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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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事指南(试行)

—核准类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和社会投资(私民营、外商和港澳台企业投资或者投资占主导)实行核准管理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

工程建设许可审批

分项名称:

新申请

三、申请具备条件

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审批事项已完成,相应的批文或证书已取得;

2.勘察、设计单位已确定,并完成合同信息报送(办理网址:

3.设计方案编制完成;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需要的施工图规划部分(可在设计方案批复后,后续上传);

5.申请材料中应当提交的其他电子材料编制完成。

四、审批事项

1、设计方案审批(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在第三阶段完成):

  政府内部协作事项

(1)交通管理部门: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审核、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设计方案审核、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审核;

(2)交警部门:

交通出入口审核;

(3)绿化市容部门: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方案意见征询、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设计方案审批;

(4)其它部门:

根据项目类型可选择征询;

(5)民防部门:

实行告知承诺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划拨决定书核发;

4、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

  政府内部协作事项

(1)绿化市容部门:

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

5、其他审批事项:

特殊建筑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审批、危险化学品和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等。

五、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权限

下列建设工程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1)黄浦江和苏州河两岸(中心城内区段)、淀山湖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

中心城以内(除世博会规划红线范围外)按批准的规划确定的沿岸及规划有建筑物所在的第一街坊,如沿岸及规划有公共绿地的,则范围扩至公共绿地后的第一街坊。

目前尚无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两岸结构规划范围内沿两岸各200米范围控制;淀山湖两岸的具体范围以批准的规划范围为准,按照沪青平公路以北、淀山湖、元荡湖周边离湖岸线500米范围控制。

(2)世博会规划红线范围内建设项目:

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所划定的红线范围5.28平方公里和规划控制范围1.4平方公里。

(3)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区受理点、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接受委托的市级管委会及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2.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权限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涉及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以及虹桥商务区管委会等市级派出机构牵头审批的建设项目和区规划、建设职能部门牵头审批的中心城区内建设项目(含公交枢纽或者公交首末站建设项目)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设计方案审核。

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上述项目范围之外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设计方案审核。

市交通委负责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实施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审核:

(1)投资立项属于市级管理部门以及市级重要特定地区管委会(虹桥商务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备案、核准权限的项目;

(2)规划设计方案属于市级管理部门以及市级重要特定地区管委会(虹桥商务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审批权限的项目;

(3)总工程建筑面积(含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累加总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含50000平方米)或者地下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4)配建或单独立项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建筑面积或占地面积超过15000平方米(含15000平方米)或泊位数超过500个(含500个)以上的建设项目;

(5)位于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或安全保护区内、属于市级综合客运交通枢纽以及其他依照相关规定明确由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批的特殊建设项目。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范围内、除由市交通委直接审批以外的其他项目实施有关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

3.交警部门办理权限

市交警总队办理范围:

(1)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含)的建设项目;

(2)在国省干道、主次干道、双向四车道以上(含四车道)以及红线32米以上(含32米)道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建设项目;

(3)超高(高度超过100米)和单跨跨度超过60米的建设项目;

(4)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及其他特殊建设项目(加油(汽)站、公交场站和枢纽、社会停车场等)

区交警支队办理范围:

市交警总队办理范围以外的其他项目。

4.绿化市容部门办理权限

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审批(依法委托审批部门管辖范围除外):

区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报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审批(依法委托审批部门管辖范围除外)。

在依法委托审批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依法委托审批部门受理和办理。

5.民防部门办理权限

市民防办负责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审批的建设项目。

6、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限

(1)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城市规划确定的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两侧的建设用地:

(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发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审批);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跨区(县)的建设项目;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

(2)其他项目由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凡由市审批供地方案的项目,由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划拨决定书。

由区县审批供地方案的项目,由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划拨决定书。

市办理建设项目供地的土地,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区县办理建设项目供地的土地,由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7、其他审批部门办理权限

 

六、审批条件

1、设计方案审批: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者村庄规划。

2.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3.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的内容;

