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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国内运输规则

“航空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承运货物所订立合同的证据。

动物、鲜活易腐物品与其它指定日期和航班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当负责通知收货人在到达站机场等候提取。

  目 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二章 货物托运

  第三章 货物承运

  第一节 货物收运

  第二节 货物运送

  第三节 货物到达和交付

  第四节 货物运输变更

  第五节 货物运输费用

  第四章 特种货物运输

  第五章 航空与航空快递运输

  第六章 货物包机、包舱运输

  第七章 货物不正常运输的赔偿处理

  第八章 附那么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航空货物运输的管理,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制定本规那么。

  本规那么适用于出发地、约定的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的民用航空货物运输。

  第二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合理运输的原那么,安全、迅速、准确、经济地组织货物运输,表达人民航空为人民的宗旨。

  第三条 本规那么中以下用语,除具体条文中另有规定者外,含义如下:

  〔一〕“承运人〞是指包括承受托运人填开的航空货运单或者保存货物纪录的航空承运人和运送或者从事承运货物或者提供该运输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二〕“代理人〞是指在航空货物运输中,经授权代表承运人的任何人。

  〔三〕“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四〕“收货人〞是指承运人按照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运输记录上所列名称而交付货物的人。

  〔五〕“托运书〞是指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时填写的书面文件,是据以填开航空货运单的凭据。

  〔六〕“航空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承运货物所订立合同的证据。

  第二章 货物托运

  第四条 托运货物凭本人居民##或者其它有效##件,填写货物托运书,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手续。

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托运人也应予提供。

托运政府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以与需向公安、检疫等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

  货物托运书的填写与根本内容:

  〔一〕托运人应当认真填写,对托运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托运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二〕货物托运书的根本内容:

  1.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具体单位或者个人的全称与详细地址、、邮政编码;

  2.货物品名;

  3.货物件数、包装方式与标志;

  4.货物实际价值;

  5.货物声明价值;

  6.普货运输或者急件运输;

  7.货物特性、储运与其它说明。

  〔三〕运输条件不同或者因货物性质不能在一起运输的货物,应当分别填写托运书。

  第五条 货物包装应当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散失、渗漏,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或者其它物品。

  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与重量、运输环境条件和承运人的要求,采用适当的内、外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妥善包装。

精细、易碎、怕震、怕压、不可倒置的货物,必须有相适应的防止货物损坏的包装措施。

严禁使用草袋包装或草绳捆扎。

  货物包装内不准夹带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贵重物品、##文件和资料等。

  第六条 托运人应当在每件货物外包装上标明出发站、到达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与详细地址等。

  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按国家标准规定的式样,在货物外包装上X贴航空运输指示标贴。

  托运人使用旧包装时,必须除掉原包装上的残旧标志和标贴。

  托运人托运每件货物,应当按规定粘贴或者拴挂承运人的货物运输标签。

  第七条 货物重量按毛重计算,计量单位为公斤。

重量不足1公斤的尾数四舍五入。

每X航空货运单的货物重量不足1公斤时,按1公斤计算。

贵重物品按实际毛重计算,计算单位为0.1公斤。

  非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8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40×60×100厘米。

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25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100×100×140厘米。

超过以上重量和体积的货物,承运人可依据机型与出发地和目的地机场的装卸设备条件,确定可收运货物的最大重量和体积。

  每件货物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40厘米。

  每公斤货物体积超过6000立方厘米的,为轻泡货物。

轻泡货物以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1公斤计重。

  第八条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毛重每公斤价值在人民币20元以上的,可办理货物声明价值,按规定交纳声明价值附加费。

  每X货运单的声明价值一般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已办理托运手续的货物要求变更时,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第三章 货物承运

  第一节 货物收运

  第九条 承运人应当根据运输能力,按货物的性质和急缓程度,有计划地收运货物。

  批量大和有特定条件与时间要求的联程货物,承运人必须事先安排好联程中转舱位后方可收运。

  遇有特殊情况,如政府法令、自然灾害、停航或者货物严重积压时,承运人可暂停收运货物。

  但凡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物品,严禁收运。

但凡限制运输的物品,应符合规定的手续和条件后,方可收运。

  需经主管部门查验、检疫和办理手续的货物,在手续未办妥之前不得收运。

  第十条 承运人收运货物时,应当查验托运人的有效##件。

凡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必须查验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许运输的有效凭证。

  承运人应当检查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包装,不符合航空运输要求的货物包装,须经托运人改善包装后方可办理收运。

  承运人对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内包装是否符合要求,不承当检查责任。

承运人对收运的货物应当进展安全检查。

对收运后24小时内装机运输的货物,一律实行开箱检查或者通过安检仪器检测。

  第十一条 航空货运单〔下称货运单〕应当由托运人填写,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

如承运人依据托运人提供的托运书填写货运单并经托运人签字,那么该货运单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

