

燃烧的发生和发展,必须具备三个必要条件,即可燃物、助燃物(氧化剂)和引火源(温度)。

3、引火源

(1)明火。

指生产、生活中的炉火、烛火、焊接火、吸烟火、撞击、摩擦打火、机动车辆排气管火星、飞火等。

(2)电弧、电火花。

指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电气开关及漏电打火;电话、手机等通讯工具火花;静电火花(物体静电放电、人体衣物静电打火、人体积聚静电对物体放电打火)等。

(3)雷击。

瞬间高压放电的雷击能引燃任何可燃物。

(4)高温。

指高温加热、烘烤、积热不散、机械设备故障发热、摩擦发热、聚焦发热等。

(5)自燃引火源。

是指在既无明火又无外来热源的情况下,物质本身自行发热、燃烧起火,如白磷、烷基铝在空气中会自行起火;钾、钠等金属遇水着火;易燃、可燃物质与氧化剂、过氧化物接触起火等。

第二节燃烧类型

二、闪点、燃点、自燃点的概念

1.闪点的定义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称为闪点。

2.闪点的意义

闪点越低,火灾危险性越大,反之则越小。

(二)燃点

3.燃点与闪点的关系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大小一般用燃点来衡量。

(三)自燃点

2.常见可燃物的自燃点

可燃物的自燃点越低,发生自燃的危险性就越大。

3.影响自燃点变化的规律

对于液体、气体可燃物,其自燃点受压力、氧浓度、催化、容器的材质和内径等因素的影响。

而固体可燃物的自燃点,则受受热熔融、挥发物的数量、固体的颗粒度、受热时间等因素的影响。

第三节燃烧方式与特点

一、气体燃烧

(一)扩散燃烧

即可燃性气体和蒸气分子与气体氧化剂互相扩散,边混合边燃烧。

人们在生产、生活中的用火(如燃气做饭、点气照明、烧气焊等)均属这种形式的燃烧。

(二)预混燃烧

通常的爆炸反应即属此种。

预混燃烧的特点为:

燃烧反应快,温度高,火焰传播速度快,反应混合气体不扩散

2、液体燃烧

从沸溢过程说明,沸溢形成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①原油具有形成热波的特性,即沸程宽,比重相差较大;

②原油中含有乳化水,水遇热波变成蒸气;

③原油粘度较大,使水蒸汽不容易从下向上穿过油层。

(二)喷溅

一般情况下,发生沸溢要比发生喷溅的时间早的多。

发生沸溢的时间与原油的种类、水分含量有关。

根据实验,含有1%水分的石油,经45~60min燃烧就会发生沸溢。

喷溅发生的时间与油层厚度、热波移动速度以及油的燃烧线速度有关。

第四节燃烧产物

火灾中因燃烧而产生一类物质,其成分取决于可燃物的组成和燃烧条件。

一、燃烧产物的概念

完全燃烧产物是指可燃物中的C被氧化生成的CO2(气)、H被氧化生成的H2O(液)、S被氧化生成的SO2(气)等

燃烧产物中的烟主要是燃烧或热解作用所产生的悬浮于大气中能被人们看到的直径一般在10-7至10-4cm之间的极小的炭黑粒子

三、燃烧产物的危害性

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是燃烧产生的两种主要燃烧产物。

除毒性之外,燃烧产生的烟气还具有一定的减光性。

第二章火灾基础知识

第一节火灾的定义、分类与危害

二、火灾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需要,火灾可以按不同的方式进行分类。

(一)按照燃烧对象的性质分类

按照国家标准《火灾分类》GB/T4968-2008的规定,火灾分为A、B、C、D、E、F六类。

A.类火灾:

固体物质火灾。

B.类火灾:

液体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

C.类火灾:

气体火灾。

D.类火灾:

金属火灾。

E.类火灾:

带电火灾。

F.类火灾:

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植物油脂)火灾。

(二)按照火灾事故所造成的灾害损失程度分类

依据国务院2007年4月6日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中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消防部门将火灾分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火灾: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注: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火灾的危害

(一)危害生命安全

(二)造成经济损失

(三)破坏文明成果

(四)影响社会稳定

(五)破坏生态环境

第二节火灾发生的常见原因

一、电气

电气原因引起的火灾在我国火灾中居于首位。

电气设备过负荷、电气线路接头接触不良、电气线路短路等是电气引起火灾的直接原因。

其间接原因是由于电气设备故障或电器设备设置使用不当所造成

第三节建筑火灾蔓延的机理与途径

一、建筑火灾蔓延的传热机理

(一)热传导

对于起火的场所,热导率大的物体,由于能受到高温迅速加热,又会很快地把热能传导出去,在这种情况下,就可能引起没有直接受到火焰作用的可燃物质发生燃烧,利于火势传播和蔓延。