4.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各内部协作部门的意见。

(1)交通管理部门:

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泊位类型及数量符合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设计分类建筑功能及其经济技术指标,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08-7)、《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DG/TJ08-2093)以及《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有关机动车停车库(场)交通设计、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各类建筑配置无障碍泊位和充电桩泊位指标的具体技术规定,并结合建设项目相关城市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或停车专项规划、交通影响评价结论及其专家评审意见的要求。

机动车停车场(库)交通设计符合要求。

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08-7)、《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机械式停车库(场)设计规程》(DG/TJ08-60)、《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DG/TJ08-2093)以及《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有关技术要求。

公交枢纽和首末站以及出租汽车候客站点建设应满足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公共汽车和电车首末站枢纽站建设标准》、《出租汽车站点设置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等规范要求。

达到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应当完成交通影响评价评审。

(2)交警部门:

符合技术规范条文要求。

达到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通过专家评审,并落实相关评审意见。

(3)绿化市容部门:

绿地内应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化种植面积应当不少于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园林小品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有技术规范的,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绿化种植的地下空间顶板标高应当低于地块周边道路地坪最高点标高1.0米以下,地下空间顶板上覆土厚度应当不低于1.5米,确保符合植物种植条件。

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百分之五。

重要地区和主要景观道路两侧建设项目的集中绿地,应当沿道路一侧设置。

居住区内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四百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建筑基地范围内的,不得作为居住区集中绿地计算。

一个街区内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

在符合整个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设基地内平均分布。

建筑基地内的水体,按以下标准计算绿地面积:

1)非硬质材料铺装水底的,水体不通航、岸边可以种植水生植物的,水体计入绿地面积,但占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2)非硬质材料铺装水底的,水体通航的,水体不计入绿地面积。

以植草砖铺设的用地,不计入绿地面积;

大型购物(娱乐中心、宾馆、商住等附属经营性停车场地内,种植胸径在八厘米以上树木的,按每株一平方米计入绿地面积;

屋顶绿化按《屋顶绿化技术规范》(沪绿容〔2015〕330号)要求实施。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DG/TJ08-401-2016)、《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设置标准》(DG/TJ08-402-2000)、《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第二章第五节第二十七条、《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及相关要求》(沪绿容〔2014〕179号)3分类收集设施设置要求。

(4)民防部门:

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项目应配建民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承诺按土地出让合同中确定的配建比例、战时用途、防护等级,在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落实民防工程的配建。

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项目应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应承诺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标准向市民防办足额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

民防工程的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和本市的有关要求。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各内部协作部门对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布局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核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2)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3)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建设项目不符合核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3、划拨决定书核发: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项目用地已取得供地批准文件;

(2)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完成征地补偿取得征地结案表;

(3)涉及征收耕地的,应完成劳动力安置;

(4)涉及占用耕地的,应缴纳耕地占用税;

(5)涉及收回国有土地的,应签订补偿协议或公告期限届满的收地公告;

(6)涉及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应完成房屋征收程序;

(7)列入经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市重大工程项目可不需要提交已完成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社保手续的凭证,直接凭供地批准文件办理划拨决定书。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准予批准条件”有一个不满足则不予批准;

4、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审核建设项目用地已取得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出让项目应缴清出让价款。

(3)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完成征地补偿;

(4)涉及征收耕地的,应完成劳动力安置或社会保障;

(5)涉及占用耕地的,应缴清耕地占用税;

(6)涉及收回国有土地的,应完成收地补偿或收地公告程序;

(7)涉及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应完成房屋征收程序。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符合上述条件。

(2)与管理部门管理要求不符的其它情况。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电子文件包括申请表、承诺书、方案文本、图纸和附件等,均按要求上传至联审平台相应的文件夹。

申请材料应可读取且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必需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建设许可申请表

