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8001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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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800120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8001—20**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

ExaminationRulesforSpecialEquipmentNondestructive

TestingInspectors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

20**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能力要求

(2)

第三章取证(3)

第四章换证(4)

第五章考试机构(5)

第六章监督管理(5)

第七章附则(6)

 

附件A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申请表(7)

附件B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试样)(8)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是指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

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无损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检测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无损检测方法,包括射线检测(RT)、超声检测(UT)、磁粉检测(MT)、渗透检测(PT)、声发射检测(AE)、涡流检测(ECT)、漏磁检测(MFL)。

无损检测人员级别,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和Ⅲ级(高级)。

各种无损检测方法、项目和级别(以下统称项目)的划分见表1。

表1无损检测方法、项目和级别

方法

项目

代号

级别

射线检测

射线胶片照相检测

RT

Ⅰ、Ⅱ、Ⅲ

射线数字成像检测

RT(D)

超声检测

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

UT

Ⅰ、Ⅱ、Ⅲ

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自动)

UT(AUTO)

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

TOFD

相控阵超声检测

PA

磁粉检测

磁粉检测

MT

Ⅰ、Ⅱ、Ⅲ

渗透检测

渗透检测

PT

Ⅰ、Ⅱ、Ⅲ

声发射检测

声发射检测

AE

Ⅱ、Ⅲ

涡流检测

涡流检测

ECT

Ⅱ、Ⅲ

涡流检测(自动)

ECT(AUTO)

漏磁检测

漏磁检测(自动)

MFL(AUTO)

第四条《检测人员证》有效期为4年(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超过申请人65周岁)。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无损检测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换证。

第五条申请Ⅰ级和Ⅱ级射线胶片照相检测(RT)、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UT)、磁粉检测(MT)、渗透检测(PT)《检测人员证》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考试合格,由省级发证机关批准颁发《检测人员证》;

申请其它级别和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级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考试合格,由国家级发证机关批准颁发《检测人员证》。

第二章能力要求

第六条Ⅰ级检测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能力:

(一)正确调整和使用检测仪器;

(二)按照无损检测作业指导书或者工艺卡进行检测操作;

(三)记录检测数据,整理检测资料;

(四)遵守有关安全防护规则。

第七条Ⅱ级检测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能力:

(一)实施或者监督Ⅰ级检测人员的工作;

(二)按照工艺文件要求调试和校准检测仪器,实施无损检测操作;

(三)根据无损检测工艺规程编制针对具体工件的无损检测作业指导书或者工艺卡;

(四)编制和审核无损检测工艺规程(持Ⅱ级资格4年以上的人员,此类人员证书上可标注为Ⅱ+级);

(五)按照规范、标准规定,评定检测结果,编制或者审核无损检测报告;

(六)对Ⅰ级检测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工作指导。

第八条Ⅲ级检测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能力:

(一)实施或者监督Ⅰ级和Ⅱ级检测人员的工作;

(二)负责无损检测工程的技术管理、无损检测装备性能和人员技能评价;

(三)编制和审核无损检测工艺规程;

(四)确定用于特定对象的特殊无损检测方法、技术和工艺规程;

(五)对无损检测结果进行分析、评定或者解释;

(六)向Ⅰ级和Ⅱ级检测人员说明规范、标准、技术条件和工艺规程的相关规定;

(七)对Ⅰ级和Ⅱ级检测人员进行技能指导和培训。

未设Ⅲ级检测人员的无损检测项目,Ⅱ级检测人员可以承担Ⅲ级检测人员的工作。

第三章取证

第九条取证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考试与发证。

第十条检测人员的申请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学历、检测经历等资历满足申请项目的要求(见表2);

(三)身体条件能够满足从事申请项目检测工作的要求,至少单眼或者双眼的裸眼或者矫正视力不低于《标准对数视力表》(GB11533—2011)的4.5级,颜色视觉能辨别和区分所涉及的无损检测方法规定的颜色之间的对比;

(四)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知识和技能。

持有相关行业或者专业组织颁发的Ⅱ级、Ⅲ级无损检测资格证书,并且满足表2所列学历要求的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同等级别持证项目,并免除笔试闭卷科目的考试。

表2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申请资历条件

学历与检测经历(持证年限)

无损检测

方法(项目)

级别

理工类

研究生

理工类

本科

非理工类本科、理工类

大专

非理工类大专、工学类中专、工学类职高、工学类技校

初中以上(含初中)

RT、UT、

MT、PT、

AE、ECT、

MFL

持Ⅱ级3年

持Ⅱ级4年

持Ⅱ级6年

持Ⅱ级8年

直接申请

持Ⅰ级6个月

持Ⅰ级1年

持Ⅰ级3年

各种AUTO项

直接申请

持Ⅰ级1年

TOFD

持TOFD-Ⅰ级1年以上且同时持有UT-Ⅱ级,或者持UT-Ⅱ级2年,或者持UT-Ⅲ级可直接申请

RT(D)

持RT(D)-Ⅰ级1年以上且同时持有RT-Ⅱ级,或者持RT-Ⅱ级2年,或者持RT-Ⅲ级可直接申请

注:

申请时,所持低级别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内容见附件A,含6个月以内一寸、免冠、正面、白底彩色照片,上传,1份);

