斜巷运输安全质量管理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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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巷运输安全质量管理若干规定
斜巷运输安全质量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井下斜巷运输安全管理,努力改善斜巷运输条件,消除不安全因素,减少以至杜绝运输中的人身伤亡和设备损坏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订“斜巷运输安全质量管理若干规定”,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的主要斜巷运输;采区辅助运输。
第三条:
搞好矿井轨道安全运输是各级领导者的重要职责。
生产矿(处)长对矿井轨道安全运输工作负全面责任;矿(处)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机电矿长和机电副总对本战线安全运输负直接领导责任,并对其它战线安全运输实行业务保安,采、掘、通、维修等对本战线安全运输直接负责,并建立健全运输安全管理运行制度,组织贯彻实施。
第四条:
要建立健全运输管理体制,矿(处)生产、开拓、机电、通风等业务科室明确一名副科长、主管本战线的轨道运输工作;基层(区)队明确一名机电副队长(可兼职但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分管运输工作,并负直接领导责任,公司由智能处室归口管理。
第五条:
:
各生产矿(处)每季度组织专业人员对运输巷道、轨道和安全保护装置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要采取措施,认真解决。
新建的主要运输斜井,绞车、轨道和安全保护装置,必须达到质量标准,经试运行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第六条:
主要运输斜巷使用的斜井人车,必须严格执行(83)煤生机字第108号文《煤矿斜井人车试验细则》规定,做好斜井人车试验工作。
第七条:
主要斜巷运输及采区辅助运输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和岗前培训,取得安全资格及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且严格执行年度考核制度。
凡有斜井人车运行的单位,每班必须配1~2人运输安全检察员,切实维持好乘车秩序。
第八条:
驻矿安全监察处对所在单位执行本规定行使监察权。
矿(处)安检科对主要斜巷运输、采区辅助运输负责安全检查。
第九条:
本规定如与《煤矿安全规程》有抵触时,以《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为准。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立即组织实施。
同时平煤生[1996]38号及[0998]50号即行废止。
第二章主要斜巷运输
第十条:
主要运输斜巷提升的绞车,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完善各种保护装置,动作灵敏安全可靠。
提升人员的绞车必须实现二级制动,并配齐绞车后备保护装置。
第十一条:
斜巷提升人员的绞车、人车、连接器装置,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测定和试验,具有以下报告:
1)绞车制动力矩测试报告;
2)连接器检验及三环链检验报告;
3)斜井人车试验报告;
建立斜巷运输设备的各种图、牌、板、技术履历薄、维修和技术记录档案,明确专人负责。
第十二条:
斜巷提升人员绞车必须配备合格的两名司机持证上岗,做到一人开车,一人监护。
第十三条:
斜巷提升人员的绞车应有足够的备品配件,如提升钢丝绳、油马达、主泵、副泵、大型减速机、电机等,矿(处)要有可靠备用。
关键易损件,如轴承、连轴器、制动电磁阀、溢流阀、安全阀、电控插件等矿(处)也应当有充足备用。
第十四条:
斜巷运输绞车房应安装起重梁,便于检查检修,更换大型部件如主电机、油马达、大型减速机等设备。
第十五条:
斜巷运输绞车房内必须悬挂以下制度及图表:
(1)绞车司机、把勾工、信号工岗位责任制;
(2)绞车司机、把勾工、信号工操作规程;
(3)绞车司机、把勾工、信号工交接班制度;
(4)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5)干部上岗制度;
(6)绞车司机巡回检查制度;
(7)设备包机制度;
(8)绞车维修制度;
(9)安全保护试验制度;
(10)钢丝绳验绳制度;
(11)人车运行制度;
(12)绞车制动系统图、电气系统图、技术特征表;
(13)斜巷运输系统图、挡车器图表;
(14)周期检修制度;
(15)防火制度。
第十六条:
斜巷运输绞车房内必须有以下记录:
(1)绞车运行记录;
(2)司机交接班记录;
(3)钢丝绳检查记录;
(4)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
(5)人车专项安全检查、检修及手动落闸试验记录;
(6)设备检修记录;
(7)干部上岗记录;
(8)要害场所登记记录。
第十七条:
主要斜巷运送人员的轨道,必须达到优良品,确保斜井人车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斜巷运送人员的斜井人车必须使用人车信号机,通话要清晰,信号要准确,系统要可靠,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发出停车信号,确保人员运送安全。
第十九条:
斜巷运送人员的巷道内必须设置人车库,人车库中应有检修坑,其规格尺寸应满足人车维护检修的需要,不得有积水和杂物。
第二十条:
斜巷运送人员必须设置乘人车场,悬挂人员乘车管理牌板,并且有运输安全监察员维持乘车秩序。
各乘人车点要有明显停车标记,乘车人员严禁抢上抢下,严禁扒、蹬、跳,违者开除留用,并追究其制剂领导者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斜巷运输的巷道行内敷设的电缆、管、线悬挂高度不得低于人车或矿车的高度。
距人车或矿车最突出部位不得小于300毫米。
第二十二条:
斜巷运输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斜巷上部的水平车场必须设置标准阻车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矿车长度处必须装设联动式挡车装置。
距变坡点下方60米处装设自动的跑车防护装置。
2)、斜巷车场为甩车场的斜巷中必须设自动的跑车防护装置。
3)、斜巷各片盘口设置防止车辆误入的挡车栏或挡车杠,下部设置柔性远方手动(电动)操作的挡车栏。
第二十三条:
斜井人车运行的轨道中,道岔、防跑车装置及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按以下要求执行:
1)当斜井人车开始运行前,除上部水平车场的阻车器或挡车栏(杠)处于关闭状态,防止非提升运输车辆进入撞击主绳。
其它防跑车装置及跑车防护装置处于常开闭锁状态,保障人车安全运行。
2)、当矿车运行时,防跑车装置及跑车防护装置全部恢复工作状态。
3)、斜巷中的道岔、防跑车装置及跑车防护装置,必须在绞车房内设置其开、闭状态灯光显示装置,为车辆运行提供可靠的安全保证。
第二十四条:
当斜井人车通过道岔及人车停车点时,必须减速运行,其速度不得超过1m/s。
第二十五条:
提升斜井人车巷道必须有充足的照明,尤其是乘人车场,各乘人车点、片盘及安全防护装置等处不得缺少照明,严禁使用声光信号及运行红灯代替照明。
第二十六条:
斜巷运输轨道的变坡点必须安装足够的地辊,其直径不得小于250毫米,宽度200~250毫米,轴径不得小于40毫米。
轨道线路中的地辊数量以钢丝绳不磨钢轨为标准,地辊应转动灵活,润滑良好,其安装高度不得妨碍行车安全。
巷道转弯或变坡必须安装足够的立辊或顶部托辊,数量以钢丝绳不磨巷道为标准。
第二十七条:
斜巷运输轨道的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口应安装斜巷语言信号,其电铃、声光信号、信号打点器必须上盘并且悬挂在信号硐室内,不得悬挂在巷邦。
第二十八条:
斜巷运行的斜井人车(XRC和XRB型)必须执行单侧上下人,并有安全防护链。
第二十九:
斜井人车的乘人车场及各乘人车点,必须有方便人员上下的平台。
的三十条:
斜巷运行中的人车必须前有信号工、后有跟车工,并且随时瞭望运行前方,若发现异常现象,立即发出停车信号,紧急情况下则采取措施,拉动手闸,实现安全制动停车。
第三十一条:
斜巷运行人车的轨道,轨道工每天必须检查一遍,严格按“矿井窄轨铁路维修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绞车运行时,斜巷必须执行“行车不行人和行车不作业”的规定,违者给予罚款甚至除名处分。
在斜巷进行吊车作业时,要制定防止跑车的安全措施,须经矿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三十三条:
斜巷运输上下车场非运输作业人员,严禁在轨道两侧停留,行人要走人行道。
发现车辆通过时,要及时躲进躲避硐内或巷道宽的安全地点,待车辆通过后再行走。
横过轨道时要注意瞭望,要一停、二看、三通过。
人行道禁放物料,水沟盖板要完整盖好。
第三十四条:
斜巷运输的钢丝绳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斜井运输钢丝绳的检验与安全系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99-402条规定。
2、斜巷运输钢丝绳断丝的检查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05条有关规定。
