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起诉状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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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起诉状范本

代位权起诉状范本

1.代位权诉讼起诉书详细该怎样写,求

举例:

代位权诉讼起诉状范本

被告:

(债务人身份信息)

地址:

被告:

(次债权人身份信息)

地址:

第三人:

(债权人身份信息)

现住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代位权诉讼

诉讼恳求:

1、恳求依法判决被告向被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被告领取借款本金人民币xxxxx元和利息xxxxx元。

2、判令被告担当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现实与理由:

xxxxxxx(写明被告享有合法债务,债权人怠于行使债务的状况)

被告认为,被告对第三人的债务合法有据,应受法律爱护。

由于第三人怠于行使其对被告的到期债务,已损害了被告的债务实现。

为了充分切实地爱护本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依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特予提起代位权诉讼,恳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此致

xxxx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

年月日

债务人代位权诉讼的留意事项有哪些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

“因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债务,对债务人形成损害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恳求以本人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的债务,但该债务专属于债权人本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务人的债务为限。

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依照这一规定,债务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法院予以主见,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

简而言之是指当债权人怠于行使债权追索权时,债务人直接起诉债权人的债权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

1、代位权仅限于以诉讼的方式行使;

2、债务人为被告、次债权人为被告,债权人可以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列明;

3、被告住宅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4、债务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权人担当而非债权人,其他必要费用如差旅费、律师费由债权人担当;

5、因仲裁条款的相对性,即便债权人、次债权人间的合同商定了仲裁协议,不阻碍债务人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

6、代位权诉讼所涉及的主债务和次债务应均不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均发生诉讼时效中缀的效力。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

“因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债务,对债务人形成损害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恳求以本人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的债务,但该债务专属于债权人本身的除外。

2.债务代位权起诉状范本,留意事项有哪些

【为您推举】邯山区律师路南区律师拱墅区律师荔湾区律师下城区律师渭滨区律师丛台区律师众所周知,债务人在债务债权关系中有一项较为特别的权利,即代位权。

债务人代位权,顾名思义,是代替别人借以行使别人所拥有的权利。

债务人代位权诉讼,正是基于此产生。

那么,债务代位权起诉状范本是怎样的呢,有哪些需要留意的事项呢?

下面就是365律师我为您供应的起诉状范本以及相关留意事项。

一、债务人代位权起诉状民事起诉状被告:

(债务人身份信息)地址:

被告:

(次债权人身份信息)地址:

第三人:

(债权人身份信息)现住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代位权诉讼诉讼恳求:

1、恳求依法判决被告向被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被告领取借款本金人民币xxxxx元和利息xxxxx元。

2、判令被告担当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现实与理由:

xxxxxxx(写明被告享有合法债务,债权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详细状况)被告认为,被告对第三人的债务合法有据,应受法律爱护。

由于第三人怠于行使其对被告的到期债务,已损害了被告的债务实现。

为了充分切实地爱护本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依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特予提起代位权诉讼,恳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此致xxxxxxxx人民法院具状人:

xx年月日二、债务人代位权诉讼的留意事项有哪些债务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

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务人形成损害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恳求以本人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的债务的权利。

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到期债务,不包括其他权利。

债务人代位权属于债务的对外效力,突破了债的相对性,涉及第三人的权利。

代位权是债务的一种法定权能。

无论当事人能否商定,债务人都享受此权利。

1、代位权仅限于以诉讼的方式行使;2、债务人为被告、次债权人为被告,债权人可以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列明;3、被告住宅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4、债务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权人担当而非债权人,其他必要费用如差旅费、律师费由债权人担当;5、因仲裁条款的相对性,即便债权人、次债权人间的合同商定了仲裁协议,不阻碍债务人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6、代位权诉讼所涉及的主债务和次债务应均不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均发生诉讼时效中缀的效力。

以上就是我为您预备的债务代位权起诉状范本,您假如有需要的话,可以直接参考这一范本结合实际状况撰写起诉状。

其次,在撰写起诉状过程中肯定要留意文中所述的留意事项,比如管辖法院应当是被告住宅地人民法院以及诉讼时效期间等等问题。

由于找律师代写代位权起诉状范本比较稳妥,因而我建议您不妨详细询问365网站的专业律师哦!