(三)热辐射

火场上的火焰、烟雾都能辐射热能,辐射热能的强弱取决于燃烧物质的热值和火焰温度。

物质热值越大,火焰温度越高,热辐射也越强。

火场上的辐射热随着火灾发展的不同阶段而变化。

在火势猛烈发展的阶段,当温度达到最大数值时,辐射热能最强。

反之,辐射热能就弱,火势发展则缓慢。

辐射热作用于附近的物体上,能否引起可燃物质着火,要看热源的温度、热源的距离和角度。

三、建筑火灾发展的几个阶段

对于建筑火灾而言,最初发生在室内的某个房间或某个部位,然后由此蔓延到相邻的房间或区域,以及整个楼层,最后蔓延到整个建筑物。

其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初期增长阶段、充分发展阶段和衰减阶段。

图1-2-1为建筑室内火灾温度-时间曲线。

图1-2-1建筑室内火灾温度-时间曲线

(一)初期增长阶段

(二)充分发展阶段

轰然的发生标志着室内火灾进入全面发展阶段。

轰燃发生后,室内可燃物出现全面燃烧,可燃物热释放速率很大,室温急剧上升,并出现持续高温

(三)衰减阶段

随后房间内温度下降显著,直到室内外温度达到平衡为止,火灾完全熄灭。

第四节灭火的基本原理与方法

一、冷却灭火

对于可燃固体,将其冷却在燃点以下;对于可燃液体,将其冷却在闪点以下

二、隔离灭火

三、窒息灭火

四、化学抑制灭火

第三章爆炸基础知识

第一节爆炸的概念及分类

二、爆炸的分类

(一)物理爆炸

物质因状态或压力发生突变而形成的爆炸叫物理爆炸。

物理爆炸的特点是前后物质的化学成分均不改变。

(二)化学爆炸

化学爆炸前后,物质的化学成分和性质均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1.炸药爆炸

炸药是为了完成可控制爆炸而特别设计制造的物质,其分子中含有不稳定的基团,绝大多数炸药本身含有氧,不需要外界提供氧就能爆炸

(2)炸药爆炸的破坏作用。

炸药在空气中爆炸时,对周围介质的破坏作用主要有三部分:

一是爆炸产物的直接作用;二是冲击波的作用;三是外壳破片的分散杀伤作用。

2.可燃气体爆炸

按爆炸原理,气体爆炸包括混合气体爆炸、单一分解爆炸两种。

(1)可燃气与空气组成的混合气体遇火源能否发生爆炸,与混合气体中的可燃气浓度有关。

可燃气与空气组成的混合气体遇火源能发生爆炸的浓度范围称为爆炸极限(见本章第二节)。

3.可燃粉尘爆炸

可燃粉尘爆炸应具备三个条件,即粉尘本身具有爆炸性、粉尘必须悬浮在空气中并与空气混合到爆炸浓度、有足以引起粉尘爆炸的火源。

(1)粉尘爆炸的过程。

粉尘的爆炸可视为由以下三步发展形成的:

第一步是悬浮的粉尘在热源作用下迅速地干馏或气化而产生出可燃气体;第二步是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而燃烧;第三步是粉尘燃烧放出的热量,以热传导和火焰辐射的方式传给附近悬浮的或被吹扬起来的粉尘,这些粉尘受热气化后使燃烧循环地进行下去。

随着每个循环的逐次进行,其反应速度逐渐加快,通过剧烈的燃烧,最后形成爆炸。

这种爆炸反应以及爆炸火焰速度、爆炸波速度、爆炸压力等将持续加快和升高,并呈跳跃式的发展。

(3)从总体看,粉尘爆炸受下列条件制约:

颗粒的尺寸。

颗粒越细小其比表面积越大,氧吸附也越多,在空中悬浮时间越长,爆炸危险性越大;

空气的含水量。

空气中含水量越高,粉尘的最小引爆能量越高;

含氧量。

随着含氧量的增加,爆炸浓度极限范围扩大;

