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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与农村城镇化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与农村城镇化

  制约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因素有许多,比如:

封闭的城乡二元结构、城镇化滞后于工业化、农村劳动力素质低等。

与之相应,我们可以通过农村城镇化、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村第三产业、发展个体与私营经济、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提高农村人口素质和农村人力资本水平等途径来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而其中推进农村城镇化来发展小城镇是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根本途径。

  [中图分类号]F3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059801-0001-08

  一、当前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严峻形势

  农村人口数量庞大,人均耕地少,工业起步晚,城市化水平低,大城市、大农村并存,城乡二元结构突出,这是我国的一个基本国情特征。

这一国情导致农村劳动力一直供大于求,只不过在计划经济时期处于隐性状态。

改革开放后,农业生产体制发生革命性变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解除了对农民经济活动的诸多限制,劳动生产率迅速提高,短缺经济和计划经济下将农民禁锢在农村的粮油副食品定量供给彻底改观,人多地少的矛盾开始凸显出来。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业领域容纳劳动力出现了绝对量下降的情况,平均每年下降0.83个百分点。

现在,农村劳动力供大于求依然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主要矛盾之一。

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总数达1.5亿以上,XX年底达到1.8亿。

这种矛盾短期内还会更为突出:

随着农业要素的不断投入和农业新技术的推广,农业劳动生产率会不断提高,对劳动力的需求量将不断减少;可耕地有限,而且有进一步减少的趋势,农业就业的余地越来越少;乡镇企业的发展在新的发展时期也遇到了结构性困难,其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的能力明显减弱,比如,XX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95933亿元,比上年增长7.3%;乡镇企业的贡献不足2%,乡镇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明显下降;加入WTO后,短期内我国农产品不仅会面临国际市场的价格压力,农民收入难以通过农业大幅度提高,而且进口农产品势必导致国内农产品的需求减少,造成农村剩余劳动力规模进一步扩大;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基数大,据有关部门预测,未来10年全国农村每年还要新增劳动力600多万。

如果从劳动力供给的角度看,随着农业投入的增加和技术含量的进一步提高,以及人力资本素质的逐步攀升,由传统农业本身排斥出的劳动力将会越来越多,2020年预计达到2.5亿人。

  在国有企业职工大量、普遍离开劳动岗位的“下岗”问题之上,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的问题构成了就业形势的新特征。

“十五”发展过程将是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大规模转移的过程。

按照已经写入“十五”计划的数字,在此期间将有4000万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向城镇和非农产业就业。

这4000万农村剩余劳动力相当于“十五”初期我国城镇从业人数和职工人数的18.87%和35.71%。

事实上,从农村的发展需要和提高农业生产率的要求看,5年转出4000万剩余劳动力还是远远不充分的。

从城乡平衡发展的要求看,我们需要在未来5到10年左右的周期内,每年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出1500万到XX万农村剩余劳动力,也就是说,在10年左右的周期内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出的总规模需要达到1.5亿到2亿人才行。

实现这样一个转出规模,我们才能保证留在土地上的农民的收入增长速度跟上国民经济扩张的速度、跟上城镇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才能保证城乡之间的利益矛盾不至激化。

如果不尽快开辟一些大容量的就业载体,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出去,有可能危及我国现代化的实现,全面实现小康水平的奋斗目标也将因为“三农”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而大打折扣。

  二、制约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因素

  封闭的城乡二元结构。

  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以优先发展重工业为主的战略方针,轻纺工业和第三产业相对滞后,提供的就业岗位少,难以满足城乡就业的需求。

资金的原始积累采取“以农养工”的方针,用“剪刀差”等办法,从农村抽走资金,用于城镇化、工业化建设,而对占总人口80%的农民,采用行政手段,实行严格的城乡隔离政策,形成封闭的城乡二元结构,把农民关在城门之外,在狭窄的土地上,进行低效劳动,致使大量的劳动力长期封闭在农村,不能流动。

