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电力设施偷盗现象的法律分析及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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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偷盗现象的法律分析及思考 摘要,近年来,电力设施偷盗现象频发,履禁不止,亦有愈演愈烈之势。

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面对严峻的形势,国有资产的流失,如何有法可依的解决当前的矛盾已刻不容缓,意义重大而深远。

本文旨在通过对电力设施偷盗现象原因的透视分析,从法律角度剖析问题,寻求切实可行的解决途径,以供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电力设施 盗窃 打击 防范

一、电力设施偷盗现象的背景和现状引言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

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电力设施安全保护是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

近些年来,日趋恶化的电力设施的偷盗、破坏现象已经严重威胁到供电企业的正常运营,成为和谐电力发展中最不和谐的一个“音符”。

就负责上海西南地区的供电企业——松江供电分公司而言,在2008年1月至10月短短数月期间,发生电力盗窃案件竟达663件,直接经济损失高达851万元直接材料费。

从以上触目惊心的数字,我们不难看出,电力设施的破坏、偷盗现象已严重威胁到电网的正常安全运行,直接破坏供用电环境和电力企业对社会的优质服务的承诺,供电企业为此付出了高昂的代价。

就此,积极寻求法律手段保护电力设施成为摆在供电企业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意义重大而深远。

二、电力设施偷盗的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目前的刑法规定,盗窃电力设施可能触犯二重罪名,刑法第118、119条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罪及264条规定的盗窃罪。

从众多的电力设施偷盗的判决来看,区分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对于打击电力设施偷盗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1、二罪侵犯的客体不同。

破坏电力设备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其侵害对象特定,即电力设备。

而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其侵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金钱。

区分两罪重要的是偷盗的电力设施是否正在使用中。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7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解释所称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

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凡破坏、偷盗以上范围所属电力设备,以破坏电力设施罪论。

2.2、二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不同。

盗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要求盗窃的数额必须达到较大或者多次,才能构成犯罪,而破坏电力设备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电力设备的破坏行为,破坏手段多样,如砸坏、剪断、盗窃,这些行为有可能引起不知晓的人伤亡或重大公共财物遭受损失,即危害了公共安全。

在各种电力设施被盗中,供电企业最烦心的是中性线被盗,这会使几户、甚至整个小区的家用电电压骤升,导致居民电器大量烧毁,其造成的后果触目惊心。

但有些公安人员在实践中误入了盗窃罪的思维定式认为中性线的价值未达到较大标准,无法立案。

笔者认为,要认定盗窃电力设施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必须根据破坏的具体对象、破坏的具体部位和破坏的方法以及破坏的具体损害程度等来综合分析认定,不能简单的以盗窃电力设施的本身价值来认定。

2.3、从犯罪主体看,二者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在大多的破坏电力设施案中,呈现共同犯罪的特点。

由于电力行业的特殊性,在作案中犯罪人员有各自的分工,在破坏的一起盗窃路灯的供电电缆案中,有沿路寻找路灯控制箱撬开箱子,拉出电缆的“侦察兵”随后由1人将电缆绑在摩托上,1人拿刀架在电缆上,摩托起动电缆就被刀划开的“剥皮队”

最后,一辆卡车赶到,将剥完皮的电缆切断装车的“运输队”。

如此复杂分工的犯罪集团对供电企业、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是可想而知了。

2.4、二罪的主观方面不同。

盗窃罪主观故意只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劳而获。

破坏电力设备主观故意只能是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

犯罪的动机多是为了贪图钱财。

偷盗电力设施中主观上的故意更体现在为财不畏高压电,犯罪分子因盗窃电力设施过程中而触电身亡的案例不在少数。

2.5刑法规制条文。

按照我国刑法第118条、119条之规定,“破坏电力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详解产生的主要原因

3.1、暴利之趋使。

俗话说,“人为财死,鸟为食亡。

”不同于暴力性犯罪,经济形犯罪往往是“暴利”的,经济利益巨大。

电力设施中的“铜材”,而且易于销赃变现。

随着国内外市场铜价飞速上涨,供电企业的电力设施简直就是犯罪分子眼中的自动取款机。

正是由于暴利的驱动,让犯罪分子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3.2电线、电缆等电力设施本身特点使然。

