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黑恶势力犯罪的特征成因发展趋势及对策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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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犯罪的特征成因发展趋势及对策研究黑恶势力的有组织犯罪是宜昌地区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现象,为配合“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我们从xx市院、西陵、伍家、夷陵、当阳、枝江等六个检察院抽样了2001年以来办理的54件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认真进行了调查分析,试图从中发现我市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及存在原因,把握其发展变化的趋势,认识斗争中存在的问题,从而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宜昌目前黑恶势力犯罪的现状及特点黑恶势力,顾名思义:
即黑(社会)势力与恶势力。
我们这里所称的黑势力是指我国刑法所指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现行刑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明确的规定和解释。
恶势力犯罪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刑事政策概念,是指犯罪主体以纠合性组织或群体在相对固定的区域或行业内,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肆意给犯罪对象造成了一定损害后果或危险,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黑恶势力犯罪有一个萌芽滋生发展的过程,黑势力是由恶势力逐渐壮大、发展而来的,恶势力在初始阶段总是表现为一般犯罪集团的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随着成员人数的不断扩大,组织结构、制度的不断完善,逐渐演变成为地方流氓恶势力,最后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我市目前黑恶势力犯罪总体上还停留在较低层面,大多数犯罪团伙的势力范围和人数很有限,组织上发展不够成熟,一些黑恶势力还没有自己的名称,有“保护伞”的现象不明显,整体上处
于由一般恶势力团伙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的进程中,但相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而言,恶势力犯罪则表现得更为突出。
近年来,我市政法机关多次开展以“打黑除恶”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活动,先后摧毁了李发全、杜红、何国军、刘晓兵等为首的一批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有力地打击了各种黑恶势力。
据统计,自2001年以来,全市共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3起,仅去年全市共摧毁恶势力团伙41个,成员242人,破案282起,因而,总体形势不容乐观,“打黑除恶”的斗争依然十分艰巨。
通过对54个黑恶势力案件的分析,我们认为,宜昌的黑恶势力犯罪在犯罪构成上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成员结构复杂,以刑释解教人员、青少年为主。
以刑释解教人员为首,以青少年为骨干,文化素质较低,犯罪年龄低,没有正当稳定职业,缺乏社会公德,法律观念淡薄,谋生技能差,大多有赌博、嫖娼、打架斗殴、好吃懒做的恶习,这是当前宜昌黑恶势力犯罪中成员的共同特征。
从抽样调查的54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我们发现,青少年犯罪占
90%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一定的比例,每个团伙都有曾受过刑事处分或被劳动教养过的人员参与,有不少是在刑满释放后一年内重新犯罪,最短的在刑满释放后一个月内重新犯罪;成员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93%以上,最高学历为大专,不到1%;95%以上属无业人员或个体从业人员;组成人员之间大多为同学、同乡、牢友,因臭味相投而纠合在一起形成黑恶势力。
如:
xx市刘晓兵等23人的黑
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10人受过刑事处分,19人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22人为无业或个体从业人员。
xx区何国军等1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19岁-27岁的11人;10人无业;3人曾受过刑事处分。
(二)组织结构呈半紧密金字塔型、层级分明、日趋严密,内部管理分工明确、帮规戒律约束、联系紧密。
抽样的3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及部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都有明确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基本骨干成员固定,内部有一套分层级呈金字塔型的组织指挥系统,实行垂直领导,居于最高层次的是被称为老大的首恶,在其之下为骨干成员、再下为第三层次的一般成员。
一些黑恶势力以地域为依托,办有公司等经济实体,拥有现代化的通讯、交通工具及枪支、刀具等凶器,有严密的分工和纪律约束,形成有组织、有领导的犯罪集团。