可燃气体含量。

有粉尘的环境中存在可燃气体时,会大大增加粉尘爆炸的危险性。

第二节爆炸极限

爆炸极限一般认为是物质发生爆炸必须具备的浓度范围,爆炸上限和下限之间的间隔称为爆炸范围。

一、气体和液体蒸汽的爆炸极限

除助燃物条件外,对于同种可燃气体,其爆炸极限还受以下几方面影响。

(1)火源能量的影响。

引燃混气的火源能量越大,可燃混气的爆炸极限范围越宽,爆炸危险性越大。

(2)初始压力的影响。

混气初始压力增加,爆炸范围增大,爆炸危险性增加。

值得注意的是,干燥的一氧化碳和空气的混合气体,压力上升,其爆炸极限范围缩小。

四、爆炸极限在消防上的应用

具体应用有以下几方面:

①爆炸极限是评定可燃气体火灾危险性大小的依据,爆炸范围越大,下限越低,火灾危险性就越大;

第三节爆炸危险源

发生爆炸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素,一是爆炸介质,二是引爆能源,两者缺一不可。

一、引起爆炸的直接原因

通常,引起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一)物料原因

(二)作业行为原因(三)生产设备原因(四)生产工艺原因

二、常见爆炸引火源

(二)热火源

(1)高温表面。

生产工艺的加热装置,高温物料的传送管线、高压蒸汽管线及高温反应塔、器等设备表面温度都比较高,可燃物料与这些高温表面接触时间过长,就有可能引发爆炸事故。

(2)日光照射。

直射的太阳光,通过凸透镜、凹面镜、圆形玻璃瓶、有气泡的平板玻璃等,会聚焦形成高温焦点,可能点燃可燃性物质。

(三)电火源

(1)电火花

(2)静电火花(3)雷电

第四章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安全知识

第一节爆炸品

一、爆炸品的分类

爆炸品实际上是火药、炸药和爆炸性药品及其制品的总称。

爆炸品按其爆炸危险性的大小分为以下五项:

(1)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2)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如:

(基本都带“弹”字)带有炸药或抛射药的火箭、火箭弹头、装有炸药的炸弹、弹丸、穿甲弹、非水活化的带有或不带有爆炸管、抛射药或发射药的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催泪弹、以及摄影闪光弹、闪光粉、地面或空中照明弹、不带雷管的民用炸药装药、民用火箭等均属此项。

(3)具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爆炸或局部迸射危险或两种危险都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4)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5)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物质。

(6)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品。

第二节易燃气体

易燃气体是指温度在20℃、标准大气压101.3kPa时,爆炸下限≤13%(体积),或燃烧范围不小于12个百分点(爆炸浓度极限的上、下限之差)的气体。

一、易燃气体的分级

易燃气体分为二级。

I级:

爆炸下限<10%;或不论爆炸下限如何,爆炸极限范围≥12个百分点;

Ⅱ级:

10%≤爆炸下限<13%,且爆炸极限范围<12个百分点。

实际应用中,通常将爆炸下限<10%的气体归为甲类火险物质,爆炸下限≥10%的气体归为乙类火险物质。

(即甲类比乙类危险)

二、易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

(一)易燃易爆性

综合易燃气体的燃烧现象,其易燃易爆性具有以下3个特点:

①比液体、固体易燃,且燃烧速度快;

②一般来说,由简单成分组成的气体,如氢气(H2)比甲烷(CH4)、一氧化碳(CO)等较复杂成分组成的气体易燃,燃速快,火焰温度高,着火爆炸危险性大。

③价键不饱和的易燃气体比相对应价键饱和的易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大。

(三)可缩性和膨胀性

气体的可缩性和膨胀性特点如下:

①当压力不变时,气体的温度与体积成正比;

②当温度不变时,气体的体积与压力成反比;

