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新国标升级改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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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新国标升级改造

 

京管函〔2017〕282号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

加快推进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新国标升级改造工作的通知

市财政局、市科委,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接口新国标的实施方案》(发改能源[2016]2668号)、财政部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的要求,实现社会公用充电设施的新旧标准平稳过渡,提高设施通用性和开放性,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加快形成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现将有关工作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充电设施新国标改造升级工作,严格落实国家政策、标准要求,确保2017年完成既有社会公用充电设施新国标改造工作,所有新增充电设施均符合新国标要求。

本市继续利用国家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资金,对社会公用充电设施新国标改造工作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推动企业加快实施社会公用充电设施新国标改造工作。

二、组织方式

市城市管理委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和检测单位负责组织、督促充运营企业开展社会公用充电设施的新国标升级改造,并实施检查抽查检测和评审验收。

各企业按照《关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接口新国标的实施方案》(发改能源[2016]2668号)的要求,对既有社会公用充电设施实施新国标改造,委托专业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按照《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升级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指南》(详见附件)明确的补助标准、条件及申报流程等要求办理手续。

对于完成改造的社会公用充电设施,项目管理单位采取“第三方检测机构抽查与专家总体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对其新国标符合性进行评审验收。

三、主要工作安排

(一)各企业应当于6月30日之前将本单位社会公用充电设施新国标改造方案及台账提交至项目管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确定前,由北京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代收),同步抓紧实施改造。

(二)完成改造的社会公用充电设施,由各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分批向项目管理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新国标符合性检测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项目管理单位对企业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进行审核通过后,分批安排检测单位对完成改造的充电设施进行抽检,并组织开展专家评审验收,形成评审验收报告,提交市城市管理委。

(四)市城市管理委根据评审验收报告,分批将改造结果在市城市管理委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五)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资金管理单位向各企业拨付资金(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协调。

企业要按照新国标要求,抓紧开展改造工作;项目管理单位要加强组织,积极开展标准宣贯培训工作,使企业深入理解并全面掌握新国标,积极与企业进行沟通衔接,做好标准升级的组织、督促工作。

(二)全面覆盖,严格验收。

有序开展验收工作,严格检测标准,以检测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验收通过的重要依据,确保社会公用充电设施的新国标符合性,确保社会公用充电设施便于用户使用。

(三)合理安排,平稳过渡。

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企业的改造计划,定期开展验收,及时报送相关报告,确保项目进度和补助资金拨付的有序推进;各企业要结合充电站点运营情况,在过渡期内适当保留一定比例的旧标准充电设施。

(四)保障安全,加强宣传。

各企业要制定新国标改造技术方案,组织专业技术团队实施改造,确保改造过程中的设施安全和施工安全;各企业要在充电站点显著位置、充电设施显著位置明示新旧国标情况,并及时将新国标充电设施信息标注于市级平台及企业的移动客户端,最大限度满足用户充电需求。

特此通知。

附件:

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新国标升级改造项

目奖励资金申报指南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7年5月22日

附件

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

新国标升级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申报指南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改革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接口新国标的实施方案》(发改能源[2016]2668号)、财政部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及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电动汽车充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京发改[2016]620号)等文件要求,为推进本市充电设施新国标的落地和实施,加快形成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本市继续利用国家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资金,对社会公用充电设施新国标改造工作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推进全市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开展公用充电设施新国标升级改造工作,并实施抽查检测和评审验收,特制定本指南。

一、奖励范围

本项目奖励范围为全市2016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旧标准公用充电桩。

项目依据“先申报、先完成、先奖励”的原则,优先对完成改造并通过检测验收的充电桩进行资金奖励。

二、奖励标准

直流充电桩为3500元/接口,交流充电桩为2000元/接口。

三、奖励条件

改造后的公用充电桩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接口新国标实施方案》(发改能源[2016]2668号)中的充电基础设施接口及通信协议升级要点。

(二)站点设置对外标志标识,包括收费价格标识、场站标识、引导标识、新旧国标标识等。

(三)符合本市对社会公用充电设施管理的其他相关要求。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

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产权单位)。

(二)申报流程

1.编制方案,同步改造。

各企业将本单位公用充电桩新国标改造实施方案(详见附件2)及台账,提交至项目管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确定前,由北京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代收),同步实施改造。

2.申请验收。

各企业在2017年10月31日前分批向项目管理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新国标符合性检测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验收准备材料清单详见附件3)。