3、斜巷运输钢丝绳磨损的检查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06条有关规定。
4、斜巷运输钢丝绳每天至少检查一次,检查项目主要是断丝、磨损、锈蚀和变形等,若发现有断股、打结、或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或绳径变细多少,都必须立即更新。
第三十五条:
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全绳:
(1)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
(2)断丝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405条规定的。
(3)提升钢丝绳直径减小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406条规定。
(4)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
在钢丝绳使用期间,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必须立即更换。
第三十六条:
钢丝绳头固定在滚筒上时,必须有特备的容绳或卡绳装置,绳孔不得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滚筒上必须留3圈摩擦绳,用以减轻固定处的张力。
第三十七条:
绞车钢丝绳的日检与维护
1、加强对钢丝绳的检查,检查人员每天至少一次,并认真填写记录。
发现特殊情况,向当班领导汇报,当班领导应落实人员及时处理。
2、加强井巷维护,发现有淋水要及时处理,使水流排入水沟,避免顺轨道淌水腐蚀钢丝绳。
3、轨道要干净整洁,地辊布置合理,间隔适当,保持地辊齐全完好,转动灵活,润滑良好,若有损坏,及时更换,避免钢丝绳直接磨轨道和轨枕。
4、加强钢丝绳涂油,选用合格的专用钢丝绳油,每月至少应涂油1次。
第三十八条:
斜巷运输绞车钢丝绳直接装置的检查与维护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专为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钩头,采用卡子紧固时必须保证不小于6副,升降物料用的卡子不小于4副,卡子与主绳相符,护绳环完好,并每班检查紧固一次。
2、专为升降人员的卡子型钩头,每半年窜一次钩头,窜绳长度不小于500毫米,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
3、插接型钩头必须保证插接质量,插接长度应不小于4-5个捻距,并保证护绳环完好不脱落。
第三十九条:
连接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和要求:
1、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和钢丝绳之间的连接,都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2、在每次换钢丝绳前,连接装置(钢丝绳钩头)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
矿车连接装置(三环链)至少每年进行一次2倍于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试验。
3、专为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以破断强度为准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3;专为升降物料的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以破断强度为准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斜井人车的连接装置,不得小于13;矿车的车梁、碰头和连接销、无极绳运输的连接装置,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
第四十条:
斜井提升使用的保险绳,必须通过计算进行选择,其长度必须和规定串车数量吻合,以防止超挂车。
保险绳的绳径应与主绳径相符。
保险绳与主钩头的连接,应采用穿护绳环的方法将卡子连接,卡子数量不小于4副,保险绳钩头卡子也不少于4副,卡子应与绳径相符,并每班检查紧固一次。
第四十一条:
运输斜巷人行道的宽度不得小于800毫米,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300毫米;上下人车平台宽度不得小于1米,长度和列车等长。
第四十二条:
斜巷运输巷道要定期维修,保障行车安全,不得有脱皮、掉渣、冒顶、片邦现象,运送人员的斜巷要有畅通的水沟。
第四十三条:
架线电机车回电轨道与不回电轨道之间,必须按《规程》354条规定安装绝缘隧道夹板。