延长阅读:

交通事故起诉状的内容有哪些,怎样写债务人代位权起诉状范本债权纠纷民事起诉状的范本。

3.代位权诉讼的案例

【案例】

李某于2005年10月5日借款35000元给胡某,商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期限届满后,胡某未按商定还款。

经了解,因胡某生意资金周转紧急,临时无钱还款,但王某尚欠胡某到期货款2.7万元。

2007年4月李某向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要求王某向其履行偿付义务,同时李某担忧王某不肯定有清偿力量,要求胡某担当连带责任。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以下两种看法:

第一种看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平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其次十条规定,债务人向次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务人与债权人、债权人与次债权人之间的相应的债务债权关系即予毁灭。

因而,李某无权要求胡某担当连带责任,应驳回李某要求胡某担当连带责任的恳求。

其次种看法:

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拓展债务人债务实现的责任财产范围,充实债务人一般担保的实力,使得在债权人既不清偿到期债权而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给债务人形成损害的状况下,债务人代位行使权利,使所遭到的损害得以补救。

但次债权人并不肯定就具有履行力量,所以,为了充分地、最大化地保障债务人的权利,在债务人进行代位权诉讼确认次债权人就债权数额向债务人负有清偿责任的同时,应确定债权人对该债款数额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所以应支持李某要求胡某担当连带责任的恳求。

【评析】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是债权人享有到期债务,但这并不等同于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具备必定的财产清偿力量和现实实现条件。

到期债务和该债务的实现力量完全是两回事。

债权人的债权人即次债权人的债权清偿力量具备与否,不影响债务人代位向次债权人行使清偿债权的力量,只需债权人的债务已经到期即可。

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即在于拓展债务人债务实现的责任财产范围,充实债务人一般担保的实力,使得在债权人既不清偿到期债权而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给债务人形成损害的状况下,债务人代位行使权利,使所遭到的损害得以补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平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其次十条规定,债务人向次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务人与债权人、债权人与次债权人之间的相应的债务债权关系即予毁灭。

这一规定表明,债务人行使代位权所作的代位权诉讼一经法院确认成立,就所确认的债务数额,次债权人向债务人负有直接清偿的义务和责任,原来相应的债务债权关系即予毁灭,而在债务人与次债权人之间构成一种新的且为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债务债权关系。

这明显是一种债的转移,即由债权人向债务人所负的债款数额转嫁为次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的债款数额。

在债务人进行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在取得向次债权人主见债务清偿权利同时,却丢失了本来即有的对债权人所享有的债务主见和清偿权利。

这样,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最终后果,不只没有使债务人在债权人的责任财产范围拓展到次债权人责任财产范围,反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又处于一种新的风险境地,甚至增加、扩大的债务人的债务风险。

这无疑是与代位权制度设立的目的相违反的。

由于债务人进行代位权诉讼,并不是一经判决确认即可得到债务必定实现的效果,即次债权人并不肯定具备用于清偿债权的责任财产和力量。

所以,为了充分地、最大化地保障债务人的权利,在债务人进行代位权诉讼确认次债权人就债权数额向债务人负有清偿责任的同时,应确定债权人对该债款数额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债务人在取得次债权人向其清偿债权的权利同时,债权人对其本来所负有的清偿责任并不丢失,这才符合代位权诉讼制度的立法本意。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其次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务人的债务为限。

这包括债务人提起代位权的主见数额不能超过其对债权人所享有的债务款额,同时也不能超过债权人对次债权人所享有的债务款额。

这样,在共同的债权数额范围内,债权人、次债权人均负有对债务人担当全部清偿债权的责任。

代位权制度的设立,也就设定了与债权人负有连带关系的次债权人对债务人担当债权责任,这实质上是一种连带责任,以此保证担保债务人债务的实现。

所以,在代位诉讼中,债权人对代位要诉讼确认数额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债权人不能以法院就代位权诉讼所作的由次债权人代位清偿为由,推卸其本来既有的债权清偿责任。