同时,又不适当地强调“以粮为纲”,限制发展多种经营和乡村工业,生产结构单一,因而农村长期处于普遍贫困状态。

农村改革始于1978年,当时中国农村贫困人口2.5亿多,贫困发生率高达33%。

城乡二元结构实际上把城市和农村分割为两个“社会”,一个“社会”由城市居民组成,一个“社会”由农民组成。

因为农村的劳动供给量大于城市的劳动供给量,而且农村的劳动与资本的比例明显高于城市的劳动与资本的比例,所以农民必定是劳动的净输出者。

长期以来实行的城乡封闭的二元经济社会制度,严重阻碍城镇化发展水平,也严重阻碍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城镇化水平从1978年的18%提高到目前的37.7%,但与工业化水平相比,仍然落后了10多个百分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对农民就业和流动的不少束缚在逐步解除。

目前不少地方正在大力推进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个别大城市的户籍制度改革也有了较大的动作,城乡二元结构对农村人口流动的制约有所弱化。

但是,在改革城乡分割制度方面仍然没有迈开实质性步伐,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仍存在诸多障碍和歧视,如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受到很多不合理的限制,一些大中城市为了保证城市居民就业规定了限制农民进入的行业和工种,农民外出就业要办理名目繁多的证件,等等。

在存在歧视偏好的情况下,“歧视”减少了城市的资本同农村的劳动相结合所能获得的净收益,从而导致城市的资本输出量的减少,反过来,这又会减少农村的劳动与城市的资本结合所能获得的收入,农村的劳动输出也会减少。

目前,较为发达的城市和较为落后的农村同时并存,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在我国相当多的省市非常明显地存在着。

  城镇化滞后于工业化。

  按照城镇化、工业化发展规律,城镇化要与工业化发展相适应,但实际上我国城镇化发展水平一直落后于工业化发展。

1952年,城镇化落后工业化7个百分点,而后随着工业化水平的提高,两者的差距不断扩大,1978年二者差距达到27个百分点。

改革开放以来,两者差距虽有所缩小,但农村城镇化进程依然缓慢,1999年末,我国的城镇化水平是30.9%,XX年人口普查统计,我国城镇化的水平达到了36.09%,但仍然滞后于工业化水平14.3个百分点。

从历史看,“九五”比前几个五年计划,城镇化进程要慢,从1978年到1999年我国平均每年城镇化水平提高0.67个百分点,而到“九五”前四年,每年提高的城镇化率只有0.46个百分点。

根据XX年的人口普查结果,我国城镇化水平已达到36.1%。

中国国家建设部部长汪光焘XX年9月8日在天津开幕的国际住房与规划联合会第46届世界大会开幕式上指出:

到XX年底,我国城镇化水平已达到37.7%。

并且有关专家还据此预测,到XX年,我国城镇化水平将达40%,2020年将达50%。

即便如此,我们不能忽略的事实是,虽然至XX年我国城镇化水平已达37.7%,但是还不够快,至今仍有占62.3%的人口在农村,有占近50%的劳动力从事农业,而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只占15%。

到了XX年将达到的40%,依然低于世界平均水平42.5%,更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城镇化水平。

而且我国由于体制上的原因,导致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城市化严重地滞后于工业化进展,二、三产业层次不高、比重仍然偏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途径有限。

XX年,我国农业的从业人员3.48亿人,占劳动人口的一半左右,第三产业为27.5%,工业仅占22.5%;城镇化水平滞后发展造成了大量的农业剩余劳动力滞留在有限的土地上,制约着农村劳动力转移,既妨碍了农业效益的提高,也阻碍了农民收入增长。

  农村劳动力素质低。

  我国农村劳动力素质低是制约剩余劳动力转移数量特别是转移层次提高的重要因素。

1997年我国第一次农村普查时,我国农村劳动力中,初中及其以下程度劳动力比重高达88.3%,其中文盲或半文盲占劳动力总数的8.2%,小学文化程度的占33.9%,初中文化程度占46.2%,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11.7%。

