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农业污染源综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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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农业污染源综表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
农业污染源综表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8年8月
本普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县(区、市、旗)种植业基本情况
表号:
N201-1表
区划代码:
□□□□□□
制定机关: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__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_______________市(区、市、州、盟)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_______________县(区、市、旗)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8〕103号
综合机关名称(盖章):
2017年
有效期至:
2019年12月31日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指标值
甲
乙
丙
1
一、农村人口情况
—
—
—
农户总数
户
01
农村劳动力人口
人
02
二、农业生产资料投入情况
—
—
—
化肥施用量
吨
03
其中:
氮肥施用折纯量
吨
04
含氮复合肥施用折纯量
吨
05
用于种植业的农药使用量
吨
06
三、规模种植主体情况
—
—
—
规模种植主体数量
个
07
规模种植总面积
亩
08
其中:
粮食作物面积
亩
09
经济作物面积
亩
10
蔬菜瓜果面积
亩
11
园地面积
亩
12
四、耕地与园地总面积
—
—
—
不同坡度耕地和园地总面积
亩
13
其中:
平地面积(坡度≤5°)
亩
14
缓坡地面积(坡度5~15°)
亩
15
陡坡地面积(坡度>15°)
亩
16
耕地面积
亩
17
其中:
旱地
亩
18
水田
亩
19
菜地面积
亩
20
其中:
露地
亩
21
保护地
亩
22
园地面积
亩
23
其中:
果园
亩
24
茶园
亩
25
桑园
亩
26
其他
亩
27
五、地膜生产应用及回收情况
—
—
—
地膜生产企业数量
个
28
地膜生产总量
吨
29
地膜年使用总量
吨
30
地膜覆膜总面积
亩
31
地膜年回收总量
吨
32
地膜回收企业数量
个
33
地膜回收利用总量
吨
34
续表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指标值
甲
乙
丙
1
六、作物产量
吨
35
早稻
吨
36
中稻和一季晚稻
吨
37
双季晚稻
吨
38
小麦
吨
39
玉米
吨
40
薯类
吨
41
其中:
马铃薯
吨
42
木薯
吨
43
油菜
吨
44
大豆
吨
45
棉花
吨
46
甘蔗
吨
47
花生
吨
48
七、秸秆规模化利用情况
—
—
—
秸秆规模化利用企业数量
个
49
其中:
肥料化利用企业数量
个
50
饲料化利用企业数量
个
51
基料化利用企业数量
个
52
原料化利用企业数量
个
53
燃料化利用企业数量
个
54
秸秆规模化利用数量
吨
55
其中:
肥料化利用数量
吨
56
饲料化利用数量
吨
57
基料化利用数量
吨
58
原料化利用数量
吨
59
燃料化利用数量
吨
60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20年月日
说明:
1.本表由县(区、市、旗)农业部门根据统计数据填报;
2.规模种植指一年一熟制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100亩及以上,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园地面积达到100亩及以上;
3.审核关系:
(1)08=09+10+11+12;
(2)13=17+23=14+15+16;
(3)17=18+19;
(4)20=21+22;
(5)23=24+25+26+27。
指标解释
区划代码为统计用12位区划代码。
农户总数用于登记农业经营户、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
以居住地或从事农业经营活动的生产地为原则登记。
农村劳动力人口指乡村人口中经常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副业劳务的劳动力的人数之和。
也指有劳动能力的农民的数量。
化肥施用量是指2017年每个县(区、市、旗)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实物总量,单位为吨。
氮肥施用折纯量、含氮复合肥施用折纯量是把施用的不同种类氮肥或含氮复合肥按含氮百分比成份(含氮折纯率)进行折算后的数量之和,单位为吨。
氮肥、含氮复合肥种类名称和含氮折纯率见表1。
表1氮肥和含氮复合肥名称
氮肥
名称
尿素
碳酸氢铵
硫酸铵
硝酸铵
氯化铵
