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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协议书范本精选6篇

合作社协议书范本(精选6篇)

合作社协议书1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投资经营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出资额和投资方式

  1、乙方已充分了解农业专业种植合作社发展情况,并认同其市场前景,拟投入资金经营甲方于年月日成立的农业专业种植合作社。

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2、原合作社成员共同出资总额为人民币万元。

现乙方出资人民币万元,占出资总额的百分之%。

双方一致同意,参与合作社的经营。

  第二条合作社业务范围注册成立的合作社业务范围:

种植、销售;为本社成员提供谷物、蔬菜、棉花、红薯、西瓜种植所需的生产资料的购买(化学危险品除外)。

为社员提供农耕、农播、农收机械服务。

具体以工商注册为准。

  第三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1、甲乙双方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2、甲乙双方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专业种植合作社承担责任。

  3、甲乙双方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甲乙双方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4、共同投资于专业合作社的股份转让后,甲乙双方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四条资金的投向和使用

  1、入股资金用于合作社的全面发展。

  2、合作社资金具体使用以及经营权限归乙方。

  第五条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安排

  1、理事会由3名理事组成,其中甲方推荐1名理事人选,乙方推荐2名理事人选。

  2、理事会设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乙方任合作社理事长,乙方向合作社推荐常务理事人和财务负责人人选。

  3、合作社经理在乙方选派人员中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对理事会负责。

经理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合作社的经营和管理。

  4、合作社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经合作社理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有关重大事项由合作社章程进行规定。

  5、合作社监事会由2名监事组成;其中甲方推荐1名,乙方推荐1名。

  第六条投资的转让

  1、甲乙双方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七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在专业种植合作社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2、专业合作社成立后,甲乙双方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3、合作社社址和办公场所由乙方选择,经甲方认可后确定

  第八条违约责任任何签约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赔偿责任的范围限定在法律允许的、相当于因违约而给其对方所造成的全部实际损失。

  第九条特别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工商注册所需的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起人由乙方进行吸纳选定,报甲方审定后确定。

  2、合作社成员选举和表决时,每一成员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乙方作为合作社主要出资股东,持有合作社70%的出资份额,乙方享有合作社全部基本表决权的20%的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与基本表决权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合作社的总表决权为基本表决权和附加表决权之和。

  3、合作社的利润分配,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第十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合作社协议书2

  本协议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由下列两方签订:

  ___________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签订本协议的目的,在于确立股份公司成立后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经济往来的基本原则,使双方关系有一个总的规范依据,也在于向社会公众和广大股东披露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使股份公司的运作尽快规范化。

  第二条由于集团公司是股份公司的主要发起人,拥有生产、生活服务系统和设施;股份公司具有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

本协议双方一致认为,双方仍有继续维护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在历史上形成了各方面的交易和服务关系的客观需要。

  第三条本协议所称之交易和服务项目,指第二章中所列举的项目和集团公司与股份公司历史上形成交易和服务关系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双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所规定的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处理彼此间的关系。

  第五条在本协议规定内容的基础上,双方可就同类交易或服务事项签订单项协议书,在必要时,也可就某一项交易或服务事项的某一次、某一笔或某一时期的具体事项签订具体的、内容较为详细的一次性具体合同。

具体合同以单项协议书和一揽子协议书为依据,单项协议书以一揽子协议书为依据。

  单项协议书和具体合同的签定不应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双方各自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由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批准后才生效。

  第六条供方供应给需方的交易的或提供给需方的服务,在数量上和质量上要符合双方协议书或合同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应按需方的要求,数量不足予以补足,质量不符应视不同情况予以修理、更换、重做、重新提供、退货,造成需方损失的,供方应予以赔偿。

  第七条双方交易和服务的质量标准:

如双方未明确予以规定,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无国家规定标准的,应按行业一般标准执行;无行业标准的,按当地一般标准执行。

  第八条双方交易和服务的价格标准:

双方可在合法和合理的原则基础上,协商确定价格。

如双方未明确规定价格,应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标准执行:

如无国家价格标准,应按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标准执行。

  第九条交易和服务费用的支付,视不同情况,一般应采取月末、季末或年末结算一次的方法,一些特别的项目,也可以即时结清。

  第十条双方在交易和服务方面所形成关系的期限,原则上是长期的,至少为十年。

  但在下列情况下,前款期限可以减少或提前终止:

  1、经双方另行协商同意;

  2、因个别项目的社会公认的特殊性而必须减少或提前终止;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全部义务不能履行而予以终止;

  4、由于一方的绝大部分的项目义务没有履行;

  5、其他法定的减少和提前终止合同期限的事由出现。

  前款所规定的单方减少或提前终止整个协议

  或部分条款,应由有权单方减少或提前终止的一方向对方提前三个月发出通知,否则因此造成对方的损失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本协议,应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以解释。

  第十二条本协议由双方盖章生效,一式____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其余____份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交易与服务项目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