3.组织验收评审。

项目管理单位对企业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进行审核通过后,分批组织对完成改造的充电设施进行现场抽检(现场验收记录表详见附件4)和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意见表详见附件5),形成评审验收报告提交市城市管理委。

4.结果公示。

市城市管理委根据验收评审意见,分批将改造结果在市城市管理委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5.资金拨付。

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资金管理单位向各企业拨付资金(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材料报送时间

1.改造实施方案提交时间:

2017年6月30日前,工作日9:

00-17:

00。

2.验收申请报告提交时间:

2017年10月31日前,工作日9:

00-17:

00。

(四)材料报送地址(暂定,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单位:

北京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甲275号

联系人:

窦娜

电话:

63256361-6281

附件:

1.工作流程图

2.改造实施方案大纲

3.验收准备材料清单

4.现场验收记录表

5.专家评审意见表

6.充电桩检测内容及要求

附件1

工作流程图

未达到要求的,补充完善验收申请报告

 

附件2

改造实施方案大纲

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2项目改造方案

2.1拟改造公用充电设施的基本情况(包括编号、功率、生产厂商等信息)

2.2改造技术方案内容

3项目组织实施及建设周期

3.1项目组织实施

3.2项目建设周期及进度安排

4项目建设投资估算

4.1投资估算

4.2资金来源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件3

验收准备材料清单

1.项目单位必须提供的资料:

(1)验收申请报告;

注:

报告内容要求有完整明确的企业概况、改造内容、设备购置清单、改造后每个充电桩的基本信息等内容。

若项目改造内容、建设周期与所提交的改造实施方案(附件2)不一致或有所调整,需按照项目实际改造情况编制验收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3)充电桩产权证明或产权方的授权证明(注明奖励资金的领受主体);

(4)改造充电桩的基本信息表(包括每个充电桩的编号、外观、技术规格、生产厂家、建设单位等);

(5)新国标符合性检测报告;

(6)项目验收记录表(见附件4);

(7)接入市级充电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E充网)的证明材料;

(8)站点标志标识的图片资料(包括收费价格标识、场站标识、引导标识等);

(9)改造费用汇总表及支付凭证(购置发票、记账凭证、采购清单等)(原件及复印件);

(10)申报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函(附后)。

2.项目单位可选择提供的资料:

(1)申报单位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2)项目招投标文件;

(3)与招投标单位签订的委托协议;

(4)设备购置合同、清单(品牌、型号、单价);

(5)监理合同、报告,工程进度表等。

以上资料按顺序排列并作目录,统一胶状成册并加盖企业公章。

承诺函

(项目管理单位):

我单位现就本单位社会公用充电设施的新国标改造工作,作出如下承诺:

1.我单位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证件、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并对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愿配合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验收检测及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

3.我单位对已完成升级改造并申领奖励资金的公用充电设施,若在日后的检查或使用中被发现未达到新国标要求的,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申报单位名称(公章):

年月日

附件4

现场验收记录表

充电桩权属单位:

日期:

充电站名称/地址:

站点充电桩数量:

实际改造数量:

改造单位:

检测机构:

验收人员:

联系方式:

验收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结果

备注

1

充电插头/充电插座增加电子锁

2

充电桩控制导引符合GB/T18487.1-2015的附录B要求

3

剩余电流保护器为A型/B型

4

增加GPRS模块(含Sim卡)

5

支持银联卡支付

6

按要求接入市级充电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E充网)

附件5

专家评审意见表

项目单位名称

联系方式

项目建设所在地址

项目实际起止时间

充电桩改造数量

(个)

奖励资金总额

(万元)

改造总体意见

□通过验收,改造项目符合要求。

□未通过验收,建议按照专家意见调整后,提交最终检测报告。

国标符合性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充电插头是否增加电子锁;

充电桩控制导引符合GB/T18487.1-2015的附录B要求;

充电桩通讯协议符合GB/T27930-2015的要求;

是否剩余电流保护器为B型/A型;

是否具有GPRS模块(含Sim卡);

支付功能

是否有银联卡支付标识,是否有其他支付方式

若有其他支付方式,具体为

接入市级平台

是否按要求接入市级充电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

标志标识

收费价格标识是否符合文件要求,场站标识是否设置,引导标识是否设置,新旧国标标识是否设置,是否合理

专家组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字):

年月日

附件6

充电桩检测内容及要求

一、交流桩检测依据及检测项目(11项)

检验依据:

GB/T18487.1-201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

通用要求》、GB/T20234.1《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1部分:

通用要求》、GB/T20234.2《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2部分:

交流充电接口》。

序号

检验项目

内容和要求

现场

检测

现场

复核

1

插头插座及充电电缆

要求符合GB/T20234.1和GB/T20234.2的要求。

2

供电设备断电控制功能(门禁、告警功能)

要求充电设备门打开造成带电部位露出时,应切断对电动汽车的供电,但控制导引电路可以保持通电。

硬件需增加门禁、告警功能;软件需增加门禁反馈信号监测。

3

车辆接口、供电接口的特殊要求(通用要求)

额定充电电流大于16A的供电插座,应设置温度监控装置和过温保护功能。

硬件需使用新国标供电插座,内含温度采样部件;供电控制器增加相应的接口采样电路;软件需增加充电插座温度采样、过温报警、过温指示、过温保护等。

4

车辆接口、供电接口的特殊要求(锁紧装置)

额定充电电流大于16A的供电插座应安装电子锁止装置及检测、保护功能。

硬件上使用新国标供电插座,内含电子锁止装置;供电控制器增加电子锁控制及状态检测电路,宜包括掉电解锁功能;软件需增加电子锁驱动及状态检测、故障保护报警等。

5

剩余电流保护器

硬件需使用的剩余电流保护器宜采用A型或B型,或其它允许具备6mA能力的其它设备。

6

电缆管理及贮存方式

要求连接方式c的供电设备对未使用的车辆插头提供贮存措施。

硬件需对连接方式C的充电桩,增加贮存车辆插头设计或安装时贮存要求、超长电缆贮存措施。

7

控制导引电路(CP输出占空比)

软件需修改CP输出PWM波形占空比,满足GB/T18487.1-2015附录A中表A.1要求。

8

交流充电连接和控制导引时序、供电插座配置电子锁以及锁止功能

软件需做到以下且应满足GB/T18487.1-2015要求:

1、修改s1开关切换时序;2、电子锁驱动时序,增加锁止功能要求,包括充电中保持锁止、不能锁定时中止充电且告警;3、修改cP脚PWM波形输出时序;4、修改K1K2闭合断开时序;5、增加对无S2电动汽车充电时序。

9

检测点1和检测点4的测试周期

供电控制装置周期性监测检测点1和检测点4,周期不大于50ms

10

正常条件下充电结束或停止

软件需做到以下且应满足GB/T18487.1-2015要求:

1、修改s1开关切换时序;2、修改交流供电回路导通/断开时序;3、修改B型连接供电插座电子锁解锁时序。

11

非正常条件下充电线束或停止

软件需做到以下且应满足GB/T18487.1-2015要求:

1、修改s1开关切换时序;2、修改交流供电回路导通/断开时序;3、修改B型连接供电插座电子锁解锁时序;4、修改过流保护控制流程。

二、直流桩检测依据及检测项目(33项)

检验依据:

GB/T18487.1-201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

通用要求》、GB/T27930-2015《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GB/T20234.1《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1部分:

通用要求》、GB/T20234.3《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3部分:

直流充电接口》。

(一)互操作性测试(16项)

序号

检验项目

内容和要求

现场检测

现场复核

1

车辆插头

要求符合GB/T20234.1和GB/T20234.3的要求。

2

供电设备断电控制功能(检测点1电压监测)

供电设备持续检测与车辆之间的保护接地连续性,并在故障时100ms内停止充电。

硬件需检测点1电压监测,软件需对检测点1电压判断。

3

供电设备断电控制功能(门禁、告警功能)

充电设备门打开造成带电部位露出时,应切断对电动汽车的供电,但控制导引电路可以保持通电。

硬件需增加门禁、告警功能,软件需门禁反馈信号监测。

4

直接接触防护

模式4的车辆插头,在非耦合时,防止人体接触直流导体部分。

硬件需增加车辆插头防护措施,能够防止非耦合时人体接触直流导体部分。

5

锁紧装置

直流车辆插头应安装机械和电子锁止装置。

硬件需使用新国标车辆插头,内含机械和电子锁止装置;供电控制器增加电子锁控制及状态检测电路,宜包括掉电解锁功能。

软件需增加电子锁驱动及状态检测、故障保护报警等。

6

电缆管理及贮存方法

连接方式C的供电设备对未使用的车辆插头提供贮存措施。

硬件需增加贮存车辆插头设计或安装时贮存要求、超长电缆贮存措施。

7

控制导引电路(直流输出回路、控制导引回路)