原件

电子报件

建设单位登录“联审平台”,填写申请表,并完成电子签章。

2

设计单位承诺书

原件

电子报件

设计单位登陆“联审平台”下载示范文本,填写完成后,相关负责人和单位盖章后,扫描成PDF文件。

3

勘察单位承诺书

原件

电子报件

勘察单位登陆“联审平台”下载示范文本,填写完成后,相关负责人和单位盖章后,扫描成PDF文件(如本阶段尚未确定勘察单位,应当在施工许可申报环节补充上传)。

4

建筑设计方案文本

原件(A3)

电子报件

包括但不限于:

(1)效果图;

(2)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纸和单体图纸(含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地下室平面图);(3)各专项设计说明和专篇;(4)分析图(应含绿化分析图、交通流线图),绿化分析图应标明每块绿地面积、范围。

5

1、设计方案图纸:

(1)1/500或1/1000(郊区1/2000)地形图;

(2)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1/500或1/1000);

(3)建筑设计方案单体图纸(含平面、立面、剖面);

(4)地下车库平面图;

(5)停车场(库)分层平面图。

 

2、施工图设计规划部分图纸

原件

电子报件(矢量PDF和CAD格式)

图纸应符合国家和本市设计方案出图标准,并加盖建筑设计方案电子签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设计师电子签章。

(1)在电子地形图上应画出符合国家和本市方案出图标准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2)总平面图需在有市测绘院提供的电子地形图上划示,标注单位为米,坐标系为上海城市坐标;

(3)总平面图应标注机动车泊位类型、数量和交通流线;标明非机动车停放数量和区域;标明内部车行道宽度、走向;标明基地机动车、行人、消防应急出入口位置、宽度和基地相邻道路等级和红线宽度;

(4)停车场(库)分层平面图应标注停车场(库)出入口、净空高度以及不同类型车辆在停车场(库)内部的主要行驶路线、通道或坡道宽度、转弯半径、纵坡坡度、所含泊位类型、尺寸和分布位置等,明确标注预留安装充电设施的布线条件、电表箱、用电容量等内容。

6

附件:

(1)分层面积表;

(2)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

原件

电子报件(PDF和EXCEL格式)

(1)分层面积表需加盖设计单位电子签章或者盖章扫描上传;

(2)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应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具体见“相关下载”中《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

7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告知承诺书

原件

电子报件

告知承诺书应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具体见“相关下载”中《社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

2.可选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按有关规定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

原件

电子报件

属高层建筑项目,周边有住宅文教卫生建筑的需提供,具体要求参照(沪规土资建规〔2016〕100号)。

1、电子件:

需加盖日照分析单位电子签章;

2、扫描件:

需建设单位扫描后上传。

2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单位承诺书

原件

电子报件

建设单位登陆“联审平台”下载示范文本,交由日照分析单位填写完成后,相关负责人和单位盖章后,扫描成PDF文件。

3

地库剖面图

原件

电子报件(矢量PDF和CAD格式)

建设项目绿地下有地库的需提供,上传至联审平台“方案图纸-建筑单体设计图”目录。

图纸应符合国家和本市设计方案出图标准,并加盖建筑设计方案电子签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设计师电子签章。

4

公交枢纽/首末站设计专篇

原件

电子报件

含公交枢纽或者公交首末站等建设内容的需提供,应涵盖建筑、道路、结构、风、水、电等专业,上传至联审平台“方案图纸-建筑单体设计图”目录。

5

公交枢纽/首末站总平面图、公交管理用房及候客区建筑设计图

 

 

公交枢纽或首末站总平面图应标明公交枢纽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公交管理用房位置和建筑面积、公交车候客泊位尺寸、公交车和行人流线、净空高度、转弯半径(内径和外径)、出入口位置和宽度、场地内和临近道路坡度、充电桩设置及预留管线等;标明出租车停靠站位置,泊位的形式、数量、尺寸等指标。

公交枢纽、首末站布局方案(包括位置、形式、车站长度、与基地出入口间距离等指标)。

6

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原件

电子报件

达到启动阈值的其他社会投资项目需提供,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符合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并扫描上传。

