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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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

(审议稿)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

2018年1月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

根据《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标准化工作基本准则,为保证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标准(CSAE,以下简称标准)制修订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则、工作体系,及各层机构的组建原则、工作内容、工作方式、运行机制等由《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标准专家组工作条例》、《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标准日常管理工作条例》和《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标准编号规则》(以下简称“5个管理文件”)及本管理办法予以具体规定。

第二条标准化工作的两项基本原则,一是继续坚持需求驱动、拾遗补缺。

要以快速、高效满足市场需求和响应技术创新为目标,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成为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补充;二是积极着力基础共性、前瞻引领。

要秉承积极进取精神,对新兴技术领域及跨学科、跨专业的标准项目予以重点关注,注重标准的基础性、通用性、先进性、前瞻性,在提升产业竞争力上积极有所作为。

第三条在重大事项经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决策条件下,标准化工作体系操作层面包括:

标准化工作管理协调层、标准化工作咨询审查层和标准研制层(参见前述5个管理文件)。

在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理事会授权下,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是标准化工作的决策层。

在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常务理事会授权下,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秘书处是标准化工作管理协调层,并通过项目联络员以观察员身份列席重要的标准研制活动。

具体由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技术标准部归口管理。

分技术领域标准专家组是标准化工作咨询审查层,可根据技术标准研制需求而设立,专家组成员原则上由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专业分会的专家组成,负责分技术领域技术标准项目的立项审查、标准送审稿审核、对已发布标准复审等。

标准工作组(包括研制起草工作组和审核工作组)为标准研制层。

其中,研制起草工作组由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秘书处批准组建或由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秘书处授权的机构担任,随技术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立项、实施和完成而设立、存续或解散;审核工作组以分技术领域标准专家组为主体组建。

第四条标准研制指标准首次研制及技术标准修订,包括立项、起草、审核、批准和发布等环节。

第五条标准分为技术类标准和管理类标准。

其中,技术类标准主要涉及产品设计和制造、产品试验和检测、关键材料(含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油料等)性能和采用、试验和检测装置等类型。

各类技术标准研制的基本出发点是:

产品设计和制造技术标准:

导致最低的生产成本、最大的互换性和通用性。

产品试验和检测技术标准:

以最低的试验成本完成产品基本性能考核,与现行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无抵触。

关键材料性能和采用技术标准:

以最低的使用成本满足产品基本性能要求,不对材料的名称和生产企业设置限制。

试验和检测装置技术标准:

保证检测时的最低精度要求,保证检测的一致性要求和再现性要求,不对装置的名称和生产企业设置限制。

第二章标准立项

第六条标准由标准体系(以下简称体系)和单项标准组成。

鼓励标准项目立项遵循体系先行原则,即体系规划先于标准研制(或修订),以便在明确的体系框架下,确保各项标准之间的协调性和标准研制工作的科学、严谨、有序。

同时支持尚无体系规划,但行业需求明确、迫切,与其他标准不会产生冲突的项目先行开展,进而推动体系的建立。

第七条标准项目包括制、修订两类。

标准制修订项目的提出,应借鉴国外或国际先进的相关标准和技术法规体系,并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和行业近中期发展需要。

第八条体系规划立项申请可由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秘书处、分支机构或团体会员单位提出。

标准研制立项申请应由两家以上(含两家)汽车及相关行业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等单位联合提出。

申请单位应确定其中一个(须为在中国大陆地区注册机构)为牵头单位,并以牵头单位名义向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秘书处提交《CSAE标准立项申请表》(附件1),包括立项背景、工作内容、实施方案、计划进度、参加单位,研制经费预算和筹措方式,以及标准发布后的宣贯和应用计划等。

第九条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秘书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是否齐全、信息填写是否完整等)。

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申请,交由分技术领域标准专家组审查。

分技术领域标准专家组依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承担单位实力(见本办法第十三条)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详见《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标准(CSAE)技术委员会工作条例》)报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秘书处。

第十条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秘书处根据分技术领域标准专家组的审查意见,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批准的项目,列入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由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秘书处向牵头的申请单位下达研制起草任务书(详见《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标准(CSAE)日常管理工作条例》)。

第十一条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秘书处将建立项目征集和计划公告制度。

按年度调查项目需求,将调查结果进行网上公示(csae.sae-china.org,下同);以网上公告形式,通报经批准的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包括牵头单位和联系人),说明项目需求情况和可能的受益方;鼓励会员单位和个人及各相关方随时对标准制修订全过程各环节的关注和参与。

第三章技术标准研制起草

第十二条根据研制起草任务书,项目申请单位应组建研制起草工作组,填写《CSAE标准研制起草工作组登记表》(附件2),交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三条研制起草工作组应由两家以上(含两家)单位组成,负责技术标准的研制起草。