直流输出回路、控制导引电路应符合下图要求:

硬件需增加:

1、防逆流二极管(可以在充电模块内部);2、高压直流保险管;3、电压电流检测电路包括充电接口K1K2外侧电压;4、绝缘检测电路;5、泄放电路。

8

控制导引电路(低压辅助电源)

低压辅助电源应为12V/10A。

9

充电电路原理、控制过程、控制时序

软件上需做到以下且应满足GB/T18487.1-2015要求:

1、修改K1K2、K3K4闭合断开时序;2、绝缘监测前增加握手流程;3、增加绝缘检测、泄放电路投切控制流程;4、增加电子锁控制检测流程;5、增加电池电压检测及预充控制流程;6、增加对充电中电流需求响应时间、停止充电电流下降速率的控制流程。

10

电击防护(一般要求)

要求充电机具备供电回路接触器粘连检测和告警功能。

硬件需供电控制器增加接触器K1K2粘连检测功能(必要时新增硬件检测回路)。

软件需增加接触器粘连检测功能,能够实现粘连告警及相应保护

11

正常条件下充电结束

软件需做到以下且应满足GB/T18487.1-2015要求:

1、K1K2、K3K4切断时间;2、修改K1K2断开时序;3、修改泄放投放和K3K4断开时序。

12

非正常条件下充电中止

软件需做到以下且应满足GB/T18487.1-2015要求:

1、充电机故障处理方式;2、车辆故障处理方式;3、通信故障处理方式;4、连接故障处理方式;5、输出过压处理方式。

13

绝缘检查要求和评判

硬件需增加绝缘检测电路;软件需充电前检测到绝缘异常时,宜进行报警,充电流程可继续;绝缘故障时,停止充电。

14

泄放电路要求和评判

硬件需增加泄放回路电阻;软件需投放泄放时充电接口电压应在1s内降至60V以下。

15

停电处理

软件需停电时充电接口电压应在1s内降至60V以下。

16

正常充电流程图

软件需在绝缘自检前充电机检测K1K2外侧电压应小于10V。

(二)通信协议一致性测试(17项)

序号

检验项目

内容和要求

现场检测

现场复核

1

不同阶段的报文超时时间

充电机与BMS通信,在不同阶段、不同报文,超时时间不一样。

2

BMS通信的连续性

当充电机发送CCS报文的充电暂停时,BMS继续保持通信的连续性。

3

充电暂停的报文交互

当BMS发送BSM报文的充电暂停时,充电机和BMS应继续进相关报文交互。

4

故障处理方式

在充电结束阶段,BMS检测到CSD报文超时时,或者充电机检测到收BSD报文超时时,不需要进行重连。

5

正常充电时序流程图(电池电压检测与判断)

K1K2闭合前,充电机增加外侧电池端电压检测与判断功能。

6

正常充电时序流程图(K1K2接触器闭合条件)

充电机增加预启动流程,检测到充电机输出电压比电池端电压低(1-10)V时,才能闭合K1K2接触器。

7

正常充电时序流程图(CR0=0xAA报文)

充电机在闭合接触器K1K2之后,才发送CRO=0XAA的报文。

8

正常充电时序流程图(BCL超时时间)

BCL的超时时间应为1s。

9

正常充电时序流程图(K1K2断开条件)

当检测到输出电流值小于5安时,充电机才能断开接触器K1K2。

出现异常时应能在规定时间内断开接触器K1K2。

10

报文长度

充电机和BMS:

报文应按规定长度和实际报文有效长度样机以及发送阶段进行发送,预留或可选项时,应将未规定的位或预留位填1。

11

低压辅助上电及充电握手阶段

增加通讯握手报文BHM和CHM。

12

充电结束阶段

CSD报文长度从4字节变为8字节。

13

充电过程故障处理方式

充电过程故障分类及处理方式应满足GB/T27930-2015中要求

14

报文开始发送条件和中止发送条件

报文开始发送和中止发送条件须符合要求。

15

通信网络节点

充电机和BMS之间的CAN通信网络应由充电机和BMS两个节点组成。

16

PGN1536动力蓄电池充电参数报文(BCP)

BCP报文中,最后一项应为整车动力蓄电池当前电压。

17

正常充电时序流程图(BRO报文)

充电机接收到BMS报文的超时判断:

自发送CML、CTS(可选)报文起,收到BCL和BCS报文止,任一5s未收到BRO报文或60s未收到BRO=0XAA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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