  托运人应当对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说明或声明的正确性负责。

  货运单一式八份,其中正本三份、副本五份。

正本三份为:

第一份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或盖章;第二份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或盖章;第三份交托运人,由承运人承受货物后签字盖章。

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承运人可根据需要增加副本。

货运单的承运人联应当自填开货运单次日起保存两年。

  货运单的根本内容包括:

  〔一〕填单地点和日期;

  〔二〕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三〕第一承运人的名称、地址;

  〔四〕托运人的名称、地址;

  〔五〕收货人的名称、地址;

  〔六〕货物品名、性质;

  〔七〕货物的包装方式、件数;

  〔八〕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尺寸;

  〔九〕计费项目与付款方式;

  〔十〕运输说明事项;

  〔十一〕托运人的声明。

  第二节 货物运送

  第十二条 需办理急件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当在货运单上注明发运日期和航班,承运人应当按指定的日期和航班运出。

需办理联程急件货物,承运人必须征得联程站同意后方可办理。

  限定时间运输的货物,由托运人与承运人约定运抵日期并在货运单上注明。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抵目的地。

  承运人应当按本章第十三条的发运顺序尽快将货物运抵目的地。

8501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汇编

  第十三条 根据货物性质,承运人应按以下顺序发运:

  〔一〕抢险、救灾、急救、外交信袋和政府指定急运的物品;

  〔二〕指定日期、航班和按急件收运的货物;

  〔三〕有时限、贵重和零星小件物品;

  〔四〕国际和国内中转联程货物;

  〔五〕一般货物按照收运的先后顺序发运。

  第十四条 承运人应当建立舱位控制制度,根据每天可利用的空运舱位合理配载,防止舱位浪费或者货物积压。

  承运人应当按照合理或经济的原那么选择运输路线,防止货物的迂回运输。

  承运人运送特种货物,应当建立机长通知单制度。

  第十五条 承运人对承运的货物应当精心组织装卸作业,轻拿轻放,严格按照货物包装上的储运指示标志作业,防止货物损坏。

  承运人应当按装机单、卸机单准确装卸货物,保证飞行安全。

  承运人应当建立健全监装、监卸制度。

货物装卸应当有专职人员对作业现场实施监视检查。

  在运输过程中发现货物包装破损无法续运时,承运人应当做好运输记录,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征求处理意见。

  托运人托运的特种货物、超限货物,承运人装卸有困难时,可商托运人或收货人提供必要的装卸设备和人力。

  第十六条 承运人应当根据进出港货物运输量与货物特性,分别建立普通货物与贵重物品、鲜活物品、危险物品等货物仓库。

  货物仓库应当建立健全保管制度,严格交接手续;库内货物应当合理码放、定期清仓;做好防火、防盗、防鼠、防水、防冻等工作,保证进出库货物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货物托运后,托运人或收货人可在出发地或目的地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查询货物的运输情况,查询时应当出示货运单或提供货运单、出发地、目的地、货物名称、件数、重量、托运日期等内容。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查询应当与时给予答复。

  第三节 货物到达和交付

  第十八条 货物运至到达站后,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当与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

通知包括和书面两种形式。

急件货物的到货通知应当在货物到达后两小时内发出,普通货物应当在24小时内发出。

  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货物免费保管3日。

逾期提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核收保管费。

  货物被检查机关扣留或因违章等待处理存放在承运人仓库内,由收货人或托运人承当保管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动物、鲜活易腐物品与其它指定日期和航班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当负责通知收货人在到达站机场等候提取。

  第十九条 收货人凭到货通知单和本人居民##或其它有效##件提货;委托他人提货时,凭到货通知单和货运单指定的收货人与提货人的居民##或其它有效##件提货。

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收货人应予提供。

  承运人应当按货运单列明的货物件数清点后交付收货人。

发现货物短缺、损坏时,应当会同收货人当场查验,必要时填写货物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

  收货人提货时,对货物外包装状态或重量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查验或者重新过秤核对。

  收货人提取货物后并在货运单上签收而未提出异议,那么视为货物已经完好交付。

  第二十条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与货运单上所列品名不符或在货物中夹带政府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和危险物品时,承运人应当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出发站停止发运,通知托运人提取,运费不退。

  〔二〕在中转站停止运送,通知托运人,运费不退,并对品名不符的货件,按照实际运送航段另核收运费。

  〔三〕在到达站,对品名不符的货件,另核收全程运费。

  第二十一条 货物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14日无人提取,到达站应当通知始发站,征求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理意见;满60日无人提取又未收到托运人的处理意见时,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对无法交付货物,应当做好清点、登记和保管工作。