由于电力设备具有点多、线长、量大的特点,长期暴露在户外,管理和防范难度较大,且由于案件高发在城乡结合部的交叉地带,地理位置偏僻,加之夜间警力巡查力量相对薄弱,让人防不胜防。

 

3.3犯罪分子自身素质较低,呈低龄化趋势。

笔者在近期的电力设施偷盗中发现,电力设施盗窃现象已从个人作案发展到团伙作案,甚至形成了偷窃、窝赃、运输、销赃的一条龙。

电力设施偷盗犯罪主体有低龄化的呈现趋势,在外来民工子弟学校中就读的学生,竟然大多有偷盗电力设施的现象。

由此可见,偷盗电力设施与拾荒意识已经在一些犯罪分子脑中混为一谈了。

3.4打击、惩治力度不够。

由于各种原因,如对收购赃物罪犯罪嫌疑人主观要求对“明知”的把握上存在不同看法,犯罪人员流动性大,不易查找等,对盗窃者、收购者追究刑事责任的仅为极少数,用刑力度也较轻,极大地助长了盗割电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四、对电力设施偷盗对策的思考

加强对问题的调查研究,从源头上理清电力设施偷盗问题的来龙去脉,举一反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推进法制建设、教育与宣传的力度,才能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场上取得全面胜利。

笔者认为,主要应从“堵”和“疏”两个思路出发,双管齐下,为电力设施偷盗这个电力系统的老大难问题开“方”抓“药”。

所谓堵,就是要从源头打击犯罪活动,使违法活动无处容身。

公、检、法及相关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群策群力,相互配合,对偷盗者加大打击力度。

此外,还应注重对收容所的打击,让偷盗者无销赃途径,从而降低案发的可能性。

4.1公、检、法对电力设施的偷盗予以深入打击。

笔者在与司法部门工作人员的接触中发现,很多工作人员对电力设施的偷盗思维上定位于偷盗罪,重视电力设施的价值,而对该行为造成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

在供电企业的“保电”工作中,电力设施偷盗已成为最不可控的因素之一。

2006年上海举行的上合六国峰会前夕,浦东的一座即将投运的变电站疯狂被盗,更是令上海电力公司的领导们惊出一身冷汗。

2008年北京奥运会,国家电网公司为预防电力设施偷盗,更投入上万人对涉奥场馆、宾馆线路进行巡查。

笔者认为,在对破坏电力设施罪的处罚中应考虑并处罚金财产刑或者没收非法所得,才能真正体现“刑当其罪”的刑法原则。

国务院办公厅在2006年2月17日颁布了《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辖区内发生的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重点案件,要集中力量,加大侦办力度,尽快破获对已经抓获、定案的犯罪分子,要依法尽快处理。

”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尽快予以落实。

4.2取缔非法收购废品收购站,严禁收购电力设施。

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废品收购站乐于收购电力设施,认为电力设施铜的质量好、有保障。

2003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消了《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公安机关对设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及个体工商户核准的审批权,只需领取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就开展废旧物资回收工作,很多废旧物品收购站超范围经营,非法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自此,对废品收购的管理出现了公安、城管、工商、环保、卫生等职能部门的共管,而职能部门又无法对这一“高利润”违法行为给予致命打击,废品收购逐渐成了电力设施偷盗的销赃窝点。

对此应进一步加强对废旧金属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甚至可考虑出台相关的行政规章或地方性法规,严禁废品收购站收购电力设施,全面清理整顿物资回收、废品收购站点,打击收赃、销赃行为,堵塞销赃渠道。

除了从源头上的作好“堵”的工作以外,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做好疏的工作更为关键。

因为就损失而言,事后惩罚犯罪总是以犯罪活动已然为前提的,无论采取何种措施加以阻止,企业造成损失已无可避免,对客户的用电已造成不便。

而如果我们从防患于未然的角度出发,从经济学角度来说,显然是更为有利的。

因此,构建有效的“防范”体系应当提上议事日程,值得我们法律人重视。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

4.3依靠技术,建立防范电力设施偷盗的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供电企业应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的投入,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安全防范网络,做好输电线路、配电网站报警装置的设置工作,争取与各公安、派出所报警中心连接,提高电力设施整体防控能力。

4.4加强社会监督,设立举报热线。

加强监管,全面落实。

针对目前抓获的犯罪人员有很多是从事过电力从业经验的现象,供电企业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有效防止雇用的从业民工勾结不法分子偷盗电力设施案件的发生。

