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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备案作用

工程合同备案作用

  篇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社会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社会法治意识的不断加强,“按合同办事”已成为工程建设领域公认的一中规律和要求。

施工合同依据法律的约束,遵循公平交易的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进一步规范各方建设主体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培养和完善建设市场将起着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下列四个方面:

  一、明确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施工阶段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

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有三层含义:

即双方都应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修改或废除合同;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履行合同义务。

就不能享受相应权利,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实行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的法定依据

  根据《建筑法》第30条规定: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第31条规定: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在这些法定依据中,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也就是施工合同中,一是明确了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三者的关系是通过工程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一是明确了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三者的关系式通过工程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确立的,监理人对工程的监理是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三、保护发包人和承包人权益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无论是哪种情况的违约,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就要以施工合同为依据,根据有关法律,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施工合同一经订立,就成为调解、仲裁和审理纠纷的依据。

因此,施工合同是保护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发包人和承包人权益的依据。

  篇二: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意义及工作要点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意义及工作要点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颁布实施三年多了,但在建筑工程的建设过程中,人们对合同的管理仍还不够重视。

作者通过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及其意义、合同管理的工作要点、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合同管理的存大问题和措施等五个方面进行分析探讨,试图使人们对合同管理有更深一步的了解,以便更好地从合同管理方面实现“三控”目标。

  关键词:

建设工程;合同种类;合同管理;管理措施;探讨

  建筑工程合同属于经济合同的范畴,是指建筑工程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为了完成其二者所共同商定的工程建设目标及与工程建设目标相关的具体内容,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建筑工程项目实施建设过程当中的最高行为准则,是规范双方的经济活动、协调双方工作关系、解决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

加强建筑工程执法力度,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三控”目标的实现,,提高合同履约率,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发展诸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合同管理则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采取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对合同关系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从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合同纠纷,防止、制裁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合同条款实施的一系列活动。

  1、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意义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和工程建设管理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

在工程项目的建筑过程中,其主体的行为必定会形成各个方面的社会关系,诸如政府建筑管理机关、项目法人单位(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

其中除了政府管理机关是依据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主体行使行政监督管理外,其他各方面社会关系却是通过“合同”这一契约关系来完成的。

工程建

  设活动的质量、投资和进度都是在合同管理的调整、保护和制约下进行的。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特点是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其重要性和意义表现在: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依法办事和鼓励自由竞争,合同管理就是法制(合同法、建筑法等等)管理。

  2)现代企业自身发展要求。

现代企业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建筑工程合同中的施工合同是业主与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工程发包和承包的重要法律形式,是工程施工、监理和验收的重要法律依据,是建筑施工企业走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合同的内容也直接关系双方的根本利益。

  3)强化合同管理,提高履约率。

  4)合同管理对开拓国际市场,尽快与国际接轨,也有十分重要意义。

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WTO,引用国际通用条款或FIDIC土木工程合同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自觉按合同办事,对开拓和开放工程建设市场,发展建筑业,为国家创汇和节约建设资金,全面提高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和现实的意义。

  2、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工作要点

  1)建立合同管理体系及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档案。

  2)合同订立前的管理。

采取认真、严格的态度,做好市场预测、资信调查和订立应具备的相应条件调查等合同订立前的准备工作。

  3)合同订立中的管理。

订立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双方应当认真凭实据严肃拟定合同条款,做到合同合法、公平、全面、明确、有效。

  4)合同履行中的管理。

认真分析和跟踪管理合同执行情况,及时处理有关工程索赔事宜和合同纠纷事宜。

  3、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一个工程项目从立项到投入使用,特别是大中型项目,需要经历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鉴订的合同可能有很多,但主要有以下几种:

  1)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项目法人(业主,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承包人)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主要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勘察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日期和质量要求、费用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业主聘请监理单位代其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的协议,该协议称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简称监理合同。

其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对象,双方权利、义务、责任、酬金、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其主要特征是高智能的技术性服务。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开工与竣工时间、工程质量标准、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设备供应、质量保修范围和保证期、双方互相协作条款等。

  4)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

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是具有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建设工程物资买卖,设立、变更、终止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般分为材料采购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

其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详情、合同价款、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采购数量和计量方法、包装方式、付款方式和办法、交货期限、违约责任及其他条款等。

  5)其他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合同法》中均有所涉及,他们在建筑工程中应用。

  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正确的合同管理在工程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对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成本控制,尤其是对投资控制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本身还存在一些薄弱的环节,给施工合同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

  1)一些项目签订的承包合同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不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合同文本的要求。

