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养老院渊源千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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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养老院渊源千年.doc

规定渐细待遇参差中国养老院渊源千年

  唐代悲田院半官半民慈善机构元代济众院买田收租供养孤老

  明代养济院制定法规御史监察清代普济堂年满五十方可入堂———

  中国是有着敬老传统的国家,一直存在比较完备的养老体系。

两千多年前的周代就出现了专门的养老场所,到唐朝基本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养老制度。

如唐代的“悲田院”、宋代的“福田院”、元朝的“济众院”、明朝的“养济院”、清朝的“普济堂”等。

  养老院·发展

  唐代:

“悲田院”既是养老院也是救济处

  机构名称:

唐武则天长安年间(公元701—704年),设有“悲田养病坊”

  管理特点:

僧人管理养老院

  《事物纪原·贫子院》记载:

唐代的“悲田养病坊”包括悲田院、疗病院、施药院三院,是唐代寺院设置的半官半民的慈善机构。

  最初,这些慈善机构都设于帝都长安及东都洛阳,以后开设于各道诸州。

从武则天长安年间开始,“置使专知”,由国家设官进行管理,但仍由佛教寺院协力管理经营,而在地方上大多为寺院经营,由僧尼直接管理。

唐代的这种机构可以说是中国养老院的雏形。

  人员及待遇:

解决老人的老、病、死

  所谓“悲田”,是以救济为目的的佛教社会福利事业的一种。

悲田院相当于今日免费住宿的诊疗所、养老院,是一种对流浪老人、无后老人、贫困者、患病者免费诊视、收容助救的机构。

悲田院不仅收容疗养病人,而且也救济贫困、慰托孤独。

里面的老人及患病者可以免费吃住、看病,死后由官府负责埋葬。

  宋代:

四座“福田院”能养300人

  机构名称:

北宋政府最初在东京设立东、西两个福田院。

宋英宗时下令增设南、北福田院,这样就有了东、西、南、北四座福田院

  管理特点:

皇帝出资和管理兼顾受灾群众

  福田院的东、西、南、北院是按东京城的方位开设的,进院的人一般要根据住所方位来确定。

这时的福田院由政府增修房屋,四院可以容纳300人。

它的经费来源是内府所出的500万钱,宋英宗的意思是他个人出资救助老年贫民。

  《宋史·食货志》记载:

宋神宗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东京大雪,宋神宗下令于四福田院定额外,收养老幼贫病的乞丐,供养到第二年开春。

北宋政府令各地方救济贫病居民,自冬天十一月初一日起给粮食,至第二年元月停给。

同时令各地方以“绝户老人”的房屋财产充当供养鳏寡、孤独、老病、残废、无依靠者的经费,如果不够用,就以官房和常平仓的利钱作补充。

  宋代东京的福田院专门收养老年穷人,是孤老院,养老的专门机构的性质很明显。

它由政府开办并管理,虽有佛家的“福田”名称,但同寺院没有直接关系,这一点不同于唐代。

  人员及待遇:

老年乞丐供给口粮零用钱

  “福田”,也是佛家语言,意思是说人们对应当供养的人要供养他。

究竟供养什么人,有几种说法,其中有“三福田说”。

一是报恩福田,供奉父母师长;二是功德福田,供佛寺之用;三是贫家福田,供养穷苦人。

东、西福田院属于贫家福田,收养孤独的有病的老年乞丐,供给口粮和零用钱,但是能进院的老人极少,最少时只有24人,增设为四院后,最多可容纳300多人。

  养老院·渊源

  春秋时老年人

  享受特给赏赐

  中国敬老的思想源远流长。

《左传》记载,早在春秋时,人们就讲“老有加惠”,国家对老年人的赏赐是特给的,不要求他有什么作为。

为了让人老有其所,历朝政府基本都有对老年人的优惠政策,如豁免征徭,对贫病无依靠的老民进行特殊照顾。

  而正式的养老制度大约是在唐代形成的。

从唐代的“悲田院”开始,下历元明清,该制度一直延续。

但这种敬老院终是凤毛麟角,只能解决部分贫苦老人的生活问题。

  元代:

买田收租供养入堂老人

  机构名称:

元世祖至元八年(公元1271年),官府下令各路设立“济众院”,元至正年间郭瑛建立“惠老慈济堂”

  管理特点:

官吏贪污,管理混乱

  元代的养老院管理混乱,官吏经常侵占贫民口粮,政府的一些规定也大多不能实行,只有少数官员认真执行。

《邵武府志·名宦》记载:

元至正年间,在福建邵武路任职的郭瑛,在城西建立“惠老慈济堂”,为堂买田,收取地租,供养入堂老人。

可是当时很难买到堂田,或者先有田后又丧失了,这样也就不能养济老人了。

  人员及待遇:

给粮给柴还给布

  《元史·食货志》记载:

元世祖忽必烈下令各路设立济众院,收留鳏寡孤独残废不能自养的人,给口粮,另给柴薪;元至元二十年(公元1283年)政府给大都南城孤老衣粮房舍;元成宗元贞二年(公元1296年)政府下令,但凡下发恩诏,就给孤老一人一匹布、一匹帛。

  明代:

官吏贪污养济院一天只供两顿饭

  机构名称:

明朝建国之初诏令府县设置“养济院”

  管理特点:

养老有法可依御史加强监察

  明太祖朱元璋钦定《诏天下养老之政》,而且《大明律·户律》规定:

“凡鳏寡孤独及笃疾之人,贫穷无亲依靠,不能自存,所在官私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而官吏克减者,以监守自盗论。

”这也是养济院建立的法律依据。

  养济院都由国家开办,由地方官府具体管理。

《明会要·恤鳏寡孤独》记载:

为了防止舞弊,派巡按御史加强监察。

嘉靖元年(公元1522年)中央下诏收养京城贫民、孤老,嘉靖六年(公元1527年)命令在北京五城各设养济院一处,尽数收养贫民。

  人员及待遇:

规模大人多粥少每天只能吃两顿饭

  《七修类稿·施粥施药》记载:

明洪武十九年(公元1386年)规定,没有依靠的鳏寡孤独,每年给予六石米,到了建文元年改为三石米,可以让亲戚代养,无亲可投的入养济院。

明成化二年(公元1466年)中央下令把所有京城贫民收入养济院,这时京城赡养的孤老已有7490余人,政府供给米26900多石,布7400多匹。

但由于孤老太多,再加上主管官吏侵吞钱粮,养济院一天只能供给两顿饭。

  清代:

投堂的人要年满50岁

  机构名称:

清朝由康熙皇帝倡导,在北京设立“普济堂”,要求各地方仿效建立

  管理特点:

管理严格必须遵守条规

  清代的普济堂有政府分发的公田,平时养老院就靠收地租维持。

普济堂管理严格,制定了详细的条规,派专人具体管理。

江苏松江普济堂规定:

收养老年贫民,视其经济状况决定供养人数和生活水平。

该堂规定每年收容220名,投堂的人要年满50岁,无依无靠;凡是年力尚壮、能谋生的一概不收。

  人员及待遇:

老人待遇山东不如江苏

  山东的《淄川县志·公署》记载:

乾隆时山东淄川普济堂有公田200余亩,收地租100多石粮食,它规定给入堂的老人每月6斗粮食,盐、柴钱100文。

  而江苏的《松江府志·建置》记载:

老民每天早晚吃稀粥,中午吃干饭,每天定量是白米八合,盐、菜钱2文,午饭有蔬菜,初一、十五两天有豆腐皮等菜。

每逢端午、中秋节,各领赏钱20文。

端午节后领席、扇钱34文,冬至后领柴钱14文、布袄钱100文。

老民病故,给棺材、安葬钱3000文。

  由此可见,江苏普济堂的条件要比山东的优越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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