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冲击地压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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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冲击地压管理制度

附件1

 

大兴煤矿防治冲击地压

管理制度

 

2017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切实有效的遏制冲击地压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加强防冲工作,全面提升管理水平,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铁煤集团防治冲击地压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2条矿所属各有关单位和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3条矿长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冲击地压防治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防冲副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对冲击地压防治技术管理工作负责。

第4条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须列入矿井年度安全费用计划,保证满足防冲工作需要。

第5条矿井应当编制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6条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制度、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管理制度、防冲培训制度、冲击地压事故报告制度等。

第7条每月召开防冲工作分析会。

每次防冲会议都要有记录;矿每季度首月3日前将上季度防冲工作总结及本季度防冲工作重点材料上报公司。

第8条加强防治冲击地压研究与科技攻关,研发、推广使用防治冲击地压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提高冲击地压防治水平。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1条新水平、新采区开采前必须进行冲击倾向性鉴定,以冲击倾向性鉴定资料为基础,编制包括冲击地压防治措施的专门设计,其中新水平部分的设计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2条开采具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

第3条煤层冲击危险性评价可采用综合指数法或其他经实践证实有效的方法。

评价结果分为四类:

无冲击危险、弱冲击危险、中等冲击危险、强冲击危险。

后三类煤层具有冲击危险性,为冲击地压煤层。

煤、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强冲击危险性的煤层为严重冲击地压煤层。

开采严重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严重冲击地压矿井。

矿井经冲击危险性评价后划分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不同的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可按冲击危险等级采取一种或综合的防治措施,实现分区管理。

第4条冲击危险性评价报告可委托具有冲击地压研究基础与评价能力的机构或由具有5年以上冲击地压防治管理经验的煤矿企业编制,并组织专家论证。

报告必须由矿、集团公司分级审批。

第5条成立防治冲击地压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配备相关的业务管理人员。

冲击地压矿井配备专业施工队伍,防冲队伍人数必须满足矿井防冲工作的需要。

建立防冲监测系统,配备防冲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

第6条冲击地压防治应当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分区管理、分类防治”的原则。

第7条矿井鉴定为冲击地压后矿井必须编制中长期防冲规划与年度防冲计划。

中长期防冲规划每3-5年编制一次,年度防冲计划每年编制一次。

中长期防冲规划执行期内有较大变化时,要在进行修订年度计划时作补充说明。

年度采掘计划调整时,要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年度防冲计划。

中长期防冲规划与年度防冲计划由两防办组织编制,经集团公司审批后实施。

中长期防冲规划主要包括防冲管理机构及队伍组成、规划期内的采掘接续规划、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划分、冲击地压监测与治理措施的指导性方案、冲击地压防治科研规划、安全费用规划、防冲原则及实施保障措施等。

年度防冲计划主要包括本年度冲击地压防治总结及下年度采掘工作面接续、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排查、冲击地压监测与治理措施的实施方案、年度科研计划、安全费用计划、防冲安全技术措施、年度培训计划等。

第8条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包括防冲专项措施,防冲专项措施应当依据防冲设计编制,主要包括采掘作业区域冲击危险性评价、冲击地压监测方案、防冲措施及效果检验方法以及避灾路线等。

第9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必须采取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治措施。

第10条矿井必须建立防冲培训制度,定期对井下相关的作业人员、班组长、技术员、区队长、防冲专业人员与管理人员进行冲击地压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防冲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岗位防冲知识和技能。

第11条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必须编制防冲设计。

防冲设计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防冲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保护层的选择、采区巷道布置、工作面开采顺序、采煤方法、生产能力、支护形式、冲击危险性预测方法、冲击地压监测预警方法、防冲措施及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一)新水平防冲设计还应当包括:

多水平之间相互影响、多水平开采顺序、水平内煤层群的开采顺序、保护层设计等。

(二)新采区防冲设计还应当包括:

采区内工作面采掘顺序设计、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与等级划分图、基于防冲的回采巷道布置、上下山巷道位置、停采线位置等。

第12条矿井应当按照采掘工作面的防冲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在冲击地压危险区域采掘作业时,应当按冲击地压危险性评价结果确定采掘工作面的生产能力,明确采掘工作面安全推采速度。

提高矿井生产能力和新水平延深时,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13条矿井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采取综合防冲措施后不能消除冲击地压灾害时,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第14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应力集中区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进行采掘作业。

对于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2个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150m时,采煤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350m时,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500m时,必须停止其中一个工作面,确保两回采工作面之间、回采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之间、两掘进工作面之间应留有足够的作业间距,以避免应力叠加导致冲击地压的发生。