比如当阳刘晓兵等23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自1998年12月起,逐渐形成了以刘晓兵、叶兆云为组织领导者,以王小明、任宏力、徐辉、李清等为骨干成员,尚臣武、杨前林、唐红军等人为成员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第二层次的骨干成员王小明、徐辉等人,分别对自己发展的成员进行管理,并从犯罪所得中支出成员的日常开支。
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刘晓兵、叶兆云负责全面策划,幕后指挥,并为组织成员逃避打击疏通关系,任宏力出谋划策,王小明、徐辉发号施令、组织成员具体实施犯罪。
在力帝市场“夜猫歌舞厅”杀人案中,徐辉发现目标之后,通过电话告诉军师任宏力,由任通过电话请示刘晓兵同意后,徐辉组织了曾庆华、王志勇、赵长征三人乱刀砍死了另一黑恶势力人
物朱某,在徐辉潜逃之后,刘、叶、任三人商议,指使王小明与徐辉单线联系,并从杀鸡市场的利润中提供资金供徐辉潜逃,每月还给徐的家人生活费500元,至徐被抓获为止,资助徐及其家人共计12万余元。
(三)作案持续时间长短不一,作案区域“本土化”,有特定的“势力范围”。
在犯罪持续时间上,黑恶势力从小到大逐渐膨胀,作案次数多,时间跨度长。
恶势力犯罪持续时间一般为1-2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持续时间一般为3-5年,有的时间更长。
如杜红等
23人黑社会组织,1994年起开始实施犯罪,自1998年网络了以周开祥、喻敏杰等为首的恶势力之后,逐渐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有安排地实施犯罪,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直至2001年6月案发,时间近7年之久。
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不同的恶势力团伙实施犯罪有不同的特点,有的习惯选择夜晚或凌晨作案,有的则不分场合、时间,一有机会就趁机作案,有的在一个月、一天内连续数次作案。
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较为理性,确定作案对象之后,有计划、有安排、有步骤地实施,时间安排合理,成功率较高。
根据调查发现,我市黑恶势力主要集中在枝江、当阳、西陵、伍家、夷陵、葛洲坝等经济相对发达活跃的地方。
在活动空间上,黑恶势力活动具有明显区域性,一般都有自己的地盘和势力范围,多局限于所在的市、县(区)、乡镇作案,跨地区、县、区作案的较少,尤其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多在市、县(区)一级,农村较少,这也是当前我市黑恶势力犯罪的一大特点。
如:
杜红案实施犯罪都在宜昌城区,
刘维银案作案一般在伍家岗一带,刘晓兵案作案主要在xx市,何国军案作案主要集中在xx区晓溪塔城区及周边地区。
(四)犯罪目的主要是为了攫取非法利益,敛财性明确。
黑恶势力犯罪都以攫取非法利益为主要目的,为了维持在特定地域和行业的垄断地位及既得利益,他们往往会置政府管理和法律法规于不顾,甚至采取包括杀人、抢劫、伤害、寻衅滋事等手段来达到目的,但是不管他们采取什么样的作案手段、犯罪方式,归根到底最终都是为了达到敛财的目的。
如杜红黑帮中,“二哥”周开祥、陈华柱等人为了垄断xx市进口香蕉生意,他们要求大公桥水果市场的其他经营户都不准经营进口香蕉生意,当发现商人赵某某不听招呼,购进一车进口香蕉,准备在宜昌销售时,周陈二人便指使手下连夜赶到赵某某家,用刀将赵某某杀死。
刘晓兵黑帮以其在黑道上的霸名,采取威胁的手段,迫使xx市有钱的企业老板、私营业主与其进行赌博,采取“做笼子”、“打夹子”等方式,非法暴利20余万元。
(五)作案手段凶残暴力、作案方式职业化。
无论哪种类型的黑恶势力犯罪,都具有暴力性、多样性、疯狂性等特点,暴力和胁迫是其最常用的手段。
明里往往表现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暗里则雇凶杀人、抢劫、买卖枪支、弹药,作案手段极其凶狠残暴。
在作案方式上,我市黑恶势力犯罪往往以地域为纽带,长期从事一种或几种犯罪,把犯罪作为一种职业,呈现出犯罪职业化的特点。
他们有的帮人看护场所,替人摆平事端,充当打手、保镖;有的插手
经济纠纷,替人催款讨债;有的在一些专业市场、娱乐场所或治安复杂的地区和部位,收取保护费、进行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赌博、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直接控制某个地区市场或行业,进行垄断经营。
不同黑恶势力的作案方式上有不同的特点,一般以一种作案方式为主,兼有其他作案方式,如“北方信息部”主要是以强迫交易作案为主,杜红黑帮、鲁久恶势力团伙以敲诈勒索作案为主,谭海军恶势力团伙、钟祥斌恶势力团伙等则以抢劫作案为主。
(六)侵害对象相对特定,侵害客体呈多样性。
我市的恶势力主要集中在经营管理秩序较乱、交通便利的车站、码头、矿区、娱乐休闲场所、餐馆业等公共复杂场所,侵害对象相对不确定。
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般都有较明确的侵害对象和行业,主要盘踞在建筑、运输、商品批发等各类市场,娱乐休闲场所和餐饮业。
如刘晓兵黑帮采取非法手段在当阳大市场、太子桥市场收取停车费,垄断了当阳杀鸡市场的经营、当阳水泥在宜昌的销售运输、当阳火车站的车皮货运业务,在xx市采取非法承接建筑工程后再低价转包,通过这些手段非法敛财达200多万元。
刘维银恶势力团伙以“北方信息部”为活动中心,垄断了xx市伍家岗货运信息市场,大肆进行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仅1999年6月-2001年6月账面反映就获利76万余元。
黑恶势力与一般刑事罪犯不一样,具有较强的反社会性,往往集多种犯罪于一身,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市场经济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等,主要涉及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抢劫、抢夺、盗窃、敲诈勒索、赌博、寻衅滋事、非法买卖、持有枪支,聚
众斗殴、强迫交易、绑架人质、强奸污辱妇女、组织介绍卖淫等多项罪名,社会危害性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