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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程主要收费政策汇总表.docx

重点工程主要收费政策汇总表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依据

说明

1

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

详见文件

浙价费[2007]136号、浙价费[2008]206号

2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杭、宁、温住宅50-90元/平方米,非住宅100-140元/平方米;其他地区住宅30-60元/平方米,非住宅80-110元/平方米,各地在省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或审批。

浙价房[1997]209号([1997]财综66号)、浙价费[2008]295号

3

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

按不高于当地建制镇基础设施配套费80%的标准,由各市、县财政、物价、建设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财政、物价、建设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农民个人建房减半收取。

省人大(97)72号令、浙财综[2000]31号(浙价房[2000]156号)、浙价费[2008]206号

4

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

详见文件

省政府1995年第64号令、浙价房[2000]142号(浙财综[2000]32号)

5

白蚁预防费

白蚁预防费不超过2元/平方米,农民建房不得收取白蚁预防费,白蚁预防费具体标准及白蚁防治费标准由当地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制定。

浙财综字[2002]85号、浙价费[2005]166号

6

基础测绘成果成图资料费

具体标准详见文件,以盈利为目的或者直接为建设工程项目服务的(除国家和地方预算内投资的中小学校舍,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国家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行政机关办公用房、政府组织的安居工程等外),基础测绘成果成图资料费按150%收取。

浙价费[2003]96号

7

计量检定收费

详见文件

浙价费[2008]333号

8

计量校准和测试收费

由鉴定机构和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双方协商议定。

9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详见文件

浙价费[1989]77号、[1992]浙价费联128号、价费字[1992]496号、[1994]浙价费联17号、浙价费[1998]501号、浙价费[1999]449号

10

特种设备检验收费

详见文件

浙价费[2004]165号、浙财综字[2004]65号

2008年10月23日起暂停征收电梯年检时减速器校验费;2008年10月23日起企业起重机械和锅炉的监督检验费、定期检验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15%,住宅电梯定期检验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30%

11

硅酸盐等水泥质量检验收费

三氧化硫50元/项、氧化镁110元/项、烧失量25元/项、细度20元/项、凝结时间(含标准稠度)50元/项、煮沸安定性35元/项、强度标号350元/项。

浙价费[2002]95号

12

排污收费(污水排污、废气排污、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噪声超标排污)

详见文件

财综[2003]38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13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按应建面积2000-3000/平方米缴纳,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浙价费[2004]121号、浙政函[2004]136号,浙价费[2005]27号

14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

8元/m2

[2004]浙江人民政府第171号令

15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市政、桥梁工程3元/吨(预收)

房屋建筑工程1.5元/吨(预收)

浙财综字[2002]139号

16

占用水域补偿费

详见文件

浙价费[2008]296号

17

土地登记费

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200-700元/宗;企业、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100-40000元/宗;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300-10000元/宗;城镇居民住房用地13-30元/宗,详见文件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计价费[1997]2257号

18

耕地开垦费

杭州、宁波、温州等3市的城区、郊区每平方米36元;嘉兴、湖州、绍兴、金华、台州、舟山等6市的城区、郊区每平方米32元;衢州、丽水等两个市的城区、郊区和萧山、余杭、富阳、鄞县、慈溪、余姚、乐清、苍南、瑞安、桐乡、平湖、海宁、绍兴、上虞、诸暨、义乌、东阳、永康、临海、温岭、玉环等21个县(市)每平方米28元;其他县(市)等每平方米20元。

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上述基础上再加每平方米15元。

对于委托省补充耕地的建设用地的项目,耕地开垦费按每平方米45元的标准全额缴省。

浙政发[2000]292号

浙政发[2008]39号

19

征(土)地管理费

一类地区耕地(包括园地、养殖水面,下同)140元/亩,非耕地70元/亩,包括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温州市(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

二类地区耕地120元/亩,非耕地60元/亩,包括嘉兴市(秀城区、秀洲区)湖州市绍兴市(越城区)金华市(婺城区、金东区)衢州市(柯城区)舟山市(定海区、普陀区)台州市(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

三类地区耕地100元/亩,非耕地50元/亩,包括萧山区余杭区余姚市慈溪市鄞州区瑞安市乐清市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海宁市嘉善县海盐县平湖市桐乡市德清县绍兴县诸暨市上虞市兰溪市临海市温岭市

四类地区耕地80元/亩,非耕地40元/亩,包括丽水市(莲都区)临安市富阳市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奉化市象山县宁海县文成县泰顺县洞头县长兴县安吉县嵊州市新昌县金东区义乌市永康市武义县东阳市磐安县浦江县衢江区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岱山县嵊泗县三门县玉环县仙居县天台县龙泉市青田县云和县庆元县松阳县遂昌县缙云县景宁县

浙政发〔1988〕83号、浙价房〔1995〕384号(财综[1995]140号)、浙价房〔1996〕431号(财综[1996]165号)

减免范围:

一、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孤儿院、妇幼保健、防疫站、残疾人企业征用土地,实行非统一征地的免收征地管理费,实行统一征地的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

二、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修建办公楼、宿舍楼征用土地,实行非统一征地的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

三、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另:

杭州市2008年9月1日起暂停征收征(土)地管理费,依据杭政函[2008]184号

20

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品销售收入的0.5-4%,具体及减免范围详见文件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

