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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代表大会由全省会员中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及上届理事会全体理事和特邀代表组成。

第七条本会理事会领导全面工作,理事会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民主协商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若干人组成。

理事会任期三至五年。

第八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审查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新的理事会;

通过提案。

第九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理事会是最高执行机构,两年举行一次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

理事会的职责:

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与山东科协交办的工作;

制定学会活动计划,决定预算和决算;

领导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

筹备和召开全省学术会议及下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条理事会民主推选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及司库各一人,选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和领导日常会务工作。

理事长原则上任期一届,不得兼任科协所属其他学会理事长职务,常务理事兼任职务不超过两个学会。

曾经任学会正、副理事长或对学会有重大贡献的理事,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以聘请为学会的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或名誉顾问。

第十一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或专业委员会。

其主任、副主任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或由专业委员会选举产生,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学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专职人员组成办事机构,并由理事长提命聘任副秘书长1—2人,协助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

第四章 

干 

第十三条根据目前学会经费及会员人事情况,目前学会还无力设立专职干部。

学会干部以兼职为主,在可能的情况下,可根据需要聘用一定数量的兼职工作干部及离退休科技工作者。

第五章 

领 

第十四条本会受山东省科协领导并取得挂靠部门的积极支持。

接受山东省民政厅社团处管理。

第十五条山东医药生物技术学会在山东省科协领导下进行学术活动。

第六章 

经 

第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

挂靠单位拨款;

有关部门或单位赞助;

本会举办的企事业收入;

会员会费;

个人或集体捐赠。

第七章社会团体的终止程序

第十七条山东医药生物技术学会如须终止,需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提议,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经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即可生效。

中国微生物学会章程

(中国微生物学会第八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001年10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学会的名称:

中国微生物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SOCIETYFORMICROBIOLOGY,英文缩写是CSM)。

第二条中国微生物学会是由微生物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及有关单位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学术性、非营利全国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微生物学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国微生物学科学技术的力量。

第三条本学会的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方针,贯彻民主办会的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

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的风尚,积极倡导"

献身、创新、求实、协作"

的精神,团结广大微生物学科技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学会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本学会的挂靠单位是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

第五条本学会的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一条(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内)。

邮政编码:

100080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学会围绕微生物学的学科范围从事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微生物学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民间国际技术合作,促进微生物学发展;

二、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三、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四、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五、开展科学论证和科学咨询,提出政策建议,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编辑、出版、发行微生物学科类科技书刊;

六、开展对本会会员和广大微生物学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八、对全国地方各省、市微生物学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学会的会员种类: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

凡具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农艺师、主治医师等以上技术职务或职称及相当上述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或自学成才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相当学术水平者;

获得硕士学位以上者;

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一定学历的微生物学界的领导干部,企业人士,对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经中国科协批准可吸纳为我会会员。

团体会员:

与微生物学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本会与团体会员建立业务联系和互相支持关系。

第九条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学会办公室根据入会条件审查入会申请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由学会办公室颁发会员证,并通报全体会员。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积极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除享有以上个人会员的权利外,可优惠取得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和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所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的活动的经本会书面提示,一年内仍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

取消会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幕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采用无记名等额或差额投票选举产生。

理事会规模不宜过大,理事要理事。

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

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

理事长原则上任期一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不得兼任中国科协所属其它学会理事长职务。

常务理事兼任职务不超过两个学会。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原则上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应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2001年10月25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学会活动特点:

 

一,学会活动丰富多彩

  

繁荣学术活动是学会的基本使命之一。

本学会采取大、中、小型活动相间,自办、协办、合办相结合等多种多样形式,努力促进学术活动健康发展。

二,国际学术交流不断扩大

本学会重视国际学术交流。

与世界各国的学术交流不断扩大,无论学会之间还是会员之间,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日趋活跃。

三,科普活动坚持不懈

  学会是科学普及活动主力军。

科普活动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高全民族素质、抵制伪科学和邪教的歪理邪说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生物工程学会除努力组织编写一批科普读物外,还积极参与各种社会科普活动。

四,架起学界和业界间的金桥

  生物技术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学科”,而是有着明确应用目标的技术群体。

只有当生物技术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巨大作用的时候才能体现它的价值。

通过中国生物工程学会的积极努力,本学会已经团结了一批知名的生物高技术企业。

科学家与企业家的连手将有力地促进生物高技术创新和产业的健康发展。

五,咨询、培训

  咨询培训是学会具有优势的活动内容之一。

为适应社会不同人群需要,本学会组织过丰富多彩的咨询培训活动。

这不但为专家会员提供展示才能、报效社会的舞台,而且也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中国生物工程学会章程

(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依照民政部制订的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于2001年7月2日经中国生物工程学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本学会的名称是中国生物工程学会,英文译名是ChineseSocietyofBiotechnology,英文缩写是CSBT。

第二条本学会是由从事生物工程活动的中国科技工作者和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性学术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生物工程事业的重要力量。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各领域从事生物工程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科研管理、教学普及和情报信息等各方面的科技人员,致力于推进生物工程学术交流与产业发展,加速研究成果向生产转移,促进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学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学会的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8号,邮政编码:

100080。

第六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生物工程学术活动、展览会,推动国内外生物工程学术交流,促进生物工程产业发展;

(二)开展生物工程技术咨询服务与生物工程技术开发;

(三)开展生物工程科学普及和人才培训;

(四)编辑出版《生物工程进展》等学术刊物和生物工程学术资料;

(五)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公益事业和活动。

第七条本学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在条件成熟时建立多元结构的会员制。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

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生物工程工作的科技人员、管理干部或从事生物工程工作,虽无中级以上职称但有一定贡献者;

(五)团体会员:

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具备一定生物工程研究开发能力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

(六)终身会员:

符合个人会员条件并一次缴纳会费100元(暂定)以上者,可成为本学会终身会员,并由学会理事会授权学会办公室颁发终身会员证书。

(七)荣誉会员:

对本学会作出突出贡献者,由三位以上理事推荐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并由学会理事会授权学会办公室颁发荣誉会员证书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学会理事会授权学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优惠或免费获得本学会学术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协助本学会开展学术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特殊情况下秘书长非专职时,经理事会批准,设专职副秘书长代理秘书长行使职权;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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