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资料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有关法律规定及法律效力精品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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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资料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有关法律规定及法律效力精品版
第一章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有关法律规定及法律效力
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立法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条规定: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指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一条规定: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条规定: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订本法。
1计量认证的有关法律规定及法律效力
•计量认证:
是指我国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据《计量法》的规定,对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机构、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和各类实验室等检测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公证性进行的考核,以证明其是否具备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能力。
•计量认证工作是政府部门运用包括计量检定考核等技术手段,来评价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否真正具有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条件和资格,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法制监督工作。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第七章:
•第32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第33条明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
(一)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
(二)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34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被授权的技术机构按照本细则第33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
考核合格后,由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35条是监督管理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对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本细则第33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第36条是增项考核规定,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新增检验项目时,应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按照《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凡是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作为第三方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它的可信赖性,必须以下列条件为前提:
•
(1)要独立于制造、销售或至少对独立研究、开发之外,真正处于公正的地位;
(2)要具有适应评价产品质量优劣所需要的技术手段;(3)出具的检定、测试数据的可靠性,要能得到社会的承认。
“公证数据”,是指面向社会从事检测工作的术机构为他人做决定、仲裁、裁决所出具的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数据,除了具有真实性和科学性外,还具有合法性。
公证数据的准确可靠,必须溯源于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计量认证的法律效力
(1)在计量法律法规体系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即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均有明确的规定来体现。
(2)“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是指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表明这项工作是强制性的政府监督行为。
(3)计量认证定位在省级以上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才有资格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这同计量工作的其他方面不一样,表明政府对这项工作行使的权限是严格控制的。
(4)强制要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量值必须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也应取得法定的资格,以保证国家单位量值的统一、准确可靠。
§2审查认可(验收)的有关法律规定及法律效力
•审查认可(验收)是针对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依法设置的质检机构的验收和对有关行业部门建立、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质检机构的评审考核。
•设立和授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该法第19条规定: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前款规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
•检验机构的设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的监督检验任务。
•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力量。
•国家检验机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审查。
•地方检验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审查。
法律责任
•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本条规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
即以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条例规定,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
(二)伪造、篡改检验数据的;(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19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25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认证证书。
•而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必须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可(验收)的授权证书,这是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资质认定
•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
•计量认证是指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性能、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和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质量体系能力进行的考核。
•审查认可是指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承担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检验任务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的检测能力以及质量体系进行的审查。
(一)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二)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四)为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五)为经济或者贸易关系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六)其他法定需要通过资质认定的。
§3公路水运工程有关法律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考试合格,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检测机构等级评定
•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
•检测机构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
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
公路工程专项类分为交通工程和桥梁隧道工程。
•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
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
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乙2个等级。
•质监总站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的等级评定工作。
•省站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工作。
•检测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类别的等级。
•检测机构被评为丙级、乙级后须满1年且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业绩方可申报上一等级的评定。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分为受理、初审、现场评审3个阶段。
•《等级证书》应当注明检测机构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专业、类别、等级和项目范围。
•《等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
•《等级证书》期满后拟继续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提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
•换证的申请、复核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等级评定程序进行,并可以适当简化。
在申请等级评定时已经提交过且未发生变化的材料可以不再重复提交。
•换证复核以书面审查为主。
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换证复核的重点是核查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试验检测项目、场所的变动情况,试验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执行情况,违规与投诉情况等。
•检测机构取得《等级证书》后,可以向原发证质监机构申请增加试验检测项目。
经评审具备拟新增加项目的试验检测水平、人员、设备配备和检测环境等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予以增加试验检测项目,并《在等级证书》上予以注明。
