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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交通工程施工合同

公路交通工程施工合同

  篇一:

道路交通工程专用合同书

  **市公路局

  道路交通工程专用合同书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签订日期:

  邵阳市公路局道路交通工程专用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本工程于年月日根据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法确定乙方承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结合邵阳市有关规定以及工程的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书。

  一、工程项目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设计标准:

  二、承包内容

  三、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为中标价人民币¥:

  四、施工工期

  1.总工期个日历天。

  2.开工日期:

  3.竣工日期:

年月

  五、甲方工作

  1.甲方应在发布开工令前天负责办妥下列工作:

  

(1)向乙方提供施工设计图纸肆份及有关技术资料;

  

(2)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等有关部门进行技术交底;

  (3)办妥征地及报建手续,办妥施工必须地场地许可证并负责其

  费用;

  (4)提供有关地质资料、地下埋设物情况,确保建筑物定位、定

  点和水平标高基线等事项。

  2.甲方委托监理本工程。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3.甲方委派事宜。

  六、乙方工作

  1.施工区内临时设施、道路、水电管线的修建安装。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计划,并在开工前三天送交甲方代表。

  3.乙方按时向甲方报送施工计划和已完工工程报表(包括形象进度、工作量和工程量),如不按时报送,甲方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4.提供和维修工程必须的标志、照明、围栏、看守和其它必要的安全措施,抓好安全生产,如在施工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完全负责。

  5.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需要保护的,由乙方提出保护方案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措施费用甲方承担,若乙方防护不力而造成有关设施损坏或人员伤亡,由乙方承担责任及经济损失。

  6.按施工图纸、施工总说明、图纸交底会审纪要、设计修改(或变更)通知单和国家有关规范做好自检工作,和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

  7.抓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

  8.乙方项目经理是同志。

乙方的要求、通知须经乙方项目经理本人签署并以书面形式递交甲方代表。

  七、工程款支付

  1.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按合同价款的%即人民币给乙方作为工程备料款。

  2.工程进度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每月结算支付一次,乙方应当月20日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此前一个月内(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实际完成工程数量、应付的进度款和质量自检等表格,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连同该月的监理报表于25日前送交甲方代表复核,并批付工程进度款。

  3.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应付工程进度款的,10%作为扣减预付备料款(扣完为止),余下20%在工程交工验结算后支付15%,另5%作为预留工程保修金,需保修期期满(壹年),认为无质量遗留问题结清余款。

  八、工程变更

  1.设计变更

  

(1)如因故确需要更改工程设计,必须向原设计单位修改签证,并由甲方按照基建程序,办妥工程变更批准手续方可施工。

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由于施工质量问题导致设计修改或变更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2.工期变更

  

(1)开工日期变更:

如是甲方原因,甲方应提前五天书面通知乙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乙方额外经济支出,开工日期提前的,工期不缩减,开工日期推迟的,工期顺延;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三天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书面理由和请求,甲方代表收到乙方请求后三个工作日内不作答复的,视为同意乙方请求,工期可相应顺延,否则不顺延。

  

(2)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a.甲方不能按约定期限交出施工场和三通一平。

  b.不可抗力:

是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和其它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地震、10级以上大风等。

  c.甲方不能按合同支付资金而影响施工进度。

  d.其它因甲方原因延误的工期。

  (3)上述情况发生后五天内,乙方就延误的内容、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确定、答复。

  篇二: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交公路发[20XX]221号)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交公路发[20XX]221号

  自二○○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合同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

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协议书:

指第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投标函: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投标函附录:

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技术标准和要求: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图纸:

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其他合同文件:

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合同当事人:

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发包人: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承包人:

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承包人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分包人:

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监理人:

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

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工程和设备

  工程:

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永久工程:

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临时工程: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单位工程: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施工设备: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临时设施: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承包人设备:

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

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永久占地: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临时占地: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日期

  开工通知:

指监理人按第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开工日期:

指监理人按第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工期:

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款、第款和第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竣工日期:

指第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缺陷责任期:

指履行第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基准日期:

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天:

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

00。

  合同价格和费用

  签约合同价:

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合同价格:

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

  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费用:

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暂列金额:

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暂估价:

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计日工:

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

指按第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其他

  书面形式:

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款的约定办理。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项、第项、第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篇三:

农村公路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了确保该项目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了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甲乙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下协调一致,并签订本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XXX。

  工程地点:

XXX。

  工程内容:

甲方要求乙方完成的所有工程项目。

  第二条:

工程单价及工作内容

  1、路面混凝土、填隙碎石和路基内杂物的清理:

以上三项单价总共为XXX元/平方米,乙方的工作内容为:

A、路面混凝土的配料、搅拌、运输、摊铺、找平、养生、伸缩缝的切割等;B、人工配合挖掘机进行填隙碎石的铺筑;C、路基内淤泥、杂草、浮土、垃圾等的清理。

路面混凝土中配料、搅拌、运输、摊铺和切割伸缩缝等的机械设备和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2、挡土墙单价为XXX元/平方米;护肩墙、路肩修复等单价为XXX元/平方米;浆砌片石边沟单价为XXX元/平方米;以上几项施工项目基础开挖后乙方应用人工进行基础的清理,费用不另行计

  算。

  3、涵洞工程:

基础、墙身等砌体单价为XXX元/平方米,基础开挖后乙方应用人工进行基础的清理,费用不另行计算。

盖板的预制、安装、运输和钢筋的绑扎单价为XXX元/立方米,运输设备由乙方负责,吊装设备由甲方负责。

  4、混凝土警示墩单价为XXX元/个,钢筋混凝土防撞护栏单价为XXX元/米(元/立方米),乙方的工作内容为:

混凝土的配料、搅拌、运输、浇筑、养生、钢筋的绑扎等,其中配料、搅拌、运输、浇筑等的机械设备和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5、混凝土路肩:

单价为XXX元/立方米,乙方的工作内容为:

混凝土的配料、搅拌、运输、浇筑、养生等,其中配料、搅拌、运输、浇筑等的机械设备和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以上工程内容中水泥、钢筋、碎石、片石、砂等材料由甲方负责并且运输到施工现场。

混凝土搅拌产生的水费、电费、油费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三条:

付款方式

  工程施工过程中生活费等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待甲方从交通局拨款后,根据交通局每次支付给甲方的拨款比例支付乙方工程款。

  第四条:

工程管理

  1、乙方在施工时,各工程项目的施工断面尺寸必须服从甲方的安排,如擅自增大和减小断面尺寸,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

  行负责,并且甲方材料的损失也由乙方负责。

  2、乙方在施工时不能浪费甲方的工程材料(如水泥等),在运输混凝土或其它材料时,应做好防范措施,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并且甲方另行处以乙方XXX的罚款。

  3、乙方应加强进度和质量的管理,保证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达到县交通局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并且甲方材料的损失也由乙方负责。

  4、乙方在施工时应加强安全管理,应设置专职安全员,完善安全保护措施,若发生施工安全和人生伤亡事故,所有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5、施工期间乙方负责人每个月在工地的时间不能少于25天,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或分包本工程。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自行协商。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立刻生效,工程完工、工程款付清后自动失效。

  甲方:

乙方:

  时间:

  篇四: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工程合同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工程合同

  (以下简称甲方)

  合同双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需在道路上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经公开招标,由乙方中标承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

  2、工程内容:

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工程;具体详见施工图纸。

  二、合同价款:

  本工程合同价为,具体交通标志标线价格详见附件一。

  三、质量要求及技术要求:

  1、本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标准,若工程完成后,在质量鉴定中达不到合格等级必须返工至合格,并按总工程款的5%进行处罚。

  2、施工、产品材料规格、品牌及质量技术要求,各类参数等必须符合设计技术要求。

交通标志、标线制作等必须符合GB5768—1999规定,详见招标文件。

  四、工期:

  本项目总工期为120天。

延期赔偿金按500元/天计,如甲方由于某种原因需延长工期时,延期赔偿金可不计,乙方也不作任何赔偿。

  五、合同履行: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乙方向甲方交纳伍万元履约保证金,以保证合同

  的顺利履行,若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了有关规定,甲方将根据对乙方进行处罚。

  六、付款方式:

  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工程完成后,支付合同价的70%,验收通过后,付至合同价的80%,验收通过6个月,决算审核完毕后付至结算价的85%,余款1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缺陷期(365天)满后28天内付清。

  七、结算原则:

  1、招标文件、招标答疑会纪要、投标文件等作为结算依据;

  2、中标单价一次性包死,不再调整,工程量按实计取,其中标志标线按实铺面积计取,工程变更中经采购人分级审批认可的工程量增减,在决算时按中标单价按实调整。

  3、本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三个月内提供工程结算资料一式二份,其中一份必须为原件。

甲方在同等时间内审核工程结算资料并送县审计局审计。

施工单位应及时正确上报工程决算资料,未按要求将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上报业主,业主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并在工程质保金中按延期时间每天扣工程合同价的‰,同时,施工单位上报决算与审定决算的差距超过5%的部分审计费用由甲方按甲方支付给受托方的计费标准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八、其它约定:

  1、乙方应落实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制订安全生产措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负,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施工当地管理部门的有关施工管理规定,文明、安全施工,如违反规定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3、售后服务:

乙方提供从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的免费质保期和免费保修服务。

无论在质保期内还是质保期满后,乙方负责对其实施的项目提供现场服务。

要求乙方在接到甲方的电话后2个小时内响应,并最迟在12小时内到达现场,并最迟在第二个工作日内排除故障,二个工作日内不能修复的,必须采取临时调换等措施,以保证甲方的正常使用,对未能采取措施解决的,按500元/天进行处理,罚款在履约保证金或合同款中扣除。

  4、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等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5、若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则提交绍兴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按《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6、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7、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篇五:

公路工程合同范本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定义和解释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工程: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设计招标的工程。

  发包人:

即合同协议书中的“甲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执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单位,或其指定的负责管理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设计人:

即合同协议书中的“乙方”,指其投标文件己为发包人所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担本合同工程设计的咨询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机构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包括该当事机构的任何受让人(除非发包人同意))。

若设计人为联合体,则设计人包括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

  分包人:

指从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咨询机构。

  咨询单位:

指受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或提供咨询意见的咨询机构。

  项目负责人:

指由设计人书面委任的负责本项目设计的组织管理者。

  分项负责人:

指由设计人批准的、并经过发包人认可的各专业设计负责人。

  设计合同:

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设计技术要求、设计工作量及报价清单,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设计技术要求:

是设计工作的依据,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交通运输部(包括原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关于设计方面的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和办法等,以及发包人有关设计的其他书面要求。

  设计:

指设计人按合同的规定而进行的有关工程测量、公路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专项勘察、材料试验、科学研究试验、路线、路基、路面设计、桥涵设计、隧道设计、交叉设计、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环保及绿化设计、水土保持设计和景观设计以及经济调查、概、预算编制等全部或单项工作。

本合同包括的具体设计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文件:

指设计人按国家标准《道路工程制图标准》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等标准、规范、规定提交的设计产品,包括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如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等。

本合同包括的具体设计文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暂列金额:

指暂时未定的,包括在合同中,并在报价清单中以此名

  称标明的金额,用于进行本工程可能发生的额外设计工作或作为不可预见费用。

  设计质量事故:

指由于设计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而需要对工程或设施、设备进行更新、补强、返工修复的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

由于设计原因造成工程系统运行不良,导致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

由于设计责任过失造成工程系统瘫痪、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质量事故的界定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不可抗力:

指发包人与设计人不能预见、或不能采取措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或社会政治因素等。

  发包人风险:

因不可抗力或应由发包人单方承担责任而产生的风险。

  天:

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

00。

  签约合同价:

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

  合同价格:

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设计工作,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2.发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发包人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的设计工作量及合理的设计周期,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设计费。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供开展设计工作所需要的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前一阶段(工可报告或初步设计)的全部设计文件、资料及附件、有关的协议、文件等,并对提供的原始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在设计人员进入现场进行设计时,发包人应对设计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发包人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单位对设计文件和为了满足设计需要而进行的各种研究试验成果进行审查,并负责设计文件的报审工作,向设计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的批复意见。

对设计人在贯彻落实审查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认真予以解答,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函、设计方案、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

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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