供电企业应象打击窃电现象一样,公布举报电力设施偷盗电话,建立健全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奖励制度,对破获涉电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举报有功、有立功表现的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4.5加大对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并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围。

供电企业要配合政府部门大力宣传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重要意义,教育和引导人民群众踊跃参与巡线护线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遏制违法犯罪行为。

要通过组织和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

同时,应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确保一方供电安全。

4.6作为一名法律丛业者,除了统筹兼顾正确处理上述两方面的问题外,在发生偷盗情况时,我们应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及时赶赴案发现场固定证据,最大程度保持证据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同时,配合公安部门作好报案、查抄等相关工作,适时、正确处理理赔等后续工作,为企业将损失降到最低,积极行使权利的同时,兼顾承担社会义务。

上述种种,使我们认识到反电力设施偷盗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

其中,将该项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是其重中之重。

2008年8月21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为反电力设施偷盗提供了强有力的地方法规的保障,我们在查处电力设施偷盗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开展反电力设施偷盗工作中贯彻法制化,是一种将依法治国的思想理念转变成社会实践的活动。

我们相信,只有依法打击偷盗的行为,才能真正保护供电企业正常运营,最终在法律的框架下构建崭新的供用电秩序。

 当前盗窃、破坏电力、通信设备犯罪情况分析       2008年03月26日 10时12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通信设备”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当前,盗窃、破坏电力、通信设备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在部分地区甚至相当猖獗。

2007年我县公安机关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中共查办此类违法犯罪案件107件,抓获涉案违法犯罪嫌疑人48人,打掉犯罪团伙6个27人,检察机关批捕此类违法犯罪案件38件57人,已提起公诉11件18人,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6件9人,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但是,此类违法犯罪严重影响了电力、通信的正常传输和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建设。

同时,也给电力、通信等部门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此,盗窃破坏电力、通信设备违法犯罪突出这一社会问题,应引起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违法犯罪的主要特点

  1、作案目的和动机具有单一性。

从违法犯罪分子的作案动机和目的来看,大多数都是为了牟取经济利益,尚未发现出于发泄不满、报复社会等目的而实施违法犯罪情形。

  2、盗窃与收赃一体化。

从某县破获案件的情况来看,有的违法犯罪分子与废品收购业主相互勾结,在作案之前就与废品收购业主进行过协商,盗得赃物定点出售给该业主,形成了盗窃与收赃的一体化。

  3、犯罪涉案价值大,后果严重。

在已发的盗窃电力、通信案件中,纵向比较,犯罪涉案价值有渐增趋势。

如某县三江镇钢绳厂红山村三栋底楼直径为35毫米照明铜芯皮线被人盗割大约200米,价值近8000元。

渝南市场马路边变压器被盗,价值高达8万余元。

尽管有的涉案价值不大,但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后果,如3月26日凌晨,某县古南镇新山村30号通信电缆被盗割,造成760户通信中断。

  4、作案的时间和地域较为隐蔽。

在某县查处的107起盗窃破坏电力通信案件中,8成以上发生在深夜,犯罪嫌疑人多选择人少、防范措施不到位的居民楼宅和通信设备安装地实施作案。

  5、流窜作案,多以团伙犯罪的形式出现。

此类违法犯罪有严密的组织分工,无明确的作案目标,走到哪里就在那里作案,哪里方便就在那里下手。

如3月23日,某县公安机关将涉嫌盗窃破坏电力、通信设备犯罪的罗某、梁某和王某捉获归案。

通过审查,该三人交代了流窜于某县古南、三江、永新等地系列作案13件,涉案金额5万余元。

  6、未成年犯罪比较突出。

在已破的案件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占了40,其中年龄最小的仅11岁,具有向低龄化发展的趋势。

如某县公安机关根据情报将盗窃电线后准备销赃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王某13岁、丁某14岁抓获。

经深挖,又将罗某17岁、刘某18岁抓获,从而破获某县城区系列盗窃破坏电力通信设施案件30余件。

二、犯罪的主要成因

  1、法制宣传力度不够。

由于保护通信电力线路设施的法制宣传不够到位,有的群众和在校学生保护线路设施法治观念淡漠,守法意识不强,自我约束能力差。

同时,由于电力、通信设备的主要原材料是铜和铁,随着近年来这些金属价格持续上升,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在金钱的诱惑下,惟利是图,铤而走险,把盗窃通信、电力设备作为他们“发家致富”或满足一时享受的渠道。