在农村劳动力中受过职业教育和专业培训的仅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12%。

经过近五年的发展变化,农村劳动力素质有所提高,但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提高幅度并不大。

根据国家统计局农村调查总队的调查,XX年我国农村劳动力为4.82亿人,占全国劳动力总量的比重约为70%。

其中:

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劳动力的比重依然高达87.8%。

农村劳动力文化程度的具体结构分布是,文盲或半文盲劳动力占7.4%,小学程度占31.1%,初中程度占49.3%,高中程度占9.7%,中专程度占2%,大专及以上程度占0.5%。

在农村劳动力中,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仅占13.6%。

农村劳动力素质的低下既制约了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规模和速度,也制约了农村劳动力转业层次的提高。

另据抽样调查资料显示,在XX年当年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中,小学以下文化程度占当年转移总量的比重为23.5%,比上年上升4.7个百分点;初中文化程度的比重为62.9%,下降2.2个百分点;高中和中专文化程度的比重为10.2%,下降1.1个百分点;大专文化程度以上的比重为0.7%;经过专业培训的劳动力比重为12.7%,下降12.4个百分点。

这样素质的人员只能从事较为低级的劳动,因而难以进入较高层次的产业,而且从长远看,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兴起,低素质劳动力的转移领域会越来越窄。

一方面,低素质的“民工”难以在劳动力市场上和“下岗职工”相抗衡,必然失去在城市“拾遗补阙”的机会;另一方面,低素质使农村劳动力转移和经济周期的相关程度增大,这一点在XX年和XX年就表现的非常明显。

据国家农调总队的统计,XX年农村转移劳动力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比重由1999年的6.4%猛增到8.3%。

到XX年,国债项目陆续竣工,农村净转移劳动力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比重就一下子跌到了3.14%,比XX年下降4.6个百分点,农村劳动力转移与经济周期的固有联系不可避免地表现出来了。

  农村非农产业对剩余劳动力的容纳能力有限。

  从我国农业的具体情况出发,就地发展非农产业是我们今后解决剩余劳动力的发展方向,乡镇企业是农村非农产业的重点。

改革开放以来,乡镇企业发展迅猛,给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也给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

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乡镇企业累计吸纳了1亿左右的农村劳动力就业,年均吸纳600多万人,是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渠道。

但是,90年代以来,随着乡镇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和吸纳劳动力成本的提高,就业弹性明显下降;加上在市场经济激烈的竞争中管理水平、技术力量相对薄弱,经济效益不佳,因而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数量趋于减少,吸纳劳动力的能力明显减弱,平均每年仅增加90多万人。

另外,乡镇企业空间布局分散,使农村劳动力在空间上的转移更为滞后。

目前,XX多万家乡镇企业,80%以上的企业高度分散在乡村,12%分布在集镇,8%分布在建制镇,长期与城镇化发展相脱钩。

乡镇企业的零散分布难以发挥城镇的聚集效应,第一,造成了为数众多的“进厂不进城、离土不离乡”式的兼业性摆动就业人口,他们并没有完全脱离农业,放弃土地承包权,从事非农产业可以说是临时性的就业,并没有真正达到农村剩余劳动力产业转移,他们随时可能重新回归土地;据统计,目前农业转移的劳动力有将近60%是兼业型转移。

第二,导致自身产业结构畸轻畸重,第三产业发展严重滞后。

目前乡镇企业中80%以上是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比重很小。

第三产业是就业弹性最大、资本密集程度低产业,是农村剩余劳动力最容易进入的产业,也是发展潜力最大、吸纳劳动力最多的产业。

由于乡镇企业散布在广大农村,人口没有向城镇聚集,难以达到第三产业大发展的人口规模,因而无法形成有效的公共需求,以致城镇成长缓慢。

同时,第三产业发展滞后,又严重制约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第二产业发展水平的提高。