第三章采区辅助斜巷运输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采区斜巷运输使用的调度和回柱绞车,应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直接责任”的原则,生产业务科室都必须明确一名分管机电运输的副科长,负责管理责任,基层队要明确一名分管机电运输副队长(可兼职但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负主要责任。
每周审阅所辖范围绞车运输安全运行检查记录并签字,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运输安全检查。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机电科是本单位调度和回柱绞车管理的职能科室,负责组织协调各战线调度和回柱绞车的设计审核、设备调配、安装验收、监督、检查及验收工作,对本战线运输负直接责任,对其它战线运输负业务保安责任。
矿(处)安检部门对采区辅助斜巷运输负检查、监督责任。
第四十六条:
凡申请使用调度和回柱绞车单位,必须依据施工巷道的坡度、运距、提升最大负荷、牵引方式等数据计算,正确选用绞车型号和钢丝绳,经矿(处)机电科审核、批准并配备合格的绞车、声光信号、电气小件及电缆,方可组织安装。
第四十七条:
凡安装后的调度和回柱绞车必须由机电科、安检科及使用单位三方共同组织验收,绞车安装符合要求,制度完善,管理责任明确,适用单位方可接收,并建立技术档案,明确专人负责。
第四十八条:
调度和回柱绞车的安装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1、使用JD-25及以上绞车,必须采用混凝土基础固定绞车,其基础尺寸及地脚螺栓按说明书要求施工。
2、JD-11、4绞车的安装,应根据巷道底板的岩性而定;
(1)、对于底板为坚硬砂岩的巷道,可采用打锚杆的方法固定绞车。
锚杆长度不小于1.5米、直径为20毫米,地锚数量不小于4根;
(2)、对于底板为中硬砂质页岩的巷道也可采用打锚杆的方法固定绞车,但地锚必须经过锚固力拉力实验,每根地锚的锚固力应达到2.5吨以上方可使用;
(3)、对于长期使用的永久绞车及底板为松软岩石、煤的巷道,可采用打混凝土基础的方法固定绞车。
其地脚螺栓长度为0.8米,直径为18~20毫米的圆钢,基础尺寸为1.2*1.2*1米(长*宽*高);
(4)、回柱绞车只有随采面推进而移动的,才能使用压柱,其数量要符合四压两戗要求。
除此之外都必须打基础固定绞车。
第四十九条:
提升绞车滚筒中心应与轨道中心线重合;在近水平机、风巷中可采用侧向布置,其绞车滚筒中心线与轨道中心线的夹角要合适;做到钢丝绳排列整齐,不出现咬绳、爬绳、跳绳现象,滚筒上应经常缠留3圈摩擦绳,用以减轻固定处的张力,钢丝绳尾部绳头必须压在绞车滚筒上,压绳板不少于两副,绳头不得磨绞车电机端盖螺丝。
第五十条:
斜巷调度和回柱绞车运输提升车数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单绳缠绕提升绞车,提升车数必须通过计算,并且标注在现场管理牌板中。
(2)对拉牛单绳缠绕提升绞车,提升车数必须通过计算,并且标注在现场管理牌板中,车辆之间应使用合格的链子连接。
严禁车辆之间无连接运输。
第五十一条:
斜巷调度和回柱绞车连接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和要求:
1、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和钢丝绳之间的连接,都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
2、斜井提升运输必须使用合格的三环链。
第五十二条:
斜巷调度和回柱绞车钢丝绳钩头必须使用护绳环,绳卡不得少于4副,绳卡要同绳径相符。
每班要设专人负责检查紧固一次,并填写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第五十三条:
斜巷调度和回柱绞车提升,必须使用保险绳,保险绳应通过计算进行选择,其长度和所提重车数量吻合,以防止超挂车,保险绳钩头绳径应与主绳相同。
保险绳的尾部与主绳卡在一起,绳卡不得少于4副(主钩头和保险绳卡子合计8副);另一种方法保险绳的尾部穿过护绳环用卡子连接,卡子数量不少于4副,与车辆连接的保险绳钩头卡子也不少于4副,绳卡要同绳径相符。
每班要设专人负责检查紧固一次,并填写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第五十四条:
对调度和回柱绞车运输的钢丝绳检查维护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绞车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检查一次,并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主要项目包括断丝、磨损、朽蚀和变形等,若发现有断股、打结、或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或绳径变细多少,都必须立即更换。