  2、防范力度相对较弱。

线路设备权属单位在重点线路、基站、变电房以及高发案地段和住宅密集地区技防水平不高,人防措施不够到位,又没有充分发挥各镇综治部门、村居的群防群治作用,没有对线路设施进行经常性的巡查和看护,因此、给违法犯罪分子盗窃线路设备以可乘之机。

  3、与“护线”相配套的行政管理制度缺位。

国家取消《废旧金属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造成了废旧金属收购市场的混乱。

企业或个人从事废旧金属收购只需完成工商登记并得到经贸委批准就可以营业,无须再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废旧金属收购特种行业许可证》。

这样,在打击盗窃电力、通信设备工作中事前有多少家经营废旧收购的企业、站点,公安机关心中无数,不便于进行治安管理。

  4、作案成本低廉,销赃渠道通畅。

相对于其他犯罪来说,此类犯罪人只要使用普通的铁钳等常见工具就可以作案,科技含量低,既不需要使用暴力,也不需要技术和资金,作案成本低。

同时,由于收购废品的除各地林立的收购点外,还有一些流动的小商小贩,监管难度大。

这些收购者受利益驱动,对盗割的电缆往往是来者不拒,甚至有些收购点与犯罪分子相勾结,使犯罪分子没有“后顾之忧”。

  5、打击处理难度较大。

由于盗窃通信、电力线路设施的犯罪主体趋向低龄化,许多违法犯罪分子为青少年,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被抓获后,只能采用家庭、学校和社会帮教的方法进行处理。

如果帮教措施不到位,他们就有可能从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危害。

同时,由于废品收购市场管理混乱,给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加大了难度。

三、检察机关建议

  1、强化法制宣传教育。

坚持在群众中广泛深入地开展保护电力、通信设备安全的宣传活动,提高广大群众保护电力、通信安全的意识,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到防范和遏制盗窃、破坏通信、电力设备违法犯罪的行动中来。

要充分运用电视、报刊等媒体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出动宣传车宣传等形式,在城区和农村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特别是要强化对中小学生和社会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在广大中小学生中开展经常性的保护电力、通信安全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对有盗窃、破坏电力、通信设备违法行为的中小学生和青少年,各级综治组织要配合学校和村居,组织政法干部、教师、村居干部和家长有针对性的进行“一帮一”、“几帮一”的帮教,教育转化违法青少年。

  2、加大防范力度。

通信、电力业主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自某防范能力,在重点线路、基站、变电房以及高发案地段和住宅密集地区,根据实际需要提高技防水平,增加人防措施,并主动与相关综治部门和当地村、居联系,形成联动力量,对线路设施进行经常性的巡查和看护,以防止和减少发案。

强化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管理,由综合治理部门牵头,公安、工商部门和电力、通信业主单位共同参与,适时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进行“拉网式”的清理整顿,一旦查实有违法收购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从源头上堵住销赃渠道。

  3、加大查处力度。

政法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快办案进度,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盗窃电力、通信设备的犯罪分子。

公安机关要对破坏通信、电力设备的违法犯罪进行及时查处,特别是在案件多发期,要逐一清理摸排,选准突破口,及时破获案件。

要选择典型案例在案发当地进行公开处理,震慑犯罪,教育群众检察机关对此类重、特大案件要适时介入,做到快捕快诉法院受理此类公诉案件后,要做到快速依法审判。

  4、建立健全奖惩机制。

各地要把保护电力、通信设备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对保护电力、通信设备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同时,要结合实际制定奖励政策,对检举、揭发、制止盗窃线路设备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或群众,给予精神和物质的鼓励。

对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除了以上奖励外,按照《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为行为人报批见义勇为荣誉。

  5、建立配套的行政管理法规。

2002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废旧收购特种行业许可证制度也被取消。

企业、个人从事废旧金属收购只需完成工商登记并得到经贸委批准就可以营业,无须再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废旧金属收购特种行业许可证》,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废旧金属收购市场的混乱状况,也是当前盗窃、破坏电力、通信设备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因此,建议市人大出台与保护电力、通信设备相配套的废旧金属收购市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把废旧金属收购市场作为特种行业加强管理,对废旧金属实行定点收购。

