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简答 名词解释 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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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简答 名词解释 汇总.docx

国际法简答名词解释汇总

1、自然划界法是指国家利用天然地形如河流、湖泊、山脉、沙漠和森林为界,来划定边界的方法。

2、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是指国际组织具有的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主要资格。

3、几何学划界法是指以两个固定点之间的直线作为国家的边界的方法。

4、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及领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5、国家豁免另称“国家管辖豁免”、“主权豁免”或“国家主权豁免”,它是指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际平等原则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6、咨询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司法机关,应有关国际组织或机构的请求,对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意见。

7、国际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其内涵包括对内具有最高统治权和对外具有独立权两个方面。

8、单一国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

9、界河是指分隔两个不同国家的河流。

10、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领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它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11、国际法上的个人刑事责任是指个人因其所犯国际罪行依据国际法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12、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由固定的居民和特定的领土组成的、有一定的政府组织和对外独立交往能力的政治实体。

13、属人管辖权又称“国际管辖权”、“属人优越权”或者“属人最高权”,是指国家对具有其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的权利,而无论该人在国内或者在国外。

13、天文学划界法是指以一定经纬度来确定国家边界的方法。

14、复合国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成员邦组合起来形成复合结构的国家或者国家联合体。

15、领水是指位于陆地疆界以内或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它包括内水和领海。

16、登临权又称临检权,是指一国的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有登临和检查权利。

17、血统原则是指以父母的国籍来确定一个人的国籍,按照这一标准,凡是本国人所生的子女当然是本国人,无论其出生在国内还是国外。

简答1、简述国家承认的效果:

a、奠定了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全面交往的基础;b、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c、承认国尊重新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尤其是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及其立法、行政和司法行为的有效性,承认新国家在承认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和新国家及其财产享有的管辖豁免权。

2、简述沿海国在领海内的司法管辖权;根据国家的属地优越权,原则上沿海国对本国领海范围内的一切犯罪行为,都有权实行司法管辖。

在实践中,沿海国一般只对下列情形实行刑事管辖权;a、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b、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质;c、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d、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的措施。

至于沿海多对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沿海国不应为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的目的而停止其航行或改变其航向;沿海国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但涉及该船舶本身在通过沿海国水域的航行中或为该航行的目的而承担的义务或因而负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上述刑事、民事管辖权的规则,不仅适用于一般商船,也适用于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

但军舰和其它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则享有豁免权。

3、简述国际法上外交的特征:

a、外交的主体是主要是国家,也可能包括其他国际法主体;b、外交的目标是协调相互关系,促进各自的国家利益;c、外交的方法是和平的,虽然它通常以实力为后盾;d、外交的精髓在于通过妥协,来获得最大的利益;f、外交是古老的实践,而近代外交是以有组织的外交代表机构为标志的。

4、简述国际法上的战争及其特征:

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敌对国家,为推行国家政策而大规模使用武力,并由此形成的法律状态。

有以下特征:

a、战争主要发生在主权国家之间但又不仅限于国家;b、战争通常都伴随有一定规模的武力使用;c、在国际法上,战争不但是大规模使用武力的事实,还是一种法律状态。

5、简述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的区别:

a、国家继承是指由于国家领土关系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政府继承是指由于革命或者政变而引起政权更迭,旧政权的权利和义务为新政权所取代的法律关系;b、区别:

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发生的原因不同;参加继承关系的主体不同;二者继承的范围不同。

6、简述现代领土变更的主要方式:

主要有:

a、民族自决。

民族自决是现代化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一切处于外国殖民统治、外国占领和外国奴役下的民族,具有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与政治地位、建立独立的主权国家和自主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利;b、全民公决,又称全民投票,是指由当地居民以投票方式决定有关领土的归属。

通过全民公投的形式来决定领土的变更,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有合法正当的理由,没有外国的干涉、威胁和操纵当地居民能够自由的表示意志,应由联合国监督投票。

7、简述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a、群岛水域是群岛国群岛基线以内的水域,群岛国的主权及于该水域、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的资源;b、群岛国在行使主权权利时,受到以下三方面的限制:

群岛国应尊重与其他国家间的现有协定;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通过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群岛国可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以便外国船舶和飞机继续不停和迅速通过或飞越其群岛水域和邻接的领海;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在这种航道和空中航道内的群岛海道通过权。

8、简述限制战争行为的基本原则:

人道原则;区分原则;“军事必要”不解除交战国尊重国际法义务原则;条约无规定的情况,亦不解除交战国尊重国际法的义务的原则。

9、简述联合国的宗旨:

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发展国际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目的。

联合国的一个中心任务是促进发展,即促进各国民众生活水平提高、充分就业、经济和社会进步以及发张。

10、简述难民的待遇:

难民指因战争的威胁或民族、宗教、政治等原因躲避迫害离开本国的人。

1951年联合国制定了《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公约》确认了一般情况下对难民“禁止驱逐出境或送回”的原则,同时还详细规定了难民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依照《公约》,难民在宗教自由、诉讼地位、初等教育及某些社会福利方面享有国民待遇;在雇佣条件、结社利益等方面享受“最惠国待遇”;在自营职业或自由职业、初等教育以外教育等方面享受不低于一般外国人在同样情况下所享受的待遇。

11、简述国际人权保护的程序:

除了在一些区域人权制度中有以下人权法院利用司法程序保护人权的情况外,在联合国范围内主要有以下几种人权保护的程序:

报告及审查制度;来文及和解程序;国际法院的司法程序;个人申诉制度;联合国“1503程序”。

12、简述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

不论站在中立国还是交战国立场,这些义务都可归纳为三类:

节制、防止和容忍。

a、节制的义务,也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意味着中立国应自我约束,不介入交战国间的任何交战行为;b、防止的义务,中立国有义务防止违反中立规则的行为发生,它应采取措施,防止交战国为战争目的而利用其领土或其管辖的区域;c、容忍的义务,在进行战争时,交战国依据战争法所采取的军事行动可能会使中立国国民蒙受不利,对此,中立国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容忍。

13、简述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渊源所要解决的问题是:

从何处才能找到某一项国际法原则或规则。

尽管学者们对国际法渊源有着不同的解释,但几乎所有的学者在国际法渊源问题上都引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

虽然该条本身未提到“渊源”,而且该条规定是从国际法院智能的角度来表述的,但它一般被认为是国际法渊源的完整陈述。

该条款规定国际法院在裁判时应适用:

a、一般或特别条约;b、国际习惯;c、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d、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的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

此外经当事国同意,国际法院还可本着“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根据公正或善意的理念而非依据严格的法律规则来裁判案件。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学说是确定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

14、何为情势变迁原则,适用这一原则受哪些条件限制:

情势变迁原则是一个古老的原则,他原来的含义是情势不变,是指缔结契约时情况没有发生基本变化,契约应继续有效;反之,如果情况发生了基本变化,契约的效力就应改变。

此概念被引入国际法,成为缔约一方终止、退出或停止实施条约可援引的一个理由。

情势变迁原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

为防止缔约国滥用该原则作为不履行条约义务的理由,《公约》第62条对该原则的适用作了若干限制性的规定:

a、缔约时存在的情况所发生的改变必须是基本性的;b、此种情况的基本改变是当事国缔约时所不能预料到的;c、此等情况的存在构成当事国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d、此种改变的影响将根本变动依条约尚待履行的义务的范围。

15、简述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对国际不法行为或其他损害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是:

a、主体不仅包括国家,而且包括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等非国家实体;b、产生的原因不仅包括国际不法行为,而且包括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损害行为;c、实质是一种法律责任。

16、简述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的特点:

a、由临时设立或常设的仲裁机构或国际司法机构审理争端,此种机构具有相对完善的组织或者程序规则;b、依据国际法裁判争端;c、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裁决或者判决,当事国有义务加以遵守。

17、简述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规则。

其特征主要是:

各国公认,具有普遍约束力,构成国际法基础。

强行法,也成绝对法、强制法,本为国内法的概念意即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的法律规范,并以此与任意法相区别。

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拽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把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

强行法的特征:

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公认为不许损抑;唯有以后具有同样的强制性质的规则才能予以更改;与强行法相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

不难看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完全具备强行发的特征,因而国际法基本原则具备强行法的性质,但不能将这两个概念等同起来。