  1、房屋租赁指集团公司应股份公司所需,将办公及其他用途的房屋租赁给股份公司使用。

  2、集团公司应及时提供符合使用用途一般条件的房屋给股份公司,并负责维修。

  3、集团公司应保证提供房屋的水电供应。

  4、股份公司应保证按房屋用途合理地使用房屋,对非正常的损坏应予赔偿。

  第十四条水、电供应

  1、水、电供应是指集团公司的水电供应单位向股份公司提供工作、生产和生活的用水用电。

  2、集团公司保证按时、按质、按量供应水电,以保证股份公司的正常工作和生产需要以及股份公司职工的正常生活需要。

  3、股份公司的用水用电应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和集团公司的要求,合理地使用水电。

  4、集团公司应对与此项供水供电有关的水电设施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另行支付。

  第十五条电话通讯服务

  1、电话通讯服务指集团公司通讯工程公司向股份公司提供的电话、传真、电传、电讯设备的安装和维修等服务。

  2、集团公司保证提供的电话、传真、电传、电讯设备的安装和维修等服务及时、准确,态度热情周到。

  3、股份公司保证在接受服务和使用电讯设施时,主动配合,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服务

  1、交通运输服务指集团公司以其汽车、船舶和其他运输工具和股份公司提供服务,以满足股份公司生产需要。

  2、集团公司保证服务热情、周到,优先安排并按时、按量提供有关运输工具和司机人员。

  3、股份公司保证将用车和运输计划提前通知集团公司,但临时用车和特殊情况可随时要求集团公司提供服务。

  4、股份公司保证合理使用车辆等运输工具,造成不合理的损害应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医疗后勤服务

  1、医疗服务指集团公司以其拥有的医院、诊所等医疗设施和医护人员以及幼儿园、食堂向股份公司的职工和家属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2、集团公司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3、集团公司保证根据股份公司要求,提供条件对股份公司的职工进行身体检查。

  第十八条科研服务

  1、施工科研服务指股份公司以其拥有的施工科研设备、科研成果和科技人员,向集团公司的有关单位提供服务,以保证集团公司工作和生产的需要。

  2、股份公司应按照集团公司的合理要求提供服务并保证科研设备和科研成果的先进性和实用性。

  3、集团公司保证对股份公司提供的科研信息和科研成果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外传和转让给第三方,但已由股份公司获得代价而转让给集团公司者除外,集团公司保证合理使用且不转让股份公司提供的科研设备,对不合理的损坏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生效

  本协议经集团公司与股份公司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合作社协议书3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合作社,于年月日成立,由甲方与其它成员合资成立。

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万元,实际已投资人民币万元。

甲方愿将其占合作社%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乙方。

现甲、乙双方经协商,就转让股权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从年月日起,甲方将原出资万元(占合作社注册资本的%)全部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价款:

乙方受让甲方转让合作社的股权,乙方需支付转让金万元给甲方。

此款分两次支付。

第一次:

在合同生效后5天内,乙方支付定金万元。

第二次:

在乙方成为合作社正式成员,并办理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变更完毕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支付。

  三、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将合作社变更股东的事宜,报合作社理事会备案,并修改合作社章程,修改合作社成员资料,如需要召开成员大会,以成员大会决定为准。

  四、在合作社理事会(或成员大会)通过修改合作社章程和会员资料后,由甲方协助乙方将上述材料交向政府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批准、变更登记手续。

  五、甲方自转让合作社股权之日起,不再是合作社的成员,不得以合作社的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不再享有合作社权利或者义务,不享有合作社利润和承担风险及亏损。

  六、甲方自转让股权后,同志不再担任合作社的负责人,新的法定代表人由乙方担任。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协助乙方召开成员大会,决定乙方担任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并修改合作社章程。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在政府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

  七、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转让有关的费用(如公证、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由乙方承担。

  八、双方特别约定:

如本合同生效后,50个工作日内,乙方不能成为合作社成员,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退还乙方支付金额。

  九、违约责任

  

(1)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转让价。

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逾期部分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2)如本合同生效后,60个工作日内,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成为合作社成员或者不能成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双倍退还定金。

如因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金不能补偿的部分,还应支付赔偿金。

  十、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政府主管部门、合作社各一份,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合作社协议书4

  20__年4月26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本社由朱友、朱臣、朱斌江、张军、张国才、李桂荣、刘文波、等人发起,于20__年4月26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本社名称:

莫力达瓦旗小青背杂豆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壹佰万元整。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朱友理事长本社住所:

莫旗坤密尔堤办事处兴泉村。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杂草、大豆、玉米、马铃薯、白瓜籽种植;农副产品购销;组织采购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农药、种子用于成员自用);牛、马、羊生猪养殖;畜产品购销;组织采购成员所需的牲畜饲料;开展成员所需的加工、包装等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未获许可不得生产经营)。

上述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社成员以其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农副产品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协议,履行__协议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__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__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条件的,在6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5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部分职权。

成员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2次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5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2人。

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

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六条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本社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三十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

(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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