氨水
其他氮肥
含氮折纯率
46%
17%
21%
34%
23%
16%
20%
含氮复合肥
名称
磷酸一铵
磷酸二铵
其他二元含氮复合肥
三元复合肥
含氮折纯率
12%
17%
14%
10%
用于种植业的农药使用量是指区域(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内2017年所有作物种植周期内所施用的农药实物总量,单位为吨。
如果不使用任何农药,使用量均填为“0”。
规模种植主体情况指一年一熟制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100亩及以上、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园地面积达到100亩及以上,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
不同坡度耕地和园地总面积指耕地和园地面积之和。
分别填写①平地(坡度≤5°以下)、②缓坡地(坡度5~15°)、③陡坡地(坡度>15°)的耕地和园地面积。
其中缓坡地的坡度5~15°是指坡度大于5°且小于等于15°。
耕地面积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不包括种植茶、桑、果等多年生木本农作物的土地。
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林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抛荒不满三年的耕地。
南方宽度小于1米,北方宽度小于2米固定的沟、渠、路和田埂也算耕地。
不包括已改为鱼塘、果园、林地的土地,被工厂、公路、铁路等设施占用的土地,已退耕还林、还草或已损毁的耕地。
也不包括抛荒三年以上的耕地。
林农、果农间作的土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的按耕地计算,以果树为主的计为园地,以林地为主的计为林地。
已实施国家退耕还林、还草项目并已享受补贴的,无论是否间作农作物,都不算为耕地面积。
耕地又分成水田和旱地。
水田是筑有田埂(坎),经常蓄水,常年用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也包括实行水旱轮作的耕地(如水稻与小麦、油菜或蚕豆等轮作)。
除水田外的其他耕地统称为旱地,包括统计资料(如统计年鉴、农业普查等)所指的旱地和水浇地。
菜地面积指露地蔬菜和保护地蔬菜面积之和。
其中,露地蔬菜指露天种植蔬菜的方式;保护地蔬菜面积是指在露地不适宜蔬菜生长的季节,采用保护设备创造适宜的环境条件栽培蔬菜的耕地面积。
例如在寒冷气候条件下通过采用温室、温床、冷床、塑料棚等设备,创造光照、温度、水分、通风等适宜的小气候环境,种植蔬菜的面积。
园地面积是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为主的多年生木本或草本作物,覆盖率大于50%,或每亩株数达到合理株数的70%的土地。
包括果园、茶园、桑园以及其他等。
地膜年生产总量指县域内全部地膜生产企业每年实际生产的地膜总量。
地膜年使用总量指按本年度所有覆盖地膜农田实际铺设地膜重量。
调查年度里覆盖一次算一次重量。
地膜覆膜总面积指某地区所有覆盖地膜农田的总面积(包括地膜本身覆盖的面积和操作畦间的未覆盖面积)。
调查年度里覆盖一次算一次面积。
地膜年回收总量指本年度全县通过人工或机械回收的残膜总重量。
地膜年回收利用总量指县域内全部地膜回收企业每年能够回收加工利用的地膜总重量。
秸秆规模化利用企业数量特指对收集离田后的秸秆加以利用的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数量。
秸秆规模化利用数量特指以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为单位对收集离田后的秸秆加以利用数量。
县(区、市、旗)种植业播种、覆膜与机械收获面积情况
表号:
N201-2表
区划代码:
□□□□□□
制定机关: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__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_______________市(区、市、州、盟)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_______________县(区、市、旗)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8〕103号
综合机关名称(盖章):
2017年
有效期至:
2019年12月31日
指标名称
代码
指标值
播种面积
(亩)
覆膜面积
(亩)
机械收获面积(亩)
秸秆直接还田面积(亩)
甲
乙
1
2
3
4
一、粮食作物
01
—
—
其中:
小麦
02
玉米
03
水稻
04
其中:
早稻
05
中稻和一季晚稻
06
双季晚稻
07
薯类
08
其中:
马铃薯
09
豆类
10
—
—
其中:
大豆
11
其他豆类
12
—
—
其他粮食作物
13
—
—
二、经济作物
14
—
—
其中:
油料作物
15
—
—
其中:
油菜
16
花生
17
向日葵
18
—
—
棉麻作物
19
—
—
其中:
棉花
20
糖料作物
21
—
—
其中:
甘蔗
22
甜菜
23
—
—
烟叶
24
—
—
木薯
25
中药材
26
—
—
其他经济作物
27
—
—
三、蔬菜
28
—
—