21

土地复垦费

根据土地被破坏程度、复垦标准和复垦量确定,详见文件

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省政府〔1993〕33号令)、财农[1991]195号

22

土地闲置费

对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参照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办法征收土地闲置费。

在城市规范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标准和办法征收土地闲置费。

浙政办发[2000]2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3

水资源费

详见文件

浙价费[2004]209号、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

二、经营服务价格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依据

说明

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详见文件

浙价服[2007]147号

2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详见文件

发改价格[2007]670号

3

省重大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服务收费

对工程施工或材料设备交易、按交易额的0.3‰向承发包双方分别收取50%的交易服务费;对工程设计或者监理交易按工程概算总价的0.10‰向发包方收取,上述标准可上浮10%,下浮不限。

交易服务费合计低于400元的按400元收取。

信息服务费200元/天。

场地租赁费详见文件。

浙价服[2003]112号

4

定线放样测绘费

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单位建房定线放样测绘收费按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的通知》执行。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个人住宅定线放样测绘收费按每件760元收取(四个桩为一件),每增加一个桩加收190元。

对于联建户3户以上的(含3户),按每户300元收费。

国测财字[2002]3号、浙价服[2003]62号

5

房产测绘费

住宅用房实测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8元,新建商品住宅预测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30元;其它用房实测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0元,新建商品住宅以外的房产预测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0元。

新建商品房的测绘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得向购房户收取。

浙价服[2003]62号

6

专业气象服务收费

详见文件

浙价服[2008]267号

7

招标投标收费

详见文件

浙价服[2003]77号、浙价服[2003]90号

8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详见文件

浙价服[2009]84号

9

环境影响咨询收费

详见文件,自2008年11月25日起按计价格[2002]125号文规定的基准收费标准的70%收取,暂行一年。

计价格[2002]125号、浙价服[2008]352号

10

畜牧业生产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收费

各环评咨询、技术评估机构对所有畜禽(包括猪、牛、羊及家禽)养殖、屠宰环节的建项目环评咨询收费,应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减半收取。

浙价服[2008]43号、发改价格[2008]8号

11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

详见文件

浙价服[2001]344号

12

地产交易手续费

详见文件

浙价服[2003]78号

13

资产评估收费

详见文件

浙价服[2005]6号

14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

详见文件

浙价房[1999]411号

15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

详见文件

计价格[2002]10号

三、商品价格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依据

说明

1

水费

按照《浙江省定价目录》要求,省管市(地)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地)管县(市)政府所在地;县(市)管建制镇和集镇。

重点工程中的水价执行经营性水价,杭州市经营性水价到户价格为2.95元/立方米。

浙价法[2002]331号、浙价商[2005]146号、浙价工[1999]325号

2

电费

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生产用电,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均执行大工业电价;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在315千伏安以下或低压受电的工业生产用电,均执行普通工业电价。

自备电厂用户自用电量加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0.1分钱。

详见文件

浙价电[2008]24号、浙价商[2004]281号

3

供(配)电工程高可靠性供电费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千伏)0.38/0.22:

用户应缴纳高可靠性供电费用270元/千伏安(其中:

供电高可靠性供电费用100元/千伏安,配电高可靠性供电费用170元/千伏安);自建本级电压供外部供电工程应缴纳高可靠性供电费用220元/千伏安。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10/千伏:

用户应缴纳高可靠性供电费用220元/千伏安(其中:

供电高可靠性供电费用120元/千伏安,配电高可靠性供电费用100元/千伏安);自建本级电压供外部供电工程应缴纳高可靠性供电费用160元/千伏安。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35/千伏:

用户应缴纳高可靠性供电费用170元/千伏安;自建本级电压供外部供电工程应缴纳高可靠性供电费用90元/千伏安。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100/千伏:

用户应缴纳高可靠性供电费用90元/千伏安

浙价商[2004]138号

4

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服务收费

详见文件

浙价工[1995]300号、浙价电[2008]29号

四、其它: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依据

说明

1

土地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按照其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补偿;征收耕地以外的其它农用地,按其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7倍补偿;征收未利用地的,按照当地耕地补偿费的50%补偿;征收建设用地的,参照当地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政发[2002]27号、浙政发〔2009〕17号

城(镇)规划区内原则按各市、县(区)已制定实行区片综合价的,按照规定补偿。

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征地,国务院另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区片综合价只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2

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每人补助标准为:

按该耕地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3

青苗补偿费

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详见文件。

4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经依法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补偿;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实施城市、村庄改造,需要使用土地,经依法批准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根据其实际价值予以合理补偿,详见文件。

5

拆迁补偿费

详见文件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7)

6

民爆服务收费

民爆服务组织提供民爆产品代购、代运输、代储存、代理爆破、技术指导、安全监督等服务费由各市、地物价部门根据本地区民爆服务组织的建立和运行情况,按照合理设置、便利监督、依法纳税、略有盈余的原则确定具体的服务项目和收费中准价及浮动幅度,报省物价局备案。

浙价费[2000]25号

7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20000元/亩

浙政[1994]3号

8

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竹炭林林地、苗辅地,6元/m2;未成林造林地,4元/m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元/m2,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10元/m2;疏林地、灌木林地,3元/m2;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2元/m2。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浙江省政府令第204号、

财综[200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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