少数合同中一些重要的条款含混不清,为日后产生合同纠纷埋下隐患。

有些业主以各种理由、客观原因,除按招标文件签订“阳合同”,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外,私下与承包商再签订一份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双方认可的“阴合同”,在内容上与原合同相违背,形成一份违法的合同。

这种工程承发包双方责任、利益不对等的“阴阳合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承包商利益,将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进而给业主带来不可避免的损失。

  2)少数合同有失公正。

合同文件存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

从目前实施的建筑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针对发包方制定的,其中大多强调了承包方的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

这不利于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成为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较多的一个原因。

同时,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队伍与建设规模严重失衡,致使业主在建设工程承包中占据主导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条件,将自身的风险转移到承包商身上。

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只好接受。

个别承包商在实施这样的工程合同时,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会采取偷工减料或非法分包甚至非法转包,给工程建设带来隐患。

  3)签约双方不认真执行合同,随意修改或违背合同规定。

比如发包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和数额支付工程款等。

而大多数承包方在遭遇此种情况时往往既

  不采取索赔措施,也不敢擅自停工,致使施工承包合同对合同双方都不能起到应有的约束作用。

  4)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不当。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合同纠纷后,合同双方很少按照国际惯例请监理工程师对争议做出公正的决定并执行,而是分别设法用行政手段解决,直接导致合同争议复杂化。

产生纠纷后,索赔工作难以进行,建筑市场的过度竞争,不平等合同条件等问题,给索赔造成了许多干扰,再加上承包商自我保护意识差、索赔意识淡薄,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受损害者往往是承包商。

  5)总包单位难以约束部分分包单位。

实践中存在业主指定分包单位的情况,在管理和拨付进度款等方面均按指定分包商对待。

在法律上,这些分包单位是普通分包商,但实际上对这些分包商出现的违反合同的行为,总包单位难以约束。

  6)违法承包人利用其他承包商名义签订合同或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签订合同的情况普遍存在。

有些不法承包商在自己不具备相应建设项目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承包的目的,非法借用他人资质参加工程投标,并以不法手段获得承包资格,签订无效合同。

一些不法承包商利用不法手段获得承包资质,专门从事资质证件租用业务,非法谋取私利。

  7)违法签订转包、分包合同情况普遍存在。

一些承包商为了获得建设项目承包资格,不惜以低价中标。

在中标之后又将工程肢解后以更低价格非法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小的施工队伍。

这些承包商缺乏对承包工程的基本控制步骤和监督手段,进而对工程进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5、加强合同管理的措施

  1)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

专业人才缺乏也是影响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需要熟练掌握和运用各种法律、法规、精通合同业务;熟悉合同履行和工程索赔管理的管理技术人员。

在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作出有利于工程造价控制的对策。

  篇三: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和作用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和作用

  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当事人合法的行为。

合同中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必须是当事人依法可以享有的权利和能够承担的义务,这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

如果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当事人不仅达不到预期的目的,还应根据违法情况承担响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对于招标投标项目来说,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是其最后一项工作。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它是承、发包双方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不同利益的当事人,在同一经济事务中发生一定的关系。

但当事人双方只能是业主和中标人。

  2、合同当事人在一定的合同事务中,有各自不同的允诺。

柠梅瘦身怎么样允诺的内容表现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允诺是出于自愿的,而这种自愿又为当事人经过充分的协商所共同承认并达成协议。

  3、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自己的意见。

4、合同的缔结受一定的社会制度、法律、政策的约束,合同的订立内容必须合法,为法律所承认。

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

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的合同,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或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合同的缔结也受有关法律、政策的保护,没有国家法律、政策的保护,合同的履行就得不到必要的保障,违约、毁约的责任就得不到追究。

  5、合同的订立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合同由于有法律强制性,因此十分讲究措词的准确性和鲜明性,不容有丝毫的含糊。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作用

  建设工程承、发包的整个工作过程主要体现为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合同的履行。

签订合同是承包商经过投标报价取得工程项目的承建权,执行合同是承包商完成所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过程,因此,承包商自始至终都是围绕工程合同开展工作,以合同的基本内容为工作基础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是约束合同当事人行为的准则。

合同是业主和承包商的行为准则,无论是承包国内建设工程项目还是国际工程项目,承包商和业主的行为和工作内容都是以合同为依据的,因为合同的订立,是柠梅瘦身怎么样双方的法律行为,双方都必须受合同的约束。

  2、合同的签订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而订立合同就使双方产生一定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