其中:
露地蔬菜
29
—
—
保护地蔬菜
30
—
—
四、瓜果
31
—
—
其中:
西瓜
32
—
—
五、果园
33
—
—
其中:
苹果
34
—
—
梨
35
—
—
葡萄
36
—
—
桃
37
—
—
柑桔
38
—
—
续表
指标名称
代码
指标值
播种面积
(亩)
覆膜面积
(亩)
机械收获面积(亩)
秸秆直接还田面积(亩)
甲
乙
1
2
3
4
香蕉
39
—
—
菠萝
40
—
—
荔枝
41
—
—
其他果树
42
—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20年月日
说明:
1.本表由县(区、市、旗)农业部门根据统计数据填报;
2.审核关系:
(1)01=02+03+04+08+10+13;
(2)14=15+19+21+24+25+26+27;
(3)28=29+30;
(4)33=34+35+36+37+38+39+40+41+42。
指标解释
区划代码为统计用12位区划代码。
粮食作物播种面积指谷类作物、薯类作物和豆类作物等粮食作物的播种面积。
移植的作物面积,如稻谷、甘薯等,按移植后的面积计算,不计算移植前的秧苗面积。
间种、混种的作物面积按比例折算各个作物的面积,如果完全混合、同步生长、收获的作物,按混合面积平均分配。
复种、套种的作物,按次数计算面积,每种一次计算一次。
经济作物播种面积指棉花、油料、糖料、烟叶、麻类、药材等的播种面积,不包括茶、桑、水果、橡胶等多年生木本经济作物。
移植的作物面积,如烟叶等,按移植后的面积计算,不计算移植前的秧苗面积。
间种、混种的作物面积按比例折算各个作物的面积,如果完全混合、同步生长、收获的作物,按混合面积平均分配。
复种、套种的作物,按次数计算面积,每种一次计算一次。
棉花不包括木棉。
中药材指人工栽培的各种中药材作物,不包括野生药材。
蔬菜瓜果播种面积根据不同的生长特点采取不同统计方法。
在调查年度内,播种一次收获一次的,种一茬算一茬面积;多年生的,不论一年内收获几次,都只计算一次面积;间种、套种,按占地面积比例或用种量折算;种植在大棚等农业设施中的,如果是“立体”种植,按占地面积计算。
生长在湖泊、水塘等水域中的莲藕等水生蔬菜无论是野生还是人工种植均不计算面积,只计算其在耕地上种植的面积。
果园面积专指种植苹果、梨、葡萄、桃、柑桔、香蕉、菠萝、荔枝等果树的园地面积。
覆膜总面积指某地区所有覆盖地膜农田的总面积(包括地膜本身覆盖的面积和操作畦间的未覆盖面积)。
调查年度里覆盖一次算一次面积。
棉花不包括木棉。
中药材指人工栽培的各种中药材作物,不包括野生药材。
县(区、市、旗)农作物秸秆利用情况
表号:
N201-3表
区划代码:
□□□□□□
制定机关: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__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_______________市(区、市、州、盟)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_______________县(区、市、旗)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8〕103号
综合机关名称(盖章):
2017年
有效期至:
2019年12月31日
指标名称
代码
指标值
肥料化(吨)
饲料化(吨)
基料化(吨)
原料化(吨)
燃料化(吨)
甲
乙
1
2
3
4
5
早稻
01
中稻和一季晚稻
02
双季晚稻
03
小麦
04
玉米
05
薯类
06
其中:
马铃薯
07
木薯
08
油菜
09
大豆
10
棉花
11
甘蔗
12
花生
13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20年月日
说明:
1.本表由县(区、市、旗)农业部门根据统计数据填报;
2.统计范围:
县(区、市、旗)辖区内秸秆规模化利用情况,特指以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为单位对收集离田后的秸秆加以利用的情况。
指标解释
区划代码为统计用12位区划代码。
秸秆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了稻谷、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籽粒以后,残留的不能食用的茎、叶等农作物副产品,不包括农作物地下部分。
这里的秸秆是指风干重,含水率15%。
秸秆规模化利用特指以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为单位对收集离田后的秸秆加以利用。
肥料化利用量本表中是指以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为单位通过腐熟还田、堆沤还田、生物反应堆、生产商品有机肥等形式消纳利用的秸秆量。
饲料化利用量本表中是指规模化养殖草食畜(包括牛、羊等)所消纳的秸秆量,利用方式包括青黄贮、碱化/氨化、压块(包括颗粒饲料)、揉搓丝化、蒸汽爆破等。
青贮秸秆按照3:
1的比例折合风干重。
基料化利用量本表中是指以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为单位通过生产食用菌基质、育苗基质和其他栽培基质消纳的秸秆量。
燃料化利用量本表中是指以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为单位通过固化成型、炭化、热解气化、沼气工程、发电等形式消纳利用的秸秆量。