第三,不利于集中有限财力、物力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因此,如果没有新的举措,今后乡镇企业可能会退出容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第一载体的地位。

与此同时,农村个体、私营工商业等其他非农产业容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也在减弱。

总之,今后我国农村非农产业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速度、数量、规模都将有下降的趋势。

  现行的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的制约。

  首先,我国现行的城乡隔离的二元户籍管理制度,虽然有所改革,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

城乡居民在社会地位、身份、就业、住房、补贴、劳保、福利等方面仍存在着明显的不平等。

农村劳动力流入城镇,在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约束下,他们无法取得与当地市民平等竞争的权力和平等待遇,同时给他们在吃、住、就业、加薪、小孩上学等方面造成许多困难。

这一方面使农村劳动力在城镇就业的成本加大;另一方面农村劳动力在城镇不能长期稳定地就业,致使相当部分的劳动者在城镇干几年后又回流到农村,形成逆向转移。

其次,农村土地制度是实行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

在联产承包的实施中,土地基本是按人头平均分配的,不仅土地面积是按人头平均,而且土质也是按肥瘠搭配、按人头平均的,而且只要是农村人口,无论是做工的,还是经商的,都平均分得一份土地。

现行土地制度下土地的非流动性,决定了乡镇企业和城镇布点只能局限在原社区范围,制约了乡镇企业的相对集中、城镇的合理布局及其规模的扩大。

  劳动力市场发育滞缓,中介组织发育程度低。

  目前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大都是自发的,而由政府职业介绍部门组织安排外出的却很少。

大量劳动力流动的同时,必然形成初级劳动力市场,对于劳动力市场,政府同样需要宏观调控,但目前还缺少这一环节,即缺乏对农村劳动力的总需求、总供给的调节,缺乏对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组织与指导。

近年来,农村劳动力流动问题在不同程度上引起了全国各地各级政府的重视,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来期望解决这一问题。

但至今农村劳动力流动问题并未真正得以解决,有不少地方甚至都未纳入规划,政府部门对当地区域的农村劳动力资源和就业状况及劳动力流动有关的具体问题并未进行详细调查,对何地需要劳动力、需要多少、需要什么专业工种的劳动力等问题也无法掌握,难以对农村劳动力进行系统的规划,难以制定劳动力流动问题的有关措施和决定,因而农村劳动力流动只好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此外,劳动力流动的服务体系及中介组织建设也严重滞后,因缺乏有关信息,或信息不准导致农村劳动力盲目流动,使大批劳动力徒劳往返,蒙受损失。

可以说,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几乎完全处于无组织和无序状态。

  三、实施农村城镇化战略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重要意义

  农村城镇化是指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实现农村小规模社会化服务体系向城镇的大规模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转化,第一产业的农业人口向第二产业,接着又向第三产业为主的城镇化人口转化,农村生活方式和生活质量的城镇化。

我国农村城镇化的进程长期以来一直比较缓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水平与前30年比较,有了显著提高,而且由城镇化的发展所引致的就业机会也有相应提高。

1978年—1998年二十年间,我国城镇从业人数从9514万人增加到20678万人,增加了11164万人,增幅达117%,年均增加531万人,年均增长5.59%,高于同期人口增长率1倍以上。

实践表明,适度的城镇化对于扩大就业总量和城镇就业是有利的。

当然,与工业化水平相比,目前城镇化水平仍然很低,导致城乡发展不协调,影响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进一步实施农村城镇化战略,是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转移,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城乡均衡发展的根本措施。

  通过推进农村城镇化来发展小城镇是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根本途径。

  目前,农业内部的就业压力在不断积蓄,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内在冲动愈来愈强烈,农村劳动力过多,主要是从事种养两业的劳动力过多,据统计,我国这两个产业的剩余劳动力达1亿—1.5亿,今后15年可能达2.3亿以上,单靠在农业、农村内部转移消化空间有限。

