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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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五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5)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姓名;职务。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姓名;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面积为平方米。

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安确认。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项目。

  (注:

根据具体情况定)。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八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九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从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月日。

土地使用费用每年每平方米为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条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定当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四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号内。

银行名称:

银行分行,帐户号。

  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

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使用权济销登记手续。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不负责任。

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七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缴纳滞纳金。

  第十八条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同时甲方应承担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一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

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

              乙方:

  法定名称   法定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传  真   传  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日内应将新的地址能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采用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

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乙:

(章)

     (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土地使用条件

(宗地项目)

  

  一、界桩定点

  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日内,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用地者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座标的各拐点界桩。

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认定。

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重新埋设。

  二、土地利用要求

  2.1 用地者在用地红线图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

  (2)附属建筑物;

  (3)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密度);

  (4)建筑覆盖率(建筑密度);

  (5)总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

  (6)建筑层数,最高/平均层;

  (7)绿化比率;

  (8)室外地面标高___________;

  (9)所有建筑物的设计均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标准、规程的规定。

  (注:

根据具体情况定)

   三、公益工程

  3.1 用地者表示同意在用地红线范围内一并建造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免费提供使用。

  (1)蹲位公厕

  (2)小区公用停车场

  (3)自行车棚

  (4)配电室(开关站)

  (注:

根据具体情况定)

  3.2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红线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

  (1)

  (2)

  四、设计、施工、竣工

  4.1 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并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用地者负担。

  4.2 用地者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应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土施工。

并于年月日前所完成的建筑物面积不少于平方米。

  4.3规模大的、特殊的复杂工程,其动土施工时间按上述要求进行有困难的,用地者至迟应在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日内,向市(县)土地管理局提出足够理由延建申请,且延续期不得超过日。

  4.4 用地者应在年月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延期竣工日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地上建筑物无偿归国家所有。

  五、建筑维修活动

  5.1 用地者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时,对周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

  如需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应报请市公安部门批准。

  如需临时使用红线以外土地,应与该用地者协商;若属政府未批准土地,应报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费用。

  (2)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

  (3)用地者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响环境的排泄物均应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损害周围的环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用地者对该地段内的所有城市市政设施,均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

  5.2 用地者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

  5.3 在兴建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须摸清地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用地者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

基本需要改道、重新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用地者负责。

  六、供水、供电

  6.1 用地者所需的用水,应与市自来水公司签订供水合同。

  6.2 用地者所需的用电,应与市供电局签订供电合同。

  6.3 用地者接水、接电及开设路口,所需费用均自行负责。

  七、监督检查

  7.1 在土地使用期间,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用地者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用地者不得拒绝和阻挠。

  7.2 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7.3 用地者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建设。

  7.4 用地者对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

否则,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拒不执行的,可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用地者支付。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合同是企业经济活动的一种体现,也是业务能力的体现。

现在的企业之间的经济交往大部分是以合同的方式予以确定的,合同一旦签订,就对买卖双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合同签订的好坏将直接决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利益是否可以得到实现以及可期待利益实现的程度。

怎么才能保障我们的利益得以实现,更多的体现在合同条款方面。

首先,签订合同应注意以下几点:

1、签订合同前必须首先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身份。

即查对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法,签订人签字要与身份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姓名一致,不允许出现错别字,严禁代签,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索要资料。

2、合同所有条款均不得删减;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按有利于本公司履约和有利于本公司合法利益的原则填写;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斜线“/”;其他约定事项没有则填“无”,如未写满横线,划上删除线“”至结尾。

3、合同必须用黑色碳素笔或签字笔认真填写,字迹清楚,并不得擅自涂改,如有更改,须经双方确认,并在更改处盖章签字。

接下来,根据公司采购合同范本详细了解下有关填写内容:

1、出卖人和买受人:

双方前后所签订名称与公章名称须保持一致。

2、签订地点:

合同双方约定管辖权时,可以把合同签订地法院约定为纠纷管辖受理机关,所以,签订地点尽量填写我方地点。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1标的名称应用全称,不要使用“电器材料”、“工程备件”等含糊不清的产品称谓,一般不要有地区性方言、俗名、习惯名称。