  凡属国家禁止和限制运输物品、贵重物品与珍贵文史资料等货物应当无价移交国家主管部门处理;凡属一般的生产、生活资料应当作价移交有关物资部门或商业部门;凡属鲜活、易腐或保管有困难的物品可由承运人酌情处理。

如作毁弃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当。

  经作价处理的货款,应当与时交承运人财务部门保管。

从处理之日起90日内,如有托运人或收货人认领,扣除该货的保管费和处理费后的余款退给认领人;如90日后仍无人认领,应当将货款上交国库。

  对于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结果,应当通过始发站通知托运人。

9501民用航空规章

  第四节 货物运输变更

  第二十二条 托运人对已办妥运输手续的货物要求变更时,应当提供原托运人出具的书面要求、个人有效证件和货运单托运人联。

  要求变更运输的货物,应是一X货运单填写的全部货物。

  运输变更应当符合本规那么的有关规定,否那么承运人有权不予办理。

  第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与时处理托运人的变更要求,根据变更要求,更改或重开货运单,重新核收运费。

如果不能按照要求办理时,应当迅速通知托运人。

  在运送货物前取消托运,承运人可以收取退运手续费。

  第二十四条 由于承运人执行特殊任务或天气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货物运输受到影响,需要变更运输时,承运人应当与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商定处理方法。

  承运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运输费用:

  〔一〕在出发站退运货物,退还全部运费。

  〔二〕在中途站变更到达站,退还未使用航段的运费,另核收由变更站至新到达站的运费。

  〔三〕在中途站将货物运至原出发站,退还全部运费。

  〔四〕在中途站改用其他交通工具将货物运至目的站,超额费用由承运人承当。

  第五节 货物运输费用

  第二十五条 货物运价是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之间的航空运输价格,不包括机场与市区间的地面运输费与其它费用。

  贵重物品、动物、鲜活易腐物品、危险物品、灵柩、骨灰、纸型以与特快专递、急件货物等按普通货物运价的150%计收运费。

  声明价值附加费的计算方法为:

〔声明价值-〔实际重量×20〕〕×0.5%。

  第二十六条 承运人可以收取地面运输费、退运手续费和保管费等货运杂费。

  第二十七条 托运人应按国家规定的货币和付款方式交付货物运费,除承运人与托运人另有协议者外,运费一律现付。

  第四章 特种货物运输

  特种货物运输,除应当符合普通货物运输的规定外,应当同时遵守以下相应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八条 托运人要求急运的货物,经承运人同意,可以办理急件运输,并按规定收取急件运费。

  第二十九条 凡对人体、动植物有害的菌种、带菌培养基等微生物制品,非经民航总局特殊批准不得承运。

  凡经人工制造、提炼,进展无菌处理的疫苗、菌苗、抗菌素、血清等生物制品,如托运人提供无菌、无毒证明可按普货承运。

  微生物与有害生物制品的仓储、运输应当远离食品。

  第三十条 植物和植物产品运输须凭托运人所在地县级〔含〕以上的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有效“植物检疫证书〞。

  第三十一条 骨灰应当装在封闭的塑料袋或其它密封容器内,外加木盒,最外层用布包装。

  灵柩托运的条件:

  〔一〕托运人应当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与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运证明,并事先与承运人联系约定;

  〔二〕尸体无传染性;

  〔三〕尸体经过防腐处理,并在防腐期限以内;

  〔四〕尸体以铁质棺材或木质棺材为内包装,外加铁皮箱和便于装卸的环扣。

棺内敷设木屑或木炭等吸附材料,棺材应当无漏缝并经过钉牢或焊封,确保气味与液体不致外溢;

  〔五〕在办理托运时,托运人须提供殡葬部门出具的入殓证明。

第三十二条 危险货物的运输必须遵守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关危险货物航空安全运输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动物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出具当地县级〔含〕以上检疫部门的免疫注射证明和检疫证明书;托运属于国家保护的动物,还需出具有关部门准运证明;托运属于市场管理X围的动物要有市场管理部门的证明。

  托运人托运动物,应当事先与承运人联系并定妥舱位。

办理托运手续时,须填写活体动物运输托运申明书。

需专门护理和喂养或者批量大的动物,应当派人押运。

  动物的包装,既要便于装卸又需适合动物特性和空运的要求,能防止动物破坏、逃逸和接触外界,底部有防止粪便外溢的措施,保证通风,防止动物窒息。

动物的外包装上应当标明照料和运输的考前须知。

  托运人和收货人应当在机场交运和提取动物,并负责动物在运输前和到达后的保管。

有特殊要求的动物装舱,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考前须知或在现场进展指导。

  承运人应当将动物装在适合载运动物的飞机舱内。

动物在运输过程中死亡,除承运人的过错外,承运人不承当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托运人托运鲜活易腐物品,应当提供最长允许运输时限和运输考前须知,定妥舱位,按约定时间送机场办理托运手续。