相邻矿井、相邻采区之间应当避免开采相互影响。

第15条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

开拓巷道、永久硐室布置达不到以上要求且不具备重新布置条件时,需进行安全性论证。

在采取加强防冲综合措施,确认冲击危险监测指标小于临界值后方可继续使用,且必须加强监测。

第16条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巷道应当布置在应力集中区外,双巷掘进时两条平行巷道在时间、空间上避免相互影响。

第17条冲击地压煤层应当严格按顺序开采,不得留孤岛煤柱。

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柱,如果特殊情况必须在采空区留有煤柱时,应进行安全性论证,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并将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响范围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也应相应地标出煤柱和开采边界的影响范围和有效卸压范围。

第18条冲击地压煤层开采孤岛煤柱前,应组织专家进行防冲安全开采论证,论证结果为不能保障安全开采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严重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开采孤岛煤柱。

第19条对冲击地压煤层,应当根据顶底板岩性适当加大掘进巷道宽度。

应当优先选择无煤柱护巷工艺,采用大煤柱护巷时应当避开应力集中区,严禁留大煤柱影响邻近层开采。

第20条采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支架(柱)应当具有足够的支护强度,采空区中所有支柱必须回净。

第21条冲击地压煤层采掘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幅度在30m以上、长度在1km以上的褶曲,落差大于20m的断层)、采空区、煤柱及其它应力集中区附近时,必须制定防冲专项措施。

第22条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时,应当明确规定回采工作面初次来压、周期来压、采空区“见方”等可能的影响范围,并制定防冲专项措施。

第23条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者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区域开采和回收煤柱时,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制定防冲专项措施,并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开采。

第24条冲击地压煤层内掘进巷道贯通或错层交叉时,应当在距离贯通或交叉点50m之前开始采取防冲专项措施。

第25条根据本矿井条件,确定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复合灾害的主导类型,制定综合考虑防治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瓦斯异常涌出复合灾害的专门技术措施。

第26条根据本矿井条件,在防治水、防治煤层自然发火时应当综合考虑防治冲击地压。

第27条矿井的采煤工作面两顺、煤巷掘进工作面及主要回风巷道必须定期进行消尘并保证以上地点加强检查瓦斯,防止瓦斯积聚,避免因冲击地压产生火花造成煤尘、瓦斯燃烧和爆炸等次生灾害。

第28条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顶板具有难垮落特征时,应当对顶板活动进行监测预警,制定强制放顶或顶板预裂等措施,实施措施后必须进行顶板处理效果检验。

 

第三章冲击危险性预测、监测、效果检验

第1条矿井必须进行区域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和局部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局部预测)。

区域预测即对矿井、水平、煤层、采区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划分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和确定危险等级;局部预测即对采掘工作面和巷道、硐室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划分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和确定危险等级。

第2条区域预测与局部预测可根据地质与开采技术条件等,优先采用综合指数法确定冲击危险性,还可采用其他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方法。

预测结果分为四类:

无冲击危险区、弱冲击危险区、中等冲击危险区、强冲击危险区。

根据不同的预测结果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3条必须建立区域与局部相结合的冲击地压危险性监测制度,区域监测应当覆盖全矿井范围,局部监测应当覆盖冲击地压危险区,区域监测可采用微震监测法等,局部监测可采用钻屑法、应力监测法等。

第4条采用微震监测法进行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监测时,微震监测系统的监测与布置应当覆盖待监测区域范围,可对微震信号进行远距离、实时、动态监测,并能确定微震发生的时间、能量(震级)及三维空间坐标等参数。

第5条采用钻屑法进行冲击地压危险区局部监测时,钻孔参数应当根据实际条件确定。

记录每米钻进时的煤粉量,达到或超过临界指标时,判定为有冲击危险;记录钻进时的动力效应,如声响、卡钻、吸钻、钻孔冲击等现象,作为判断冲击危险的参考指标。

第6条采用应力监测法进行冲击地压危险区局部监测时,应力传感器应根据冲击危险性评价结果,安装在具有冲击危险性的巷帮、顶板或底板中,掘进巷道应力测点滞后掘进迎头不超过50m,回采巷道、上下山、大巷或硐室等应在周围采掘活动开始30天前布置应力测点。

合理确定应力传感器埋设深度、测点间距与冲击地压危险判别指标。

第7条矿井应当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和冲击地压发生类型,选择区域和局部监测方法。