同时,工商部门要严格把好收购业主市场准入关,严格控制收购业主数量,改变分散的、小规模的收购市场格局,形成比较集中的、大规模的收购市场网络,从源头上堵塞违法犯罪销赃渠道。

 

电力设施保护法律问题初探

作者未知

  【内容摘要】

  电力体制改革已经完成了打破垄断、政企分离的第一阶段,有限竞争的电力市场即将形成。

在未来的电力改革过程中,不论管理体制如何变化,保证电力设施的安全性和供用电的可靠性,将是判断改革成败的客观标准之一。

国家立法和政府的相关办法中,应该充分体现电力设施的重要性和保护电力设施的艰巨性,特别是在目前破坏电力设施出现智能化、团伙化的情况下,应该有相应的应对措施,不能让电力企业唱“独角戏”。

保护电力设施不受损害,只能也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关键词】

   电力设施 电力体制改革 破坏电力设备罪

   

   电力设施破坏可以说是目前影响电力系统稳定运行的一个大的因素。

虽然我国在1996年4月,颁布实施了电力法。

并于1998年,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公安部联合颁布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但近年来电力设施的破坏、盗窃案件呈上升趋势,不仅给电力部门造成巨额资产损失,而且严重破坏了电网用户正常的用电秩序,给社会安全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经过调查分析可以看出电力设施破坏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其一法制不健全,执行难。

其二是盗窃活动猖獗,打击手段不力,不能有效遏制。

本文拟针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热点问题从法理上进行分析,并从中提出解决的建议和设想。

  一、 现有电力法规已不适应电力改革发展的需求,须进一步完善。

  目前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尽管从法律体系上构建了从法律、法规到部门规章以及各单位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的严密体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整性,导致了这种看似严密的体制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没有多大的作用。

为了落实《电力法》关于“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的规定,国务院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确定了“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在原国家经贸委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为“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织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从以上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保护电力设施的法律责任实际上处于虚无状态。

  在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在一次又一次的机构变换中,由于多种原因导致保护电力设施的责任逐渐弱化。

从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电监会的职能和机构设置中已经看不到保护电力设施的相关内容。

公安部门虽然负有保护电力设施的责任,但他们只负责既成事实的、已经危害社会安定的治安案件和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对没有造成客观后果的违法行为或者隐形破坏行为并无行之有效的办法。

电力企业是电力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虽有保护之心,但无保护之力。

除了用电检查以外,法律没有赋予电力企业其他职权,任何保护措施都需要得到国家有关机构的协作和配合。

人民群众不是法律上的主体,虽然有保护电力设施的概括义务,但不会因为消极履行这种义务而承担任何法律后果。

所以,由政府出面成立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实际上成了保护电力设施的责任机构,担当起保护电力设施的重任。

但事实上这个机构只是临时机构,领导小组成员多为当地政府、电力企业和公安部门领导兼职,他们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基本上在保护电力设施上难有所作为。

  电力法规不完善还在于电力法规在具体操作中,执法的主体和客体、执法的内容和形式、执法的权限和权利等问题还不十分明确,可操作性差,立法技术上存在缺陷,有些电力违法问题难以界定。

现行电力法规在电力执法主体与客体、内容和形式以及权限等关系问题上,都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二、关于如何解决上述问题的建议

   1、国家相关部门尽快制定一些可操作性强的办法。

在修改现行的《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有关法规时,增加补充电力执法方面的具体内容,使电力执法进一步有章可循。

   2、电力执法工作应实行“双重模式”运作管理。

电力企业改公司制后,不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因此,可将电力企业履行电力法规赋予企业的法律权利,当作执法客体看待。

在行政执法职能上,通过按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委托授权方式,代表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开展电力执法活动。

这样,电力企业执法工作就可作为执法客体和执法主体两种模式运作管理。

   3、国家立法机关应赋予电力企业成立专职执法机构的权利,组建电力特殊行业的执法队伍。

众所周知,电力系统是一个技术专业性强的特殊行业,在生产、销售过程上具有不间断性和相对独立性,其商品的特殊性与一般商品不同,因此,国家在政策上应给予一定的保护和倾斜。

   4、如在电力系统内成立专职执法机构,或者以司法机关向电力企业派驻执法人员的形式,组建电力特殊行业的执法队伍,这样才能保障电力法制建设和电力执法工作的健康开展,才能有效发挥电力执法在电力企业生产经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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