(二)视力证明(申请项目规定的视力证明,上传,1份)。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前对申请资料的原件(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原件)进行核查,并且在考场进行人脸识别和留存考试影像资料。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对申请人申请资料的审查并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以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要求的,发证机关形成《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自受理之日起,申请人应在2年内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检测人员证》。

对不符合要求的,发证机关应当一次性全部告知申请人补正,说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和理由,以便申请人及时补正。

第十四条各无损检测方法的考试大纲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颁布。

第十五条无损检测人员的考试方式,包括笔试(闭卷、开卷)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

考试采用国家统一的题库。

第十六条各科考试评分采用百分制,笔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均为70分合格。

考试成绩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科目允许在原考试机构补考1次;申请有效期内未通过全部科目的,需要重新申请。

第十七条发证机关应当在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考试机构上报成绩30个工作日内为考试合格人员颁发《检测人员证》。

第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检测人员证》、被发证机关撤销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四章换证

第十九条持有《检测人员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其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持证项目的无损检测工作,并且未违反或涉及本规则第三十二条(六)、(七)、(八)款所规定的情况,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条换证包括免考换证和考试换证两种方式。

Ⅰ级人员实行免考换证,其他级别人员两种换证方式交替实施。

满足以下要求的可以申请免考换证:

(一)申请换证项目的证书在有效期内,并且未中断执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

(二)执业期间未发生过无损检测违规行为和责任事故。

第二十一条不满足免考换证条件的,应申请考试换证。

考试换证包括笔试(开卷)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

第二十二条换证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内容见附件A,上传,1份);

(二)视力证明(上传,1份)。

第二十三条已持有Ⅱ级以上(含Ⅱ级)无损检测资格证书的人员,原《检测人员证》失效不超过6个月的,可以直接申请原项目和级别的考试换证;失效6个月以上不超过4年的,可以直接申请原项目和级别的考试取证。

第五章考试机构

第二十四条发证机关委托考试机构进行考试,考试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质;

(二)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维护保养、经销和检验检测活动;

(三)具有满足与所承担的考试项目相适应的考试条件;

(四)具有健全的考试管理、考评人员管理、保密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及人证比对等计算机管理系统;制定有效的考场纪律规定及考评人员守则,并且有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考试机构不得发布与考试相关的培训信息、不得推荐或指定与考试相关的培训机构、不得参与与考试相关的培训与辅导活动,不得在培训机构组织考试。

第二十六条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成绩通知参加考试的人员;可接受考试人员委托,在考试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上报发证机关。

第二十七条考试机构应当及时在网上公布本年度考试计划,以及相关报名方式、报名截止日期、考试时间和考试项目等。

每个项目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考试。

第二十八条考试机构公布的考试地点应相对固定,应当按照公布的考试项目、考试时间组织考试。

考试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保密、监考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考试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规范。

第二十九条考试机构应当将考试试卷或者答题卡和机考记录、成绩汇总表、考场记录等资料(电子或者纸质)存档,保存时间不少于8年。

第三十条申请人如果对考试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考试成绩发布1个月以内向考试机构提出复核要求,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以内予以答复;对考试机构答复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诉。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考试纪律、作弊的参加考试人员,按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1年内不得参加任何检测项目考试的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三十二条检测人员应当遵守如下执业要求: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检测人员取得相应资格后,应当执业注册在一个检测机构,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从事无损检测工作,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三)应当客观、公正、真实地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四)在检测中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国家、行业、受聘单位及服务对象的商业、技术秘密,主动回避可能与本人发生利害关系的业务。

(六)应当坚持独立公正原则,拒绝签发虚假的检测报告。

(七)应当正确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资格及证书,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注册资格和证书。

(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三十三条检测人员违反本规则相关规定、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处理并记入检测人员诚信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检测人员证》由发证机关统一印制(格式见附件B)。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自20**年**月**日起施行,2013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TSGZ8001-2013)同时废止,相关文件和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A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申请表

申请编号:

    档案号:

申请日期:

申请类别

□取证

□换证

(一寸、免冠、正面、白底彩色照片)

申请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学历

专业

技术职称

工作年限

移动电话

通信地址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传真电话

所在地

省市区(县)街道(乡)小区(村、路、巷)楼号

申请种类与项目、级别

种类(注D-2)

项目

代号

级别

备注

已持证项目

序号

代号

级别

限定范围

证书有效期

1

2

3

是否发生过无损检测责任事故

(仅在换证时填写。

如有,请予说明)

□是,请说明。

 

□否。

申请人声明与委托事项及签署

□本人声明以上填写信息及所提交的资料均真实、有效,并承诺对填写的内容负责。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

注1:

本申请表,申请人在网上申请时自动生成;如填报纸质申请时,请按照相应的考核规则规定的人员种类、持证项目填写。

注2:

工作年限是指与特种设备相关的检验检测、管理工作的年限。

附件B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试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无损检测人员)

 

姓名:

证书编号:

初次取证日期:

年月

 

经考核,批准项目如下:

项目

级别

代号

备注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年月日

有效期自:

年月至年月

注:

考试换证的,应在备注栏内加注“S”。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1.《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劳动人事部劳人锅[1987]9号,1987年3月23日颁发,1994年10月1日废止)。

2.《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劳动部劳部发[1993]441号,1993年12月30日颁发,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8月8日废止)。

3.《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锅[2003]248号,2003年8月8日发布,发布之日起施行)。

4.2013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TSGZ800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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