研制起草工作组牵头单位及参与单位应具备开展工作的实力,包括相关的人力资源、技术条件、试验验证手段和经费筹措能力等。

第十四条在标准研制期间,牵头单位应按照立项申请表中的计划进度组织起草标准,及时向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秘书处报送相关研制进展,鼓励通过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标准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推送研制动态,方便相关人员关注。

第十五条研制起草工作组应在计划时间内完成有关工作。

从下达研制起草任务书到标准发布的整个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研制起草工作组应指定1名执笔人(执笔人制度),具体负责标准文字的形成。

该执笔人应负责标准所有文本文字和修改文字(包括草稿、过程稿、终稿)的形成。

执笔人应体现在《CSAE标准研制起草工作组登记表》(附件2)中。

应本人要求,发布的标准文本可将执笔人署名。

第十七条标准技术内容的形成,要按照协商一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适度先进的原则,精心策划、精心落实。

标准技术内容中所涉及的专利问题,按本办法第七章第四十二条处置。

标准结构和编写规则参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1.1—2009)。

第十八条试验验证是技术标准研制起草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在进行试验验证前,应确定相关的试验方法,必要时应以文件形式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对因各种原因无法按计划完成研制起草工作的,应及时提出计划调整申请,填写《CSAE标准研制起草计划调整申请表》(附件3),陈述原因,提出计划变更方案,包括完成时间延期、暂停计划实施、变更或增加承担单位等。

经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秘书处批准后按新的计划实施。

第二十条起草工作完成后,以牵头单位名义向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秘书处提交以下文件:

1.《CSAE标准进入征求意见程序申请表》(附件4);

2.标准征求意见稿;

3.技术标准编制说明;

4.试验验证相关文件,包括试验方法、所依据文件和试验结果(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由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秘书处组织就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向全体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科研单位、生产单位、用户单位征求意见。

其中,相关产品生产单位应包括尽可能多的国内市场骨干企业。

由研制起草单位提出除会员单位外的征求意见单位建议名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并说明所建议单位的构成情况(即科研单位、生产单位、用户单位等的比例)。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及个人应在规定时间(一般为两周)内提出书面意见。

若意见重大,应附说明论据或提出论证资料。

第二十二条起草单位应对反馈的意见进行认真处理,并填写《CSAE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5),对不予采纳的意见明确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后形成的标准送审稿,连同《CSAE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5)、《CSAE标准进入审核程序申请表》(附件6)及其他有关文件一起报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秘书处。

第四章标准审核

第二十四条标准审核工作由分技术领域标准专家组承担,即分技术领域标准专家组兼为审核工作组,或以分技术领域标准专家组为主体并视需要吸纳若干同行技术专家组成审核工作组。

对暂无分技术领域标准专家组的专业领域或因客观原因分技术领域标准专家组无法承担相关工作的,由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秘书处授权的机构担任。

第二十五条《CSAE标准审核工作组登记表》(附件7)(包括除分技术领域标准专家组委员或其指派专家,及其他技术专家)应交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审核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基于研制起草单位提交的标准送审稿等文件及必要的现场考察,对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适用性和可行性、先进性和前瞻性等进行评价。

第二十七条审核意见的形成应以协商一致为原则,即要在审核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基础上,妥善解决有关重要利益相关方对于实质性问题的反对意见,认真考虑有关各方的观点并协调所有争议,最终获得审核工作组成员的普遍同意。

第二十八条审核工作应以会议方式进行,原则上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秘书处应派观察员列席会议(观察员制度)。

会议内容包括:

1、研制起草工作组汇报研制起草过程和关键问题的处理方式、结果;

2、审核工作组审阅相关文件,必要时可针对试验验证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3、审核工作组审议讨论,并向研制起草工作组就送审稿是否达到预定目的和要求、与国标等其他标准的协调性、反对意见的处置等进行质询;

4、形成审核工作组总体意见。

第二十九条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工作组应向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秘书处提交《CSAE标准送审稿审核会结论》(附件8),其中包括:

1、关于审核工作组组成情况(标准专家组专家或其指派专家,或其他技术专家)和审核过程的说明;

2、审核工作组成员名单,包括姓名、所在单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

3、审核组意见。

第三十条审核意见应明确得出以下四种结论之一:

1、建议批准和发布;

2、建议修改完善后批准和发布,并说明具体修改内容;

3、建议修改完善后重新审核,并说明具体修改内容;

4、建议终止起草工作,并说明具体理由。

第三十一条对建议批准和发布、建议修改完善后批准和发布的,由研制起草工作组经必要修改后提出标准报批稿,填写《CSAE标准报批单》(附件9),连同相应的报批材料(报批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相关附件及标准简介和标引主题词)报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秘书处,进入批准和发布程序。