2、检查中发现下列之一者必须更换:
(1)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
(2)断丝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405条规定的;
(3)提升钢丝绳直径减小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406条规定;
(4)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
3、在钢丝绳使用期间,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必须立即更换。
4、地辊布置合理,间隔适当,保持地辊齐全完好,转动灵活,润滑良好,若有损坏,及时更换,避免钢丝绳直接磨轨道和轨枕。
5、经常加强井巷维护,发现有淋水要及时处理,使水流排入水沟,避免顺轨道淌水腐蚀钢丝绳。
第五十五条:
对调度和回柱绞车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峒室或绞车位置的支护应符合支护标准,其高度不得小于1.8米;
(2)、绞车最突出部位距矿车的安全间距不得小于400毫米;
(3)、绞车最突出部位与巷帮的间距不得小于400毫米(其高度不小于1米);
(4)、司机操作地点应有不小于2平方米的活动面积;
(5)、上不得有淋水、下无积水,保持卫生清洁。
第五十六条:
斜巷运输的上下车场长度不得小于提升车数的三倍。
上车场的轨道向斜巷方向应有3%坡度的上坡,上变坡点应设有直径不小于200毫米的地辊,宽度200毫米,轴径不得小于40毫米。
倾角大于20度时,人行道侧应装设梯子或扶手。
第五十七条:
斜巷运输的防跑车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上车场变坡点上方应装设一道阻车器;
(2)上车场变坡点下方一列矿车长度处装设一道联动式挡车装置,该装置一道挡常开;另一道则常闭;
(3)下车厂起坡点上方装设一道手动远方操作的挡车拦或挡车杠。
(4)下山掘进施工,在装载点后10米处必须设置常闭式挡车装置,并且随装载机械推进而移动。
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挡车装置数量。
第五十八条:
水平巷道双向牵引运输,应在巷帮开设绞车硐室,绞车出绳角度垂直巷道轴线,在轨道中心安设双向导向轮。
牵引负荷必须通过计算,车辆连接必须使用万能链或三环链,严禁车辆无连接运输。
第五十九条:
斜巷调度和回柱绞车运输规定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上下车场变坡点或起坡点应采用竖曲线连接,严禁对接;
(2)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处道夹板不得少于两副,夹板连接螺栓不得用普通螺栓代替;
(3)轨道接头间距不得大于5毫米,轨道间距不得大于10毫米;
(4)轨道接头应采用对接方式,枕木宽200毫米,厚150毫米,600轨距长1.2米,900轨距长1.6米。
也可采用悬接方法连接。
(5)轨道不得有杂拌道。
第六十条:
采区辅助运输行人斜巷必须在所有人员出口处悬挂醒目的标志牌,设表示提升的警灯、警铃;其中部应设置红灯信号,信号间距以巷道中任何位置均能看到红灯为准;施工主要轨道上下山每隔25m设一躲避硐,其宽度、深度、高度分别不得小于1.2米、0.7米和1.8米,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第六十一条:
斜巷调度和回柱绞车运输必须做到“三好、四有、三落实”及“三固定、四保险;”
三好:
设备完好、巷道支护好、轨道质量好;
四有:
有挡车装置、有声光信号、有地辊、有躲避硐;
三落实:
岗位责任制落实、检查维修责任落实、交接班制度落实;
三固定:
固定司机、固定信号工、固定把钩工;
四保险:
保险闸、保险绳、保险档、保险硐。
第六十二条:
司机必须做到“五不开”。
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打结、锈蚀严重、断丝超限不开;安全及信号设施不齐全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
第六十三条:
把钩工必须做到“五不挂”。
安全设施不齐全不挂;信号联系不清不挂;矿车连接销不闭锁不挂;车装的不符合规定不挂;绞车道有行人不挂。
信号发送前,必须对钢丝绳、钩头、插销、三环链、保险绳等全面检查,确认无误且松绳适量方可发送信号。
第六十四条:
信号工必须做到“五不发”。
绞车有行人不发;超挂车不发;不经把钩工同意不发;装车不符合规定不发;不挂保险绳不发。
第六十五条:
凡使用斜巷调度和回柱绞车运输的单位必须填写以下记录:
1、检查、检修、保养记录;
2、钢丝绳检查、更换记录;
3、电气、机械故障记录。
第六十六条:
斜巷运输严禁蹬钩,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不作业;行人不行车”人员需由小绞车运输沿线上下时,必须经把钩工允许,有信号工发送人员上、下信号通知司机,人员通过后,必须返回信号方可作业,红灯亮时,严禁上下人。
第六十六条:
凡使用斜巷调度和回柱绞车运输单位必须制定下列制度:
(1)司机、把钩工、信号工岗位责任制;
(2)司机、把钩工、信号工操作规程;
(3)司机、把钩工、信号工交接班制度;
(4)巡回检查、维护、检修制度。
生产管理处
2003年6月16日
焦煤集团生产矿井运输管理标准(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矿井运输安全管理,完善矿井运输管理机制,提升矿井运输管理和质量标准化水平,消除各类运输事故的发生,实现运输设备安全、高效、经济运行,特制定“焦煤集团矿井运输管理标准”。
第二条 制定本标准的依据为《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矿井运输管理和技术设备若干规定》、《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比办法》和集团公司关于矿井运输的文件等相关条文。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生产矿井窄轨运输系统,包括:
1、主要大巷运输(包括电机车、平巷人车、矿车、运输大巷和井底车场的道轨、道岔、架线网络等所有大巷窄轨运输系统及附属设备)
2主要斜井(巷)运输(包括斜井(巷)人车、轨道绞车、斜井(巷)及上下山车场道轨、道岔、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等所有斜井(巷)窄轨运输系统及附属设备)
3、采掘地区及其它轨道运输(包括小绞车、平巷和斜巷轨道、道岔、信号、矿车连接装置、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等所有采掘及其它窄轨运输系统)
第二章矿井运输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责任
第四条各矿井必须建立矿、区、班、组四级“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范围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 各矿机电矿长负责矿井主要大巷运输和主要斜巷运输管理工作,并对其运输安全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采掘地区及其它轨道运输管理工作,由各分管矿长和区队负责,并对运输安全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根据生产规模,各矿井应设一名副总工程师负责全矿井运输管理的技术工作,并对有关分管矿长负责。
第八条 矿井调度室应设一名副主任负责采掘地区运输管理工作。
矿安检科应有1-2人专职负责监督检查全矿井轨道运输系统、各生产环节的安全状况。
第九条 各矿运输区负责管理主要大巷运输、主要斜巷运输和地面轨道运输(包括矸石山)。
运输区长对其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法规、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指令和局、矿各项规章制度。
做好管辖范围内的运输安全工作。
2、按时完成矿下达的运输任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3、根据矿井生产计划,编制区队作业计划,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经济责任制。
4、优化劳动组织和运输环节,使主要运输系统运行安全、优质、高效、低耗。
5、抓好矿井运输质量标准化工作,按月组织区队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和评级。
6、组织职工文化、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技术操作水平,增强职工安全防范意识和自主保安能力。
7、组织开展劳动竞赛,开展技术革新,推广新技术、新工艺。
第十条 运输区必须配备技术人员,主要职责为:
1、负责运输设备、设施和运输线路、跑车防护装置的图、牌、板管理。
2、随时掌握运输设备、轨道线路、各种保护装置的技术状态、运行状况及维修质量,并针对具体情况采取措施,保持系统的良好技术状态。
3、按月组织运输设备、设施和运输线路、跑车防护装置的质量检查,并收存记录。
4、每年组织一次电机车制动距离试验、斜井(巷)人车试验、矿车连接装置拉力试验、钢丝绳连接装置拉力试验,收存记录和报告;定期检查斜巷、平巷的运输安全设施检修记录,并提出处理意见。
5、编写、充实、修改运输各工种操作规程和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