2在签订合同时凡有商标、牌号、生产厂家的产品,应准确地写在合同内。

3.关于规格型号。

为便于履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业品的规格和型号。

4.计量单位条款。

使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没有统一规定计量标准,可以双方约定计量方法,但不能使用“一套”“一批”等不确定的数量单位。

确保经过文字条款、参数描述后的合同交易标的具备唯一性。

  

5.关于单价、金额条款。

由双方协商定价,如合同总价为优惠后价格的,应在合同中约定。

 

6.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不能出现款到发货之类的模糊字眼,可以1.规定具体日期发货。

  2.规定在收到货款后若干天内交货。

3.规定分批交货。

对于分批交货,在合同中必须规定每批交货的时间,同时明确规定分期数量。

第二条:

质量标准

  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

如果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样品要有出卖人签字确认。

 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样方法和比例。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合同中应明确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出卖人对产品在安装运行后出现的产品内在质量缺陷负责任的条件和期限。

产品的质保期限应结合国家标准及行业规定的质保期限予以确定,不能一律写上“质保期一年”,同时应明确质保期限起算点,通常建议质保期限自买受人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对于包装物的供应,除国家规定由买受人提供者外,一般应由出卖人负责供应。

  

第五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对于成套供应的产品,应明确规定成套供应的范围。

必要时还应约定随主机的必备品、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

第六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需要约定合理损耗标准及其计算方法,主要包括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自然减(增)量等,磅差一般在千分之三以下属于正常。

第七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转移,(出卖人)所有、

第八条“交(提)货方式、地点”

交货方式和交货地点由当事人在合同申明确约定,因为交货方式和地点事关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责任的承担,所以最好明确到具体地址。

第九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到达站(港),即到货地点。

合同中对此应作明确规定,对到达站(港)应写明详细地址,并冠以省、市、县名称。

  2.费用负担。

由出卖人送货的工业品,按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交货,其运输方面的一切费用,均由出卖人负担。

第十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1.检验标准。

检验应根据合同中质量条款所确定的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来确定。

对数量的检验还要考虑到合理磅差和自然减(增)量等。

 2.检验方法。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是全面检验还是抽样(部分)检验;是感官检验、还是理化检验;是安装运行后检验、还是破坏性检验等 3.检验地点,是买卖双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空间界限。

检验地点有驻厂检验、提运检验、接运检验、入库检验等几种。

 

 4.检验期限,是确定双方责任的时间界线。

如果在检验期限内发现货物质量、数量等问题,就要视情况而由出卖人或承运人负责;如果在检验期限过后发现问题,则由买受人自负。

第十一“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本条是买卖成套设备的必备条款。

成套设备买卖合同应对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作出明确约定。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的

(一)结算方式

1.现金结算

现金结算只适用于标的物价值较小的买卖,通常是零售市场上的、即时清结的买卖。

  2.票据结算

  利用票据结算价款也是一种常用的方式。

用于结算价款的票据主要是支票或汇票。

(二)结算时间 工业品货款的结算时间的早晚,不仅涉及到利息的问题,而且,还对出卖人尽快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减少结算风险有重要影响。

站在我方角度上,尽量争取3:

3:

3:

1或5:

4:

1的付款方式,延长结算时间。

  

(三)结算地点 结算地点如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等均应明确约定。

第十三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为保证买卖合同的履行,合同中可以约定担保条款。

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解除法定条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们一般填写“本合同双方履行完毕,自行解除。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对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及不适当履行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违约金、损害赔偿、定金及其他补救措施等几种,其中需要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应根据我方违约的可能性适量制定,为减少公司逾期付款违约情形,在拟合同时可以通过延长付款时间及约定对公司有利的付款起算点,比如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和货到付款相比,仅仅多了验收合格后,付款的主动性就掌握在我们自己手中了。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合同争议解决的四种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中,协商、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而仲裁、诉讼所作出的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我国法院是两审终审制;而仲裁裁决是一裁终局,不能上诉。

  (三)管辖法院的选择

为便于公司诉讼,尽可能选择本地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十七条”本合同字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可以约定传真合同居于法律效力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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