这么多的农业剩余劳动力需要从土地上转移出来,转化为非农业人口。

不实现这个转化,就谈不上国家的工业化和经济社会的现代化。

靠乡镇工业和劳务输出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只能转化一小部分。

据有关专家估算,当前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只有5000多万人,在外劳务人员也仅有13万人左右。

我国大型城市和超大型城市的人口数量已经达到相当规模,如上海1674万人,XX1382万人。

我国百万人口以上的城市为166个,人口密度很高,接纳新增人口的设施和能力严重不足,不可能在短期内吸收大量农村人口。

中小城市受种种条件的限制,人口和就业压力也非常大。

通过农村城镇化,发展小城镇来转化农业剩余劳动力,已经被实践证明是一种极为有效的途径。

因为通过农村城镇化后形成的小城镇,地域分布广、数量多,新建扩建都有潜力,农民实现身份转移的难度和风险较低,其经济技术结构、职业结构同目前农村劳动力的文化技术状况比较接近,容易协调和在发展中同步提高。

  农村城镇化可以加快农业产业化、现代化进程。

  农村城镇化引起了非农人员增加,农产品市场需求量增大,为产业化发展提供了市场原动力,增大了的市场需求量又向农业生产提出了“农业产业化”的要求。

农村城镇化引起的商业繁荣和便捷的交通,为农业产业化架起“桥梁”,城镇化所引起的人流、物流、信息流促进流通商贸的繁荣,商贸的流通为产业化生产基地、加工基地与市场之间架起了桥梁。

农村城镇化引起的人力物力聚集效应,为农业产业化找到“龙头”。

农村城镇化为农产品加工企业创造条件,农产品加工企业是农业产业化的“龙头”;农村城镇化为农贸市场的形成创造条件,专业农贸市场能吸引各地客商,聚集广大农产品的销售者,发挥农产品集散的效能,从而牵动产业化生产基地规模的扩大和发展,因此,可以说农贸市场是产业化发展的“龙头”;农村城镇化为科技和人才的聚集创造条件,城镇必须是信息和人才、科技的聚集地,有利于招揽各种科技人才,捕捉科技信息,并逐步把科技与人才用于农业发展,形成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科技“龙头”。

另外,“村村点火、户户冒烟”式的发展,必然要占用大量的土地,因其过于分散又直接影响城镇化进程,反过来,城镇化滞后必然是企业分散布局和土地的粗放利用。

我国农业人口多,农业沉淀的劳动力多,如果没有大规模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不可能实现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农业现代化进程将会受阻。

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将加速形成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农村城镇化有利于加快农村非农产业发展和农业结构升级。

  通过就业结构的变化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是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农村城镇化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等非农产业转移,不仅可以优化农业内部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以及副业结构,还可以发展壮大农村二三产业,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产业结构升级。

人口城镇化是城市一、二、三产业结构协调发展的润滑油和缩化剂。

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不仅推动了第三产业市场的发展,而且也为第三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劳动者和经营者。

如果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就业比例达到1∶1,20年至少可多创造3000万—4000万个第三产业的就业岗位。

据此推断,通过发展我国第三产业,其就业容量有很大潜力。

假定今后15年的发展速度稍微放慢,为15年增加1倍,XX年第三产业就业应该达到3.7亿人,比XX年将净增1.8亿人。

  农村城镇化可以激活农民消费,扩大市场需求,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持久动力源泉和新的增长点。

  内需不足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首要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虽有一亿多农民从事非农业产业,且收入明显提高,但由于他们不是“城市居民”,因而传统的消费观念和分散、封闭的消费环境,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他们对工业品和服务产品的消费需求。