县(区、市、旗)规模以下养殖户养殖量及粪污处理情况
表号:
N202表
区划代码:
□□□□□□
制定机关: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__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_______________市(区、市、州、盟)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_______________县(区、市、旗)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8〕103号
综合单位名称(盖章):
2017
有效期至:
2019年12月31日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指标值
生猪
奶牛
肉牛
蛋鸡
肉鸡
年出栏<50头
年存栏<5头
年出栏<10头
年存栏<500羽
年出栏<2000羽
甲
乙
丙
1
2
3
4
5
6
7
8
9
10
一、养殖户情况
—
—
—
—
—
—
—
—
—
—
—
—
养殖户数量
个
01
出栏量
万头(万羽)
02
—
—
—
—
存栏量
万头(万羽)
03
—
—
—
—
—
—
二、清粪方式
—
—
—
—
—
—
—
干清粪
%
04
水冲粪
%
05
水泡粪
%
06
垫草垫料
%
07
高床养殖
%
08
其他
%
09
三、粪便处理利用方式
—
—
—
—
—
—
—
委托处理
%
10
生产农家肥
%
11
生产商品有机肥
%
12
生产牛床垫料
%
13
生产栽培基质
%
14
饲养昆虫
%
15
其他
%
16
场外丢弃
%
17
四、污水处理利用方式
—
—
—
—
—
—
—
委托处理
%
18
沼液还田
%
19
肥水还田
%
20
生产液态有机肥
%
21
鱼塘养殖
%
22
达标排放
%
23
其他利用
%
24
未利用直接排放
%
25
续表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指标值
甲
乙
丙
1
五、粪污处理利用配套农田和林地种植/播种面积
—
—
—
大田作物
亩
26
蔬菜
亩
27
经济作物
亩
28
果树
亩
29
草地
亩
30
林地
亩
31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20年月日
说明:
1.本表由县(区、市、旗)畜牧部门根据统计数据填报;
2.26-28填写播种面积,29-31填写种植面积。
指标解释
区划代码为统计用12位区划代码。
养殖户数量全县(市、区、旗)纳入普查范围的五类畜禽养殖种类对应的养殖户的总和。
养殖户是指饲养数量未达到规模养殖场标准的养殖单元,其中:
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50头(出栏)、蛋鸡<2000羽(存栏)、肉鸡<10000羽(出栏)。
出栏量饲养动物年总出栏数量,生猪、肉牛和肉鸡填写。
存栏量饲养动物的年均存栏数量,奶牛和蛋鸡填写。
清粪方式全县(市、区、旗)五类畜禽养殖对应的清粪工艺,人工干清粪是指畜禽粪便和尿液一经产生便分流,干粪由人工的方式收集、清扫、运走,尿及冲洗水则从下水道流出;机械干清粪是指畜禽粪便和尿液一经产生便分流,干粪利用专用的机械设备收集和运走,尿及冲洗水则从下水道流出;水冲粪是指畜禽粪尿污水混合进入缝隙地板下的粪沟,每天一次或数次放水冲洗圈舍的清粪方式,冲洗后的粪水一般顺粪沟流入粪便主干沟,进入地下贮粪池或用泵抽吸到地面贮粪池;水泡粪是指畜禽舍的排粪沟中注入一定量的水,粪尿、冲洗和饲养管理用水一并排放缝隙地板下的粪沟中,储存一定时间后,待粪沟装满后,打开出口的闸门,将沟中粪水排出;垫草垫料是指稻壳、木屑、作物秸秆或者其他原料以一定厚度平铺在畜禽养殖舍地面,畜禽在其上面生长、生活的养殖方式;高床养殖是指动物以及动物粪便不与垫草垫料直接接触,饲养过程动物粪便落在垫草垫料上,通过垫草垫料对动物粪尿进行吸收进一步处理;其他是指除以上几项以外的其他方式,需要单独注明。
粪便处理利用方式比例填写不同粪便处理利用方式的比例。
粪便处理利用方式包括委托处理、生产农家肥、生产商品有机肥、生产牛床垫料、生产栽培基质、饲养昆虫、其他、未利用直接排放。
其中:
垫料利用一般指牛场粪便经过固液分离、无害化处理后回用作为牛床垫料;基质利用是指畜禽粪便混合菌渣或者其他农作物秸秆,进行一定的无害化处理后,生产基质盘或基质土,应用于栽培果菜的利用方式。
污水处理利用方式比例填写不同污水处理利用方式的比例。
养殖污水处理利用方式,一般包括委托处理、沼液还田、肥水还田、生产液体有机肥、鱼池养殖、达标排放、其他利用、未利用直接排放。
配套农田种植/播种面积填写全县(市、区、旗)所有养殖户粪污处理利用配套农田和林地所种植作物/林木的名称以及相应的播种面积,果树、草地及林地等填写种植面积,大田、蔬菜和经济作物填写播种面积。
县(区、市、旗)水产养殖基本情况
表号:
N203表
区划代码:
□□□□□□
制定机关: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__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_______________市(区、市、州、盟)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_______________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