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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

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

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

【教学目标】

知识与能力

1、了解我国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含义、地位、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具体内容,能够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了解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的组成和意义,知道我国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2、提高学生分辨是非的能力,能区分哪些行为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及应受的制裁,懂得保护自己,不做违法犯罪的事,防止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知道公民有哪些人身自由权利和生命健康权利,认识到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生命健康是重要的人身权利,从而自觉地尊重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

2.当自己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受到非法侵害时,能正确运用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遇到社会上发生损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或伤害人的生命健康的行为,能够在不危及自己生命的情况下用正确途径求教,维护其他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和生命健康权利。

 

(2)忍气吞声,自认倒霉,不去追究超市的责任。

 (3)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寻求消费者委员会和其他法律途径的保护。

2.超市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3.假如我是那个消费者,我会:

 

(1)要求超市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2)向工商局或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或打“12315”电话投诉;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作为经营者,决不能以商店经常被盗为借口,随意怀疑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和所带的物品,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人身自由。

分析案例:

设计目的:

懂得执法者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公民要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了解搜查的合法程序。

情景一:

几个公安人员到某居民住宅搜查犯罪嫌疑人。

敲开门后,其中一人出示搜查证,并说:

“我们奉命搜查你的住宅,这是搜查证。

”住宅主人允许他们进入屋内搜查。

情景二:

几个公安人员到某居民住宅搜查。

敲开门后,其中一人出示搜查证,但住宅主人拒绝搜查,并不准公安人员进入。

公安人员只好将住宅主人强行推开,暂时看管起来,执行搜查任务。

情景三:

几个公安人员到某居民住宅搜查。

敲开门后,其中一人对住宅主人说:

“我们要搜查你的屋子。

”住宅主人说:

“请你们出示搜查证。

”“什么搜查证,你不知道我们是公安局的吗?

”“没有搜查证,不管什么人都不能对住宅进行搜查!

”几个公安人员要强行搜查,住宅主人只好打110电话报警。

讨论:

哪个情景中的公安人员的做法是对的,哪个是错的?

为什么?

哪个情景中的住宅主人的做法是对的,哪个是错的?

为什么?

(学生发表意见,教师点评,结合法律导航的知识点。

(延伸:

教师搜查学生宿舍的做法虽然是出于某种教育学生的目的,也是不合法的。

⑵法律保护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

 

二.我国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问:

有哪些行为会侵害人的生命健康权?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表现:

杀人、殴打他人;制造、销售不合格产品造成消费者伤亡;食品不卫生导致消费者食物中毒;污染环境使他人死亡或残疾;恫吓他人使之精神衰弱、精神分裂;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坠落砸死、砸伤他人;饲养的动物咬伤他人;各种意外事故等。

探究园:

“案例研讨”

认真阅读并分析漫画,回答下列问题:

(1)杂耍队的这种行为违法吗?

为什么?

(2)观众对这种行为能管吗?

怎样管才合适?

答案:

1.违法。

因为:

让七八岁或十来岁的儿童表演残忍、恐怖的杂技,不仅对观众的精神刺激很大,而且严重摧残和损害了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对这种所谓的杂技表演,我国法律是禁止的。

2.法律依据:

早在1981年,文化部、公安部就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对杂技团体和个体艺人的管理。

同时规定,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表演恐怖、残忍和摧残少年儿童的节目,对严重摧残少年儿童的卖艺活动要坚决取缔,对因此造成儿童伤残和死亡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3.能管。

公民发现这类杂技演出,应该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用法律武器来保障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保证杂技艺术的健康发展。

要如何维护自己和他人的这些权利呢?

做法:

可以打“110”电话报警,也可以直接到附近的公安部门向公安人员求教,或通知家人、朋友,向社会求教。

受到伤害,要依法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以讨还公道和获得赔偿。

法律导航:

我国刑法规定:

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案例分析:

一小偷在工地偷东西时被人逮住,并被工地的工人用皮带和竹板打得遍体鳞伤。

你是否赞同工人这样的做法呢?

为什么?

多数市民认为:

他被打是活该!

但也有少数市民认为,抓住小偷后应马上送公安部门处理,而不应动手打他。

律师说,小偷虽然是犯罪嫌疑人,但也有自己的人身权利;市民仇恨小偷的心态可以理解,但殴打等暴力行为,如果不是正当防卫,都是法律不容许的,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

当然,小偷要为自己的偷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小结:

法律捍卫我们的人身自由与生命健康权,也要尊重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我们享有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的权利,相应地就有义务不去伤害别人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

(举例子)

实践与评价:

小林的案例”

设计目的:

(1)使学生清楚刑事责任年龄问题;

(2)针对中学生日常的小矛盾提出正确的解决办法,防止学生因此做出违法犯罪行为。

学生回答,教师小结:

15岁,正是求学增知的黄金时代,小林等人却要在牢狱里度过。

中学生年轻气盛,如果法制观念淡薄,就容易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打架斗殴,甚至动用器械,以致酿成悲剧。

假如他们两个中有一个人理智一点,就不至于出现这样的结果。

这不能不令我们深思。

作为青少年要加强和注重个人修养,以和为贵,遇到同学间的矛盾要冷静处理,互相体谅,或寻求老师、家长的帮助,化解矛盾。

思考:

我们要如何尊重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1、关爱他人的生命健康,

2、不伤害他人的生命,

3、不危害他人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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