试验检测活动
•第二十九条取得《等级证书》,同时按照《计量法》的要求经过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可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
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在《等级证书》注明的项目范围内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可以作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第三十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大型水运工程项目和高速公路项目验收的质量鉴定检测,质监机构应当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甲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的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工程所在地省站应当对工地临时试验室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第三十三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检定与校准。
•第三十四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样品管理制度,提倡盲样管理。
•第三十五条检测机构应当重视科技进步,及时更新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保证档案齐备,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内容必须清晰、完整、规范。
•第三十七条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
•第三十八条检测机构依据合同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不得转包、违规分包。
•第三十九条检测人员应当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考试。
•检测人员考试的组织、实施由质监总站统一管理。
•第四十条检测人员分为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
•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由试验检测工程师担任。
•试验检测报告应当由试验检测工程师审核、签发。
•第四十一条检测人员应当重视知识更新,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业务水平。
•第四十二条检测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一)《等级证书》使用的规范性,有无转包、违规分包、超范围承揽业务和涂改、租借《等级证书》的行为;
•
(二)检测机构能力变化与评定的能力等级的符合性;
•(三)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四)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五)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六)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七)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八)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六条质监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一)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检查相关的事项和资料;
•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试验检测行为时,责令即时改正或限期整改。
•第四十七条质监机构应当组织比对试验,验证检测机构的能力。
•质监总站不定期开展全国检测机构的比对试验。
各省站每年年初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检测机构年度比对试验计划,报质监总站备案,并于年末将比对试验的实施情况报质监总站。
•检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
•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活动,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
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视情况注销《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
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
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质监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结果。
•第五十条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直至注销考试合格证书。
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注销考试合格证书的检测人员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第五十一条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试验检测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配备
等级
综合甲级
综合乙级
综合丙级
交通工程
专项
桥梁隧道
工程专项
*持试验检
测人员证
书总人数
≥28人
≥16人
≥7人
≥22人
≥22人
*持试验检
测工程师
证书人数
≥12人
≥6人
≥3人
≥10人
≥10人
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数
≥4人
≥1人
-
≥4人
≥4人
技术负责人
1.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2.试验检测工程师;3.8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1.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2.试验检测工程师;3.5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1.相关专业中级职称;
*2.试验检测工程师;3.5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1.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2.试验检测工程师;3.8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1.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2.试验检测工程师;3.8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现场评审内容
•
(一)现场总体考察。
•现场总体考察的目的是从宏观上评价试验室总体状况,为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考核做好准备。
评审组可按试验检测工作流程,查看试验室。
重点观察在材料初审时发现的疑问;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对环境、安全防护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试验室总体布局、环境、设备管理状况等情况。
•
(二)分组专项考核。
•按现场评审计划分工,评审组成员分别进行专项考核,分档案材料组、硬件环境组和技术考核组。
•1.档案材料组。
•通过对档案和内业资料的查阅考核申请人的业绩、检测能力、管理的规范性和人员状况。
查阅内容包括:
•
(1)检测人员考试合格证书;
(2)所有强制性试验检测项目的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或模拟检测报告;(3)试验检测项目适用的标准、规范和规程现行有效;(4)质量保证体系文件;(5)收样、留样和盲样运转记录。
•2.硬件环境组。
•通过现场符合性检查,考核检测机构实际状况是否与所申请材料的内容一致,是否满足等级标准的要求。
检查的主要内容:
•
(1)逐项核查仪器设备的数量和运行使用状况,与申请材料是否符合;
(2)仪器设备管理状况,核查仪器设备的购货凭证、使用记录、维修记录、检定/校准证书;(3)试验检测场地是否便于集中有效管理;(4)样品的管理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3.技术考核组
•通过现场操作考核,检查检测人员能否规范、完整、熟练地完成试验检测项目,从而评定申请人所具有的实际试验检测能力。
•现场操作考核分室内操作项目和室外操作项目,室外操作项目考核依据现场条件由评审组决定。
•申请人应在现场操作考核前,做好所有试验检测项目的准备工作。
•现场操作考核方式包括:
•
(1)考核检测人员的实际操作过程;
(2)通过提问和问卷,随机抽查检测人员。
第二章计量认证相关内容
§1常用术语和定义
•管理术语
•1.认证--与产品、过程、体系或人员有关的第三方证明。
•注:
①管理体系认证有时也被称为注册。
•②认证适用于除合格评定机构自身外的所有合格评定对象,对合格评定机构适用认可。
•2.认可--正式表明合格评定机构具备实施特定合格评定工作能力的第三方证明。
•注:
认可本身并不赋予实验室批准任何特定产品的资格,但是,当批准机构和认证机构决定是否接受与其业务有关的实验室提供的数据时,认可就可能与这些机构有关。
•3.实验室认可--对校准和检测实验室有能力进行指定类型的校准和检测所做的一种正式承认。
•4.实验室认可机构
•实行和管理实验室认可体系并准予认可的机构。
它是指建立实验室认可制度,并对实验室进行认可的政府或民间团体。
•5.实验室评审
•为评价校准和检测实验室是否符合规定的实验室认可准则而进行的一种检查。
•6.现场评审
•为了对提出申请的实验室是否符合认可准则进行现场验证所做的一种访问。
•注:
也称为现场访问。
•7.(实验室)能力验证
•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确定实验室的检测/校准能力。
•注:
“实验室能力验证”一词的含义极为广泛,它包括了以下内容:
•①定性计划——例如要求实验室识别被测物品的某个组分。
•②数据转换演练——例如提供给实验室多组数据要求进行处理,以获得进一步的信息。
•③单件物品检测——一件物品按顺序送往若干个实验室,并按时返还组织者。
•④单项演练——就单一事件,向实验室发送一个被测物品。
•⑤连续计划——按规定的时间间隔,连续地向实验室发送被测物品。
•⑥抽样——例如要求个人或组织抽取样品,以供进行后续分析。
•8.实验室间比对
•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的被测物品进行检测/校准的组织、实施和评价。
•9.校准与测量能力
•通常提供给用户的最高校准与检测水平,它用置信概率为95%的扩展不确定度表示。
•注:
有时称为最佳测量能力。
•10.专业判断
•单个或一组人员做结论的能力,依据测量结果、知识、经验、文献和其他方面信息提供见解和做出解释。
•注:
专业判断不包括评价、决定或合格保证,这些内容包括在ISO/IEC关于认证和检验的导则中。
•11.校准
•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注:
①校准结果既可赋予被测量以示值,又可确定示值的修正值。
②校准也可确定其他计量特性。
③校准结果可以记录在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中。
•12.检测(测试、试验)
•按照程序确定合格评定对象的一个或多个特性的活动。
•注:
“检测”主要适用于材料、产品或过程。
•13.检查
•审查产品设计、生产、过程或安装并确定其与特定要求的符合性,或根据专业判断确定其与通用要求的符合性的活动。
•注:
对过程的检查可以包括对人员、设施、技术和方法的检查。
•14.合格评定
•对与产品、过程、体系、人员或机构有关的规定要求得到满足的证明。
•注:
①合格评定的专业领域包括本标准其他地方所定义的活动,如检测、检查和认证,以及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
•②本标准所称的“合格评定对象”或“对象”包含接受合格评定的特定材料、产品、安装、过程、体系、人员或机构。
产品的定义包含服务。
(二)质量管理和标准化
•1.质量方针
•由某组织的最高管理者正式发布的该组织的质量宗旨和质量方向。
•注:
质量方针是总方针的一个组成部分,由最高管理者批准。
•2.质量管理
•确定质量方针、目标和职责并在管理体系中通过诸如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使其实施全部管理职能的所有活动。
•注:
①质量管理是各级管理者的职责,但必须由最高管理者领导。
质量管理的实施涉及到组织中的所有成员。
②在质量管理中要考虑到经济因素。
•3.质量控制
•为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