双方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属于一种法律关系,必须切实履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合同的签订,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一经双方签字,不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合同签订以后,双方都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如不履行合同中所规定应予履行的义务,将视为违约,违约方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合同的签订,为解决双方产生的经济纠纷提供了依据。

在双方执行合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经济纠纷。

经济合同纠纷一般可通过友好协商、第三方调解、仲裁、法院裁决等方式来解决,但只有合同才是解决双方经济纠纷的唯一依据。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

  

(一)按承览方式分

  1、工程总承包合同。

这是由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签订的包括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合同。

  所谓工程建设全过程即从项目施工方案的选择、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供应直至工程项目按设计要求建成竣工交付使用为止。

  2、工程分包合同。

这是总承包商将中标工程项目的某部分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分包给某一分包商完成所签订的合同。

总承包商对外分包的工程项目必须是业主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规定允许分包的部分。

如业主允许分包,则承包商应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

工程项目招标中,分包合同的当事人是总承包商和分包合同。

工程项目所涉及到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只能在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发生。

业主与分包商之间不直接发生合同法律关系。

但分包商要间接地承担总承包商对业主承担的与分包商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义务。

即使(工程师)同意分包也不得免除招标合同对总承包商所规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总承包商应对分包商工作中的一切违约或失职负责。

  3、转包合同。

这是承包商之间签订的转包合同,实际上是一种承包权的转让,即中标单位将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转由其他承包商来承担。

在我国施工企业不直接具有对外承包权的情况下,一般是由对外经营权的单位如对外承包公司统一对外承接施工任务然后转包给国内的有关施工企业,施工企业以总承包商的名义对业主承担责任和义务。

  4、劳务分包合同。

国内通常称为包清工合同。

即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劳务提供方保证提供完成工程项目所需的全部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不承担劳务项目以外的其他任何风险。

  5、劳务合同。

是业主、总承包商或分包与劳动提供方就雇佣劳务参与施工活动所签订的协议。

当事人在商定的各项条件基础上,以雇佣劳务人员的劳动量为单位,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

劳务提供方不承担工程风险。

  6、联合承包合同。

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之间,以总承包人的名义,为共同承包某一工程项目的全部工作而签订的合同。

  

(二)按计价方式分

  1、总价合同。

即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在合同中是一个固定的金额,即总价。

显然,采用此种合同时,对承、发包工程的详细内容及其各种技术经济指标必须仔细研究吃透,否则将会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的风险。

总价合同一般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即工程总价在合同中一次包死,不受任何涨价因素或其它有关因素的影响,此类合同一般适用于合同工期较短、设计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详细并且对市场行情充分掌握的工程项目。

承包商签订此种类型的合同一般会承担较大的风险)、调值总价合同(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合同价款随物价上涨因素而作相应调整,此类合同通常适用于工程建设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项目)、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是由发包方或其咨询单位将发包工程按图纸和规定、规范分解成若干个分项工程量,由承包人据以标出分项工程单价与分项工程量相乘,得出分项工程总价,再将各个分项工程总价相加、构成合同总价)等。

  2、计量估计合同。

通常是由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出较为详细的工程量清单,由承包商填报单价,再以工程量清单和单价表为依据计算出总造价。

国内工程施工中常见的施工图预算就属于这种方式。

目前国际工程项目招标中大部分也采取这种合同方式。

  3、成本加酬金合同。

其特点是按工程实际发生成本加商定的管理费,来确定总价。

通常有下列几种形式:

一是成本加固定酬金,即成本按实际发生数,但酬金是事先商定的一个固定数额;二是成本加定比酬金,即成本按实际值,酬金事先按约定好的成本的一定百分比来计算合同总价;三是成本加浮动酬金,这种承包是预先商定工程成本和酬金的预期水平,根据实际成本与预期成本的差价,酬金上下浮动;四是目标成本加奖罚合同,这种合同与成本加浮动酬金基本相同。

这种办法是在初步设计阶段,粗略估算成本,作为目标成本,后随施工图的逐步具体化,工程量和目标成本可以加以调整。

另外规定出一个百分数作为计算酬金的比率,最后结算时,根据实际成本与目标成本之间的关系确定计算合同总价。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内容

  根据我国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1993年1月23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及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国内工程承包合同的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