③在体积不变时,气体的温度与压力成正比。

第三节易燃液体

一、易燃液体的分类

易燃液体分为三级。

(1)I级。

初沸点≤35℃。

(2)Ⅱ类。

闪点<23℃,并且初沸点>35℃。

(3)Ⅲ类。

23℃≤闪点≤35℃,且初沸点>35℃;或35℃<闪点≤60℃,初沸点>35℃且持续燃烧。

第四节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一、易燃固体

(一)易燃固体的分类与分级

通常燃点高于300℃的固体称为可燃固体;燃点低于300℃的为易燃固体。

(二)易燃固体包括的范围

1.湿爆炸品

如按重量含水至少10%的苦味酸铵、二硝基苯酚盐、硝化淀粉等均属湿爆炸品。

二、易于自燃的物质

(一)易于自燃的物质包括的范围

(1)分类

1)发火物质。

指即使只有少量物品与空气接触,在不到5min内便会燃烧的物质,包括混合物和溶液(液体和固体)。

如白磷、三氯化钛等。

2)自热物质。

指发火物质以外的与空气接触不需要能源供应便能自己发热的物质。

如赛璐珞碎屑,油纸,动、植物油,潮湿的棉花等。

(二)火灾危险特性

(1)遇空气自燃性。

如黄磷遇空气即自燃起火,生成有毒的五氧化二磷。

故须存放于水中。

(2)遇湿易燃火灾危险性。

化学性质非常活泼,具有极强的还原性,遇氧化剂、酸类反应剧烈,除在空气中能自燃外,遇水或受潮还能分解自燃或爆炸。

故起火时不可用水或泡沫扑救。

第五节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一、氧化性物质

(一)氧化性物质的分类

二级氧化性物质虽然也容易分解,但较一级稳定,是较强氧化剂,能引起燃烧。

除一级外的所有无机氧化剂均属此类,例如亚硝酸钠、亚氯酸钠、连二硫酸钠,重铬酸钠、氧化银等。

二、有机过氧化物

有机过氧化物是一种含有两价的—O—O—结构的有机物质,也可能是过氧化氢的衍生物。

第二篇建筑防火

第一章概述

通过本章学习,应了解建筑火灾常见的原因及主要危害;熟悉建筑防火的技术方法。

通常,建筑防火措施包括被动防火和主动防火两个方面。

第二章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一节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二、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方法

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第二节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一)甲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主要依据《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一级易燃固体、一级易燃液体、一级氧化剂、一级自燃物品、一级遇水燃烧物品和可燃气体的特性划分的。

(二)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主要是根据《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二级易燃固体、二级易燃液体、二级氧化剂、助燃气体、二级自燃物品的特性划分的,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仅次于甲类。

第三章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一、按使用性质分类

(1)民用建筑。

按使用功能和建筑高度,民用建筑的分类见表2-3-1。

表2-3-1民用建筑的分类

名称

高层民用建筑

单、多层民用建筑

一类

二类

住宅

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公共

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2.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除住宅建筑和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

三、按建筑高度分类

按建筑高度可分为两类。

(1)单层、多层建筑。

27m以下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或已超过24m但为单层)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

(2)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建筑。

我国对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称超高层建筑。

第二节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及分级

一、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

我国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的基本分级为A、B1、B2、B3。

(一)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等级

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等级见下表2-3-2。

表2-3-2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等级

燃烧性能等级

名称

A

不燃材料(制品)

B1

难燃材料(制品)

B2

可燃材料(制品)

B3

易燃材料(制品)

第三节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一、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

通常,我国把建筑构件按其燃烧性能分为三类,即不燃性、难燃性和可燃性。

1.不燃性

用不燃烧性材料做成的构件统称为不燃性构件。

不燃烧材料是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的材料。

如钢材、混凝土、砖、石、砌块、石膏板等。

2.难燃性

如沥青混凝土、经阻燃处理后的木材、塑料、水泥、刨花板、板条抹灰墙等。

3.可燃性

如木材、竹子、刨花板、保丽板、塑料等。

二、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一)耐火极限的概念

耐火极限是指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h)表示。

(二)影响耐火极限的要素

1.材料本身的属性

2.建筑构配件结构特性

3.材料与结构间的构造方式

4.标准所规定的试验条件

5.材料的老化性能

6.火灾种类和使用环境要求

第四节建筑耐火等级要求

建筑耐火等级是由组成建筑物的墙、柱、楼板、屋顶承重构件和吊顶等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决定的。

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二、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

(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5)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石膏板、石棉板)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第四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节建筑消防安全布局

一、建筑选址

(一)周围环境要求

(二)地势条件要求(三)考虑主导风向

二、建筑总平面布局

(一)合理布置建筑

(二)合理划分功能区域

第二节建筑防火间距

一、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

(二)保障灭火救援场地需要

结合实践经验,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四)防火间距的计算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构建,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三、防火间距不足时的消防技术措施

防火间距由于场地等原因,难于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时,可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1.改变建筑物的生产和使用性质,尽量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限制库房内储存物品的数量,提高部分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3.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造为防火墙或减少相邻建筑的开口面积,如开设门窗,应采用防火门窗或加防火水幕保护。

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使用价值低且与新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

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

在设置防火墙时,应兼顾通风排烟和破拆扑救,切忌盲目设置,顾此失彼。

第三节建筑平面布置

二、设备用房布置

(一)锅炉房、变压器室布置

燃煤、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宜独立建造。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

2.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3.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6.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7.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二)柴油发电机房布置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柴油发电机应采用丙类柴油作燃料。

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三)消防控制室布置

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三、人员密集场所布置

(一)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

2.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3.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布置在建筑的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这里的“一个厅、室”是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一个相互分隔的独立单元。

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

3.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可设置一个出口。

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防烟、排烟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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