对建议修改完善后重新审核的,由研制起草工作组进一步开展工作。

修改完成后由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秘书处提出重新审核工作方案。

对建议终止研制起草工作的,暂停有关工作,重新启动时应另行办理立项手续。

第五章标准批准和发布

第三十二条体系的批准和发布包括核准、批准签发和发布等环节;标准的批准和发布包括核准、网上公示、批准签发和发布等环节。

第三十三条核准工作由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秘书处负责,工作内容包括确定审核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报批材料是否齐备等,并进行必要的协调和完善工作。

核准通过后进入批准和发布的下一个环节。

如核准未通过,应了解其原因,并提出下一步工作方案。

第三十四条经核准的标准,由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技术标准部填写《CSAE标准网上公示备案单》(附件10)后,在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为期15天,以广泛征求业内企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意见。

第三十五条标准网上公示结束后,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秘书处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整理、汇总。

对基本无异议的,根据《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标准(CSAE)编号规则》给出标准编号,并填写《CSAE标准批准签发单》(附件11),提交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秘书长批准签发。

对有一般性异议的,向研制起草工作组下达修改通知,并参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再次进行审核。

对有重大异议的,将在充分听取各方专家和相关单位意见基础上,提出进行修改或终止相关工作的建议,经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秘书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批准签发的标准体系文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任何有需要的组织和个人均可免费获取;批准签发的单项标准由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秘书处进行排版并印刷成单行本,以工本费价格发售,并在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网站上公布其主要技术指标和检测方法等(包括涉及专利的信息,见本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三十七条在标准正式排版印刷前,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秘书处负责进行终审终校(终审终校制度)。

即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1.1—2009)的有关要求,对标准文本文字、格式的规范性进行把关。

第六章标准复审、修订

第三十八条一般情况下,标准发布后,每4年应由该技术领域分技术领域标准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包括原标准工作组人员)进行复审,以决定该标准继续有效、废止或修订。

第三十九条复审工作应以会议方式进行。

会议内容、复审结论及所需记录表单参仿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当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或废止时,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秘书处应进行公告;当复审结论为修订时,修订立项程序应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对批准修订立项的标准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第三、四、五章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

第七章知识产权管理

第四十一条鼓励专利融入技术标准,推动技术进步,是标准涉及专利问题的基本处置原则。

当技术标准涉及专利(包括有效的专利和专利申请,下同)时,按照GB/T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

涉及专利的标准》进行处置,主要处置规则包括:

1、涉及专利的标准的制修订,应按照专门的处置要求和特殊程序;

2、专门的处置要求指:

(1)信息披露。

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和个人及其他相关组织和个人,应尽早向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秘书处披露自身、关联者及其所知悉的他人(方)所拥有的必要专利(在实施标准时不可避免被侵犯的专利,下同)。

在披露必要专利时,应填写《CSAE标准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附件12),并将该表与相关证明材料提交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秘书处。

(2)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

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应就是否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实施该标准时使用该专利的以下三种情况作出唯一选择,并填写《CSAE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附件13):

a.许可免费使用;b.许可收费使用;c.不许可使用。

当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选择为c时,标准不应包含基于此项专利技术的条款。

(3)信息的公布等。

相关信息披露和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等信息应对应标准制修订的阶段,由研制起草工作组汇总为《CSAE标准已披露专利清单》(附件14),并在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秘书处网站上予以公布;相关问题的处置原则和处置情况等应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各次会议上予以关注,并将结果记录在会议纪要中;对于识别出的必要专利及相应的处置结果应在各阶段标准文稿的封面、引言和前言中给出相应说明。

3、特殊程序指,在标准制修订的立项、起草、审核、批准,以及标准的实施阶段,都要进行必要专利的识别和处置。

当标准中涉及的专利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标准进行复审。

第四十二条标准文本版权归中国汽车工程学会。

标准的商业化使用应付费,标准的非商业化使用(如在制修订标准时使用标准文本)免费。

由于标准文本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标准的实施效果,标准文本的发售由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秘书处负责。

标准起草单位、起草人和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可以优惠价格获得标准文本。

以CSAE标识、规范的排版格式及水印纸印刷等技术手段宣示和保护标准文本的版权。

第八章标准宣贯和实施

第四十三条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秘书处和标准研制起草单位对标准宣贯负有共同责任。

宣贯方式包括:

提供宣贯资料、举办培训班和召开宣贯会等;宣贯内容包括:

标准的重要性、对标准内容和要求的理解和认识、标准实施的合理化建议等。

标准研制起草单位可针对企业需要,开展相关的技术咨询。

第四十四条在标准发布后,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秘书处和标准研制起草单位均应持续关注标准的实施情况,包括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合格评定及采购合同中采用或引用技术标准的情况。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秘书处每年度将针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实施情况调查评估制度)。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秘书处和标准研制起草单位应持续关注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标准化对象的发展情况,评价标准的适用性,为标准的复审提供参考。

第四十五条加强与国标、行标管理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按照有关政府部门对于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鼓励将技术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探索与实践。

第四十六条团体标准工作开展情况将作为各专业分会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方面;已发布标准的实施情况将作为评价技术标准技术水平的重要内容。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秘书处每年将评比“标准化工作优秀组织奖和先进个人”,并予以奖励(表彰奖励制度);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秘书处每年将推荐优秀的标准项目参加“中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鼓励标准项目参加“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

第九章标准化工作经费

第四十七条标准化工作经费按照以下原则筹集:

1、研制起草工作所需经费由参与制修订工作的各机构共同筹集;

2、审核工作所需的会议支出(包括会场、相关文件准备等)由参与制修订工作的各机构共同筹集。

参与审核工作人员的交通和住宿费由派出单位承担;

3、日常管理工作经费纳入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秘书处日常办公经费预算。

第四十八条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秘书处对重大标准项目和标准体系项目的编制和宣贯提供必要资金支持。

第十章意见调查和申诉

第四十九条为了保证标准化活动按照确定的工作原则、工作程序和工作方式顺利开展,各相关方可通过《CSAE标准化工作意见建议调查表》(附件15)就改进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也可通过《CSAE标准化工作申诉表》(附件16)(包括相关证据材料)针对特定项目违反工作原则、工作程序和工作方式的情况进行申诉。

第五十条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秘书处负责意见建议的收集和反馈,以及申诉的受理和处理。

对于情况复杂、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秘书处不能完满处置的申诉,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负责进行最终仲裁(详见《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五十一条意见调查的反馈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

申诉受理决定一般在接到申诉表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并通知申诉人其申诉受理与否的决定,包括不受理的理由。

被受理的申诉应从决定受理次日起开展必要的调查、沟通、协调,并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将申诉处理决定告知申诉人。

第五十二条在申诉处理决定之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并说明理由。

申诉人对申诉不受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书、书面回复等有重大异议者,可向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秘书处申请复议。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27

附件1

CSAE标准立项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标准体系□单项标准

□产品设计和制造□产品试验和检验□关键材料□试验和检测装置

□管理类

相应标准

体系状况

□尚无□编制中□已有,但需修订□已有,无需修订

制定或修订

□制定□修订

被修订

标准编号

牵头单位

名称:

计划

起止时间

联系人:

联系方式(电话,email)

参加单位

立项背景

全面、系统阐述:

1.目的、意义,对产业发展的作用,期望解决的问题;

2.国内外对该技术研究情况说明;

3.相关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情况;

4.对相关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采用程度的考虑;

5.与国内相关标准间的关系;

6.在相关标准体系中的位置。

范围和主要

技术内容

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与适用范围

工作内容

与实施方案

1.主要工作步骤、内容;

2.拟建工作组情况;

3.主要工作方式及各参加单位的作用;

4.标准研制经费预算及筹措方式;

5.具体实施方案(含时间计划);

6.标准发布后的宣贯和应用计划。

牵头单位

(签字、盖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CSAE标准研制起草工作组登记表

项目名称

研制起草

任务书号

牵头单位

参加单位

研制起草

工作组成员

(含执笔人)

(姓名、单位、职称、

联络方式、

起草组职务及标准制修订工作经历)

序号

姓名

单位

职称

联络方式

起草组

职务

有无标准制修订经验

1

执笔人

2

3

4

5

6

7

8

起草工作组组长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附件3

CSAE标准研制起草计划调整申请表

项目名称

研制起草

任务书号

申请调整内容

和调整方案

调整理由

和依据

牵头单位

单位名称:

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年月日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

技术标准部

意见

负责人:

(签名)年月日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

秘书处

意见

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年月日

附件4

CSAE标准进入征求意见程序申请表

项目名称

研制起草

任务书号

牵头单位

参加单位

研制起草

工作组

成员情况

研制起草

工作过程

主要时间节点

上报文件

目录

起草工作组组长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附件5

CSAE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项目名称:

研制起草任务书号:

牵头单位:

承办人:

电话:

年月日

共页第页

序号

章条编号

意见内容

提出单位

处理意见及理由

说明:

①发送“征求意见稿”的单位数(或份数):

②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的单位数(或份数):

③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并有建议或意见的单位数(或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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