4.代位权诉讼中应留意的几个问题有哪些

【为您推举】蕉城区律师吴兴区律师辛集市律师长安区律师恩平市律师彭山县律师诸暨律师代位诉讼权是常用在债务债权之间的权力,是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申请代位被告人的权利,这样来保证本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在代位权诉讼中最最重要的就是证据,那么代位权诉讼中应留意的几个问题有哪些?

下面的我就来为大家整理编辑。

一、关于案由问题大家都晓得,在代位权诉讼中,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两个诉。

第一个法律关系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次个法律关系是债权人与次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而,是用什么样的案由,从以前,一些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状况看,假如这两个法律关系假如是同一个合同关系,有的法院就用同一个合同关系的案由(比如,第一个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欠款纠纷,其次个法律关系也是买卖合同欠款纠纷;那么就用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假如这两个法律关系不是同一个合同关系,比如,第一个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欠款纠纷,其次个法律关系是加工承揽合同欠款纠纷;那么纠纷的案由怎样确定呢。

有的法院在审理这样案件中,认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限于债权人对次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和“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务,所以统统地就把这样案件案由定为欠款纠纷。

我认为,从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来看,代位权是债务人代替债权人向债权人的债权人主见权利,它是代位诉权和间接诉权。

从代位权的性质来看,代位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是当事人的商定,它规定的是债务人在债务债权关系中享有的权利。

从债务人对次债权人的法律关系上来看,他们之间并没有任何的欠款债权关系,因而,从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合同法之后,新的法律制度出台,使各级法院在把握案由上存在一些分歧,所以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讨论室出台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解释将债务人行使代位权诉讼的案件,案由确定为代位权纠纷,我们认为是特别精确     的。

所以,我们今后在审理这样类型案件中应当将案由确定为代位权纠纷更为精确     。

二、关于债务人举证问题由于代位权诉讼涉及多方当事人,存在多重法律关系,举证问题相对简单一些。

但各方当事人仍必需遵照民事诉讼“谁主见,谁举证”的一般准绳。

而债务人作为被告外行使代位权诉讼过程中,就必需要担当举证责任,首先,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中存在的两个合法债务关系必需举证证明,这里的“合法”是法官在审理中应当重点审查的一个关健环节,看债务人与债权人,债权人与次债权人之间的这两个债务能否有不合法的债务,比如赌博债务,假如债权人与次债权人的合同被认定无效,那么债务人就不能对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因而,审查债务人与债权人,债权人与次债权人之间的债务能否是合法的两个债务关系,这是债务人行使代位权诉讼的首要条件。

其次,债务人拿出债权人怠于行使到期债务给债务人形成损害的证据,这里审查证据,我认为应留意这几个方面:

1、是不是债权人的债务到期,只需是债权人的债务到期就即可。

就可以行使代位权。

2、看债权人是不是构成“怠于行使”的条件,假如债权人拿不出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权人主见权利的书面证据,比如法院的法律文书和仲裁打算书,那么法官可以认定债权人就构成“怠于行使”。

3、是不是要求债务人拿出详细的给本人形成损害的证据呢?