批准的设计文件、基本建设计划的文号、工程范围、工程名称、工程量、工作量和施工地点;工程项目的施工期限,开竣工日期;工程质量要求,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程造价,技术资料和施工图交付时间和份数,设备和材料的供应责任;承包方式,取费标准,结算方式,交工和验收,合同的仲裁和奖惩以及协作条件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因改变建设规模、生产工艺、建设地点而影响建设工期或合同造价时,应根据批准的文件修正,或补充原合同,必要时需重新签订合同。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建筑工程施工正逐步面向国际市场,国内投资的一些大型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或利用外资建设的项目也大都采取面向国际市场招标的方式,因此,工程施工合同也随之趋于国际化。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其内容虽因不同的工程有所区别,但不管何种类型的合同,都必须具备以

  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合同标的,包括工程的范围、数量和质量;工程期限;工程总造价以及价款的结算和支付方式;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保证条款;工程总造价以及价款的结算和支付方式;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保证条款;违约责任及奖罚条件等。

目前国际上较为通用的工程承包合同是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拟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其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书内容(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报价单等)、协议条款合同的纲要部分是对合同各部分内容所达成的全面性、综合性的协议,包括一般合同所应具备的基本条款)、施工的一般条件或验收的标准规范(施工的一般条件为施工总条款或验收的标准规范,规定着适用于一切工程的条文,涉及有关术语定义、设计的修改、付款、监督、竣工验收、工程维修、法律关系、争议解决、违约索赔、意外风险等)、特殊条款(为适应具体工程的需要而制定的特别条文,具有修正或补充一般条件下某些条款所不具备的作用。

有的合同将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结合起来,称为工程总说明,有的还将合同协议结合起来,统称合同协议或合同。

这种合同协议内容繁多、复杂,承包单位在签订此类合同时一定要审慎)、设计文件和图纸(包括平面图和立面图,主要显示工程项目的位置、特征、尺寸、大小和工程细节,是工程施工和验收的依据。

)、附录(合同的附加部分,它是对协议文本各部分的修正和补充,与投标工程在开标之前或合同执行中所发生的新问题经过双方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的变更方案有所不同。

)等六个方面的内容。

这六项是一般工程承包合同所必须具备的内容。

  四、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审查

  

(一)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

  投标单位中标后,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条件实际上已通过招标投标这一方式由双方作出了初步约定,但还必须通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经济合同一—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才能最后生效。

签订严密的、合理的、合法的工程施工合同,是中标后进行价格管理的最重要的一步。

把签订合同这一基础打好,才能更有效地进行中标后的价格管理。

由于合同签订问题使中标单位陷于被动或蒙受经济损失的事例并不少见,故承包单位务必予以重视。

  承包合同必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有关规定或根据国际惯例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工程项目施工特点来签订。

  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法律行为,必须按一定的程序进行。

根据我国的法律和国内外通行的做法,签订承包合同要经过“要约”、“承诺”、“鉴证和公证”三步程序。

所谓“要约”,就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就某项经济活动向另一方提出具体要求和订立合同的建议。

所谓“承诺”,就是另一方接受要约方的要约的内容和订立合同的建议。

在招标、投标双方订立承包合同的时候,“要约”和“承诺”这一过程已通过招标单位招标,投标单位投标,在有关单位参与监督下决标而实现。

在招标文件中均列有合同条款,投标单位在标书中都有按经济合同要求履行职责的承诺。

因此,中标后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必须以招标文件和投标书为依据;合同的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和投标书一致。

这是中标后承包合同签订的一个特点,承包单位应十分注意和重视。

在订立合同时,不应再讨价还价,重点应将用力放在研究合同条款的进一步完善、严密上,使合同条款公正、合理,力争对自己更有利。

业主在确定中标单位后,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进行认真的合同谈判。

承包单位应就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尤其是直接影响承包单位经济利益的合同条款进行认真仔细的研究,力求使合同对自身更有利。

对承包商来讲,一个有利的合同通常有下述几个方面的定性评价:

合同条款比较优惠;合同价

  格较高;合同风险较小;合同双方责、权、利关系比较平衡;没有苟刻的、单方面的约束性条款等。

因此,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避免因自身的原因而处于不利的局面。

目前,在我国建筑市场上,承包商常常会犯这样一些错误:

一是由于建筑市场“僧多粥少”,有些企业长期接不到施工任务,出现“饥不择食”的现象,只要有工程施工任务,只要能成交,不管工程项目是否有利,盲目签订合同而形成包袱;二是出于寻求新的建筑市场,在未进行仔细的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草率地签订承包合同,以至形成包袱。

  承包商要想使合同条款对自身更有利,必须组织一个强有力的谈判班子,班子组成根据工程规模、性质、复杂程度、谈判双方立场和目标的不同而确定,同时要选择具有合同管理和谈判方面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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