应当用实验室试验或类比法先设定一个预警临界指标初值,根据现场实际考察资料和积累的数据进一步修订初值,确定冲击地压危险性预警临界指标。

第8条矿井必须有专门技术人员从事监测与预警工作;必须建立实时预警、处置调度和处理结果反馈制度。

第9条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必须进行日常监测,防冲专业人员对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监测数据、生产条件等每天进行综合分析,编制监测日报并判定冲击地压危险程度,经矿总工程师、防冲副总签字后,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10条当监测数据超过冲击地压危险预警指标,或采掘作业地点出现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判定监测区域或作业地点具有冲击地压危险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按照冲击地压避灾路线迅速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报告调度室。

第11条冲击地压危险区域解危施工时,必须撤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所有与防冲施工无关的人员,停止一切与防冲施工无关的设备运转。

实施解危措施后,必须对解危效果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小于临界值,确认危险解除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第12条停采3天及以上的冲击地压危险采掘工作面恢复生产前,防冲专业人员应当根据现场钻屑法、应力监测法或微震监测法等检测监测情况对工作面冲击危险程度进行评价,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第1条矿井必须采取区域防冲和局部防冲相结合措施。

对矿井设计、采区设计阶段应当先行采取区域防冲措施;对已形成的采掘工作面以及时跟进局部防冲措施为主。

第2条矿井应当选择合理的开拓方式、采掘部署、开采顺序、煤柱留设、采煤方法、采煤工艺及开采保护层等区域防冲措施。

第3条矿井进行开拓方式选择时,应当参考地应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开拓巷道层位与间距,尽可能地避免局部应力集中。

第4条矿井进行采掘部署时,应当使巷道处于应力降低区,优先选择无煤柱护巷或小煤柱护巷,避免或减弱巷道的冲击危险性。

第5条矿井同一煤层开采,应当优化确定采区间和采区内的开采顺序,避免出现孤岛工作面等高应力集中区域。

第6条矿井进行采区设计时,应当避免开切眼和停采线外错布置形成应力集中,否则应当制定防冲专项措施。

第7条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冲击地压煤层,应当开采保护层。

开采保护层时,应当根据煤层层间距、煤层厚度、煤层及顶底板的冲击倾向性等情况综合考虑开采保护层的可行性。

优先开采无冲击危险或弱冲击危险的煤层,有效减弱被保护煤层的冲击危险性。

第8条保护层的有效保护范围应当根据保护层和被保护层的煤层赋存情况、保护层采煤方法和回采工艺等矿井实际条件确定;保护层回采超前被保护层采掘工作面的距离应当符合本制度第23条的规定;保护层的卸压滞后时间和对被保护层卸压的有效时间应当根据理论计算、现场观测或工程类比综合确定。

第9条开采保护层后,仍存在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必须采取其它防冲措施。

第10条冲击地压煤层应当采用长壁综合机械化开采方法。

第11条冲击地压矿井应当在区域防范基础上选择合理的煤层钻孔卸压、煤层爆破卸压、煤层注水、底板钻孔或爆破卸压、顶板爆破预裂、顶板水力致裂等局部防冲措施。

第12条采用煤层钻孔卸压防治冲击地压时,卸压钻孔参数应当依据冲击危险性评价结果、煤岩物理力学性质、开采布置等实际具体条件综合确定。

确定和调整钻孔卸压方案应当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必须制定防止打钻诱发冲击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13条采用煤层爆破措施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取超前松动爆破、卸压爆破等方法,确定合理的爆破参数,明确规定爆破孔布置(孔深、孔径、孔距、装药量)、起爆间隔时间、起爆方法、一次爆破的孔数。

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措施,起爆点及警戒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300m,躲炮时间不得小于30min。

第14条采用煤层注水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根据煤的浸水试验结果确定注水压力、注水量、注水时间、注水孔布置参数等参数,并检验注水效果。

第15条采用顶板预裂爆破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根据邻近钻孔顶板柱状图和工作面来压情况,确定岩层爆破层位,依据爆破岩层层位确定爆破钻孔方位、倾角、长度等爆破参数。

第16条采用顶板水力致裂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根据致裂地点顶板岩层柱状图与岩层等厚线图、顶板物理力学性质等,确定压裂孔布置(孔深、孔径、孔距)、高压泵压力、致裂时间等参数,同时编制专项安全措施。

第17条采用底板爆破卸压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根据邻近钻孔柱状图和煤层及底板岩层产状,确定岩层爆破层位,依据爆破岩层位确定爆破钻孔方位、倾角、长度等爆破参数。