  政府规定需要进展检疫的鲜活易腐物品,应当出具有关部门的检疫证明。

  包装要适合鲜活易腐物品的特性,不致污染、损坏飞机和其它货物。

客运班机不得装载有不良气味的鲜活易腐物品。

  需要特殊照料的鲜活易腐物品,应由托运人自备必要的设施,必要时由托运人派人押运。

  鲜活易腐物品在运输、仓储过程中,承运人因采取防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

  第三十五条 贵重物品包括:

黄金、白金、铱、铑、钯等稀贵金属与其制品;各类宝石、玉器、钻石、珍珠与其制品;珍贵文物〔包括书、画、古玩等〕;现钞、有价证券以与毛重每公斤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物品等。

  贵重物品应当用巩固、严密的包装箱包装,外加#字型铁箍,接缝处必须有封志。

  第三十六条 枪支、警械〔简称枪械〕是特种管制物品;弹药是特种管制的危险物品。

托运时应当出具以下证明:

  〔一〕托运人托运各类枪械、弹药必须出具出发地或运往县、市公安局核发的准运证或国家主管部委出具的许可证明;

  〔二〕进出境各类枪支、弹药的国内运输必须出具边防检查站核发的携运证;枪械、弹药包装应当是出厂原包装,非出厂的原包装应当保证巩固、严密、有封志。

枪械和弹药要分开包装。

枪械、弹药运输的全过程要严格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根据货物的性质,在运输过程中需要专人照料、监护的货物,托运人应当派人押运,否那么,承运人有权不予承运。

押运货物需预先订妥舱位。

  押运员应当履行承运人对押运货物的要求并对货物的安全运输负责。

押运员应当购置客票和办理乘机手续。

  托运人派人押运的货物损失,除证明是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以外,承运人不承当责任。

经证明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按本规那么第四十五条的有关条款赔偿。

  承运人应当协助押运员完成押运任务,并在押运货物包装上加贴“押运〞标贴。

在货运单储运考前须知栏内注明“押运〞字样并写明押运的日期和航班号。

  第五章 航空与航空快递运输

  第三十八条 航空的托运和承运双方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按公布的航班计划和路单安全、迅速、准确地组织运输。

  航空应当按种类用完好的航空邮袋分袋封装,加挂“航空〞标牌。

  承运人对接收的航空邮政信函应当优先组织运输。

  航空内不得夹带危险品与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

  航空应当进展安全检查。

  航空按运输时限的不同计收相应的运费。

  承运人运输,仅对邮政企业承当责任。

  第三十九条 航空快递企业要以本规那么为依据,使用专用标志、包装。

  航空快递企业应当安全、快速、准确、优质的为货主提供服务,并按规定收取相应的服务费。

发生违约行为时应当承当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六章 货物包机、包舱运输

  第四十条 申请包机,凭单位介绍信或个人有效##件与承运人联系协商包机运输条件,双方同意后签订包机合同。

包机人与承运人应当履行包机合同规定的各自承当的责任和义务。

  包机人和承运人执行包机合同时,每架次货物包机应当填制托运书和货运单,作为包机的运输凭证。

  包机人和承运人可视货物的性质确定押运员、押运员凭包机合同办理机票并按规定办理乘机手续。

  第四十一条 包用飞机的吨位,由包机人充分利用。

承运人如需利用包机剩余吨位应当与包机人协商。

  第四十二条 包机合同签订后,除天气或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托运人和承运人均应当承当包机合同规定的经济责任。

  包机人提出变更包机前,承运人因执行包机任务已发生调机的有关费用应当由包机人承当。

  第四十三条 包用飞机,承运人按包机双方协议收取费用。

  第四十四条 申请包舱或包集装板〔箱〕的合同签定与双方应当承当的职责和义务参照包机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七章 货物不正常运输的赔偿处理

  第四十五条 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应按照以下规定赔偿;

  〔一〕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的,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展赔偿,但赔偿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公斤人民币20元。

  〔二〕已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的货物,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如承运人证明托运人的声明价值高于1601民用航空规章货物的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四十六条 超过货物运输合同约定期限运达的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进展赔偿。

  第四十七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发现货物有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或延误到达情况,收货人应当场向承运人提出,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填写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

如有索赔要求,收货人或托运人应当于签发事故记录的次日起,按法定时限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要求。

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时应当填写货物索赔单,并随附货运单、运输事故记录和能证明货物内容、价格的凭证或其它有效证明。

  超过法定索赔期限收货人或托运人未提出赔偿要求,那么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

  第四十八条 索赔要求一般在到达站处理。

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应当在两个月内处理答复。

  不属于受理索赔的承运人接到索赔要求时,应当与时将索赔要求转交有关的承运人,并通知索赔人。

  第八章 附 那么

  第四十九条 本规那么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1985年制定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局货物国内运输规那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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