他们之间的区别体现在,基本原则对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具有普遍适用性,而有的强行法规范知识某一特定国际法领域的具体规则。

18、简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a、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b、任何国家不应对国际海底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应将国际海底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任何这种主权或主权权利的的主张或行使,或这种据为己有的行为,均不予承认。

c、对国际海底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

这种资源不得让渡;d、国际海底资源的开发要为全人类谋福利,各国都有公平地享受海底资源收益的权利,特别要照顾到发展中国家和未取得独立的国家和人民的利益;e、国际海底区域应开放给所有国家,专为和平目的利用,不加歧视;f、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19、简述现代外交领事关系法的新特点:

a、国家间关系的不断发展使外交使团的职务日益繁重和复杂;b、国际组织的迅猛发展丰富了现代外交使团的种类;c、现代外交领事关系法正从过去分散的状态朝着较为集中的方向发展。

20、简述使馆的特权与豁免的具体内容:

a、使馆馆舍不可侵犯;b、档案和文件不受侵犯;c、通讯自由;d、免纳各种捐税、关税;e、其他特权。

21、简述条约解释的规则:

a、善意解释条约;b、根据约文的通常意义解释条约;c、联系上下文解释条约;d、条约的解释应符合其目的与宗旨。

22、一个典型的国际组织应具有哪些特征:

a、国际组织是国家之间的组织;b、根据国际条约或其他受国际法支配的文件而创立;c、具有特定的宗旨和目的;d、必须有一套常设的组织机构。

23、简述国际法院管辖权的确立方式;a、自愿管辖,这是指国际法院对当事国自愿提交的一切案件享有的管辖权;b、协定管辖,国际法院对现行条约或协定所特别规定应提交的一切时间享有管辖权;任意强制管辖,被称为“任择条款”或“选择条款”:

有关条约的解释、任何国际法问题、构成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交易、违反国际义务应予赔偿的性质和范围等方面的争端,当事国可以随时声明接受国际法院得强制管辖而不需另订特别协议。

24、简述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的历史意义:

a、《凡尔赛合约》虽然首先提出了“发动战争后的罪行”的概念和以国际法庭追究国家领导人个人责任的计划,但由于没能付诸实施而在意义上打了折扣。

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不仅实现了对战争犯罪的惩处,而且消除了以往法律的不明朗;b、确认和惩处了反人道罪;c、确立了一系列的重要司法原则。

25、简述198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从外层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的决议的主要内容:

a、遥感活动应遵守国际法,为所有国家谋取利益和福利,并应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的需要;b、遥感空间应遵守外空自由原则,并应尊重所有国家和人民对其自然资源和财富的永久主权;c、遥感国应与被感国协商,提供参与遥感活动的机会,并增进相互利益;d、被感国可在不受歧视的基础上按合理价格取得原始数据和经处理的遥感数据;e、遥感应促进地球资源的保护,使人类免受自然灾害侵袭。

26、简述条约中止的一般国际法理由:

a、条约履行的不可能;b、情况的基本改变;c、缔约一方违约;d、条约被代替;e、断绝外交和领事关系;f、缔约国之间发生敌对行为;g、条约与新的强行法相抵触。

27、简述联合国专门机构的特点:

a、它们是政府间的国籍组织;b、它们是某一特定领域的全球性专门性组织;c、它们与联合国具有法律关系;d、它们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28、简述针对哪些方面存在国际人权保护的专门性公约:

a、防止并惩治灭绝种族罪;b、消除种族歧视和禁止种族隔离;c、禁止奴隶制和禁止强迫劳动;d、难民及无国籍人的保护;e、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9、简述领土主权的内容:

领土管辖权,领土所有权,领土完整不可侵犯。

30、简述条约保留的特征:

a、保留应在一国表示接受条约约束时作出;b、保留可以采用任何措辞或名称;d、保留的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条款对提出保留的当事国的拘束力。

31、简述抵偿必须遵守的限制条件:

抵偿要与损失相称;抵偿不得采取羞辱责任国的方式。

32、简述国际组织成员的种类:

正式成员,联系成员、部分成员、附属成员、观察员。

33、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的实践:

a、在条约方面,对清政府以来的历届中国政府所缔结或参加的条约,按其性质和内容逐一审查,区别对待;b、在国家财产方面,新中国政府有权继承解放前中国政府在中国境内外的一切财产;c、在国家债务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旧中国历届政府遗留下来的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情况分别处理。

34.简述领馆的职责:

a、保护,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保护本国及其侨民和法人在接受国的利益;b、促进,促进本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关系的发展,并促进两国间的友好关系;c、调查,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内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方面的发展情况,向派遣国政府报告;d、办理护照和签证;e、帮助,给予本国侨民和法人以及进入接受国境内的本国飞机船舶及其人员一所需要的帮助;f、公正和行政事务;g、监督、检查等。

35、简述国际组织表决制度的种类:

a、全体一致同意(全体一致通过原则);b、多数同意制,包括简单多数;特定单数;多数加特定成员通过;c、加权表决制,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和工作分别给予国际组织成员以不同票数或不等值的股票权的一种表决制度;d、协商一致。

36、报复手段具有什么条件才能合法:

a、报复手段必须是国际法允许的,不能依不法行为对付不法行为;b、报复只能在向对方提出合法要求无法满足时才能使用,而且不应超过所实际损害的合理程度,既符合“相称性"原则;c、报复是为防治不法行为和谋求补救而进行的。

37、简述引渡的条件:

a、双重犯罪原则,又称相同原则,是指可引渡的罪犯必须是请求引渡的国家和被请求引渡的国家双方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b、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在原则上,任何个人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可以被引渡,但通常多数国家不引渡本国国民。

而是在本国国内法院对其进行审判惩处,这就是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38、何为条约无效及条约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a、条约无效是指条约因不符合其成立的实质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b、条约无效的原因,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错误;欺诈和贿赂;强迫;与国际强行法相抵触。

39、简述国际法律责任可以单独归于一国的行为的情况:

a、一国的国家机关的行为;b、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人或实体的行为;c、由另一国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d、逾越权限或违背指示的行为;e、受到国家指挥或控制的行为;f、正式当局不存在或缺席时实施的行为;g、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h、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本身行为的行为。

40、简述对传统中立制度发展构成影响的因素:

a、与以往的战争不同,20世纪两次世界大战都属去全面的和绝对的战争;b、从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会开始,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的确立和战争理论的复活,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消弱了传统中立制度的基础;c、传统中立制度是以国家享有“诉诸战争的绝对权利”为前提的,而这一权利已被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所废弃;d、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非战争的武装冲突日益增多;f、在传统国际法中国家是唯一的主体,而在20世纪以后在主权国家之外又出现了国际组织、争取解放民族这样一些新的国际法主体。

41、简述条约的终止与条约的停止施行之间的区别:

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条约由于期满或其他原因在法律上终止存在,不再具有约束力;而后者是指一个活着数个当事国于一定期间内暂停施行条约的一部或者全部,但条约并不以此终止,必要时,依一定的程序可以恢复条约的施行。

42、简述联合国专门机构的特点:

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指在联合国体系内在特定专门领域从事国际活动的国际组织,特点有:

a、它们是政府间国际组织;b、它们是某一特定领域的全球性专门性组织;c、它们与联合国具有法律关系;d、他们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43、简述国际法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意义:

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其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意义有:

a、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是追究一国违背其国际义务而承担国际责任的法律依据;b、促使各国履行其国际义务的外在动力;d、有利于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44、简述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开始与终止:

a、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开始,从使馆人员进入接受国领土前往就任时起算,如果使馆人员已在接受国境内,则从其委任通知到达接受国外交部算起;b、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终止,于该员结束职务离境之时或者离境之合理期间终了之时停止,即使两国发生武装冲突,亦应继续有效至该时为止。

45、简述我国1995年《航空法》的主要内容:

a、外国民用航空器根据其国籍国政府与我国政府签订的协定,或经我国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飞人、飞出我国领土并降落;b、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经其本国政府指定并取得我国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许可证,方可经营国际航班运输;c、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不得经营我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航空运输;d、定期航班应按我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计划飞行;f、应在指定的设关机场起飞或降落。

46、什么事情势变迁,《条约法公约》对这个问题是怎么样规定的:

情势变迁,作为条约法上的一项原则,指的是缔约方在缔结条约时存在一个假定,即以缔约时所能预见到的情况不变为条约有效的前提,倘若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缔约方有权终止,退出或停止施行条约。

《公约》有条件承认此原则,并在62条对其作出了规定:

a、凡所发生的基本变化不属于当事国缔约时所能预料到的,不能援引之作为终止条约的理由,除非缔约时存在的情况构成当事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以及情况的改变的影响将根本改变依条约尚待履行的义务范围;b、边界条约以及情况的改变是由当事国违反义务所致,均不得由情势变迁为由终止条约。

47、简述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区域方法:

a、《联合国宪章》规定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区域机关由该区域内国家根据条约为共同利益和共同政策而设立的组织;b、区域办法只适用于区域性争端,区域性国际争端可首先采取区域办法,无结果时再提交安理会,但采用区域办法不妨碍安理会主动采取措施,且区域机关未经安理会授权不得采取执行行动。

48、简述联合国大会的职权:

大会得讨论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并向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提出建议,但当安理会执行宪章授予的职务时,非经安理会请求,不得提出建议。

大会得讨论和提出的建议的事项包括:

a、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包括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普遍原则、裁军和军备管制等原则提出建议,对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提请安理会注意;b、国际合作,包括发动研究并做成建议,一促进政治方面的合作;提倡国际发逐渐发展与编撰,还包括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国际合作;c、组织事务,包括审计安理会和其他机构的报告、审议和批准联合国的预算、分配联合国会员国的经费负担等。

49、简述在交战国之间的公法关系方面,战争开始所导致的法律后果:

a、外交和领事关系方面。

交战国间的外交和领事关系通常随战争状态的开始而断绝;b、条约关系。

双边条约,以需要共同政治行动或以友好关系为前提的条约,当即废止;边界条约等永久性条约,在原则上不受影响;引渡条约。

贸易条约等一般政治和经济条约,停止生效。

至于多边条约,原则上不受影响,但对战争进行有影响的条约则停止生效;c、敌国公有财产。

本国领土上敌国的公有不动产,除使馆外,可以没收或征用;处于本国军事占领下的敌国领土上的公有不动产,可以征用,但不得取得或变卖,若不动产属于军事性质,则可以破坏。

敌国公有财产位于本国领土上,可以没收;若位于本国军事占领下的敌国领土上,亦可以征用,但目的仅限于当地军事目的之用。

海上的敌国公用船舶一般可以拿捕和没收。

50、简述公海自由的内容:

公海自由原则是各国公认的一项海洋法原则。

按照此项原则,公海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对一切国家自由开放、平等使用。

根据《海洋法公约》第87条,对沿海国和内陆国而言,公海自由包括:

a、航行自由;b、飞越自由;c、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d、建设国际法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e、捕鱼自由;f、科学研究自由。

51、简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国际法是法律因为a、国际法是对国际社会成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的;b、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规范将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并由此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c、国际实践证明,国际法作为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认,而且也为各国所遵守。

此外,一些政府间国际组织发展了各自的解决国际争端机制以及近年来一些新的国际司法机构的设立,使国际法的强制实施得以不断增强。

52、简述国家的基本权利:

a、独立权;b、平等权;c、自卫权;d、管辖权。

53、简述内水的法律地位:

内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它与国家的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国家对其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

所有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在一国的内水航行。

外国商船,可遵照沿海国的法律规章驶入该国开放的港口。

外国军舰进入内水时,必须经过外交途径办理一定的手续。

对于遇难船舶,沿海国通常许可他们驶入。

但应遵守沿海国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贸易、捕鱼以及任何违反沿海国利益的活动。

54、论述条约的保留规则:

(1)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单方面声明,其目的是排除或更改条约的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2)三种情况下禁止提出保留:

a、条约本身禁止保留;b、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的保留不在其内;c、保留不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

(3)关于保留的接受与反对:

a、明文准许保留的条约,不需要其他缔约国时候予以接受,除非条约有相反的规定;b、谈判国数目有限的条约,在全体当事国间适用条约的所有款项为每一当事国承受约束的必要条件时,则保留必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c、如果一个条约是一个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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