通过农村城镇化,使农民实现“非农化”“市民化”,可以将使他们的消费需求和消费水平与收入水平的增加同步增长,带动城市产业升级,强化城市的新建、改造、扩容基础设施等投资需求。

城镇是农村工业、服务业发展的载体,对乡镇企业、文化、科学、教育、娱乐业等产业都有明显的集聚作用。

城镇为调整农村经济结构提供优越的交通、通信、金融、信息等服务,及人才、技术支持。

据世界银行专家的估算,城镇化水平每提高1个百分点,至少能带动GDP增长1.5个百分点。

据我国有关研究机构的匡算,如果从XX年到XX年,促使2.5亿左右的农村人口转为市民,可增加6000多亿元的消费需求,可带动最终消费支出增加1万亿元以上,平均每年700多亿元。

城镇化水平的提高,还可以创造巨大的城镇基础设施和住宅投资需求,按人均3万元城镇基础设施和住宅投资计,2.5亿的新市民将带动7万亿元的投资需求,平均每年5000亿元。

将可拉动GDP年平均增长3个百分点。

  四、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建议

  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根本出路。

  适时调整农村就业战略,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渠道正在从依靠乡镇企业转向依靠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这是一个符合客观规律的大趋势。

实施农村城镇化战略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重要意义,已经在上文中作了论述,在这里笔者将着重论述推进农村城镇化战略关键要解决好哪些问题。

  1、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农村城镇化建设要充分考虑区位优势、资源条件和人口规模等因素,突破传统定势,高起点、高标准地做好城镇规划,在保持城镇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重点突破和促进城镇规模成长、功能完备和质量提高,尤其要优先发展城镇中区位较优、实力较强、对周边农村和乡镇具有较大吸引辐射能力、发展前景广阔的农村中心城镇。

同时,要以产业开发、市场开发来促进农村城镇化建设,注重发展乡镇工业型、商贸型、交通型、城郊型、旅游型等特色城镇,突出发挥城镇的个性和特色,形成独特区域功能的专业化城镇。

  2、创新城镇土地使用制度。

建立城镇国有土地储备和出租制度,垄断一级市场。

除政府机关、学校、市政等公共用地实行划拨外,生产经营性国有土地出让金,可实行较长年限的分期收回制,实行宗地租用,以降低农牧民进城的房价“门槛”和产业开发地价成本。

建立土地市场,在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把城镇商业用地由行政定价转变为市场定价,逐步实行对城镇商业用地公开竞价批租制度,提高城镇土地收益;允许企业和集体土地使用权通过作价入股、出租、转让等方式参与城镇建设。

  3、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制定有利于农村城镇化的户籍制度,打破产业、非农业户口管理的二元结构,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小城镇和中小城市以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及收入为标准,改革和简化入户手续。

放宽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对户口迁入的管制,允许具备上述条件、有较好自我生存和发展能力的农牧民进城从事非农产业;城市之间实行人口的无障碍自由流动。

努力消除农民进城就业困难、工资及劳保待遇过低、个人合法权益难以维护等非制度性歧视因素。

  4、建立面向城镇所有非农产业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费的筹集和支付,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的保险费率征收调整机制,努力做到社会化筹措、社会化发放,公开透明、社会监督。

对依法转让承包土地和承包草原等生产资料进城的“新市民”,与其他城镇居民同等对待,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对保留生产资料进城的居民,也可暂缓纳入,以减轻社会保障压力。

5、完善农村城镇化建设投融资体制。

要逐步改变仅依靠政府投资的农村城镇化建设投资体系,建立政府政策性投资引导,企业和个人参与的多元化投入相结合的投融资体制,广泛筹集建设资金。

一是要建立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开发专项资金及城镇建设信贷担保基金,由财政从市政、环卫、城管等收费中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益中集中安排,主要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贴息和担保;二是组建城镇建设投资公司,按照自筹、自用、自还,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的原则,对城镇建设资金实行统一调度、有偿使用、滚动增值;三是有选择地出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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