我认为,假如要求债务人拿出证据证明本人的债务遭到了详细的实质性的损害,这对债务人来说是很不公正的,这也违反了我们立法主旨。

因而,只需债权人未履行其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的债务未能实现,便可视为债务人的债务遭到了损害,不必债务人供应证据证明。

上述内容是我为大家整理编辑了有关代位权的相关法律学问,代位权诉讼一般都指的是债务债权关系当中的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代位权来爱护本人的财产平安,来代替债权人行使权力,在上文中,我整理回答了代位权诉讼中应留意的几个问题有哪些这一疑问,上述你让中我整理了在申请代位诉讼权应当留意的事项,以上为具体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延长阅读:

债务人代位权起诉状范本债权重组要敬重债务人权利债务债权诉讼时效问题处理规定。

5.代位权行使如何起诉

所谓的代位权诉讼,通俗地来讲,就是甲欠乙钱,乙欠丙钱,且欠款均已到期。

这个时候,由于乙没有向甲要求还钱,导致无钱向丙偿还,那么丙可以作为被告,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还钱。

一、法律依据:

(一)、《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因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务人形成损害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恳求以本人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的债务,但该债务专属于债权人本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务人的债务为限。

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一条债务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合法;

(二)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务人形成损害;(三)债权人的债务已到期;(四)债权人的债务不是专属于债权人本身的债务。

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权人本身的债务,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承继关系产生的给付恳求权和劳动酬劳、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恳求权等权利。

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务人形成损害的”,是指债权人不履行其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权人主见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务,致使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未能实现。

次债权人(即债权人的债权人)不认为债权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状况的,应当担当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债务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债务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权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务人向次债权人住宅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务人起诉债权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第十六条债务人以次债权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务人以同一次债权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七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恳求人民法院对次债权人的财产实行保全措施的,应当供应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权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债务人主见。

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务人的债务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务人的起诉。

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权人负担,从实现的债务中优先领取。

其次十条债务人向次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权人向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债务人与债权人、债权人与次债权人之间相应的债务债权关系即予毁灭。

其次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恳求数额超过债权人所负债权额或者超过次债权人对债权人所负债权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十二条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务人代位恳求数额的债务部分起诉次债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债权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权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二、实务问题1、行使条件:

(1)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合法;

(2)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务人形成损害;(3)债权人的债务已到期;(4)债权人的债务不是专属于债权人本身的债务。

据以上法律规定,首先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具有合法的债务债权关系,比如借贷关系,买卖关系,租赁关系,赠与关系等;其次,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务已到期,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债务也已到期,并且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再次,债权人对第三人的债务不专属于身份关系,比如:

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承继关系产生的给付恳求权和劳动酬劳,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恳求权等权利。

因而,在实践中,大部分属于合同之债。

6.代位权诉讼案件有哪些

答辩状是被告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依据现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代位权诉讼中的第三人不属于当事人,是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的。

代位权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债权人《解释

(一)》第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可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法院也可以通知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参与代位权诉讼。

这一规定明确了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是第三人。

假如债权人自愿参与代位权诉讼,其地位应当是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

首先,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权人准绳上不得再提起同一诉讼恳求的诉讼,因而债权人不应与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

另一方面,就债权人与次债权人的关系而言,他们并不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因而将债权人与次债权人作为共同被告缺乏实体法基础。

其次,在代位权诉讼中,将债权人列为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明显与法律规定不符,也缺乏理论上的依据。

众所周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所谓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全部或部分清求权,而以起诉的方式参与到诉讼中来的人。

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双方对立,他既不同意本诉中被告的主见,也不同意被告的主见,认为无论是被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都将损害他的民事权益。

实际上,他是为了维护本人的权益,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历提起一个新的诉讼。

代位权是法律给予债务人的一项权利,债务人在法定的条件下代债权人提起诉讼有着正值的法律依据,不存在债权人对该诉讼标的的独立恳求权问题。

因而,对于代位权诉讼,债权人并不具备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的构成要件。

7.什么是代位权诉讼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

“因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债务,对债务人形成损害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恳求以本人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的债务,但该债务专属于债权人本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务人的债务为限。

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依照这一规定,债务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法院予以主见,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

简而言之是指当债权人怠于行使债权追索权时,债务人直接起诉债权人的债权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

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本身的特别要件。

《合同法解释

(一)》第11条规定:

“债务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合法;

(二)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务人形成损害;(三)债权人的债务已到期;(四)债权人的债务不是专属于债权人本身的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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