第18条采用底板钻孔卸压防治冲击地压时,卸压钻孔参数应当依据冲击危险性评价结果、底板岩层物理力学性质、开采布置等实际具体条件综合确定。

第19条冲击地压危险工作面实施解危措施后,必须进行效果检验,确认检验结果小于临界值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防冲效果检验可采用钻屑法、应力监测法或微震监测法等,防冲效果检验的指标参考监测预警的指标执行。

第五章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第1条人员进入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时必须严格执行“人员准入制度”。

准入制度必须明确规定人员进入的时间、区间和人数。

第2条进入严重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人员必须采取穿戴防冲服等特殊的个体防护措施,对人体胸部、腹部、头部等主要部位加强保护。

第3条评价为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工作面,供电、供液等设备应当放置在采动应力集中影响区外,且距离工作面不小于200m。

第4条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不得存放备用材料和设备;巷道内杂物应当清理干净,保持行走路线畅通;对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内的在用设备、管线、物品等应当采取固定措施,管路应当吊挂在巷道腰线以下,避免因冲击地压抛起对人员造成伤害。

第5条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巷道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措施,采煤工作面必须加大上下出口和巷道的超前支护范围和强度,并在作业规程或专项措施中规定。

加强支护可采用单体液压支柱、门式支架、垛式支架、自移式支架等。

采用单体液压支柱加强支护时,必须采取防倒措施。

第6条严重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必须采取防底鼓措施。

防底鼓措施可根据巷道底板岩性采取底板卸压、底板加固等措施。

底板卸压可采取底板爆破、底板钻孔卸压等;底板加固可采用U型钢底板封闭支架、带有底梁的液压支架、打设锚杆(锚索)、底板注浆等。

第7条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巷道扩修前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检测。

巷道扩修时必须制定专门的防冲措施,采动影响区域内严禁扩修与回采平行作业。

第8条冲击地压巷道支护要根据冲击地压危险性进行支护设计,可采用抗冲击的锚杆(锚索),可缩支架及高强度巷道液压支架等,提高巷道抗冲击能力。

巷道严禁采用刚性支护。

第9条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置压风自救系统,压风自救系统、压风管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冲击破坏。

第10条应当制定采掘工作面冲击地压避灾路线,绘制井下避灾线路图,并在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和作业规程中明确,工作面作业人员必须掌握作业地点发生冲击灾害的避灾路线以及被困时的自救常识。

第11条冲击地压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防止次生灾害事故的发生。

恢复生产前,必须查清事故原因,补充实施区域防冲与局部防冲措施。

通过专家论证后,强化实施综合防冲措施,检验结果小于临界值,确认冲击地压危险解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六章综合管理制度

6.1冲击地压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矿井冲击地压的防治除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外,要严格执行大兴煤矿《冲击地压防治技术管理制度》,具体包括:

第1条防冲例会制度

1、每月由总工程师主持召开1次防冲例会会议,对当月防冲工程落实和安全形势进行总结、分析,研究有关防冲技术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落实防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

2、防冲治理过程中,当需要矿长进行协调安排时,可随时组织召开。

3、参加人员:

总工程师、防冲副总,两防办、安监处、生产科、机电科、各生产单位及相关辅助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

4、会议议程安排:

(1)两防办汇报本上月冲击地压隐患治理情况、本月隐患排查情况和治理措施、防治冲击地压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等。

(2)各业务生产科室、各生产单位依次汇报上次会议安排工作落实情况和下月计划。

(3)防冲副总汇报分管范围内防冲工作安排落实情况及下一步计划。

(4)总工程师对上月防冲治理情况进行点评、总结,对下一步工作重点进行安排和部署。

第2条防冲资料分析及存档制度

1、两防办要规范冲击地压监测报表格式,要对所有监测资料妥善保存,建立台帐,以备上级检查。

2、两防办对当天的监测资料要及时分析整理,对工作面冲击危险提出评价,形成报表,供领导决策。

3、每天由分管副总或总工程师对所有监测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找出监测规律,为准确预报奠定基础。

4、采煤工作面结束后,由两防办负责对工作面开采以来的各项防冲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总结,提出总结报告。

5、防冲原始记录表保存期为本工作面结束后一年。

一般防冲资料由两防办保存,特殊重要资料交档案室存档。

6、各类防冲资料由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外借、外送,并由借出经办人按期催还。

第3条冲击地压记录制度

1、对发生破坏性冲击地压的地点,两防办要建立专门的冲击地压记录。

冲击地压记录内容包括:

发生时间、地点、破坏程度等。

2、发生破坏性冲击地压或冲击地压事故后,两防办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对破坏情况进行勘察记录,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向矿领导进行汇报。

并安排好现场采取的临时防范措施。

6.2冲击危险区域人员准入制度

第1条采煤工作面生产时段采取限员准入制度,严禁任何人员在生产作业时段进入工作面运、回顺的严重危险冲击区域(除必要的岗位工除外);工作面各工序停止施工30分钟后,人员方可进入。

随意进入罚进入人员,每次罚款100元。

第2条除必须的岗位工外,其它作业人员确需进入冲击危险区域的,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进入人员要提前以书面形式申请,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报两防办备案,同时由安监处签发“冲击危险区域通行证”。

未办理准入证进入冲击危险区,罚责任人100元。

第3条在满足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减少危险区内的作业人数。

经监测有冲击危险的地点,不得安排其它工作,重点进行防冲卸压治理,直至冲击危险解除。

工作面生产期间,由综采队每班安排专人在工作面运、回顺的严重冲击危险区域外悬挂“生产期间,严禁入内”警戒牌。

未悬挂警戒牌,对综采队责任人进行处罚,每次罚款100元。

第4条冲击危险区域通行证主要用于生产期间非综采队当班人员使用。

综采队人员、瓦检员、安检员、皮带司机、转载机司机等因长期固定岗位作业,不再派发通行证。

第5条工作面生产前,生产班人员应准备好必要常用工具和当班使用的物料,采煤机在割煤状态或移架时,所有人员应在液压支架支护范围内工作,严禁人员进入两巷超前及两端头。

生产中因应急情况确需出入,必须停止割煤、移架工序,直至人员离开工作面两顺严重冲击危险区域后或进入支架内。

未按照规定执行罚责任人200元。

6.3冲击危险区域物料设施捆绑制度

第1条开关等电器设备固定标准

(1)利用2道钢丝绳分别固定于巷道帮部支护体上,要求上部环绕开关颈部,下部环绕开关腿部(包括开关架)固定,并要求含有一定的松弛度。

(2)设备列车如串车等,应打地锚固定于底板;违反本条款,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每次100元。

第2条支护材料固定

(1)要求物料靠近帮码放整齐,高度不超过0.8米。

长度小于2米的物料,利用1道铁链固定,超过2米的物料,不少于2道铁链固定。

(2)物料固定杜绝表面工作,要求环绕物料捆绑,铁链两端头必须用螺栓与帮部支护体连接,固定牢固,确保其冲击不脱扣。

违反本条款,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每次100元。

第3条大件设备固定

(1)备用溜槽、电机、泵站等大件设备,应使用不少于2道的粗铁链固定,根据实际情况,铁链两端与帮支护锚杆或锚索连接锁固。

(2)冲击危险区域的皮带,每隔3架利用钢丝绳固定于帮锚杆或锚索上。

违反本条款,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每次100元。

第4条管线固定

工作面两巷和煤巷内管路、电缆敷设,不得用软连接悬吊固定,必须有防止管线在冲击下脱开帮部的加固措施。

违反本条款,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每次100元。

第5条其它要求

(1)托盘、锚固剂等小件物料,应利用物料箱(架)集中存放,并做好防冲固定。

(2)严禁使用铁丝固定各类设备及材料,严禁使用铁丝、防倒绳等混合固定;

(3)物件、设备的固定严禁串联捆绑或虚绑。

违反本条款,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每次100元。

6.4防冲安全培训制度

第1条职教中心职责范围

(1)负责矿井所有职工防冲安全培训的组织、考核工作。

搞好培训信息反馈工作,认真对培训效果进行抽查。

制定好全年培训计划。

(2)积极与两防办协调工作,根据两防办提供的培训任务和对培训工作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全面完成培训任务。

(3)负责相关培训的组织、落实、考核及建档管理工作。

第2条两防办职责

(1)根据矿采掘活动变化,及时制定防冲安全培训的课程内容。

(2)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日常培训教育的落实情况。

第3条各单位职责

(1)严格按矿下达的防冲培训计划,配合培训中心和两防办认真完成培训任务。

(2)负责职工的日常培训教育及管理工作。

(3)根据采场变化、人员变动、设备更换等情况,及时安排培训。

第4条新工人防冲培训

1、新工人防冲培训由矿职教中心负责,两防办负责编制培训内容。

2、培训时间。

井下新职工上岗前防冲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工作经验的师傅带领下工作满3个月,然后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3、培训内容:

冲击地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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