(小型项目和“工业项目”无需提供)

7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等文件中,要求申报主体送审的其他相关文件

原件

电子报件

视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八、办理流程

1.符合申请条件后,建设单位使用数字证书登录“联审平台”,在“工程建设许可”专栏,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建设许可申请表》和上传相应资料,通知设计单位登陆“联审平台”,按要求上传电子图纸。

设计单位上传完成后,通知建设单位审核。

建设单位审核申请信息和图纸资料真实无误,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区(县)分工范围》,选择市或者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后提交申请;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申请提交后,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一个工作日内通过“联审平台”完成接收,按照本办事指南中的办理机构和权限,在“联审平台”上通知交通、交警、绿化市容等政府内部协作部门和其他可选部门接收。

相关部门接收后进行预审,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预审结果(补正、受理、不予受理)。

如需补正材料的,征询部门通过“联审平台”一次性将明确的补正要求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提交补正材料后,相应部门在补正提交后次日内接收。

相关部门按照程序和时限的规定对内部协作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结果录入“联审平台”。

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汇总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方案审核意见或方案批复决定),并将结果录入“联审平台”;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建设单位按照设计方案批复,上传施工图规划部门图纸和补充项目信息,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图纸和信息后,核发规划许可证,通过联审平台录入审批结果。

4、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按办理权限同步核发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通过“联审平台”录入审批结果。

5、本阶段审批结束后,规划土地管理部门通过“联审平台”通知建设单位查看或者下载相关审批结果,“联审平台”同步通知后续审批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提前服务和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具体流程图如下:

九、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

相关门接收后进行预审,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预审结果,逾期未反馈的视作受理。

(二)办理期限

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时限:

“小型项目”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其他项目”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其中,内部协作部门出具意见时限分别为9个和12个工作日。

(以上时间均含预审期3个工作日)。

涉及方案专家评审、方案公示等不计入审批时限。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3、划拨决定书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用地批准书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十、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名称为:

关于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决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证件内容包括:

批复决定或证书及附图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包括建设项目名称、申请许可日期、不批准的理由)。

审批证件有效期为:

12个月。

审批证件送达方式:

联审平台。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联审平台(

(二)接收时间

全年。

十三、咨询途径

(一)业务咨询窗口地址和电话

徐汇区小木桥路683号受理大厅

电话:

(021)64188779

(二)联审平台技术服务窗口地址和电话

徐汇区小木桥路683号受理大厅

电话:

(021)64325016

电子邮箱:

lszx@              

十四、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在联审平台(

 

 

十五、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

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18〕14号);

3、《上海市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附表:

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申请表

附表:

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申请表

申请单位/个人申请(二选一显示

建设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手机号码

 

单位地址

 

经办人

 

手机号码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手机

 

设计单位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手机号码

 

单位地址

 

项目负责人

 

手机号码

 

企业资质

 

等级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规划编号

 

本次申请方案名称

                               

建设地址

 

规划用地性质

(按《控详技术准则》中的用地分类)

土地取得方式

划拨/出让/自有

 

规划土地意见书文号/土地出让合同编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文号

 

 

签订日期/发文日期

 

 

有效期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发证日期

 

 

有效期

 

 

 

 

技术经济指标

建设用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地上建筑面积(㎡)

 

地下建筑面积(㎡)

 

容积率

 

计容建筑面积(㎡)

 

绿地率(%)

 

建筑密度(%)

 

最高建筑高度 

m

用地分类

地上建筑分类面积(以下均为填写面积,单位为㎡) 

居住用地(R)

住宅建筑

 

社区级公共服务建筑

 

基础教育建筑

 

其他

 

 

公共设施

用地(C)

行政办公建筑

 

商业服务业建筑

 

文化建筑

 

体育建筑

 

医疗卫生建筑

 

教育科研设计建筑

 

文物古迹建筑

 

商务办公建筑

 

其他公共建筑

 

 

 

工业用地(M)

 

仓储物流用地(W)

 

对外交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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